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第四章保险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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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除了各 自的原保险业务外,还包括各自原保险业务的再 保险业务。
再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人身险的再保险业务和 财产险的再保险业务,即对再保险而言没有禁止 兼营的问题。
再保险监管的内容
❖ 国家对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 力管理,保证赔偿义务的履行。主要集中在 以下四个方面:
❖ 应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主要包括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和投资保障型财产保险险种、
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பைடு நூலகம்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等。
❖ 保险险种的审批目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和调 整。
❖ 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是指除应审批部分以外的所有由保险公司使 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审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检查和监督再保险公司的经营 干预再保险公司活动 清算再保险公司
❖ 《保险法》第100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 成的最大损失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 险。”
❖ 第102条规定:
❖ 财产保险业务 ❖ 人身保险业务 ❖ 再保险业务
种类
保险业务范围的限定原则
❖ 禁止保险兼营原则 ❖ 禁止保险兼业原则 ❖ 保险专营原则
禁止保险兼营原则
❖ 含义:
也称保险分业经营原则,是指同一保险公司不得 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 《保险法》第92条第2款明确规定: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 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 险业务。”
发展中国家对再保险的监管还有另一个原因,即 保护本国保险市场,限制外国再保险力量侵入
对兼营再保险业务实行宽松式管理
❖ 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不发生任 何业务关系
❖ 所以,各国对同一保险人兼营再保险业务和 原保险业务问题态度明确,一般不加以限制。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
❖ 中国保监会主要制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 基本条款,
❖ 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由中国保监会委托保险 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定,并报中国保监会 备案。
❖ 中国保监会对报备的条款自收到备案申请文 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可 以使用该条款。
三、保险费率监管
❖ 保险费率监管的意义 ❖ 费率监管的重点 ❖ 条款和费率监管的注意事项
❖ 《保险法》第107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 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险社会公众利 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 方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 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第四章 保险业务的监管
❖ 一、保险业务范围监管 ❖ 二、保险条款监管 ❖ 三、保险费率监管 ❖ 四、再保险业务监管
一、保险业务范围监管
❖ 保险业务范围及种类 ❖ 保险业务范围的限定原则
保险业务范围及种类
❖ 定义: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也称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是 指由法律规定的对保险公司承保险种的明确限制 和界定。
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费率低于成本价格构成不正当竞争; 条款设计或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
司偿付能力; 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
四、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 再保险监管的意义
再保险人提供的是一种无形商品,对原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予以保障,若再保险人不能履行赔付责 任,将会严重影响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从而影 响生产的稳定和生活的安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再保险。”
❖ 第103条规定: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 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9条规定:
“关联保险公司之间进行的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 务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 《保险法》第103条规定:
禁止保险兼业原则
❖ 含义:
指保险公司不得在核定的保险业务以外,同时经 营非保险业务。
❖ 《保险法》第92条第3款、第4款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 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 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保险专营原则
保险费率监管的意义
❖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 是保险商品的价格。
❖ 费率的公平、合理对于保险经营和保险市场 会产生积极的效应。
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市场
费率监管的重点
❖ 费率的分类体系是否恰当 ❖ 涉及保险利润方面的费率因素对投保人来说
是否公平 ❖ 巨灾处理是否恰当
条款和费率监管的注意事项
❖ 含义:
保险业务只能由依保险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 营,非保险业者均不得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 务。
❖ 《保险法》第6条规定: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 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 务。”
二、保险条款监管
❖ 保险条款监管的重要性 ❖ 保险条款监管的主要方式
保险条款监管的重要性
包括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机构已获批准或备案 的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
国际市场通用的财产保险标准条款等。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修改和停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 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 公司停止使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显失公平或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
保险条款监管的主要方式
❖ 由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保险公司必须执行的 条款。
❖ 由保险公司自行拟定,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 批或备案后的条款。
❖ 由保险公司拟定并使用,但在使用后的一定 时间内,需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
❖ 法律允许的由保险同业公会依法制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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