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合集下载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1. 引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保障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本文档旨在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原则、要求以及相关责任和措施。

2. 质量安全监管原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严格依法依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2 统筹规划协同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与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个方面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质量和安全工作的有机整合。

2.3 风险防控先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在工程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2.4 公开透明监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维护监管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3.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应明确相关责任的分工和职责,确保每个部门和人员都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3.1 监管主体责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应主动履行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质量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开展工程现场检查、评估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确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工程建设。

•做好相关数据记录和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3.2 建设单位责任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3.3 施工单位责任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按照设计要求和监管要求进行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铁路建设一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国家经济、交通运输和国防等各个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铁路建设质量,在建设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进行操作。

本文就该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以期提高铁路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适用于所有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工程,包括铁路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运营等方面。

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以质量为中心,强调科学规划、精细设计、标准施工、全面管理和持续改进。

在规定的指导下,铁路建设工程可以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并能够满足铁路发展的需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铁路建设的关键环节,设计阶段的质量决定了后续建设、维修和运营的效果。

因此,在设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工程技术、材料选择、环境影响等等。

同时,设计部门还需提供详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确保施工人员可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

2. 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是铁路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施工团队必须严格遵守铁路标准规定,并保证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和高效的施工管理,确保工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 工程论证工程论证包括前期论证和施工后的论证,目的是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前期论证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工程定位、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方案、投资效益、工程进度等方面;施工后的论证则需评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铁路建设工程的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包括外观质量、功能性、使用寿命等方面。

验收过程中需进行现场检查和生产厂家随机抽检,确保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符合验收标准才能投入使用。

5.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包方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及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查铁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

2、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如施工工艺、材料质量、设备运行、安全防护措施等。

3、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检,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

4、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监督程序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方案等,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参与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监督报告。

三、质量监督要点1、基础工程(1)检查地基处理的方法和效果,确保地基承载力符合设计要求。

(2)关注基础的施工质量,如桩基础的成桩质量、承台和墩台的混凝土强度等。

2、主体结构工程(1)对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保证结构的尺寸、强度和稳定性。

(2)监督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质量,包括焊接工艺、防腐处理等。

3、轨道工程(1)检查轨道铺设的精度和质量,确保列车运行平稳安全。

(2)关注轨道扣件的安装质量和道床的稳定性。

4、四电工程(1)监督电力、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等系统的设备安装和调试,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2)检查线缆的敷设质量和防护措施。

四、安全监督要点1、施工安全管理(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同时要对相关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2.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质量控制。

设计文件要齐全、准确、符合规定,并经过项目审查、评审和备案。

3.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质量,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竣工审验和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行车试运行。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要完善、科学、可行,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 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以备查验和备案。

4. 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要经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和培训,施工队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和经验。

三、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要求1. 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和处理意见。

2. 监理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舍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贵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休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贵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怪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业务实行领导。

监警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势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童、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设立和管理。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力量和相关设备。

3.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铁路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测、评定,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保证技术力量的持续更新和提升。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在工程各阶段全程参与,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

2.设计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设计的审查和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4.验收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验收活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评定报告。

四、质量安全监督要求1.铁路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2.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不得在设计范围内随意变更。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

4.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和相关法规。

5.在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五、监督管理措施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随机抽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3.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4.对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停工、罚款等处罚措施。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1. 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2. 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3. 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理建议;4. 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5. 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 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导言随着铁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

本文将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等相关内容。

法律法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这些法规对于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监督管理机构为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我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总公司的各级分公司•铁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铁路工程施工监理部门•铁路安全监督部门这些机构共同负责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为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铁路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铁路建设工程的技术资料齐全、规范、合理、完整;•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等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编制、管理和存档;•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验收、安全等相关报告的编制、审批和发布。

监督管理方法主要包括:•日常监督:对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整改、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相关问题;•抽查检查:对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材料、设备等关键环节进行抽查检查,以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随机抽查:对铁路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安全等相关记录进行随机抽查,以检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结论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铁路运输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控制,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全过程监督和综合管理相结合、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绩效导向。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各相关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组织、安排施工,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验收制度,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地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失职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至关重要。

一、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首先,应明确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充足的资源,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

2、对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3、对铁路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监督抽检,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工程建设。

4、受理并处理有关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工程项目前期监督在铁路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确保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可靠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2、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审查。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准确、合理的勘察设计成果。

3、对项目前期的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后续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基础。

三、施工过程监督施工过程是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核心环节。

监督工作应包括:1、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审查。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

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具备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检查。

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操作、施工设备、施工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安全问题。

4、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监督验收。

要求施工单位在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前通知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监管有力、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评估、统计等职责,推动工程质量安全不断提升。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并得到监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质量检测和验收措施,确保材料质量达到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建立并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施工技能和责任意识,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区域划定、作业安全措施、安全设备配备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杜绝事故发生的隐患点。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区域交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工地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质量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
决定(202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12.23
【实施日期】2021.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3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7日经第3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通报。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终身不予注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实验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检验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检验签认,保存检验资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核对施工图,提出书面意见。

施工中发现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勘察设计和建设单位,不得修改设计和继续施工。

若继续施工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需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二)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加强质量管理。

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勘察设计应当达到规定的内容及深度要求,设计文件应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认证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解释设计意图,说明工程实施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技术交底,应邀请铁路运营维护单位参加。

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应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进行专项交底。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完成变更设计。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铁路建设工程。

第二十七条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以联合体形式承包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就承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差错或者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向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筑材料,必须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出具的试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签认和保存工作。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技术交底制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严格工序管理,强化质量自控,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按规定通知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记录并签认,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培训范围、培训内容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章规定。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铁路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应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联合体承担监理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及共同投标协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等。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和落实监理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按规定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签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责任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单位并提出改进要求,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