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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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规范和管理物流中心承运商的审核和使用,降低生产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运商是指在汉风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业务范围内,需将部分运输业务委托其他运输单位来承运,这部分承担我公司运输业务的单位,被称之为承运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中心所有的承运商管理活动。

第二章承运商准入条件和标准管理

第四条承运商准入条件

1、公司自有运力不能满足用车单位的需求。

2、公司不宜承担安全风险、货物风险大且利润空间小的运输业务及部分长途运输业务。

第五条承运商准入标准

1、具有相关资质、信誉良好、车源丰富、运力充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台账和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3、按规定的额度办理了车辆保险(交强险、车损险按规定购买,第三者险须40万及以上)。

第三章承运商管理的要求和职责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承运商管理员对物流中心所有承运商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运商管理员每年须对承运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初步审核,交物流中心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运行部。

第八条承运商管理员须对合格承运商所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保险卡、营运资格证、车主身份证明及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进行严格审核。

第九条承运商管理员应随时跟踪、监督承运商的日常业务运营情况,了解合格承运商提供租赁车辆的运作情况,掌握对承运商的结算及支付情况。

第十条承运商管理员应监督承运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情况,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租用合格承运商以外或单个(自然人)车辆签订运输协议。

第四章考核与检查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考核100元/次;情节严重对责任人考核200元/次;若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物流中心及公司根据损失情况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汉风物流中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其他未提及事项,按公司制度汇编中相关条款执行。

汉风物流中心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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