商法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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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制定

商法的制定
此种观点在我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而且随着近几年来我国民法典制定研讨的深入,民法学界有人明确提出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主张。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使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7)。有的学者则认为采用民商合一体例,首先意味着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制定商法典,确切地讲,是不制订独立的商法典,所有的商事特别法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我国在制订合同法时就使民法和商法有机结合在一起,提供了民商合一的典范(8)。
第五章:商事登记。包括商事登记应包括商主体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六章:商事账簿。包括商事账簿的种类、内容和置备以及违反商事账簿保管义务的法律后果等。
第七章:营业转让。包括营业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竞业禁止、劳动关系的继受和转让效力等。
在民法典立法模式的争论中,梁慧星等学者主张民商合一,米健等学者主张民商分立,还有的学者主张制订《民商法律总纲》,以建立一个在《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统率下的以各单行民商事法律为支撑的民商法律网络体系。
民商合一这种观点因其合理性不但得到了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与支持,而且得到立法部门的赞同,“制定民法典应继续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此,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内部的意见是一致的”。笔者赞成民商合一。但是,从现实立法的角度来看,民商完全融合的立法体例却有其不足。第一,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法草案除合同法外的其他八篇均无商法的规定。第二,从民法典的立法技术上来讲,民法典讲求形式的合理性和体系的逻辑性,对诸多商事法律起统率作用的商法一般性规定如商号、商业登记、商业账簿等内容在民法典中无容身之地,因此民法典无法从纲领上统率诸多商事单行法与特别法,使商事法处于一种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

商法法条

商法法条

一、公司法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

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

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

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第一章总则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1.公司的分类。

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

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公司法》第72条的商法解释与适用

《公司法》第72条的商法解释与适用

《公司法》第72条的商法解释与适用宋鹏【摘要】股东作为投资人可以选择缔结公司合同,进入公司这个广义的投资合同束,成为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股权转让合同离开公司.而公司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也应当得到公司法的维护,故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接受一定程度的契约性限制.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只有充分理解商法不同于民法所具有的独特的法律适用思维和规则,细化商事法律适用理念,才能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同时这也是商法部门力求通过运用多学科的综合解释方法,建立自身独特的适用方法论的学科需要.【期刊名称】《云梦学刊》【年(卷),期】2013(034)004【总页数】4页(P100-103)【关键词】法律适用;股权转让;商法解释;商法法律方法论【作者】宋鹏【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法律适用是法律制度设置优劣与否的客观标准,《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具体要件和情形。

但是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审判实践和法律适用方面就存在很多争议问题。

比如,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条件规则的不明确性、“同等条件”认定规则、转让股权的价格条件的认定、转让股权的数量等问题。

一、《公司法》第72条所适用公司对象的解释公司法第72条所针对的适用对象是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采取了等额股份或股票的外在形式,而在于企业本身的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对比度。

股票制度仅仅是为了吸引投资或者便利融资。

“在大陆法国家公司法所采用的公司模型中,最具通行性的做法是在立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人合属性强于资合属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特征,股东之间彼此信赖依存;而资合属性强于任何属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特征,公司股东彼此陌生。

商业合作法律规定(3篇)

商业合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合作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业合作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所签订的商业合作协议。

第三条商业合作协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商业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各方履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合作协议的签订第六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作各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合作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期限;(三)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作项目的投资、收益、风险分担;(五)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和验收;(六)合作项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合作协议的生效、终止和解除;(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作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经过合作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三)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四)合作协议的签订应当有完整、规范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履行第十条合作各方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合作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二)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参与合作项目的实施;(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通报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学学商法

法学学商法

法学学商法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以及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

商法作为一门学科,对于人们了解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商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包括多个方面的内容,如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金融法等,其中合同法是商法的基础。

合同法规定了商事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交流和经济发展。

公司法则是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公司的组建、运营和解散等事项,保护了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破产法则涉及商业破产的程序和规定,是商事纠纷解决的一种手段。

证券法和金融法则涉及到证券交易和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商法学的学习不仅包括学习法律条文和实践案例,还包括对商法的原理和理论的研究。

商法的原理和理论是指商法规范的形成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如公平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

了解商法的原理和理论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商法规范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解决商业交易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

商法学也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

商法与经济学的关系密切,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商法的重要内容,而商法则对于经济学的研究和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商法与管理学也有很多交叉点,管理学研究组织的运作和管理,而商法则规定了公司、合资企业等商业组织的行为和运营,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推动商业发展。

商法还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商业活动是社会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规范的形成与社会制度、政治经济环境等密切相关。

学习商法不仅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经济、管理等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学习对于人们了解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认识商业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的研究也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商业环境的改善具有推动作用。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商法规章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章。

(1)促进企业自由原则。

有创业自由和企业自治,企业自治体现为自主管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
(2)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商场如战场,机会瞬息万变,只有提高交易效率才能实现营利目的,表现为交易定型化,行权时限化、和时效短期化。

(3)确保交易平安原则
商事交易贵在快捷,亦在平安。

表现为强制主义(例如我国规定的市场准入)公示主义(公告)一例如公司的设立、变更等登记公式。

外观主义-例如背书连续的证明力就体现外观主义。

还有严格责任主义一例如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要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维护交易公正原则
从事交易在于营利,但受规律要求也就是交易公正体现在-公平交易、诚恳信用及情事变更原则。

总的来说商法的基本原则即能起到司法指导意义,又能法律规范商主体的基本行为,同时是保障商事交易公正、快捷、平安和效率的基本条件。

近两年民商法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条或原则

近两年民商法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条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草案 )》,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研究修改, 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出如下修改拙见 ,仅供参考: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权利推定的问题【草案法条】第四条规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 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 依 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 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存在的问题】 没有规定涂销登记的权利消灭推定效力。

权利正确性推定应当包括正反两个 方面,一方面是在登记簿上登记之权利推定为正确, 另一方面在登记簿上涂消一项登记推定 为该权利消灭。

不能自动消灭。

【修改建议】增加“在登记簿上涂消一项登记为该权利消灭。

”的规定。

二、关于登记资料的查阅问题【草案法条】第十八条规定: “登记机构应当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 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 【存在的问题】 公示范围过窄, 登记簿的公开是登记公示公信的基本要求, 只有最大限度的 大众知晓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才能发挥登记簿的公信力, 发挥登记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草案把查阅人的范围限制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从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上讲, 利害关系人首 先要有一定的现实的利害关系, 即登记结果可能影响到他的利益。

潜在的利害关系人无现实 的利害关系无法查阅登记簿,违背了登记公信力的初衷。

再加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 等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容易放大, 实际上又增加了拒绝其他非利害关系人如潜在交 易人的查询要求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是为了规范商业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对商业活动的影响等方面。

法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商法的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市场交易、合同签订、金融业务等。

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商法的规定。

主要内容1. 商业主体登记和管理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登记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任何企业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享受相应的合法权益。

商法还明确了商业主体的退出机制和程序,保证商业主体的自由进入和退出。

2. 合同法律关系商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是商业活动的核心,商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商法还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

3. 市场竞争和反垄断商法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法明确了反垄断的原则和规定,禁止任何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商法还设立了反垄断监管机构,对违反反垄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商法强调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对商家的虚假宣传和不合理定价进行了限制和惩罚。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的实施对商业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商法的规定加强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增强了市场信心和稳定性。

其次,商法的法律规定规范了商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合同关系,促进了商业活动的诚信经营。

最后,商法的反垄断措施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宋朝人民法律规定(3篇)

宋朝人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代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宋朝人民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形式、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

二、宋朝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构成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基本法典:《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布,共12篇、502条。

(2)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是宋朝的行政法规,包括律、令、格、式四个部分。

(3)敕令格式:《宋敕令格式》是宋朝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行政命令的汇编。

(4)判例:宋朝时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类似的案例,形成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 法律体系特点(1)以《宋刑统》为核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法体系。

(2)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相结合,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重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宋朝法律形式1. 刑法宋朝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正律:即《宋刑统》。

(2)敕令: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

(3)条例:对正律的补充和解释。

(4)判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形成的案例。

2. 民法宋朝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户律:关于户籍、土地、赋税等方面的法律。

(2)田令:关于土地买卖、租赁、抵押等方面的法律。

(3)婚姻律:关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4)继承律:关于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

3. 诉讼法宋朝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制度: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

(3)审判制度:包括法官的职责、审判程序等。

四、宋朝刑法规定1. 刑罚种类宋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死刑:包括斩、绞、凌迟等。

(2)流刑: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

(3)徒刑:拘禁罪犯,强制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商业信用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

本法所称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开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商业主体应当遵循经营规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加强自律,建设诚信经营,推动商业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安全,促进商业技术进步和商业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商业合同第五条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或者同一商业主体内部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第七条商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注明所涉及的费用和税款。

商业合同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主体可以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方式、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事人应当尽到充分的询问、说明、提示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商业合同的生效时间、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方式进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商法的构成要素

商法的构成要素

商法的构成要素
商法的构成要素包括:
1.商法主体:商法主体包括商人、商业组织和其他相关主体。

商人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者等。

商业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信用证、保险、海运和空运等商业活动。

3.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商业行为一般都要通过合同来体现。

商业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信用证合同等。

4.商业法律制度:商业法律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它包括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法律条文、商法司法解释和商法惯例等。

5.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商业纠纷解决机制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商业仲裁是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纠纷。

商业诉讼是商事争议解决的另一种方式,适用于国内的商事纠纷。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总结为:
一、自愿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是自愿进行的,即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依法行使权利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敲诈、构成恶意行为等。

三、平等自由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守平等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义务时,应当具有完全的自由和平等,不得受到任何非法限制或者受到不公平的歧视。

四、责任追究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责任追究原则,受益人或者受害人应当对其所犯下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公平正义原则。

商法所涉及的各种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行事,考虑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避免任何不公正的处理。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
COMMERCIAL LAW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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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乃至政 治格局的变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法律用语中, 商具有特定的含义,但其内涵和外延都随着历史 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主要分 为三大类,分别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商 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等特征,又具有商主体 严格法定等原则。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法 系国家的商法学界所持的观点差异较大。就我国 商法而言,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 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论立法体例上奉行民商合一 还是民商分立,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商法都是 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上,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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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 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 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 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1. 狭义的商法 2. 广义的商法 3.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4.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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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特征
(一)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二)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三)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四)商法的公法性 (五)商法的国际性
第一章 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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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法的原则
(一)从商法制定的经验看,在进入21世纪的时 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 陆法国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在立法基础、立法方 式都远不同于大陆法系。因为法系方面的巨大差 异,加之中国现有的商法基础格局,中国目前同 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 典。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国际商法是指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帮助各国在商业交易中解决争议。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包括自由竞争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自由合同原则。

自由原则主张市场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主张各国之间在商业交易中不设国界限制。

自由原则的基础是各国都有权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和签订贸易协议,不能接受他国的干涉。

在国际贸易中,自由原则是各国商业活动可以自由进行的法律基础。

2.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互相遵守合同和承诺。

根据信赖原则,商业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信赖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关系,也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等。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商业交易中,各方是平等的主体,应当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承担各自的义务。

平等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不得强迫对方做出违背其意愿的行为。

平等原则还要求合同是平等自愿订立的,不得有一方占据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对待。

4.诚实守信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

在商业合同中,各方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通过欺诈手段来获得不当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也是商业信誉的基础,它要求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应当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不得损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5.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破坏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商业交易中应当尊重市场规则,不得通过垄断、价格欺诈、不正当限制竞争、胁迫等手段来干扰市场秩序。

二、国际商法的基本规则1.合同规则合同规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规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商事辅助人是指辅助商主体从事经营之人。
第三十二条 商事辅助人的代理、居间、行纪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商主体可以自由选任经理使其从事营业。
第三十四条 商业使用人可以代替业主进行与营业相关的诉讼中或诉讼之外的一切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业使用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对业主发生效力。
(一)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或者容积及其包装的种类、件数、标记;
(二) 到达地;
(三)收货人与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商号,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四) 运费及支付方式(预付或者货到付款);
(五)运单的填发地及填发年月日。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虚假或者不正当地填发运单时,应向承运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为恶意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事合伙的设立、经营应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个人从事商行为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人从事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设立和登记。
第三十条 自由商人无须登记,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商主体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某种行为为非商业使用常代理或者居间不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交易者。
第五十条 因商行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第 五十一条 代理商未经 商主体 本人的许可,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营业种类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00808商法知识点

00808商法知识点

00808商法知识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规范。

在商业运作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商法知识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法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商法知识点,帮助读者对商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基本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该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不能通过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利益。

3. 民事责任原则:违反合同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法 1. 合同的要素: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等要素。

2. 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需要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成立和生效。

3. 合同的解除和履行: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履行。

三、公司法 1. 公司类型: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各类型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2.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监督。

3.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可以根据股权投票和分享利润。

四、劳动法 1.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权益。

3.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知识产权法 1.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的商业标识,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2. 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的复制、发行、展示等。

3. 专利权:专利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

通过了解上述商法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法规则,使商业活动更加合法、规范和有序。

当然,商法知识非常广泛和复杂,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以便在商业运作中能够更好地遵循商法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7.甲欲出售自己的农场,向乙报价1000英镑,乙要求以900英镑成交,甲 要求考虑两天再答复。两天后,甲告知乙不同意900英镑的成交价格, 乙又要求以1000英镑成交,甲仍不同意。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8、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 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 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 “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 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 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 发生争议。
6.3 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 提交有关货物单据 品质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义务
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 收取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 交付货物:
❖ 1.交货地点: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双方无 约定的,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 (1)货物涉及运输的,卖方在货物移交第一承运人 时完成交货。
前言 合同条款 结尾
标的物条款 价格条款 运输条款 保险条款 支付条款 商检条款 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索赔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仲裁条款
四、格式合同
❖ 又叫标准合同,是有关国际组织或者国内外 贸商业组织或外贸公司制定的,具有固定样 式和既定条文,印刷成文本的空白合同。
❖ 格式合同的优点: 合同内容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货品检验
(1)买方对货物不符 合同,必须在发现 或理应发现不符情 形后一段合理时间 内通知卖方,说明 不符合同情形的性 质,否则就丧失声 称货物不符合同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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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得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ﻫ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她形式。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就是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得意思表示.寄送得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得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得,视为要约.ﻫ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得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ﻫ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得,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得以外,为新要约.ﻫ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她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得,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得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得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得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放弃撤销权。

履行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得义务。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得,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得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得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得其她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得,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得;(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得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得;(五)法律规定得其她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得,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ﻫ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得,根据不可抗力得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得,不能免除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得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得货物销售合同:(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得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得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得情报均瞧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得适用时,当事人得国籍与当事人或合同得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ﻫ一项发价,即使就是不可撤销得,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得接受生效时订立。

第二十八条ﻫ如果按照本公约得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

ﻫ第二十九条(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得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就是,一方当事人得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得义务):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与本公约得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得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交付货物与移交单据(第三十二到三十四条)。

货物相符(第三十五到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ﻫ(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得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第四十七条(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得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但就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她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得要求损害赔偿得任何权利。

但就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她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得要求损害赔偿得任何权利。

第四十九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得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得情况。

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与收取货物。

第五十七条(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她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ﻫ方支付价款:(a)卖方得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得地点.(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得支付方面得有关费用。

第六十条ﻫ买方收取货物得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得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与接收货物。

违约得救济:第六十一条(1)如果买方不履行她在合同与本公约中得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得要求损害赔偿得任何权利,不因她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得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宽限期。

第六十三条ﻫ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得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但就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她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得要求损害赔偿得任何权利。

ﻫ风险转移:第六十七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得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得单据,并不影响风险得移转。

(2)但就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ﻫ票据法第四条本法所称票据权利,就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得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就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得义务.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得,其签章无效,但就是不影响其她签章得效力。

第十条票据得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得相对应得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得,不受给付对价得限制。

但就是,所享有得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得权利。

前手就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得其她票据债务人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得前手之间得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就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得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得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得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就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得行为.第十四条票据上得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得签章与其她记载事项得,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得签章得,不影响票据上其她真实签章得效力.票据上其她记载事项被变造得,在变造之前签章得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得人,对变造之后得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就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得,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得付款人挂失止付,但就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得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得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得出票人与承兑人得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得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得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得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得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得,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得票据金额相当得利益。

汇票第十九条汇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得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得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她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得,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就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得背书人与受让汇票得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得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得,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得汇票权利。

但就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四十条见票后定期付款得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得,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得追索权。

见票即付得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得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得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保证: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得持票人所享有得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就是,被保证人得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得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得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得,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得,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得追索权。

追索: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得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第六十八条汇票得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与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得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得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得,对其她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得,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得,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支票第八十一条支票就是出票人签发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得银行或者其她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得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得票据。

第八十七条支票得出票人所签发得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得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得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得存款金额得,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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