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的通知

建标〔1997〕204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 〕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部负责编制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电力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篇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

编制说明

《火力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计综[1987]2390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东北、西北、华东、西南、江苏省、山东省、四川省电力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实地调查和书面征集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对已收集到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典型布置和模拟设计,经广泛征求电力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行业部门的意见并经实际工程的验证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3一25MW 、50一600MW 机组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厂外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地址:北京安德路65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081,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发电厂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确定项目。

第1.0.3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单机容量为3~600MW 的新建或按规划容量扩建的发电厂;超过原规划容量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城镇规划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5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 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2.0.2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厂址土地的类别和所需数量,进行多方案的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文件中性,应提出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

第2.0.3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发电厂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第2.0.4条 发电厂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尽量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预留在厂区扩建端侧。本期与后期工程因受地理条件限制或生产流程要求,确需在本期工程内预留以及前后两期工程连续扩建时,预留的后期工程场地应作为施工场地充分利用。

第2.0.5条 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0.6条 厂区建(构)筑物,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合理布置。在满足安全运行、方便管理和符合防火、防爆、卫生等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有条件时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第2.0.7条 发电厂的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发电厂组成项目。

第2.0.8条 厂前区用地应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确定,单机25MW、总容量150MW及以下的发电厂,不宜单独设立厂前区。厂前区建筑宜合理组合,集中多层布置。

第2.0.9条 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2.0.10条 有条件进行灰渣综合利用的工程,设计中应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以减少灰渣场地用地。

第三章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 3~25MW机组

第3.1.1条 3~25MW机组发电厂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系按表3 .1.1的技术条件确定。

第3.1.2条 3~25MW机组厂区建设用地基本指标,不应超过表3 .1.2的规定。

第3.1.3条 当发电厂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1.1规定的技术条件不同时,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1.3的规定对表3.1.2进行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