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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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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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发布 2013年4月30日实施

广 东 华

泰 纸 业 有 限 公 司

1、目的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职业危害,改善劳动者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健康素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危害的活动,包括防毒防尘、防暑降温、防噪声震动、合理采光照明、防射线与防高频辐射等。

3、职责

3.1总经理对本公司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赋予企业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法规及标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与安全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解决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问题。

3.2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同时分管职业健康工作,具体负责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日常决策。严格按照“五同时”原则,经常检查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安排改善劳动条件的计划,并组织解决职业健康、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3安全部

3.3.1负责组织辨识和确定生产现场存在的职业危害。

3.3.2负责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

3.3.3负责对职业卫生设施、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进行定期的监测。

3.3.4具体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负责或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3.5参与新建、改建以及扩建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设施的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3.3.6负责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原则,制定本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4项目部

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5技术部

负责在技术改造、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尽可能以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以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努力加强通风排毒,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生产3.6设备部

负责职业卫生设施、设备的管理,优先安排防尘防毒设备的更新改造,定期维修保养。

3.7 财务部

确保职业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

3.8 工会

3.8.1负责对职业健康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及时反映员工意见,代表和维护员工职业健康方面的切身利益。

3.8.2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参加疗养。

3.8.3参与职业病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9人力资源部

3.9.1负责及时调离职业禁忌症者的工作岗位或环境,对患有职业病、经医治和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岗位的人员,另行安排工作,并协助建立和完善员工健康档案。

3.9.2参与职业病事故的调查、处理、治疗和善后处理。

3.10 生产车间

3.10.1行政一把手、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者和责任人。

3.10.2组织发动本单位员工,提出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的合理化建议,制定防尘防毒措施,并组织实施。

3.10.3教育员工执行有关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

3.10.4制定本单位相关的防尘防毒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职业健康设施,并建立使用和检查记录,保证其完好运转。

3.10.5配合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工作程序

4.1职业危害的种类

粉尘、噪声、振动、电离(电磁)辐射、高温、酸碱伤害、毒物及其他职业危害。

4.2 职业健康管理

4.2.1生产过程的职业健康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严格措施控制污染源,并对尘毒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使其危害控制在卫生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4.2.2严格按照规定,制定和报批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通风防尘防毒设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通风效果、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

4.2.3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负责职业健康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4.2.4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如实地告知劳动者,并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不得加以隐瞒或欺骗。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享有的待遇。

4.2.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岗位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卫生责任制。建立检查制度,定期分析生产环境提出改善措施。

4.3 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4.3.1有毒有害产生场所应设有职业健康卫生防护装置。员工操作岗位,尽可能采取吸声、消声、隔声措施,并在员工岗位休息室尽量安装空调。

4.3.2采用无毒或低毒替代有毒或高毒的原材料。

4.3.3防护设备、防护措施应和生产设备同步进行,防护设施装置完好率在95%以上。

4.3.4生产过程尽量采用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实现远距离控制。

4.3.5职业危害相应岗位要安装通风、排毒、除尘设施。

4.3.6 加强设备防腐和密封管理,防止跑、冒、滴、漏。

4.3.7在酸碱储罐区域,设置水冲洗、中和池、洗眼器设施。

4.3.8 工作场所设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3.9产尘、产毒设备及作业,必须采取密闭源、通风除尘等综合防尘防毒措施,不得无故停止使用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4 员工健康监护及体检

4.4.1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内容、项目及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的体检规范进行。

4.4.2由安全部负责调查统计,并组织接触职业有毒、有害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

4.4.3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人,由安全部委托的有资质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并提出相关证明数据和材料,报请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原则上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达到不能继续工作的,按社会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4.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4.5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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