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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word版本 (18页)

【最新2018】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word版本 (1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篇一:保险法多选题10条1、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确的( ABCD )A.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B.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C.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D.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2、对于重复保险的描述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为(ABC )A.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被保险人 B.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C.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超过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返还保险费 D.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就超过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照比例返还保险费3、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形,下列说法正确的为(ABCD )A.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B.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C.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D.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并不一定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AC )A.房屋保险合同 C.车辆保险合同 B.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D.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5、关于退保,说法正确的是(BD ) A.保险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拒绝退保B.退保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C.退保后保险人应当全额退还保费 D.投保人申请退保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件6、关于保险代理人,下列说法错误的为( ACD )A.保险代理人只能是个人 B.保险代理人只能是机构 C.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 D.保险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无效7、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情形为( AD )A.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B.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C.公司未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D.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BCD )A.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B.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C.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D.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9、保险合同应该包含下列事项( ACD )A.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B.特别约定 C.订立合同时间 D.保险金额10、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ABCD )A.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及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B.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C.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D.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篇二:创业知识大赛多选题题库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1、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下列哪些描述是正确的(ABD)A.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B.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C.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D.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2、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何种情形下,会造成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BD)A.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二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B.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C.超过约定的期限五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D.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3、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描述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为(AD)A.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具有保险利益B.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C.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D.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4、下列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描述,不正确的为(BC)A.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B.受益人只能由投保人单独指定C.投保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而不须经被保险人同意D.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5、下列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描述,正确的为(ACD)A.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且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了员工的基本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人身保险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赔偿标准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人身保险中,赔偿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因此,了解人身保险赔偿标准对于购买人身保险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人身保险赔偿标准包括了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两种情况。

对于死亡赔偿,一般来说是按照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来进行赔偿的。

而对于伤残赔偿,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赔偿金额的。

这些赔偿标准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其次,人身保险赔偿标准还涉及到赔偿的程序和时限。

一般来说,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赔偿。

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也应当了解赔偿的程序和时限,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另外,人身保险赔偿标准还涉及到赔偿的范围和限额。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赔偿的范围和限额进行明确的规定。

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了解赔偿的范围和限额,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最后,人身保险赔偿标准还涉及到赔偿的方式和税收政策。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受益人,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会有一些变通的方式。

此外,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收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被保险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当了解赔偿的方式和税收政策,以便在获得赔偿时能够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赔偿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购买人身保险的人应当了解相关的规定和政策,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对人身保险赔偿标准有所帮助。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劳动者的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保监厅函〔2010〕282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

保监厅函〔2010〕282 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

关于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意见的函保监厅函〔2010〕282号各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金融环境,加强风险防范,提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我会组织相关专家起草了《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在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监局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现再次征求你单位对《指导意见》的意见,请于2010年6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并将意见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八日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提升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保障人身保险行业和公司健康稳健的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意见所指风险是指对公司实现经营目标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四条本意见所指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

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同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控、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应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二)匹配性原则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公司资本水平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三)全面性原则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应渗透至公司各项业务环节,对每一类风险都应全面认识、分析与管理。

(四)全员参与原则公司应建立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相应机制,各级别员工都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工伤赔偿协议书完整版

工伤赔偿协议书完整版

工伤赔偿协议书完整版(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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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赔偿标准

人身保险赔偿标准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现代社会,人身保险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

一旦发生意外或疾病,人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

而人身保险的赔偿标准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了解人身保险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人身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人身保险赔偿标准应当包括保险金额、赔偿范围、赔偿条件和赔偿方式等内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给付的最高金额。

赔偿范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意外伤害、疾病治疗、身故赔偿等内容。

赔偿条件是指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疾病时,需要满足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例如医疗证明、报案手续等。

赔偿方式是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等。

其次,人身保险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人身保险产品可以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寿险保险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赔偿标准上会有所区别。

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在赔偿范围上主要针对意外伤害,而重大疾病保险则主要用于对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等。

此外,不同的保险公司在制定赔偿标准时也会有所不同,包括保险金额、赔偿条件、赔偿方式等方面。

最后,人身保险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保险公司在制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利益,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和赔偿条件,确保被保险人在意外或疾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保险欺诈等行为,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赔偿标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人身保险赔偿标准,可以帮助被保险人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保险意识,保障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劳动法细则最新完整版

劳动法细则最新完整版

劳动法细则最新完整版劳动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几年了,但仍有一些小伙伴不是很清楚劳动法的实施细则条例到底包括什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供大家参考。

最新版本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

---------------------------------------------------------------范文最新推荐------------------------------------------------------ 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有什么区别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运用的都是大数法则原理,很容易产生混淆。

事实上享受人身保险的保障的主体范围要比社会保险广泛,不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可以投保人身保险,获得保险保障。

享受社会保险的人也可以投保人身保险,获得双重保障。

两者区别具体如下:首先,两者属性不同。

人身保险是民事法律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的,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按自愿原则实现的,而社会保险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的,是通过国家和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

其次,保险对象不同。

人身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范围包括全体国民,保障的是特定的投保人;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在我国其范围仅包括工资收入者,保障的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

第三,经办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经营主体是企业法人;社会保险则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举办主体是国家。

当然社会保险可以通过民事主体代办实施,但民事主体不能举办1 / 8社会保险。

第四,权利义务不同。

人身保险以交纳保险费为对价取得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是一种有条件的货币请求权;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尽了劳动义务即可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大部分社会保险的实施,需要国家给予某种形式的财政援助。

第五,保障水平不同。

人身保险保障的是社会保险保障的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以上的部分,属于补充性商业保险,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旨在提高生活水平的质量;社会保险保障的是职工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决定于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水平等因素,旨在满足某一阶段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的数量。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 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刘娜、周纲、汪静。

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文件归档、整理、保管、利用和过期销毁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与利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受益人的指定:人身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一旦被保
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指定受益人,在指定时通常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
人。

保险人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受益人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同时需要履行必要
的告知义务,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等信息。

4.受益人的确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确定受益人的身份或者受益人无
法行使权利,保险公司可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确定。

总的来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制度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而设立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应当谨慎考虑,并在需要变更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完整版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完整版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完整版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业务许可证管理,激励保险公司科学发展,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业务许可证,是指依法发放给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金融许可证书,有效期为10年。

第三条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

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

第四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种类和范围,根据保险公司的决策和国务院对于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分类标准和种类范围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章审核及许可第五条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业务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要求提交申请书、业务计划、组织结构、管理人员、财务资料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根据保险业务的种类和范围,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重新发放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七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根据保险公司情况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第八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情况,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催促其改进情况。

第九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过一个月之后,将许可证、登记及保险公司信息公示予以公布。

第三章管理及监测第十条保险公司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

保险监管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整理和提交报告、公告、通告等信息,以及进行内部风险控制、监测、管理、保险计划、财务制度等有关制度的制订实施,确保保险公司的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指导保险公司落实风险控制吗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管,撤销未及时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共通报相关情况。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

11。

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

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

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

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

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

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

2 口腔的结构损伤3。

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

2 脾结构损伤4。

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

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

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

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

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

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

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

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

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

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

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

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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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 人身保险条款新整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
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
按月交付。

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
≡衿渲幸恢治竞贤谋O辗呀桓斗绞健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
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合同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自伤行为;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吸毒、殴斗及酒醉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车或其他违章驾驶。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
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七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释义
第二十三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注1)
二、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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