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惩戒问题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惩戒问题研究
岳海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律师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晚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执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保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惩戒方面也给予规范。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律师权利保障与惩戒问题依然面临困境。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善律师权利和惩戒问题,对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具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依法治国执业权利惩戒自律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余年来,律师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今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会议主题,更是让律师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律师作为民主与法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与生俱来就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宣传法治的社会责任。为此,董必武先生曾称“律师应仗人间义”,胡乔木先生亦题有“你(律师)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则分别从律师社会定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行业自律等方面对律师行业的发展给予了制度支持。然而根据现实中的执行情况,以及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公信度以及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位置来看,律师在执业权利保障与惩戒问题等方面仍有不足之处,特别是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更是折射了辩护律师的权利现状与惩戒问题。本文拟从辩护律师在刑事领域中的权利保障和惩戒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措施。
一、律师执业权利发展进步之处
1.律师辩护职责的放宽与会见权的提升。较之原律师法,新律师法删去了“律师应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中的“证明”二字,改动虽小,意义重大,“证明”二字的删除表明即使律师提供的材料无法令辩护人达到减轻或者无罪的目的,司法机关也不能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最重;会见权是指律师在受犯罪嫌疑人委托,通过侦查、司法机关的约束,与辩护人进行沟通的一种权利。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赋予律师的这种权利进行了修缮,而且,从很大程度上与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在精神上达到了基本一致。
2.律师查阅权的强化和辩护言论司法豁免的赋予。相比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新律师法进行了查阅权的补充,并对律师可以查阅材料的范围进行了扩充,涉及到了案件的各个阶段,也包括控方机关的材料;另外,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相关辩护言论(诽谤他人、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除外)不受追究的权利,这种权利能够有效保证律师为委托人辩护的时候,充分行使自己合法权益。该项权利对于维护我国法制建设的公平正义、鼓励律师敢于发表维护言论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律师权利保障和惩戒问题的困境
1.观念上的困境。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法律的深远影响,致使在执法过程中公权力与私权不断碰撞,同时这也给律师执业造成一定困扰。对这两种权能的关系缺乏一定的认识,不断对律师的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同时,我国的律师制度相比于发达国家,仍需要加大完善的力度。律师从业者缺乏形成共同体的意识,而且,有产业化的水平较低。此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律师权利的限制等,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发展造成制约。
2.救济制度的缺位。立法虽然肯定了律师的诸多权利,但并没有为律师权利提供具体的救济机制。律师执业权利面临着缺乏司法救济的困境,这才是律师制度的致命缺陷。“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缺乏救济途径的权利,对权利者而言无异是画饼充饥,即便是立法预设的再美好,也终究难以落实为生活中的“权利果实”。一旦律师权利受侵犯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不仅律师的所有权利流于形式,控辩审的诉讼框架也将彻底崩塌。
3.对律师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不惩戒、乱惩戒,惩戒程序不规范等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很容易遭受此风险,标志性案例如李庄案,在龚刚模涉嫌组织黑社会组织罪一案中,辩护人李庄被重庆警方指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称其唆使被告人及证人伪造证据而被警方抓捕。由于我国未确立辩护律师的刑事豁免权,对正常的辩护行为如“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泛刑罚化,带来执法的随意性,存在乱惩戒的问题。加之刑法在律师伪证罪上的设计缺陷,把本为律师询问证人技巧的“引诱”,视作犯罪行为予以追究,更为严重的是,如律师作伪证,抓人的和起诉的是同一个案件的公检机关,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回避制度,不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致使职业报复成为可能。对正常的违规行为不惩戒,对合法的辩护行为乱惩戒,都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环境形成威胁。
三、律师权利困境及面临惩戒的原因分析
在我看来,造成律师无法有效发挥社会职能、权利困境和面临惩戒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个别律师不能恪守职业道德,违规甚至是违法执业,造成当事人对律师不信任,侦查、检查机关出于防止妨害司法行为的考虑,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等方面人为设置障碍,形成律师行使执业权利难、执业环境差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在于现有司法制度仍然存在着公权本位、公权限制与私权保护失衡、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结构性因素,造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
缺失、惩戒不规范、执业难、维权难等问题长期无法有效解决。为此,有必要双管齐下,在加强行业自律及改善制度环境方面入手,改变律师执业环境差,权利保障不到位、执业惩戒不规范等现状。
律师是以规则为存在基础的行业。规则是否完善、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律师社会职能能否正常发挥。律师始终处于适用规则的第一线,往往对规则的不合理及制度的缺失有着更为直接的洞察和感受,对纠正规则的不合理和填补制度的缺失有着更为强烈的意愿和动力。所以,律师应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规则创制的过程中,通过参与立法、参与规则创制充分表达律师对制度和规则的诉求,真正从规则、制度这一源头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行使和正常救济,保障律师执业环境的根本性改善。
四、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规范惩戒问题的建议
基于以上诸方面的分析,如何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加强律师权利和规范惩戒问题在司法大环境下的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也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理想国。
1.增加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律师作为高风险职业,在其执业过程中,存在着难以预测法律风险和人身安全的风险。新律师法既然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过错赔偿责任和律师的追偿机制,也可以学习《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强制律师协会为律师所和律师缴纳律师所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这样,既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又分散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过错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和重庆市律师协会率先为执业律师参加了律师意外伤害保险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为律师执业保驾护航。
2.继续完善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法对会见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应进一步明确,如关于会见的时间、次数、凭“三证”直接会见问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