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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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国家的经济职能到底应定位在哪里,显然,笼统的说法不能起到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如果我们能借鉴公共产品理论关于财政目的的定位,把国家财政经济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的、非赢利性的经济运行方向上,对于目前我们纠正国家财政活动越位和缺位的现象是有很深刻的实践意义的。

其次,关于财政的分配对象。按照与国家分配论完全不同的划分标准,公共产品理论按照产品受益区域的大小把公共产品分为全国性和地区性的公共产品。这种划分方法具有很现实的指导意义,它为西方财政体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即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从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分税制来说,这种分类方法比国家分配论按价值构成方式把社会产品分为c+v+m显得更有实际意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财政金融系)税收公平与

近年来,我国财税学界对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见解。然而,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准确内涵究竟是什么,二者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区别并不很清晰。鉴于此,本文试图对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内涵及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税制建设应坚持“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优先,兼顾税收伦理公平”的观点。

一、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一)税收公平的内涵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前者指对在同等条件下的纳税人按同等办法征税,后者指对在不同等条件下的纳税人进行差别征税。但是,这只是税收公平的经济含义,完整而准确的税收公平概念,应该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

1.税收经济公平(又称税收条件公平)。指每个人天生所具有的才能存在差异,只要社会提供的外部环境合法、公平,每个人凭借自身能力所取得的收入都是无可非议的,由自身才能差异造成的收入差异也是公平的。按照这一原则,只要有利于维护和创造平等的经济活动条件的税收,就是公平的税收。

2.税收伦理公平。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公平是指普遍存在着的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合理地享有社会基本价值(如自由、机会、自尊、荣誉等)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而税收伦理公平则指: 结果均等。即否认人的天生能力差异,而唯一注重社会的收入分配结果是否均等。按照这一原则,只要有利于实现收入均等化的税收,就是公平的税收。 社会福利最大化。即从社会成员个人的收入边际效用递减出发,从高收入者的收入中以税收的形式再分配一部分给低收入者,这样会增大社会总福利,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因而凡是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税收,就是公平的税收。

(二)税收效率的内涵

一般地,在提及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均指税收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因此在此只就税收经济效率的内涵进行探讨。税收经济效率包含税收中性效率和税收调控效率两方面内容。

1.税收中性效率。在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市场机制基本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税收效率表现在保证市场机制不受或少受干扰,确保市场机制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即税收应保持中性。但需要指出的是,中性不是对经济效率绝对不产生影响的理想中性,而是对市场机制尽可能少地产生影响,进而保证经济效率相对不受影响的相对中性。

2.税收调控效率。在市场失效、资源不能合理配置的领域,税收效率体现在对经济行为进行非中性调节,以弥补市场不足,矫正市场行为,提高运行效率。

由上可见,税收效率在本质上体现为市场经济

的运行效率,其高低的判断标准是税收能否保证市场机制基本功能充分发挥,是否有利于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二、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一)税收经济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统一的

经济公平本质上要求社会成员从事经济活动、获得收入的条件环境公平合理,根据这一公平原则制定的税收政策应该对市场调节有效,对经营条件环境公平情况下的各种经济行为和收入进行无差别征税,以保证市场机制尽可能少受干扰。由此可见,税收经济公平原则的实现过程,同时也就是保证与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的过程,这和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而,税收经济公平与效率是一致的、统一的。

(二)税收伦理公平与效率相矛盾、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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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政 1997・4理论思考

效率关系再认识

□吕 伟

根据税收伦理公平原则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必然是按照收入多少而实行优惠扣除和累进税率,并且要想把伦理公平实现得充分彻底,累进税率必须十分急剧高峻,以至于达到剥夺的程度。这样的税收制度必然会损害经济主体的积极性,阻碍资本和劳动投入;同时,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税收,对低收入者免税或征收低税,实际上是从“能人”那里将收入调节转移给“弱者”,这种转移会导致资源利用效率的降低。因此,税收伦理公平原则的实现,是以牺牲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为代价的,这必然同税收效率原则相矛盾、相抵触,同时,也与税收经济公平原则相对立和抵触。

三、税收效率、税收经济公平同税收伦理公平之

间的选择问题

(一)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优先

1.确立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优先原则,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有利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依循税收原则建立中的生产力标准,现阶段我国税收原则的确立,必须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从总体上看,坚持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能够保证和维护市场机制基本功能的发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而税收伦理公平原则是以牺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为代价的。显然,从有利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这一根本标准出发,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原则在我国税制建设中应处于优先位置,税收伦理公平原则理当服从和服务于前者。

2.我国当前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客观要求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处于优先地位。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各种经济成份间由于经营环境不平等所带来的差距日益明显,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税负过重,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平衡发展。这种局面至今仍没有得到彻底改观。社会对税收经济公平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要求政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公平的外部税收环境,保证生产经营者之间平等竞争。且我国经过40多年的经济建设,尤其是

改革开放10多年来的发展,大多数人已解决温饱问

题,当前关心的是如何获取更多的收益和更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弃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优先原则,而把伦理公平置于最高位置,无限制地追求收入均等化,势必会培养大批懒汉,甚至导致平均贫困,成为对税收公平的最大亵渎。

(二)对税收伦理公平予以兼顾

1.税收伦理公平是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赖以确立的心理基础,反映了市场经济中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基本准则。税收伦理公平强调一切人作为人都具有共同点,在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人们是平等的。这种公平观应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就体现为每个人都要求有参与市场竞争的同等权利,都要

求通过参加经济活动实现自我存在的基本价值,如此等等。这些观念,和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在人们心理中的反映是基本一致的,它们就构成了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的心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们去努力追求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在经济活动中的实现,同时也指导着人们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协作。

2.税收伦理公平原则的实施,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的某些不足,为经济活动的高效率提供条件。市场本身是只讲效率与经济公平,而排斥伦理公平的,这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经济固有的种种缺陷。这时,政府采取体现税收伦理公平的措施,则可部分或全部地弥补某些缺陷,从而更好地发挥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例如,市场分配的标准是“生产能力”。市场机制给予人们的报酬,是以“生产能力”和“贡献”为标准的。在市场机制中,除了私人救济和慈善事业外,对那些缺乏“生产能力”的人不提供任何帮助。这种情况,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二有损于劳动力资源的培养。对此,政府可根据税收伦理公平原则,从高收入者的收入中征得一部分税收,将其运用于对低收入者的生活救济和职业培训上。如此,一方面可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3.坚持税收效率和经济公平优先所产生的结果不平等积累下来,将造成两极分化和贫富悬殊,这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所不允许的。同时,财富积聚现象如不加以控制,会造成金钱对社会的操纵和对个人自由权利的收买,从而使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原则也遭到污染。因此,在坚持税收效率与经济公平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税收伦理公平。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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