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五大问题有待解决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五大问题有待解决核心内容:劳动教养制度何时能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能够一废了之吗?“矫治法”能否重启?寻衅滋事会否滥用?劳教所何去何从?以上便是?劳教制度废止,亟待解决的五大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教制度在延续了50多年之后,将被废除。
但是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表示,劳教制度的正式废止,还要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程序。
昨天,北京市劳教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劳教所目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参与强制戒毒,按照今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已经暂停了新的劳教审批。
劳动教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始于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近年来,废止或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被视为劳教制度终结者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始终没有出台。
今年1月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会议上表示,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
随后,新京报记者从多地政法部门获悉,已经停止劳教审批。
问题1何时能正式废止?昨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和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陈忠林都表示,尽管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废止劳教,但本着“谁通过谁废止”的原则,劳教制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文件确立的,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废止。
按照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六次会议,本年度最后一次会议将在12月下旬举行。
此前,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包括北京在内的多个地区已经暂停劳教审批,不再新增劳教人员。
广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现有劳教人员将在劳教期满后解除劳教。
应松年表示,废止劳教的文件尚未正式发布,不排除一些地方还可以使用劳教,但“相信这一空白期会非常短暂”。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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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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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大》2014年第01期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
从中央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废止劳教制度,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中央重行践诺的改革魄力体现了对社会民意的尊重,彰显了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进步。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劳教的历史性作用已经完成,废止这项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介绍,这两年劳教人数正在减少,实际刑期也在缩短,2013年3月起各地也已停止劳教,而至今被劳教者已接受一定的教育矫正,他们
不用再劳教是适当的。
雷建斌表示,随着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处理违法犯罪方面,刑法、治安、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互衔接,适用于劳教的违法行为,而且其程序更严格规范;同时,被处罚者若不服,还能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劳教制度已被废除,但部分舆论仍然质疑官方或会推出类似的替代措施。
复旦大学教授唐贤兴在微博上就指出,带给很多人不幸和灾难的劳教制度被废除是一个进步,但旧制度被废止了,并不意味着权力受到了规范和制约。
“我们必须要防止执法部门基于管理目的的新法外措施的产生。
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不能简单地建立在随意行使权力的基础之上。
”唐贤兴说。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教育、挽救、改造,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劳动教养,应当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实行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掌握,注意实效。
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第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任务是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挽救、改造。
第六条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决定。
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应当设置管理机构,配备政治工作人员和必需的武装警戒力量。
第三章收容审批第八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对家居农村、牧区、渔区、山区等边远地区,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也可以收容。
第九条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主要是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虽然依法不够劳动教养,但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本人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不宜收容劳动教养:一、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三、其他不宜于收容劳动教养的。
第四章管理教育第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应当根据劳动教养人员犯罪的不同性质、情节和恶习程度,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诱导、关怀、鼓励、帮助的方法。
第十二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文化教育,组织轻微劳动。
第五章劳动生产第十三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
劳动教养人员的劳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奖励: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二、劝阻、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突出贡献的;四、在生产劳动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显著的;五、在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国家安全中,表现突出的;六、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突出事迹的。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在2023年,随着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进一步深入,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帮助原劳教对象就业。
在这一进程中,厘清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以及加强扶持成为了关键。
一、厘清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的确愈发突出。
在此背景下,首先需要了解就业困境的根源。
据统计,目前原劳教对象普遍年龄较大,教育程度偏低,劳动技能受限,心理和社交适应能力较差的情况比较多见。
而在社会环境及市场体制这方面,也存在着职位匹配难度及重工业转型的需求等问题。
因此,厘清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策略,就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制定有效措施在探索如何解决原劳教对象的就业问题时,需要走出简单形式化的套路,寻找具体有效的方法。
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制定措施:1. 提高教育程度提高原劳教对象教育程度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必须要做的事情。
政府可出台政策,加强对原劳教对象的教育培训。
其中,包括补贴学费及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鼓励他们自主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技能与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工作需求。
2. 建立花式就业机会除此之外,为原劳教对象开辟花式就业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长处和特长,寻找自身发展方向也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政府可设立创业基金、提供创业快捷渠道等支持创业类方案;也可以结合市场需求培训专业人才,双方可达到成才共赢的目的。
3. 推动机构配合上述两条措施,需要获得机构的大力支持。
这方面,政府可与企业、教育机构、社区组织等机构积极合作,构建联合共识和互利互惠机制,推进各方资源整合和服务运作,以加快为原劳教对象创造更多机会的进程。
三、加强扶持一旦制定好了合适的策略,加强扶持是必不可少的。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为原劳教对象提供贷款、担保、税费减免、培训费用支持等,力求让劳动教养对象拥有更多可持续的生计来源和资源。
与此同时,还可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和社会援助,让他们从内心上感受到来自外部的温暖和帮助。
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
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核心导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下文。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在特殊时期出台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制度已越来越不适用。
劳教制度本身因缺乏法律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程序不正当等弊端日益受到诟病,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相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呼声强烈。
废止劳教制度体现了中央推进法制建设的决心和力度。
劳教制度是由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本是针对屡教不改的小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等,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扩大化。
中央顺应民意废止劳教制度,回应了民众期待。
劳教制度这50多年1957年:正式确立劳教制度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依法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确立该制度的初衷,主要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对大中城市中“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人,特别是扰乱社会治安、屡教不改的人,实行劳动教育和收容安置,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1979年:实质性改变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对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20世纪80、90年代:劳动教养对象泛化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增加了三种可以适用劳教的情况:卖淫、嫖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人;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以及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明确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教,并在劳教中强制戒除”。
劳教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议案获通过2014年01月13日 15:31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作者:辛闻废止劳教制度议案获通过文/本刊编辑部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根据决定,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教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决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正式废止。
此前的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
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上述议案向会议作说明。
56年,历史作用已经完成杨焕宁副部长在做说明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确立于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依法施行50多年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年减少,启动法律程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劳教制度决定后,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
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现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正当其时2013年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
不同罪错类型的劳教人员心理特点及矫治意见
不同罪错类型的劳教人员心理特点及矫治意见一、财产型(一)、财产型劳教人员的构成分析结合我所历年来收容人员情况统计和其他所的资料,财产型劳教人员在所有类型(滋扰、吸毒、涉法涉诉)中占的比例中等。
年龄:各个年龄阶段都有,但青少年财产违法犯罪呈不断上升态势。
文化程度:财产型劳教人员中文化程度以小学和文盲居多,40岁以上者几乎都是文盲。
多进宫比例:财产型劳教多进宫人数较多,约占财产型劳教总数的25%,多进宫比例逐年呈上升的趋势。
(二)、财产型违法犯罪的分类1、普通型普通型不具有突出的特点。
犯罪手段比较单一,想法比较幼稚,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甚至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出于想占小便宜,顺手牵羊的思想。
普通型在我们日常生活比较常见。
劳教所内的财产型劳教人员以此居多。
2、高智能型高智能型和前面的普通型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高智能型。
一般的财产犯很难达到。
这类违法犯罪分子很聪明,甚至非常具有才华。
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多是经过周密的策划才完成的,这类人的心理更为复杂,也更为隐蔽、狡猾不容易被人发现。
涉及数额较大的案件往往是高智能犯罪,而且往往是团伙犯罪。
在劳教所内比较少见。
3、职业化型主要是指那些没有正当职业,靠盗窃行为维持生活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人采用的是比较难查证或者便于移动的方式,并且作案的人比较有经验,事情来了,他们也比较有方法蒙混过关。
这类人以外省籍流窜作案和本地市三无人员为主。
4、病态盗窃型财产型犯罪一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些特殊的犯罪,行为人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类犯罪行为就是病态的盗窃行为。
行为人是出于一种满足刺激的心理而实施犯罪,把盗窃当做一种乐趣。
当然病态的盗窃除了这种变态的心理外,还有就是出于报复的心理。
这些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老年劳教人员和多进宫人员中常见这种心理。
(三)、财产型劳教人员的心理特征1、法制意识淡薄,自律性差。
大多数财产型劳教人员是法盲,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在他们的头脑里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法制观念,有的劳教人员对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怎么做合法、怎么做犯法,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一无所知。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20xx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处置原来劳动教养所涉的违法行为。
与此相联系,不少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担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会存在规制方面的空缺,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留下空白,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
如何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原劳动教养对象进行有效规制和处理?笔者试对此问题略述管见。
一、不适宜在”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内通过刑法分流原劳动教养对象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制度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现代的刑法发展至今,根据其所包含的法律后果不同,理论上有”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和”二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分。
一国的刑法如果仅仅承认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可以归入”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中。
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采用”二元化“原则。
”理解现代刑法的关键,是理解刑法中这两种法律后果之间的区别。
如果人们暂时搁置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作用的争论,而采用最简洁的方式来表述这个区别,那么可以说:各种刑法都是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具有的罪责为条件的,各种保安处分则是以行为人对将来的持续危险为条件的。
罪责作为刑罚的条件和危险性作为保安处分的条件,是共同存在于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之中的,结果,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法律后果不仅可以各自独立适用,而且也可以同时出现“①。
当然,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区分不仅仅在于是否以罪责作为基础,保安处分被纳入到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刑事政策方面的依据是:刑罚不能充分地满足保卫社会的任务,所以必须通过保安处分,以预防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
”笼统地使用刑法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准确地说,人们本来应当称之为刑法和保安处分法“②。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行政法辨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行政法辨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世界上其他国家绝无仅有的司法制度。
它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反右”运动,历经几十年的风雨历程,虽然以”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为初衷,但随着国家对人权、程序正义问题的重视,劳教制度暴露出种种积弊从而备受诟病,而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国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部分劳教所直接转为戒毒所,但对于那些既不构成犯罪,而给予行政处罚又难以矫正其行为的人员又将如何处理?在废止劳教制度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全面考虑并解决其余制度和存在的问题,对于推进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本人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以法律人的眼光进行分析和考察。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现状案例一:唐慧案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
经查明,唐慧在其女儿乐乐(化名)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一案审理期间,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工作人员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
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案例二:任建宇案任建宇曾彭水县郁山镇政府的一名大学生村官。
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他在腾讯微博和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了”一百多条负面信息”。
关于劳教废除后的出路探析——以社区矫正制度为替代制度
经营管理121关于劳教废除后的出路探析——以社区矫正制度为替代制度冯潇冉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以下三个部分的浅析来阐述以社区矫正制度来代替劳教制度以填补制度空白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劳教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基金项目:哈尔滨商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510240083。
一、劳教制度的概述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位于欧洲东部的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独有的制度。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二、劳教废除后的出路探析制度虽废,然问题仍存。
在劳教制度废除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学者专家积极讨论、研究,探寻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出路”,在国内目前主要有四种流观点:第一,借鉴西方轻罪制度,将劳动教养作为轻罪纳入我国刑法体系;第二,引进西方保安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安处分制度;第三,建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从根本上解决劳教制度合法性的问题;第四,以社区矫正制度替代劳动教研制度。
而针对上述建议和意见,通过比较可得知,我们不赞成将替代措施建成相似的保安处分制度或西方轻罪制度。
一是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轻罪处罚侧重道义责任,是一种报应和处罚,保安处分则侧重社会防卫;二是两者的目标或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针对行为的,其对象是危害或危险行为,而后者则是针对人身的,其对象是危险个人。
可以说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另一种“行为主义”和“行为人主义”的差别。
因此,西方的保安处分设施,在某种意义上是危险个人的“人身保管场”;三是两者适用的根据或条件不同。
轻罪处罚适用的根据侧重行为的危害性或危险性的“回顾”,保安处分适用的根据则侧重对危险个人的人格或主观恶性的“预测”;四是两者的社会基础或历史背景不同。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2.09.20•【文号】公通字[2002]49号•【施行日期】200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2]49号2002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建立以来,为了做好劳动教养工作,公安部、及有关部门相继制发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各个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施行后,以前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不协调,有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代替。
为此,公安部对历年来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废止部分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公安部单独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公安部主办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三、对公安部内设机构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四、上述47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适用。
五、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此前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废止的30件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印发(见附件4)。
附件:1.公安部单独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2.公安部主办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3.公安部内设机构制发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4.公安部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规定废止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
劳教制度废除后的刑法结构调整及程序构建 2013年12⽉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近60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刑法结构也⾯临巨⼤的调整:定罪量刑的单轨制模式向双轨制模式的转变;三级制裁体制向⼆级制裁体制的转换。
⼀系列新的问题随之产⽣:劳教对象应当如何分流;应纳⼊刑法中的轻罪的⽴法规定及程序设计;刑法结构未来发展⽅向的前瞻性研究等。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在他的著作《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要价值。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劳动教养制度在⼀定的历史时期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然⽽事过境迁,劳教制度的弊端⽇益体现,废除劳教制度势在必⾏,是历史的必然,更是正确的选择。
有观点认为“⽆论从新时期的政治经济状况看,还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看,劳动教养制度都到了应当废⽌的时候了”,开启了学界对劳动教养的反思。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劳教制度的弊病开始被普通公众关注。
北京理⼯⼤学经济学教授胡星⽃上书全国⼈⼤,要求对劳教制度提起审查。
从此,在每年两会上,都有代表对改⾰劳教⼤声疾呼。
2004年,在全国两会上,⼴东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在全部2984名代表中,有420名⼈⼤代表在改⾰劳教的议案上签名,⽐例超过14%。
2005年,全国⼈⼤为了保留劳教制度和改⾰劳教审批⽅式,将《违法⾏为教育矫治法》纳⼊五年⽴法规划和年度⽴法计划。
2012年开始,重庆的任建宇案、湖南的唐慧案等极端个案,令民间废除劳教的呼声⽇⾼。
2013年1⽉,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停⽌使⽤劳教制度”。
此后,⽆论中央还是地⽅,废⽌劳教的步伐开始加快。
接着,云南省率先宣布停⽌审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缠访闹访、丑化领导⼈形象的劳动教养,并对其他违法情形的劳教审批也全部暂停。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司法部令第129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正文:---------------------------------------------------------------------------------------------------------------------------------------------------- 司法部令(第129号)《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3年12月28日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部决定:对《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等7件部颁规章和其他部颁规章中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有关劳动教养工作部颁规章目录(7件)序号发布机关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司法部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6号1991年8月12日2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司法部令第21号1992年8月10日3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司法部令第22号1992年8月10日4司法部劳动教养人员守则司法部令第23号1992年8月10日5司法部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司法部令第26号1993年7月30日6司法部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27号1993年8月9日7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78号2003年6月2日——结束——。
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劳动教养人员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被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危害程度,分别确定为: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两年、两年零六个月、三年。
必要时得延长一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范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
劳动教养场所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劳动教养场所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
第六条省、省辖市人民政府、行署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其审批机构设在公安部门,其管理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各自负责自理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劳动教养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八条劳动教养审批和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九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容劳动教养:(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教养条件的;(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后,三年内又有应予治安拘留的新的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
第十条符合本章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在下列区域、场所作案的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及与铁路交接的水陆交通要道沿线、大型厂矿作案的。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予收容劳动教养:(一)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呆傻人;(二)严重疾病患者;(三)精神病患者,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怀孕或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五)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被劳教行为分流处置——从犯罪实质概念以观
The Division of Reeducated - Through - Labor Behaviors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 View on the Essential Conception of Crime 作者: 肖中华;李耀杰
出版物刊名: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犯罪;实质概念;劳动教养;分流处置
摘要:劳教制度改革的难题在于其废止后,被劳教行为该何去何从?破除该难题需审视我国
犯罪圈的划定,而其关键在于犯罪实质概念的重构。
犯罪的实质概念应为危害社会并应受到处
罚,且该处罚的严厉性达到了需要刑诉程序保障程度的行为。
劳教制度废止后被劳教行为的分
流需在犯罪实质概念指导下进行:先进行规范清理,将尚未被废止但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的予以
剥离,再经三个层次的筛选将余下的被劳教行为分别划入犯罪圈和行政处罚圈。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3.12.28
•【文号】司发通[2013]178号
•【施行日期】2013.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司法协助
正文
司法部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司发通[2013]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司法部对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规范劳动教养工作的《司法部关于做好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工作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抓紧对自行制定的有关劳动教养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在清理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劳动教养内容的,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清理的建议。
附件:司法部决定废止的有关劳动教养工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
司法部
2013年12月28日附件:。
劳教所情况和贯彻实施意见
劳教所情况和贯彻实施意见劳教所,又称“教养院”,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其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轻微案件和社会治安案件的处理。
同时,劳教所同时为某些被认为是社会不良现象的人提供教育和改造机会,并通过这种方式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介绍劳教所的情况以及贯彻实施意见。
一、劳教所的情况目前,我国的劳教所依然存在,但由于近年来社会力量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公众对劳教制度的质疑和批评,劳教制度已经逐步被取代或废除。
此外,劳教所的数量也在逐渐减少。
因此,在过去几年中,我国劳教所的数量已经从最高峰的350所降至现在的20所。
二、贯彻实施意见在实施劳教制度时,关键问题之一是如何设计和实现一套有效的惩罚和教育机制。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设定惩罚标准应该设立一套简明清晰,客观科学的标准,以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社会变迁的速度和现代化的需求,对现有标准进行适当的更新和调整。
2、加强教育教育是为罪犯提供思想上的改变和行为上的纠正的关键。
因此,应为罪犯提供开放和积极的教育体系,这将包括更多的文化、艺术和工艺方面的课程,以及如何适应社会、如何参与社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3、提高犯罪率预测的准确度由于犯罪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往往难以同历史和社会背景有很大的联系。
因此,劳教所需要开发更有效的预测模型,以管理公众的安全。
4、加强社区控制劳教所应与社区有更紧密的联系。
要确保劳教制度的有效性,必须要有更密切的社区执法和社区监测力量的参与,同时也有必要与社区分享有关罪犯的信息。
这也需要加强警察驻扎和确保法律的执行力度。
总结来说,虽然劳教所已经逐步被取代或废除,但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的法律权益,我们仍然应该不断完善劳教制度,然后建立一套更有效的惩罚和教育机制,以缓解社会问题。
最新 劳动教养的废除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精品
劳动教养的废除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劳动教养的废除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布,提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这意味着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完成了一定历史使命而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主题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劳动教养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共中央1955年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规定:“(对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判刑而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
1957年由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可见,其建立之初是为了镇压反革命,巩固政权,同时解决就业问题。
劳动教养经历了文革的冲击,文革后,1979年,国务院公布了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了1957年颁布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重新建立起来。
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标志着劳动教养的基本定型。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制度政治色彩本文由网收集整理已经大为减弱,其适用对象、目的、审批程序等也发生了变化,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介于普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体系,主要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者。
二、劳动教养违背了当今的法治主题,废止劳教几乎成为共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劳动教养与日渐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和律制度等都显得格格不入,成为影响我国总体法治水平的“弊政”,废除劳教迫在眉睫。
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简单且与其他法律制度格格不入。
它违反了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违反了我国《》第5条的法治原则,第33条的人权条款和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对劳动教养事由分流处遇--写在劳教废止后
对劳动教养事由分流处遇--写在劳教废止后俞倩【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2【摘要】自劳动教养被废止之后,对原劳动教养事由应如何处理成为司法机关和法学学者共同关注的话题。
在对原劳动教养事由的定性分析基础上,以人身危险性为标准对其进行类型化,并提出分流处理方法。
同时对其他相关制度和观点进行评价。
%Since the repeal of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 h ow to deal with the origin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 became the judicial and law common hot topics. This paper analyzed types of indoctrination through labor from personnel dangerousness, basing on its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suggested the separated treatment. Meanwhile, this paper commented the other relevant systems and ideas.【总页数】8页(P79-86)【作者】俞倩【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6.8【相关文献】1.“后劳教时代”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J], 冯卫国2.劳教制度废止后的被劳教行为分流处置——从犯罪实质概念以观 [J], 肖中华;李耀杰3.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J], 王瑞君4.劳教制度废止当慎重——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四个问题 [J], 杨建顺5.劳教制度废止当慎重——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四个问题 [J], 杨建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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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xx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处置原来劳动教养所涉的违法行为。
与此相联系,不少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担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会存在规制方面的空缺,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留下空白,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
如何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原劳动教养对象进行有效规制和处理?笔者试对此问题略述管见。
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制度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现代的刑法发展至今,根据其所包含的法律后果不同,理论上有“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和“二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分。
一国的刑法如果仅仅承认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可以归入“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中。
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采用“二元化”原则。
“理解现代刑法的关键,是理解刑法中这两种法律后果之间的区别。
如果人们暂时搁置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作用的争论,而采用最简洁的方式来表述这个区别,那么可以说:各种刑法都是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具有的罪责为条件的,各种保安处分则是以行为人对将来的持续危险为条件的。
……罪责作为刑罚的条件和危险性作为保安处分的条件,是共同存在于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之中的,结果,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法律后果不仅可以各自独立适用,而且也可以同时出现”①。
当然,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区分不仅仅在于是否以罪责作为基础,保安处分被纳入到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刑事政策方面的依据是:刑罚不能充分地满足保卫社会的任务,所以必须通过保安处分,以预防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
“笼统地使用‘刑法’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不正确的。
准确地说,人们本来应当称之为‘刑法和保安处分法’”②。
我国目前的刑法典尽管有类似于保安处分的内容(如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尚算不上“二元化”刑法,而应归属于将刑罚作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的“一元化”刑法的范畴。
在我国当前的“一元化”刑法模式下,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是否应该像有学者主张的将其中一些行为犯罪化?笔者认为,不适宜在“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内通过刑法分流劳动教养对象。
“一元化”刑法模式不仅将行为犯罪化,并且在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设定方面基本上是刑罚手段,实施的结果也是以刑罚惩罚为主。
这就存在一个刑法干预的界限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将刑法干预的界限扩大化。
为此,在考虑将哪些行为犯罪化、刑罚化的时候,要尽可能地推后刑法干预,力求避免不必要的刑法干预。
美国学者帕克在他的《刑事制裁的界限》一书中,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的正当根据、刑罚惩罚的得与失、程序制约等不同视角,通过一般论证和具体例证,分析和尝试回答了刑法干预的界限,得出的结论是能用别的社会控制方式就不用刑罚这一制裁手段。
“因犯罪而被处以刑罚既不同于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制,也不同于因行为损害他人时被迫付出的赔偿,更不同于因疾病而受到治疗。
这种制裁不仅极具强制性,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也极为昂贵。
它应该被适用于那些真正危害严重的行为”③。
他还在该书中提出了六项刑事制裁的最佳使用标准④。
除了美国学者帕克的刑事制裁的界限理论,关于犯罪化、刑罚化的根据的探讨即将哪些行为犯罪化、哪些行为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的理论,代表性的还有英国学者密尔的“损害原则”理论⑤和德日刑法学中的法益理论⑥。
我国目前刑法理论对于刑事立法标准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基于法益理论而提出的,当然也有学者是从刑法谦抑主义的立场来讨论刑事立法的界限问题的⑦。
虽然围绕刑事立法的干预范围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但也形成一些共识:犯罪不仅是对行为之“恶”的评价,还涉及对这种“恶”的程度的评价,此外,还需要考虑刑法与其他法律甚至道德等的衔接问题,这是构建一国或地区和谐法律体系的要求。
犯罪化处理要为社会主体留下足够的自由的空间、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要优先让路于道德、社会自治与自律、国家的其他法律手段。
诚如罗克辛教授所言:“法益保护并不会仅仅通过刑法得到实现,而必须通过全部法律制度的手段才能发挥作用。
在全部手段中,刑法甚至只是应当最后予以考虑的保护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例如民事起诉、警察或者工商管理规定、非刑事惩罚,等等——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它才能允许被使用。
人们因此称刑罚是‘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并且将其任务定义为辅助性的法益保护”⑧。
所以,是否将某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要放在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整体法秩序的范畴来考虑。
受刑法谦抑理念的制约,基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以及需要具备明确的客观要件的行为类型等对行为进行犯罪化的基本认识,当思考将某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时,要排除如下情形:(1)人的内心想法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刑法不能规定腹诽罪或者思想犯。
(2)属于私人自治领域的,不能违法化和犯罪化;本应归属于社会自治自律的,不需要违法化和犯罪化。
(3)属于社会主体私权利处理的事项,如果发生侵害与被侵害,由民事侵权法来调整的行为,不能将其犯罪化。
(4)靠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行为,不能够违法化和犯罪化。
(5)某种行为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解决的范围,不能为了行政执法的简单、省事,而使用严厉的刑罚措施以实现政府的管理职能。
如果某种行为的后果能够由行政机关及时消除,就不宜作犯罪化处理。
(6)由于程序法的规则而不可能证明的行为,不能规定为犯罪。
原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对象主要包括8类:(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 __分子、 __ __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 __、 __、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7)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8)因 __、 __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 __、 __的⑨。
基于上述非犯罪化的标准以及刑法干预的谨慎性要求,我们认为,对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犯罪化处理需要慎重。
例如,第(5)项“有工作岗位……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即可以通过单位规章制度来规范其行为,而无需犯罪化、非法化处理。
再如第(1)项提到的“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 __分子、 __ __主义分子”,鉴于 __分子、 __ __主义分子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加之《刑法》已经放弃使用 __的表述,如果有叛国、叛逃等危害我国 __的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的规定,已经具有足够的威慑性和惩罚力,无需再重提其犯罪化的问题。
所以,在“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内通过刑法分流劳动教养对象,是有失偏颇的。
而且,如果按照有些学者的主张,通过建立轻微罪体系或者通过犯罪概念分立化的刑事立法来对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原来列入劳动教养的行为进行管控⑩,一个最不应该忽略的问题是“犯罪”标签问题。
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在我国,刑事法律的主要功能被用于对违法犯罪的打击上,对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总体上惩罚手段多些,而矫治手段少些;在中国,每一次刑罚的施加都意味着对当事人而言几乎是“一辈子的耻辱”,不仅犯罪者本人回归社会难,家人和亲属也跟着抬不起头来。
“犯罪”这个标签给中国人带来的附带后果、道德上的否定,比西方社会给人带来的负面后果要严重的多。
综上,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不适宜在“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内通过刑法分流原劳动教养对象。
“二元化”刑法惩罚制度是指将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同纳入刑法作为应对犯罪的手段的制度。
刑罚和保安处分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要立足于对已然犯罪的惩罚,以行为人当时所具有的罪责为条件;后者主要立足于对未然犯罪的预防,以行为人对将来的持续危险状态为条件,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一些需要对其人格或身体进行矫正治疗的“病人”,如吸毒成瘾者、精神病人以及有责任能力但有特种危险性的人。
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已由德国学者克莱恩在18世纪末进行了阐述,其作为具体制度则是19世纪末被提出来的。
1893年瑞士的《刑法预备草案》是世界范围内较早地将保安处分与刑罚并列的法案,这种将刑罚和保安处分分别规定在刑法中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对许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影响,后来的《意大利刑法》、《波兰刑法》、《瑞士刑法》等纷纷采用这种模式,并逐渐普及。
另外,比利时、西班牙在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中规定了保安处分,也属于采用二元主义的国家,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也采用二元主义。
还有的国家,尽管刑法典自身采用的是一元主义,但在法律制度上则采用了二元主义。
因此,现在二元主义刑法惩罚制度已成为世界性潮流。
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保安处分的观念,但是其刑法也是以二元主义的刑罚观为依据的(11)。
笔者认为,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有必要在刑法中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对一部分原劳动教养对象通过保安处分来分流和处置。
这就涉及我国刑法的“二元化”转化问题。
上文将我国的原劳动教养的主要事由概括为八类,这八类对象中,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占五类。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首先应该考虑这五类行为有无可归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如果能够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教育惩罚,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当然,对违法的惯犯、累犯,比如吸毒人群的复吸人员以及多次小偷小摸、多次欺诈他人、不时地寻衅滋事之人,定不了罪,治安处罚拘留又过轻,如果任其在社会上行偷、行骗、寻衅滋事,会导致对社会及其个人的更大危害,不能够放任不管。
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借鉴他国的做法,可通过在刑法中规定保安处分制度,把常习性违法者纳入保安处分的对象。
这样一来,我国刑法的内容要发生由“一元化”向“二元化”转变。
刑法中既要有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同时也辅助有“非犯罪”和保安处分的规定,并且二者可以配合适用。
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保安处分制度,应该取保安处分为“社会防卫处分”的定位,名称可直接称为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与刑罚分别独立规定在刑法典中。
要强调其防卫社会的主要目的,淡化其惩罚的目的;要将保安处分的适用纳入司法程序;要避免将不是“非犯罪化不可”的行为犯罪化而带来的消极影响(12)。
尽管该类措施放在刑法中,但是,它并不是以与犯罪直接对应的措施名义出现的,就如同现在我国刑法中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规定一样,从犯罪成立标准的角度来分析,它不具备构成犯罪的充足条件,从最终的裁判来说,也不认为是犯罪以及触犯了哪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