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唐朝中后期的新罗奴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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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农民工匠与奴隶的地位与生活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农民工匠与奴隶的地位与生活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农民工匠与奴隶的地位与生活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繁荣、最富饶的时期之一。

在唐朝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阶层,其中包括士人、农民、工匠和奴隶。

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地位和生活方式。

本文将从唐朝社会阶层的角度,探讨士人、农民、工匠和奴隶的地位与生活。

士人在唐朝社会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士人通常是指有文化修养和高级学问的人,他们被视为社会的精英。

士人主要包括官员、学者和诗人等。

他们通过考取功名或者通过门第世袭的方式,获得了高官厚禄和社会地位的认可。

士人们享有特权,可以担任官职、参与统治,并且受到社会尊重和崇拜。

他们通常住在宽敞的府第,拥有丰厚的土地和财产,并且享受着优越的生活条件。

农民是唐朝社会的主要劳动力,他们占据了社会的大多数。

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他们耕种土地,种植粮食和蔬菜等农作物。

他们是唐朝社会的基石,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农产品和财富。

农民们的生活相对较为艰苦,他们需要日夜辛勤劳作,才能维持生计。

大部分农民住在简陋的农舍中,生活条件较为拮据。

然而,农民们在社会中拥有一定的地位,尤其在农业繁盛的时期,他们的地位会有所提升。

工匠是唐朝社会中另一个重要的阶层。

工匠主要从事手工艺制造,包括陶瓷、丝绸、紫砂壶等制作。

他们以高超的技艺和精湛的工艺,创造了许多著名的工艺品,并且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工匠在唐朝社会中享有一定的声望和地位,他们通常由工坊或家族世袭,技艺也传承于家族。

工匠们的生活条件相对比较优越,他们通常住在城市中的匠户,居住环境较为舒适,并且能够获得一定的财富。

与士人、农民和工匠不同,奴隶是唐朝社会中最底层的阶层。

奴隶是由战争、罪犯或出身奴隶家族的人组成,他们失去了自由,成为他人的财产。

奴隶在唐朝社会中地位最低,几乎没有任何权益和自由。

他们通常被用作劳动力,从事苦役和体力劳动。

奴隶生活在严苛的环境中,没有人身自由,并且经常遭受苛刻的对待和虐待。

唐朝买卖人口是合法的?

唐朝买卖人口是合法的?

唐朝买卖人口是合法的?不知道有没有读者注意到:现在不少崇尚自由的文人,对“大唐盛世”都有一种浪漫想象。

我们随手在网上一检索,就能搜到许多这样的句子:“在遒劲飞舞的字里行间,我读到了大唐的包容、大度、自由、自信和开放”;“那的确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古代中国似乎从未有过如此多元开放、包容自由的盛世”;“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让后人充满了对唐朝的憧憬和向往,真想梦回大唐”。

梦回大唐,听起来多么浪漫!但我觉得应该提醒他们:真要回到大唐,你们可千万别降生在贱户之家。

考虑到盛唐的贱民规模十分庞大,贱户制度空前发达,“《唐律疏议》涉及良贱身份的律疏,有一百余条,约占唐律的五分之一”,梦回唐朝的小文人成为贱民的概率还是挺大的。

什么是贱民呢?贱民是与良民相对的人口类别。

唐朝政府将全国人口分成两大类别:良民与贱民。

良民在法律上的身份是自由民,需要履行国民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役),同时也拥有国民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参加科举的政治权利)。

贱民呢?在法律上的身份是不具国民资格的低等人口,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丧失了人身自由,必须以人身依附于主家(这个主家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

被大唐政府列入贱户的人口包括:(1)官奴婢。

他们是人身依附于官府、为政府部门执役的奴隶,主要来自战争中俘虏的生口、被籍没为奴的罪犯家属,以及官奴婢的后代。

官奴婢没有户籍,法律上他们等同于官府的财产,朝廷可以将他们作为礼物赏赐给大臣。

(2)官户。

他们是隶属于官府、为官府服役的人口,地位略高于官奴婢,有单列的户籍,可受田,受田数目是良民的二分之一。

按唐朝法律,官奴婢经国家放免,可成为官户。

(3)杂户。

杂户也是隶属于官府、供政府部门驱使的人口,只是地位略高于官户,不但有户籍附于州县,且受田数目同良民。

按唐朝法律,官户经放免,可成为杂户。

杂户再放免,则是良民。

换言之,唐朝的贱民其实是分为三个等次的:杂户为上等贱民,官户次之,官奴婢又次之。

(4)工乐户。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3)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3)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3)三国到隋唐五代的奴隶制三国和晋代,奴婢制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私附”或“荫衣食客”。

同时出现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或“部曲”。

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

主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

晋武帝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

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

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

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

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

石崇经常大宴宾客,令美人行酒,如果客人饮酒不尽,就令人斩劝酒美人。

有一次丞相王导与大王敦一起拜访石崇,石崇请他们喝酒。

丞相平素不能饮酒,只好勉强应付,以至大醉;大敦故意不饮酒,看石崇咋办。

这样,劝酒女郎因未“完成任务”,一连被斩了三人。

旁人十分紧张、不安,劝大敦快饮酒吧!敦却说:“他杀他的人,和我有什么关系!”真是无耻之尤。

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啥事都不做。

有凶悍的杀婢妾,没有人指责。

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

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

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

南朝士族多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

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

普通士族家庭,也把奴婢当作重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

奴婢主用在耕田、织布;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

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

可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

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

奴婢来源主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唯一的支持者。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文化对于东亚地区各国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与新罗(今韩国)的文化交流尤其密切。

在唐朝与新罗的交流中,两国相互学习、相
互交流,对彼此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促进了东亚地区文化的繁荣。

唐朝与新罗的交流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初期,随着唐朝与新罗之间的贸易活动增加,两国开始加强文化上的交流。

唐朝派遣了多位文化使臣前往新罗,学习其文化,并将中国
的文化带到新罗。

同时,新罗也派遣了许多使臣前往唐朝,学习中国文化。

在唐朝与新罗的文化交流中,唐朝对于新罗的影响尤其显著。

唐朝的文化有着深厚的
历史积淀,包括儒学、佛教、道教等。

这些文化被带到了新罗,并在当地得到了发展。

其中,唐朝的儒学对于新罗的文化影响最为深远。

在新罗,儒学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
成为新罗国内的主要文化。

唐朝的佛教文化也在新罗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尤其是在新罗的文艺界,唐朝的佛教文
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例如,新罗的《赞古歌》等文艺作品中,就融入了唐朝佛
教的影响。

与此同时,新罗的文化也对于唐朝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在新罗的文化中,有许多独特
的音乐、舞蹈、音乐器材等,这些文化与唐朝的文化产生着交流和互动。

例如,新罗的舞
蹈《白杨舞》就成为了唐朝宫廷舞蹈中的一种流行形式。

唐朝的奴隶制度与人权问题

唐朝的奴隶制度与人权问题

唐朝的奴隶制度与人权问题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一个时代,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然而,在唐朝的社会体制中,奴隶制度被广泛实行,这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

本文将探讨唐朝奴隶制度对人权的影响,并分析其背后的社会背景。

一、奴隶制度的存在在唐朝,奴隶制度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制度。

奴隶是一种被奴役、被剥削的人,他们失去了自由和基本权利,成为主人的财产。

唐朝奴隶的来源多样化,有通过战争获得的战俘奴隶,也有因贫困而贩卖自己或被家人出卖的奴隶。

奴隶在唐朝社会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

他们可以从事农业生产、手工业、服务业以及娱乐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

奴隶主通过对奴隶的严格管控和剥削,获取巨大的利益。

二、人权问题的产生1.自由权受限奴隶失去了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去处和生活方式。

他们被迫依附于奴隶主,成为奴隶主的财产,并且无法摆脱这种身份。

2.劳动权遭侵犯奴隶必须为奴隶主提供劳动力,无偿地为奴隶主服务。

他们经常被迫从事繁重的劳动,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甚至遭受虐待和酷刑。

他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工作,也无法获得劳动成果的应有报酬。

3.人身安全受威胁奴隶在唐朝社会中地位低下,随时都会遭受奴隶主和其他地位高于他们的人的欺凌和伤害。

奴隶主有权对奴隶进行体罚,甚至可任意杀害他们。

奴隶处境危险,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4.教育权无法实现唐朝奴隶缺乏教育机会,他们无法学习知识,提升自我。

这使得奴隶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无法脱离贫困和压迫的困境。

三、社会背景的分析唐朝奴隶制度的存在和滥用,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以下是一些主要因素:1.阶级分化在唐朝社会中,阶级分化极为严重。

统治者和富裕阶层享有特权和财富,而广大的农民和奴隶则处于贫困和压迫之中。

奴隶制度正是这种阶级分化的结果之一。

2.政治体制唐朝是一个封建帝国,皇帝和贵族掌握着全面的政治权力。

奴隶制度使得奴隶主有更多的劳动力和资源,进一步巩固了统治者的地位。

中国奴婢制度 (2) 2

中国奴婢制度 (2) 2

奴变
• 类型:奴婢的杀主与逃亡之个体自发;群体反抗
• 范围:明末清初席卷大半个中国,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安徽,福建,广东,山东,陕西, 河南等十余个省,百余州县皆爆发了规模巨大的奴仆集体暴动。
• 团体:江苏,太仓的“乌龙会”,金坛,溧阳的“削鼻班”“珐琅党”,广东顺德,新会等地 的“社贼”,湖北麻城孝感一带“直道会”“洗耳会”,江西永新,安福等地的“小药”等。
(18) 为主讨债 裴寂令奴恭命,“收纳封色” (19)作扈从 元和时,崔从宣谕,藩镇王宗,以童奴十数骑经至镇州 (20)守庭护卫 隋李士谦,“其家僮常执盗粟者”
奴婢的管理
• 买卖契约
• 其一为为明万历二年的一份
• “立卖身文约仆人章神保,今因婚娶无措,自愿将身 卖到房东汪名下为仆。当日汪主人有婢爱桂,配身为 妻,以作身价。自配爱桂之后,永系汪主人之仆,听 自主人呼唤使用,不得抗命。今恐无凭,立此身约为 照。
(4)侍厕 “ 楚州王元有,将如厕”
(5)看门 长州县丞陆氏,有“婢守舍” (6)护墓 京兆尹张旭女进京,入选,归晚,去张旭“墓奴”处,窗奴庐中“ (7)采樵 李霁佶”役使婢洛女,出城采樵“
(9) 牵马 韦涉有专门的”马童“
(10)报信 韦元府“遗女奴传话”给
妆枢
(11)当歌妓 常山王承乾,使数奴数百人习音声,学胡人樵髻,剪彩为舞衣, “鼓声昼夜不绝”
而主人则低声下气,大灭威风。清姚廷遴《历年纪》”惟是上海靠人者甚多,一呼百 应,统领千人,不论乡村城市士大夫富室,凡有家人,立刻要还文契“;江西永新 奴变,”各袭主人衣冠,入高门,分据其宅,发仓廪散之,缚其立于柱,加鞭鞑焉。 每群饮,则命跪而酌酒“。
士人反传统观念的兴起
• 传统观念典型代表,严格管束,利用家中奴婢。明杨继盛为官为民请命,临死 前在遗书中,却专门不忘告诫儿子要严加管束家奴。• (五)赏赐 • Nhomakorabea(六)贡献

中国唐朝食仆现象研究报告

中国唐朝食仆现象研究报告

中国唐朝食仆现象研究报告中国唐朝食仆现象研究报告一、引言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繁荣和开放的时期,各种社会现象与文化活动达到了巅峰。

其中,食仆现象是唐代社会的一大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广泛收集唐代史料和相关研究,探讨唐代食仆现象对社会的影响、原因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价值观的变迁。

二、唐代食仆的地位1. 食仆的定义与职责唐代的食仆是指为贵族或富豪提供食宿服务的仆人。

他们的任务包括负责厨房工作、烹饪、点菜、传递餐具等。

食仆不仅是用人者的家庭成员,更是贵族的面子与地位的象征。

2. 食仆的训练与技能唐代食仆的训练与技能十分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烹饪、服务、礼仪等方面的技能,能够根据用人者的品味和要求,制作出高质量的菜肴。

同时,他们还需要了解餐桌礼仪,能够根据贵族或富豪的要求,恰当地为他们提供服务。

三、唐代食仆现象的原因与影响1. 社会阶层的分化唐代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出现了贵族与平民、富豪与贫民之间的巨大差距。

贵族和富豪需要展示自己的权势与地位,因此聘用食仆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这种现象进一步深化了社会阶层的分化。

2. 饮食文化的繁荣唐代的饮食文化非常繁荣,菜品的种类丰富多样,烹饪技艺日臻成熟。

贵族与富豪对烹饪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有专业的食仆为他们服务。

这种需求促进了食仆现象的进一步形成与发展。

3. 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唐代是一个开放与包容的时代,人们开始追求享乐与享受生活。

贵族与富豪通过聘请食仆来达到自己的享受需求,这种过度依赖仆役的现象凸显了贵族阶层的享乐主义观念与社会价值观的转变。

同时,这也加重了阶级的分化与社会的不稳定。

四、结论与反思唐代食仆现象的出现是社会变革与发展的产物,既反映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也凸显了人们对享受生活的追求。

同时,食仆现象也暴露出贵族阶层的享乐主义观念以及社会价值观的转变。

然而,我们也应该反思唐代食仆现象对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影响。

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要秉持平等、包容与公正的价值观,避免出现贵族化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现象。

初探唐代奴婢的地位及数量变化

初探唐代奴婢的地位及数量变化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7 Y l 上
第1 9 期总第5 6 5 期
初探唐代奴婢的地位及数量变化
盖 清霞
( 中国海洋大学 文学与新 闻传播 学院 ,山 f j - , 青岛 2 6 6 1 0 0)
【 摘 要】 唐代 奴婢有官 、私之 分 ,他们分 别受官府和主人 的役使 与控制 ,地位 十分卑微。但根据律令 ,唐代 奴婢还是 享有一定 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同时,唐代奴婢数 量在 前期 、 中后期 具有明显的波动性。 【 关键词 】 唐代 ;奴婢 ;地位 ;数量


限保障。在 《 唐令拾遗 ・ 仓库令》中则规定给奴婢的一定的 粮食 以供维持 其生计 ,如在开元 七年规定 : “ 诸 官奴婢 ,皆 给公 粮 。其 官户上番 充役者 ,亦如之 。 ”在唐 代 中后 叶 ,奴 婢 的社会 地位 也有了些许变化 ,这些变化 主要是 奴婢 制度开 始 向雇佣关 系转化 ,人 身依 附关 系开始逐 渐减 弱。 这些 变化 固然 反映 了唐 代社 会 的进 步 与发展 ,但这 微 乎其微的变化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唐代 社会 不平等的 阶级结 构 。虽然唐代律令给予 了奴婢些许 的权 利 ,但在 实施 中经常 被 主人逾越 ,律令也没有对 主人 的逾越 行为采取积极有效 的 防范措 施。而唐王朝是为 了维护封建政 府的稳定有序 ,颁布 的律令 也是为了维护封建地 主阶级 的利益 ,界定 了各等级 的 法 律地 位与待遇 ,使得社会各等级之 间存在 着难 以逾越 的鸿
沟 。唐律令使平 民百姓都处于压迫之下 ,更不 提社会 中地位 最卑下 、最受奴役和最受压迫 的奴婢了 。 二 、唐代奴婢数量 的变化 对 于唐代前期 、中后期奴婢数量变化这个问题上 ,一些 学 者由于着眼点不 同 ,因而各增多这个问题 上 ,有 人认 为唐代奴婢数量前期呈下 降状 ,中后期 又逐步 回升 ; 而

关于李唐王朝与新罗之间文化交流问题的思考——评党银平所著之《唐与新罗文化关系研究》

关于李唐王朝与新罗之间文化交流问题的思考——评党银平所著之《唐与新罗文化关系研究》

留学 生 与 唐 代 科举 ” 章 中 , 一 有几 点 问题 需 要 商酌 和 考 证 : 问题 之 一 :宾 贡 ” 一 个 什 么样 的概 念 ? “ 是 党 先 生 在 书 中提 到 : ‘ 贡 ’ 是 指 中 国 古 代 地方 荐 举 人 “宾 原 才 的 方 式 , 代 从 小 学 选举 贤 能之 士 , 宾 礼 相待 , 于 国学 , 周 以 升 称 为 ‘ 兴 ’ ‘ 献 ’ 代 大 诗人 韩 愈 也 在 《 二 九 日复 上 宾 或 宾 。” 糖 后 宰相书》 中提 到 了 “ 贡 ” 字 : 四海 皆 已无 虞 ; 宾 二 “ 九夷 八 蛮 之 在 荒 服 灾 害 外 者 . 已宾 贡 。” 至 于党 先 生 提 出 的 “ 贡 ” 称 皆 @ 宾 亦 “ 兴 ” 者 “ 献 ” 笔 者 认 为 在 现 有 史 籍 中能 用 以考 证 的 资 宾 或 宾 . 料 并 不 是 很 多 。据 《 书 ・ 彦 光 传 》 :有 好 诤 讼 惰 业 无 成 隋 梁 载 “ 者 , 之 庭 中 , 以草 具 。 及 大 成 当举 , 宾 贡 之礼 ; 于 郊 外 坐 设 行 又 祖 道 . 以财 物 资之 。 ” 处 的意 思 是 等 到 学 生有 大 的成 就 . 并 毗 梁彦 光 就 向朝 廷 推 荐 他 们 , 在 郊 外 为 他 们设 宴送 行 , 赠送 并 且 他们 财 物 。 这 里 看 来 ,宾 贡 ” 隋朝 时 是 仅 作 为地 方 向朝廷 从 “ 在 荐举 人 才 的 , 唐 大 诏令 集》 一 0 五 《 明经 进 士 就 国子 监 而《 卷 令 谒 先 师敕 》 :古 有 宾 献 之 礼 , 于 天府 , 于王 庭 。”结 合 这 谓 “ 登 扬 @ 两 条 史 料 , 强 可 以 认 为 “ 贡 ” 隋朝 至 唐 初 知 识 分 子 登 第 勉 宾 是 之前 的一 个 必 要 步骤 , 就是 需 要 有 名 儒或 高官 的荐举 。 也 张宝 三 先 生 在 其 著作 《 “ 贡 进 士 ” 其 相 关 问题 论 考 》 唐 宾 及 的结 论 中 提 到 : ‘ 贡 进 士 ’ ‘ 贡 ’ 泛 表 ‘ 举 ’ 之 ‘ “宾 之 宾 与 贡 义 宾 贡 ’意 义 有 狭 窄 之 别 , 可 混 同 。 ” 笔 者较 认 同 张 先 生 的说 , 不 ⑦ 法 , 就 是 说 “ 贡 ” 一 概 念 的 意 义 范 围 随 着 时 代 的 变 化 而 也 宾 这 产 生 变 化 , 而 论 之 , 了唐 朝 , 于 社 会 发 展 的需 要 ,宾 贡 ” 推 到 鉴 “ 指 科 举 考 试 科 目, 而且 是 专 为 外 域 学生 服 务 的。 问 题 之 二 :宾 贡 进 土 ” “ 出现 于 何 时 ? 关 于 这 一 问 题 , 银 平 先 生 提 到 : ‘ 贡 ’ 作 科 举 选 党 “宾 用 士 , 是 在 隋 代 出现 的 ” , 论 据 是 李 百 药 《 州 都督 刘 瞻 碑 则 ⑧其 荆 铭 并 序 》 誉 刘 瞻 :爰 自幼 年 , 标 风 尚 … … 言 从 宾 贡 , 用 称 “ 远 利 王庭 , 礼秩未 弘 , 声猷藉甚 。”笔者 认为 , 然此 时“ 虽 而 ⑨ 虽 宾 贡 ” 为科 举 贡士 的辅 佐 途 径 , 是 它 仍 未 真 正 成 为进 士科 考 成 但 得 范 老 的 中 国通 史 具 有 了时 代 特 色 和 中 国气 派 。

唐律中对奴婢买卖的规定与执行情况

唐律中对奴婢买卖的规定与执行情况

唐律中对奴婢买卖的规定与执行情况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奴隶买卖自秦就已存在,并设置了专门的买卖市场。

《周礼·地官》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债者质剂焉。

”这里的“人民”即是奴隶,和牛马一样在市场上被奴隶主任意买卖。

《汉书·王莽传》对此批判道“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制于臣民,颛断其命。

”唐代对这一“无道”行为作了继承和发展,奴隶改为奴婢,和秦朝一样和牛马一起在市场上供人挑选、买卖,同时政府以法律形式对买卖程序、契约设立、奴婢身份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辅之以严厉的惩罚措施。

一、唐律中对奴婢买卖的规定唐代买卖奴婢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来源之一是市场,由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奴婢市场,一般设在贵族、官僚的聚集地或者交通发达、商业繁荣的地区。

唐代的很多地区都存在买卖奴婢现象,尤其在岭南诸州、京都长安和扬州、荆州、登州等较为发达的城市。

政府还设置专门的管理买卖奴婢的机构,有两京诸事署总负责,令设市、令等进行协助管理,并从奴婢交易中抽取税金作为军资的来源。

买卖时把奴婢和牛马牲畜放在一起统称为“口马行”,由官府亦规定“市估价”(常规价)。

可以看出唐代的奴婢交易已经和牛马一样正常,不过对于交易的手续和制度是有严格规定的。

在唐代的买卖契约中,对于奴婢这种特定的标的物进行买卖时,必须用官契。

需要先写好私契约,然后到官署去申请官契,最后到“市司”出具“市券”,之后才能进行奴婢买卖。

《唐六典》卷二十条明确提出买卖奴婢者必须到太府寺两京诸市处接受官署审核并立券。

唐朝贱籍制度

唐朝贱籍制度

唐朝贱籍制度唐朝贱籍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一种,它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贱籍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但在唐朝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贱籍制度是一种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它将人们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在唐朝时期,贱籍制度主要包括奴隶、奴婢、部曲、杂户等几个等级。

一、奴隶奴隶是贱籍制度中最低等级的人群,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完全受制于主人。

奴隶的来源主要有战俘、债务奴隶、买卖奴隶等。

在唐朝时期,奴隶的地位非常低下,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选择职业,也不能与自由人通婚。

奴隶的生活非常艰苦,他们要为主人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动,如耕种、建筑、采矿等。

此外,奴隶还要忍受主人的虐待和折磨,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之中。

二、奴婢奴婢是贱籍制度中的第二个等级,他们的地位略高于奴隶。

奴婢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中被俘的女性和家庭中被卖为奴婢的女子。

在唐朝时期,奴婢的地位虽然比奴隶稍高,但他们仍然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选择职业,也不能与自由人通婚。

奴婢的生活也非常艰苦,他们要为主人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动,如纺织、烹饪、照顾孩子等。

此外,奴婢还要忍受主人的虐待和折磨,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之中。

三、部曲部曲是贱籍制度中的第三个等级,他们的地位介于奴隶和奴婢之间。

部曲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中被俘的男性和家庭中被卖为部曲的男子。

在唐朝时期,部曲的地位虽然比奴隶和奴婢稍高,但他们仍然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选择职业,也不能与自由人通婚。

部曲的生活也相当艰苦,他们要为主人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动,如耕作、狩猎、战斗等。

此外,部曲还要忍受主人的虐待和折磨,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之中。

四、杂户杂户是贱籍制度中的第四个等级,他们的地位介于部曲和自由人之间。

杂户的来源主要是战争中被俘的平民和家庭中被卖为杂户的人。

在唐朝时期,杂户的地位虽然比部曲稍高,但他们仍然没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选择职业,也不能与自由人通婚。

杂户的生活也相当艰苦,他们要为主人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动,如捕鱼、打猎、伐木等。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1. 引言1.1 背景介绍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被称为中国古代文化的“鼎盛时期”。

在唐朝统治下,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兴盛。

唐朝还与周边国家展开了广泛的文化交流,其中与新罗王国(今韩国)的交流尤为频繁。

新罗王国是韩国半岛上一个重要的古代国家,其文化底蕴深厚,在中国唐朝时期更是与唐朝开展了密切的文化交流。

新罗文化在唐朝时期对唐朝的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唐朝的文化也对新罗王国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种文化交流不仅体现在文学艺术领域,还涉及到政治、经济、宗教等多个方面,对两国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分析两国文化交流的途径、内容和意义,旨在深入了解两国文化的互动过程,探讨其在东亚文化史上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字数:218】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与新罗文化之间的交流及影响,分析双方文化交流的途径、内容和意义。

通过对唐朝和新罗文化相互影响的具体表现进行深入研究,揭示两个古代文明间文化交流的重要性。

通过对这一文化交流的历史细节进行剖析,为进一步研究唐朝与新罗之间文化关系的学者提供参考,为探索东亚文化交流史和东亚文明的形成发展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本文旨在深入挖掘唐朝与新罗文化之间的渊源和联系,探讨双方在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互动,为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唐朝和新罗两个文明的发展和变迁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新罗文化对唐朝的影响1. 艺术交流新罗文化的雕刻艺术、绘画艺术和陶瓷艺术都对唐朝的艺术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唐朝,新罗工匠技艺精湛的铜镜、玉器、石刻和绘画作品受到了极高的赞誉,从而影响了唐朝的艺术审美观念和技艺水平。

2. 宗教交流新罗文化的佛教艺术和佛教教义对唐朝的佛教信仰和文化有很大的影响。

在唐朝,新罗佛教的传入推动了佛教艺术的繁荣,也拓展了唐朝社会的思想观念。

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历史学

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历史学

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历史学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论文,历史学论文论文,... 唐宋奴婢的雇佣化趋势与中古良贱制的消亡近年来,许多学者都注意到唐代奴婢的身份,大体上沿着三个方向演变:一是部分奴婢向自耕农特别是契约租佃农民的转化;二是部分奴婢逐渐雇佣化;三是部分奴婢蜕化为统治者的鹰犬走狗。

由于后者只占奴婢阶层中的极少数,这里略而不论。

关于唐代奴婢向佃农转化的情况及背景原因,一些学者及笔者曾有专文分析,不赘述。

只是有一点应当指出:随着唐中叶商品经济活跃、土地所有制变化、农民阶级的日益契约租佃化,不少奴婢成为租佃农民,这是唐代奴婢数量减少,良贱制衰落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奴婢由贱民变为契约租佃农民后,其奴婢的身份已发生质变,这部分奴婢无论是在名称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已脱离了贱民身份,与奴婢阶层基本没有了联系。

因此,奴婢的契约佃农化固然具有重要意义,但仅此尚不足以说明中古贱民阶层自身性质的变化。

笔者认为,真正反映唐宋奴婢自身性质变化并对中古贱民制度的衰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是唐宋奴婢的雇佣化问题。

一唐代法定奴婢身份与雇佣者的异同唐律所规定的奴婢身份与唐代的雇佣劳动者身份,有很大不同。

唐代法定的奴婢亦即典型的奴婢,其特点根据《唐律》的有关律文,可作如下概括:第一、奴婢隶属贱籍,同于资财,不被当作人来看待。

这一点唐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唐律疏议》卷二十《贼盗律》载:“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

”同书卷十七《贼盗律》疏议曰:“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

”此类条文,唐律中很多。

非唯法律如此规定,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奴婢也的确被视为资产。

敦煌文书中分家样文在记载家产时,明确将奴婢与驼畜、庄园、田宅并列在一起,在遗产文书中,也将奴婢作为财产进行传授。

唐代征估及定户估产时,同样包括奴婢。

由于奴婢系主人私有财产,因此奴婢没有独立户籍,皆列入主人户下,属于贱籍。

买卖转让时,需按规定履行严格的“过贱”手续,即“买卖奴婢,皆须西市署出公券。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庶人与奴隶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庶人与奴隶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庶人与奴隶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庶人与奴隶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这个朝代的社会结构相对稳定,主要分为士人、庶人和奴隶三个阶层。

这三个阶层在唐朝的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地位,下面将逐一进行介绍。

一、士人阶层士人是唐朝社会的主要精英阶层,拥有最高的社会地位和特权。

士人一般是通过科举考试考取功名,进入朝廷谋取官职的。

这些士人通常都受过良好的教育,精通文学、诗词、史书等领域的知识,并熟悉礼仪和文化传统。

他们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都有着较高的影响力。

在唐朝,士人阶层内部还存在着细分,如进士、秀才、举人等级别之分。

考取了进士的士人可以进入朝廷做官,享有高薪和丰厚福利。

这些进士背负着很高的期望,并且该等级的士人也被视为社会的精英和上层人士。

二、庶人阶层庶人是指普通百姓,是指除了士人和奴隶之外的人群。

庶人阶层是唐朝社会的主体,人口数量庞大。

他们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缺乏特权和政治影响力。

庶人阶层的人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职业,以谋生为主。

庶人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状况有所差异,有些庶人家庭富裕,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进入到士人的行列。

但大部分庶人仍然处于社会阶层的底层,受到士人的统治和影响。

尽管如此,庶人阶层在唐朝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奴隶阶层奴隶阶层是唐朝社会中最底层的人群,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

奴隶通常是战争的俘虏、罪犯、贫困人口或由于违法而被法庭定罪的人。

他们被当作财产一样买卖,可以被主人驱使和剥削,没有人身自由。

在唐朝,奴隶主通常是士人等社会上层人士,他们利用奴隶劳动来积累财富和提高社会地位。

奴隶们的生活困苦,没有社会地位,缺乏自由和尊严。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庶人和奴隶共同构成了这一时期的社会体系。

士人作为统治阶层,掌握着政权和资源,是社会的精英和领导者;庶人是社会的主体,负责生产和贡献;奴隶则是社会下层的弱势群体,遭受剥削和压迫。

这些阶层的存在和相互关系直接影响了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大唐帝国唐代的奴隶市场

大唐帝国唐代的奴隶市场

大唐帝国唐代的奴隶市场截至唐代,都市里的商业活动并不能在市内随意进行,营业地点受到来自官府的强制约束,各种商店在长安只能集中于东市和西市,在洛阳则是南市和北市。

在市场内部,又把同业的店铺排列在一起,这样的同业店铺的“排列”就叫作“行”。

在日语的“银行”一词里仍然可见其痕迹——“金银行”就是当时的“行”之一。

根据明治末年由大谷探险队带回日本、现藏于龙谷大学的吐鲁番文书(即通常所说的大谷文书)的记载来看,在盛唐时期天宝元年(742)的西州,有彩帛行、帛练行、谷麦行、米面行、果子行(水果)、菜子行(种子)、铛釜行(五金)、凡器行(容器)等名称;除此之外,还可以发现口马、香料、药品、颜料、刀具、皮革制品等也分别归入其他各行。

西州(吐鲁番盆地)的首府为高昌,大谷文书就是设置在西州(其间也曾短期设置在交河郡)市场上正式物价表的残卷,所以其中自然也应该有经营其他商品的行,诸如在长安可见到的金银行、珠玉行、肉行、衣行等。

反过来说,在长安、洛阳、太原、扬州、益州(成都)、幽州(北京)等唐朝本土的大都市市场里,我想最低限度也应该包括上述大谷文书所提到的所有的“行”吧。

存在人身买卖的地方未必一定存在奴隶制,但存在奴隶制的地方肯定会有人身买卖。

正因为如此,即便在唐帝国,也普遍存在为了满足奴婢需求的人身买卖。

当唐朝建国初期的内乱逐渐平息,国内趋于安定,奴婢的来源也随之开始枯竭。

而且在良贱制之下,伴随着奴隶解放,奴婢数量减少,必然引起从外国输入奴隶的需求。

前文介绍过的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唐荣买胡婢失满儿市券》就可证其一端。

在敦煌文书中也散见一些有关人身买卖的实例。

其中有一件文书如实地反映了唐代敦煌的奴隶市场上蕃汉的奴隶交易的情况,关于这一点,我想在后文简单介绍一下。

此外还有一件文书,说的是8世纪中叶在敦煌的奴隶市场上,一个名字叫作王修智的汉人行商(原文作行客),卖掉一个十三岁的粟特男奴,其中一位保证人是住在敦煌的百姓安神庆,这位安神庆也可以看作是一名粟特人。

探究唐代奴婢制度

探究唐代奴婢制度

探究唐代奴婢制度唐代奴婢制度,是古代奴隶制残余与唐代封建等级制度结合的产物。

在系统的探讨奴隶制之前,有必要对唐朝奴婢的本质特征以及与奴婢关系密切的良人,贱民做简要的说明。

在良人中除了统治阶级里的皇室贵族,官吏,僧道外,还包括被统治阶级中的一般百姓。

首先,百姓是良人,而奴婢及其以外的官私贱民则不是百姓。

百姓虽是良人,却不能反过来说良人都是百姓。

所谓贱,即指贱民,贱口。

奴婢是贱民,但不能说贱民就是奴婢。

唐代奴婢的类别,如果根据奴婢的不同隶属关系,即根据谁是奴婢的所有者并对奴婢具有支配,使用,处置等权利进行划分,可分为官属和私属两类。

这两类奴婢在来源上也有所不同,如触犯刑律,降为奴婢者,一般为官属奴婢,而通过买卖(实则多为掠卖)而为奴婢者,则多属于私奴婢。

唐代奴婢的类别不一,各色繁多,起来源也各异。

一是前代遗留的,二是当代新生的。

在唐代新生的奴婢中,其来源也不一样,有的是“今朝配没”也就是有籍没而来,有的则是贫苦人民被迫自卖或者是被掠卖为奴婢的,也有的是有俘虏转化而来的。

虽然唐代奴婢的来源是多方面的,但就其阶级所属来看,其主要来源却是农民。

着是有唐代社会的封建性质以及当时阶级矛盾发展的形势所决定的。

因为唐朝政权是保护当时地主阶级进行封建剥削的权力机关,它从地主阶级利益出发,以儒家的封建伦理道德作为立法的精神,总结过去各朝法典,制订了一整套镇压人们,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唐律》来强迫人民服从。

在这样阶级对立,等级森严的社会里,广大劳动人民不断陷入封建统治者的法网,很多人被没入官为奴。

再者,由于封建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随着土地的不断建并以及均田制的不断瓦解,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的长期动乱,广大农民纷纷破产沦为奴婢,成为私属奴婢的主要来源。

加上唐制规定:一旦身陷奴籍者,则“配隶相生”,子孙永为奴婢,这就使得唐朝社会上的奴婢不断得到补充,另外,唐王朝为了巩固或扩大其强有力的统治区域,曾多次用兵,把战争中的俘虏没为奴婢,再次,以人口作为贡品,或者是将奴婢作为赏赐品的办法,也构成唐代私属奴婢的一个主要来源。

隋唐时期体现对外开放的典型事例

隋唐时期体现对外开放的典型事例

隋唐时期体现对外开放的典型事例唐朝积极的推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吸引了大量新罗侨民前往唐朝。

为此,唐朝在中央和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处理新罗侨民的相关问题。

其中,唐朝通过设置新罗人的机构以及允许新罗侨民保留他们的风俗习惯等,给予了新罗侨民一定的自治权。

在贸易方面,唐朝为新罗侨民在华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唐朝对新罗侨民的管理一管理机构随着唐朝的发展不断强大,唐政府积极的推进对外开放的包容政策,其他国家的人大量的进入唐朝,唐朝政府为适应对外交往的需要,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涉外事务的机构。

1 中央机构四方馆是中书省下的外事机构,唐朝初年予以延续。

四方馆在长安城东西南北方向的城门附近均设置了客馆,分别管理各方与唐朝的交往和往来贸易等事宜。

每个部门都安排了录事、叙职、叙仪、监府、监置、互市监、副监、参军各一人。

四方馆是隋朝时期设立的用来接待各国使臣、处理外交事务的机构。

“伏以九州之外,蕃国来朝,正朔之统不加,宾客之仪有异,周礼有行人小行人之职,而总其属,即今鸿胪、四方馆任也。

”可见,四方馆与鸿胪寺的功能相同,都要管理“蕃国来朝”事宜。

因此,随着鸿胪寺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地位不断提高以及功能的多样化,四方馆逐渐演变为蕃客们休息住宿的场所。

唐朝时期著名的地理学家贾耽就曾是鸿胪寺的官员,据说他所了解的世界地理知识有很多是外国使者所提供的。

由此可知鸿胪寺是唐朝专设的用来接待外国使臣的机构,在唐朝的对外交往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2 地方机构安史之乱后,唐朝中央已经国力大伤,无力管理地方政权,只能通过由地方藩镇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李氏家族时期,押新罗渤海两蕃使的主要职责除后文提到的为进入唐境的外国使者发放通行证--“过所”外,便是与各国进行贸易,同时拥有陆路和海路。

对于李氏家族所担任的押新罗渤海两蕃使来说,由于新罗人可以为其带来巨大的利益,促进山东半岛的经济发展,也能够提高其政治经济实力,因此对于来唐的新罗人李氏家族采取保护的政策。

试析唐朝安西都护府的军事实力

试析唐朝安西都护府的军事实力

试析唐朝安西都护府的军事实力
赵疆囡
【期刊名称】《丝绸之路》
【年(卷),期】2015(000)024
【摘要】唐朝在西域设立安西都护府、置安西四镇,并驻扎军队,设立军事防御设施,建筑城池,将西域纳入唐朝的版图.作为整个西域地区的政治军事中心,安西都护府在都护各藩国、解决纷争、维护境内安定,保持丝绸之路交通线路畅通,确立中央政府的政治主权,防御突厥、吐蕃、大食等强敌进犯等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结合当时安西都护府驻军布防情况、后勤补给来源,军事防御体系以及优秀将领高仙芝、封常清等,试析唐朝安西都护府的军事实力.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赵疆囡
【作者单位】阿克苏地区博物馆,新疆阿克苏84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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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的骨品制度

新罗的骨品制度

朝鲜历史课论文论文题目:新罗的骨品制度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摘要本文主要主要对新罗(公元前57年—公元935)的骨品制度进行分析研究,韩国历史上也出现过三国鼎立的局面而最终新罗实现了三韩一统。

与同时期的中国唐朝一样,这时的朝鲜半岛在政治、文化和经济上也进入了鼎盛时期,封建王权不断加强,贵族势力被不断削弱,出现了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

新罗的统治阶级是以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官僚和地主。

贵族实行骨品制度,从上到下分为5个等级,即圣骨、真骨、六头品、五头品、四头品。

根据不同的等级分别订出担任官职的最高限度。

新罗的被统治阶级有良人、奴婢、部曲民。

在一定时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起逐渐暴漏出来的弊端也成为新罗最终灭亡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封建王权贵族势力骨品制度弊端1.骨品制的产生及发展新罗建国初期,正值西汉王朝时期,由于其的特殊地理位置所限,它没有像高句丽那样很早就接受了中国的先进文化。

朴赫居世居西干时期新罗还属于部落联盟的社会状态,原始贵族民主制度解体之后,新罗开始实行“骨品制”。

一般以法兴王7年(520)颁布律令为骨品制最后形成的标志:“法兴王制,自太大角干至大阿飡紫衣,阿飡至级飡绯衣并牙笏,大奈麻奈麻青衣,大舍至先沮知黄衣。

伊飡匝飡锦冠,波珍飡大阿飡衿荷绯冠上堂,大奈麻赤位,大舍组缨。

” 1这是一种严苛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决定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社会等级制度。

但实际上在此之前就有了骨品制的记载,所以还有一种说法是4世纪时,新罗用武力统一辰韩各部,以庆州为都城。

统治集团为了巩固其特权地位,制定了等级制度,称为“骨品制”。

“国人谓始祖赫居世至真德二十八王,谓之圣;自武烈至永,谓之真骨。

唐令狐澄新罗记曰,其国王族谓之第一骨,余贵族第二骨。

”2目前最普遍的说法是:骨品制大概是在新罗母体斯卢国吞并周围辰韩小国,古代国家统治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形成的。

最初构成斯卢国的六部(村)每部大概方圆10公里,为一个氏族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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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第48卷第6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Nov.2015Vol.48 No.6【中朝韩日文化研究】试析唐朝中后期的新罗奴婢问题朴延华,黄 灿(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吉林延吉133002)摘 要:“安史之乱”后,唐朝国力转向衰落,与此同时,新罗也进入后期并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

这种形势带来的变化之一便是唐朝与新罗间官方朝贡贸易的衰落和民间走私贸易的兴起,新罗奴婢问题便是民间走私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之一。

唐朝中后期社会出现的大量使用新罗人为奴婢的现象一度引起了新罗的不安,唐朝也数度下诏解决该问题,两国围绕此问题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交涉,其中,薛平和张保皋二人对于新罗奴婢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唐朝;新罗;奴婢;薛平;张保皋中图分类号:K242 文章编号:1009-3311(2015)06-0053-07收稿日期:2015-08-01基金项目:吉林省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012015012)作者简介:朴延华,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副教授,博士。

目前,学界对唐朝与新罗关系史的研究方面,成果颇为丰富,但对于唐朝中后期新罗奴婢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多。

虽有论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新罗奴婢问题,但多集中于对在唐的新罗人活动、唐罗贸易往来、张保皋其人其事等论题的研究方面。

笔者拟对新罗奴婢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进行分析考察,以期有助于了解9世纪上半叶唐罗交流及人员往来的一个侧面,对唐朝新罗人聚居区的形成原因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有助于从一个侧面深入探究9世纪上半叶唐罗关系。

一、新罗奴婢问题的出现新罗奴婢出现的具体时间,史书并没有确切的记载。

新罗良民入唐为奴,最早见于史书是在唐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年),“禁以新罗为生口,令近界州府长吏切加提举,以其国宿卫王子金长廉状陈,故有是命”。

①由这道敕令可知,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现象在816年即已存在,这种情况可能比较严重,因而被入唐宿卫的新罗王子金长廉所注意并上书于唐宪宗,这才有了这道禁止以新罗人为奴婢并要求近界州府的官吏对此事多加注意的敕令。

然而,旨令下达给何处官吏、其中的近界指的是何处犹未可知。

另外,《三国史记》中有宪德王九年(817年)“遣王子金张廉,入唐朝贡”②之记载,金张廉与金长廉一字之差,817与816有一年之别,究竟是史书记述有出入还是二者本非同一人,亦未可知。

第二次提及新罗奴婢一事的是平卢节度使薛平。

长庆元年(821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平①②[北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四十二,帝王部,仁慈条。

[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十,新罗本纪,第十条。

DOI:10.16154/22-1025/c.2015.06.013奏,应有海贼詃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者。

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

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

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

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

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后,缘海诸道,应有上件贼詃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

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如有违犯,便准法断。

敕旨,宜依。

”①这段记载较上一段更为详细,从中可以捕捉到以下几个直接信息:其一,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途径。

据薛平奏,新罗良民是被海贼诱骗乃至劫掠至唐朝,可知当时在东海海贼势力猖獗,参与或直接经营着奴婢贸易。

其二,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交易地点。

薛平所管辖的登莱州界以及缘海诸道是新罗良民被买卖的地点,这是因为上述地点与新罗之间有着最为便捷的海上通道。

其三,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现象之所以存在,据薛平奏,是由于他所辖地区长久为反贼所占据———自是指李师道,虽然中央对此先前已有敕令,但李氏继承家族一贯作风,并不遵守国家的法度。

自从收复登、莱等沿海地区后,唐、罗之间海路不再受阻,海贼诱掠新罗良民的活动因此得以传递贩卖,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

从薛平的上奏来看,他的话似乎有一点矛盾之处:“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即先前有中央下达的禁止以新罗人为奴婢的敕令,但李师道并没有遵守;虽然现在收复这片地区,但海贼掠人的通道仍畅通无阻,因而得以传递贩卖,情况非常严重。

似乎李师道放纵或支持了奴婢贸易,又控制或抵制了奴婢贸易。

对此学者们观点迥异。

有些学者根据这段记载,综合李氏家族的高句丽背景和自李正己时“货市渤海名马,岁岁不绝”,②即年年与渤海国交易良马的活动来推测李氏家族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新罗奴婢贸易,甚至把交易时间向前推至李正己时代。

日本学者崛敏一认为李正己原是高句丽人,他管理着与新罗的贸易,也参与奴隶买卖获取暴利。

③对此,中国学者陈尚胜也持有相同的意见。

也有学者持截然相反之观点,姜清波认为贩卖新罗奴婢事情绝非李正己家族操办,理由有二:一是李正己势力属于割据政权,却不是独立政权,表面上仍要听命于朝廷;二是李师道于819年被斩首后,因国内交通畅达,新罗人被贩卖为奴的现象反而变得更加严重,这从侧面反映出贩卖新罗人的事情非李氏家族所操办。

④拜根兴与其观点相同。

笔者也认同姜清波的观点,但理由并不完全相同。

首先,目前还没有李正己家族参与新罗奴婢贸易的史料记载;其次,李师道伏诛后新罗奴婢贸易的情况反而严重,可能是因为李氏割据时期对山东半岛和新罗的民间交往有通道上的限制,这种阻隔同时也将海贼掠人入唐拒之门外,此时李师道不需理会中央“禁以新罗为生口”的敕令———因为本来能进入辖内的民间新罗人就不多———所以也没有实行禁止买卖新罗人的措施。

直至山东半岛收复后与新罗的民间通道畅通无阻,新罗人被海贼掠入的现象也开始出现,此地缺乏相关禁止措施的后果出现了———被海贼掠入登、莱州等沿海地区的新罗人没有任何限制地被当做奴婢买卖交易,因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样理解的话,薛平上书内容中的矛盾之处就迎刃而解了。

再次,就笔者统计,自765年左右李正己出任平卢节度使,至816年新罗宿卫王子金长廉就新罗奴婢问题上书唐宪宗为止,新罗共计派出遣唐使约22次,⑤说明新罗与唐朝的官方往来依然是正常的,并没有因为李氏家族对山东半岛的管辖和对押新罗、渤海两蕃使一职的垄断而中止,在宪德王九年(817年)金张廉(金长廉?)入唐之前,新罗的遣唐使往前推依次是:宪德王七年①②③④⑤[北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条。

[后晋]刘昫:《旧唐书》列传第七十四,李正己条。

[日]崛敏一:《隋唐帝国与东亚》,韩昇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0页。

姜清波:《入唐三韩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05年,第212页。

[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九,新罗本纪第九,惠恭王二年(约766年左右)至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宪德王九年(约817年左右)。

(815年)正月入朝觐见、二年(810年)十月献经祈福、元年(809年)八月告哀、哀庄王十年(809年)七月谢恩献方物、九年(808年)二月朝贡、七年(806年)八月朝贡等等,①这些使节并没有就新罗奴婢问题与唐朝有过交涉。

如果李正己家族从事新罗奴婢贸易,这半个世纪内来回于山东半岛和新罗的使节不至于毫无察觉。

同理,新罗奴婢问题也不会出现的更早。

笔者推测应该出现在816年左右,在此之前或许不存在,或者规模较小、程度较轻,因而没有引起之前新罗遣唐使的警惕。

另外一则记载或可辅证这一观点:宪德王八年(816年)春正月,“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

②二、新罗奴婢问题出现的原因那么,新罗国内出现了什么状况,以至于百姓竟不畏茫茫海洋大风大浪的考验,渡海至彼岸大唐去乞食求生呢?首先,新罗国内自然灾害频发引起新罗饥民逃往唐朝浙东求生。

将新罗国内的自然灾害状况以宪德王八年(816年)为时间点,前推30年后推20年,以列表方式呈现出来,或能说明一些问题。

表1 786—836年新罗的自然灾害一览 时间 灾害具体情况元圣王785-798年元圣王二年秋七月,旱,九月,王都民饥;三年春二月,京都地震,秋七月,蝗害;四年秋,国西,旱蝗,多盗贼;五年春正月,民饥;六年三月,大旱;七年冬十月,京都雪三尺,人有冻死,十一二月,京都地震;十一年夏四月,旱,至六月乃雨,秋八月,陨霜害;十二年春,京都饥疫昭圣王799-800年无哀庄王800-809年哀庄王三年秋七月,地震;四年冬十月,地震;六年冬十一月,地震;八年秋八月,大雪;十年秋七月,大旱宪德王809-826年宪德王六年夏五月,国西大水;夏五月,下雪,秋八月己亥朔,日有食之,西边州郡大饥,盗贼蜂起,出军讨平之;八年春正月,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九年夏五月,不雨,遍祈山川,至秋七月,乃雨,冬十月,人多饥死;十一年三月,草贼遍起,命诸州郡都督大守太守,捕捉之;十二年春夏旱,冬饥;十三年春,民饥,卖子孙自活;十五年秋七月,雪兴德王826-836年兴德王二年夏五月,降霜,秋八月,京都大旱;三年三月,雪深三尺;六年春正月,地震;七年春夏旱,赤地;八月,饥荒,盗贼遍起;八年春,国内大饥,冬十月,桃李再华,民多疫死 资料来源:作者利用《三国史记》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元圣王元年(785年)至兴德王十一年(836年),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编辑。

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786年至836年的半个世纪里,新罗国内经常发生自然灾害。

笔者将其分为四段逐一述之。

第一,元圣王和昭圣王在位期间(785-800年)。

新罗在这15年里有8年出现过自然灾害,有一年国内西部因旱灾和蝗灾并发,出现过盗贼的踪迹;有一年因雪灾而有人冻死,除此外没有更严重的灾害。

总体来说,这15年中自然灾害的频率虽然不低,但危害似乎也还在国家的承受范围内;饥馑虽然时有发生,但新罗官方每每出粟赈济饥民(元圣王有五次赈济记载),避免了因饥饿而死亡的情况发生。

第二,哀庄王在位时期(800-809年)。

这9年中新罗发生过三次地震,一次大雪,但未见有伤亡记录。

虽然在哀庄王执政的最后一年出现了大旱,但似乎并没有饥馑的发生。

总体而言,这9年百姓生活较为安稳。

第三,宪德王在位时期(809-826年)。

这17年间新罗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最高,程度和危害结果也最为严重。

自此引发的连年饥馑导致百姓多有或饿死、或卖儿鬻女、或背井离乡、或落草为寇者,而官方出粮赈济饥民据《三国史记》之记载①②[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九,新罗本纪第九,惠恭王二年(约766年左右)至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宪德王九年(约817年左右)。

[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宪德王八年。

相同之记载见于[后晋]刘昫:《旧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九,东夷,元和十一年(816年)“是岁,新罗饥,其众一百七十人求食于浙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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