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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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分别就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针对新《规定》的出台,受传统办案习惯的影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仍不同程度存在着观念滞后、措施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
一、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保障律师知情权不够及时主动
《规定》第5条、第6条、第14条对保障律师知情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在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通知辩护律师”等环节,或是不够及时,或是不够主动。
(二)保障律师会见权不能放开手脚
虽然,《规定》要求“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机关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前款所述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但办案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总是担心会发生串供、翻供、毁灭证据等情形。
(三)保障律师阅卷权不够便捷高效
检察机关在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一般都能及时安排阅卷,很少设置障碍。但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还有欠缺;在保障阅卷场所、电子化阅卷、阅卷预约平台等配套设施建设上仍需加强。
(四)保障律师申请权难以见到实效
辩护律师在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等问题上,往往效果不尽人意,能够得到正面回应的很少。
(五)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充分全面
《规定》第21条要求“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期间,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应当附卷”。但在实际工作中,辩护律师的意见能够得到真正采纳的确实不多。
(六)保障律师申诉权机制不够完善
《规定》第41-43条,对保障律师申诉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律师申诉控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但目前,检察机关在保障律师申诉权机制建设上略显滞后,还没有出台操作性较强的实施细则。
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原因
(一)思想认识有偏差,执法理念跟不上
受传统办案观念影响,一些干警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重视不够,对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结构平衡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对律师在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性认识不深刻,个别干警甚至错误地对律师执业持抵触思想,认为律师参与诉讼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纵容和庇护,是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干扰和添乱。
(二)办案证据不扎实,司法行为不规范
一些单位和干警之所以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持怀疑或否定态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自身办案质量不过硬,担心案件出差错;办案证据不扎实,担心串供、翻供行为发生;司法行为有瑕疵,担心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给案件造成麻烦等,说到底还是因为自身业务素质不强、案件质量不高、底气不足的问题。
(三)基础设施不到位,保障体制不完善
为律师提供会见、阅卷、查询案件信息等便利服务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做保障是不行的。在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必须有相应的投诉、申诉、控告、维权工作机制进行救济,才能真正把律师执业权利落到实处,否则,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对策措施
(一)深化学习培训,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要组织干警深入系统地学习《刑诉法》、《律师法》和《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领会掌握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决克服和纠正
过去错误的、落伍的执法思想,积极适应自觉接受监督的新常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刚性要求熟记于心、落到实处,努力形成尊重信任、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二)强化规范司法,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打铁还需自身硬”。通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正常行使,倒逼我们必须养成“阳光下办案”的执法习惯和素养,必须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必须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铁案、精品案件。面对挑战,我们只有积极应对,不断强化规范司法行为,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技能竞赛、模拟控辩对抗等活动,真正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水平。
(三)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一是要提高律师接待能力。为律师阅卷室、会见室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开通电子卷宗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执业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二是要健全救济渠道。积极履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公开申诉、控告举报电话,认真查处和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行为。三是要加强交流沟通。通过业务研讨、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定期听取意见等形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