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护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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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 部、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 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涉密手续及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

六、申报与审批(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一律实行申报、审批管理。

单位职工护照管理规定(3篇)

单位职工护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职工护照管理,规范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

第三条单位职工护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护照管理工作。

(二)公开透明原则:护照申领、使用、保管和注销等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监督。

(三)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护照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被泄露。

(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职工提供便捷的护照服务。

第二章申领第四条单位职工因公务、商务、探亲、旅游、留学、培训等需要出国(境)的,可以向单位申请办理护照。

第五条申领护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六周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四)无违反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行;(五)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领护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填写完整的《护照申请表》;(二)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单位应当对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护照手续。

第三章使用第九条单位职工持护照出国(境)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三)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四)按照规定期限返回。

第十条单位职工出国(境)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变更出国(境)事由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应当遵守单位出国(境)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1 目的加强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3 定义因公出国(境)任务:是指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派出的赴国(境)外开展经贸业务、境外项目、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

4 职责4.1 办公室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任务管理工作。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签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批。

4.2 人资部负责公司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归口管理工作。

4.3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提交组团(派员)因公出国(境)书面申请并附带详实资料,报公司办公室。

5 管理内容和程序5.1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请5.1.1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因公出国(境)任务。

5.1.1.1 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

5.1.1.2 根据企业科研、基建、生产及经营管理年度计划的需要。

5.1.1.3 根据公司“走出去”发展战略,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输出、境外融资等的需要。

5.1.1.4 企业为履行经批准的对外技术合作的协议、协定、合同中规定的出国(境)任务。

5.1.1.5 根据企业的其他需要。

5.1.2 申请因公出国(境)考察任务应当结合公司总体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确保能取得明显成效。

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考察任务,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5.1.3 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5.1.4 除执行境外项目相关任务的团组外,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组团单位和派员单位应事先以便于本单位全体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团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以同样的形式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非涉密)。

5.1.5 因公出国(境)任务属请示事项,应一事一请示。

5.1.6 出国(境)任务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出国(境)依据、邀请单位、总人数、派出单位、建议派出的人员及团长姓名、启程日期、在外拟停留时间、承担出访费用的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情况表、出访任务公示情况等。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正文:----------------------------------------------------------------------------------------------------------------------------------------------------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文外发[1998]60号1998年8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条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四条文化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申办和收缴。

申办单位指派专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因公护照具体事宜。

第二章护照申办第五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出具下列文件:(一)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务批件:1、文化部出国任务批件;2、执行非本部因公出国任务的,出具派出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和本部向派出部门出具的任务确认件;3、赴未建交国家的,出具外交部会签文件;4、赴澳门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出具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批准文件。

(三)下列审查文件:1、正局级以下、正处级以上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2、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出国,出具文化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具国务院批件。

(五)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交3张近期护照照片,并按规定缴纳代办护照服务费。

第七条出国人员必须如实出具护照申办文件,如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不得虚报、隐瞒持照情况,或有意避开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的审核。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公司外事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外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事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因公和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根据《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因公出国(境)是指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出并持因公证照出国执行公务。

因私出国(境)指员工因私事出国(境),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司员工对外交往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做到内外有别;应遵守东道国或目标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和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互利共赢的原则,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员工对外交往中还应增强安全、保密与风险防范意识,科学评估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公司外事工作主管领导为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具有公司外事各项工作的最终审批权。

总经理外出时,授权公司其他领导临时行使外事审批权。

第六条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外事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涉外规定和要求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公司外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三)负责派团出访、接待来访等外事工作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四)负责员工因私出国(境)备案工作;(五)负责选拔、推荐、管理和培训外事专办员;(六)负责出国人员保密安全教育工作。

(七)其他与外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外事管理工作中实行外事专办员制度,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公司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申办、借缴和登记工作;(二)负责公司公务来访和外事请示件的报批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季度、年度外事出访和来访事项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四)负责传达国家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五)其他外事专办员相关工作。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任务申报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公司护照签注管理制度

公司护照签注管理制度

公司护照签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因公出国(境)的护照和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出国(境)任务的顺利完成。

2. 公司人事部负责统筹管理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和签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保管、归还等环节。

3. 所有拟因公出国(境)的员工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并配合人事部完成相关手续。

二、护照管理
1. 员工需向人事部提交因公出国(境)的申请,并附上出差任务书及行程安排。

2. 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协助员工办理或更新护照。

3. 护照由人事部统一保管,直至出国(境)任务结束,并在回国后的第一工作日内归还给人事部。

4.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护照,须经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并在使用后立即归还。

三、签证管理
1. 根据出差目的地的签证政策,人事部负责指导员工准备签证申请材料。

2. 员工需按照人事部的指引,及时提交签证申请所需的各类文件。

3. 签证获批后,由人事部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

4. 出国(境)归来后,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签证页复印件交予人事部存档。

四、费用管理
1. 护照与签证的办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额外费用的产生,应由相关员工自行负责。

2. 人事部应建立费用报销机制,确保费用的合理支出与透明报销。

五、违规处理
1. 任何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若护照或签证遗失、损坏,应及时报告人事部,并配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细则。

出国(境)管理办法

出国(境)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

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

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2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证照管理】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办法

【证照管理】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办法根据中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汕尾市外事侨务局有关护照管理的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照的管理:1.我局的护照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

局机关和市直各中小学所有因公出国人员护照(包括公务、因公普通护照)和赴港、澳通行证等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2. 局办公室负责护照管理工作,建立护照回收、转送登记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已过期或已用完无空页的护照送市外事侨务局。

二、护照的收缴1.护照是出国人员因公出入境和国外旅行、居留的主要证件,严禁个人保存因公护照。

我局因公护照的管理部门在局办公室。

2.出国人员在出国任务批件规定回国日期的30天内,必须将护照交由局办公室保管。

3.凡参加其他单位组团的我局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将护照交局办公室暂存。

局办公室出具收缴证明,并加盖局办公室公章。

4.凡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发生问题的,将追究其个人责任;对无理拒不交出护照者,将停止为其今后办理出国手续1~4年,并上报市外事侨务局备案。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教育局和市直各中小学的出国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按规定交回护照,并由局办公室送市外事侨务局销毁。

三、护照的再次使用出国人员再次出国已有有效护照者(有效期需半年以上),一般不需要再申领新护照,在报批出国人员名单时,由局办公室提取暂存有效护照,交出国任务项目经办人送市外事侨务局验证。

由市外事侨务局决定继续使用或申领新护照。

四、护照的遗失在国外遗失护照,应立即书面报告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和广东省外事办公室;在国内遗失应立即书面报汕尾市外事侨务局和当地公安部门,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局办公室。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党外办[2013]5号)和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资人[2010]38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外交部、中央外办及我市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集团所有公务出访、考察、境外培训(包括赴港澳台地区)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企业的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科技发展部是集团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集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市外事办和其他涉外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集团组织部负责办理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报国资委党委的请示手续;办理集团及所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及“因公出国(境)审查表”;政审件的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六条集团对公务出访严格执行出访审批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出访计划需报至集团发展部备案,根据级别核准后统一向外事主管部门报批。

审批权限:集团行政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政府批准。

集团党务领导(市管干部)出访需集团分管领导批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向市国资委党委请示批复,再上报市委批准。

集团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人员因公出国需向集团分管领导请示,集团主要领导批准,再上报国资委批准。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一)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

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二)因私出国(境)1、处级干部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

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1、申请。

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

出国境管理规定

出国境管理规定

出国境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

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

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关于公司护照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护照管理制度

关于公司护照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

通常,人力资源部门或行政部负责统筹公司的护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护照管理负责人。

该负责人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以确保护照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制定护照申请流程。

员工需要出差时,应提前向管理部门提交护照使用申请,包括出差的目的、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管理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将护照交予员工,并记录护照的领用时间和归还期限。

员工在使用护照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涂改、借予他人或用于非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三,建立护照保管与发放机制。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护照保管柜,由护照管理负责人负责上锁和登记。

在非工作时间或无人监管的情况下,所有护照必须存放于保管柜中。

发放护照时,管理人应核对员工身份,并做好领用记录,确保护照的流转有序可追溯。

第四,规定护照回收与检查程序。

员工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护照,并由管理部门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坏和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库。

若发现护照有损坏或涉及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第五,强化信息管理和保密措施。

所有护照信息应录入电子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同时,对于敏感信息,如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定期对护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公司应每季度或每半年对护照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检查护照的实物状况、使用记录和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护照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每位员工都能正确、合法地使用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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