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几点思考
对商业银行理财新规的几点思考
其 购 买产 品的真 实风 险 收益状 况 ,客 户 只能通 过
理财产 品 专辑
预 期收 益率 和产 品发行机 构 的声誉 来 判断理 财 产 品的风 险 收益 状 况。理财 产 品运 作 的不 透 明 ,也 使 得部 分 表外债 权 类理 财产 品享 有一 定银 行 隐性 信 用 担保 。而 在 8号 文 实施 后 ,银 行 对理 财产 品
补充压力 。
透 明。显 然客 户会 更 关注理 财产 品投资 标 的的 安 全 性 ,面 对很 多 非专 业投 资者 ,这 势必 会带 来理 财 产 品销售 的难 度 。此外 ,即使 实 现 了一一 对 应 理 财产 品也 难 以消 除资产 负债 期 限不 匹配 的期 限 错 配风 险 。此类 风险 的显 性化 也会 对 产 品销售 带 来 一定难度 。8号文 的上述 规定 ,在规范理 财业务 的同时 ,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缓此类 业务发展速度 。
并规 定 非 标 准债 权 资 产投 资 的 比例 上 限 等 。除 8
号文 外 .监管 部 门今 年 以来 还 出 台了 《 关于 加 强 证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业 务 监 管 的 通 知 》 ( 证监 办 发 ( 2 0 1 3 )2 6号 )等 规范性文件 。此类新规 将对商业 银 行理 财 产 品业 务 、银 行 业经 营及 中国经 济产 生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对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63理财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发展速度较快的业务之一。
在宏观调控力度与频度不断加大以及社会可投资渠道狭窄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呈现爆发式增长。
银行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较好的满足了银行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但其快速、无序发展也蕴含了不少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存款市场的波动,弱化了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效果,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粗放经营走向精细稳健,已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客观的审视和理性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意义深远。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特点(一)理财产品种类明显丰富、规模迅速扩大。
近年来,我国居民可支配财富不断增长,投资者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理财业务需求日益旺盛,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2012年第4季度储户问卷调查报告》显示,“理财产品”仍是居民投资首选。
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格局不断发生变化,种类日渐丰富,由最初基金类、保险类等单一性产品向多样化产品发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按币种可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按客户对象可分为个人理财产品和对公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可分为保本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按投资方向可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贷类理财产品、银信合作产品、混合型产品等。
2012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40584款,较2011年同比增长71.4%。
一些质量较好的理财产品经常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理财产品市场发展势头强对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李连凯/文6劲。
2012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继续保持增长,发行规模约为30.4万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78.7%。
(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有所下降。
随着央行在2012年6月和7月两次下调基准利率,除第四季度出现年末效应外,各类型商业银行发行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整体呈下滑趋势。
城市商业银行预期收益率最高且随市场利率下降最缓慢,股份制银行预期收益率表现和下降速度居中,国有控股银行预期收益率最低且随市场利率下降速度最快。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主 导 地 位 , 才 能 实 现 “ 子 信 贷 ” 模 的 尽 可 能 的放 也 影 规
大 。所 谓 影 子 信 贷 , 指 在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 于 银 行 是 由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由 银 行 负 责 设 计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可 以通 过信 托渠 道 给部分 急需贷 款 的老客 户继续 发放 贷款 ,
规 操 作 行 为 不 断 发 出警 示 和 约 束 。三 年 多 来 , 国 银 监 中 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 0 9年 年 底 以来 , 了 上 述 四份 文 件 外 , 国银 监 除 中
债 表 内 , 能 绕 过 监 管 部 门对 银 行 利 率 的 监 管 , 谓 一 并 可 举 两 得 。 另 一 方 面 , 银 行 主导 的 银 信 合 作 中 , 行 还 在 银 可 以 安 排 银 信 理 财 资 金 “ 买 ” 己 的 信 贷 资 产 , 但 购 自 不
一
直 处 于 主导 地 位 ,而 信 托 公 司则 沦 为 银 行 为 规 避 金
融 监 管 , 大 “ 子 信 贷 ” 通 道 。 这 是 因为 , 现 有 的 放 影 的 在
金 融 体 系 中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才 有 无 限 扩 大 信 贷 规 模 的
内在 冲 动 , 而且 ,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在 银 信 合 作 中 占据 了 也
体 指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筹 集 理 财 资 金 ,然 后 以单 一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给 信 托 公 司管 理 和 经 营 。 这 种 信 托 计 划 称 之 为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因 为 资 金 的 委 托 人 只有 一个 ( 即商 业 银 行 ) 从 而 区 别 于 信 托 公 司 单 独 , 筹集 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从 20 0 6年 民 生 银 行 与 信 托 公 司 合 作 发 行 了 第 一 款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品 以来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业 务 便 在 我 国 蓬 勃 发 展 起 来 。相 关 统 计 表 明 , 国 银 信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我 数 量 占 整 个 信 托 产 品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在 20 0 7年 达 到
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法律风险浅析
为规 范 商业 银 行个人 理 财业 务和 银信 合 作信贷 资产类 理 财 产 品, 银监 会 又分 别于 2 0 0 9年 4月 2 8日颁 发 了 《 国银 监会 办 中 公厅 关 于进 一步 规 范 商业银 行 个人理 财业 务报 告 管理 有 关 问题
三 、 信合作 信贷 资产 类理 财 产品 存在 的法律 风 险 银
年 1 2 月 3日和 2 0 0 8年 1 2月 4曰, 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中 又相 继 制定 并颁 布 了 《 信托 公司 集合 资 金信 托计 划管 理 办法 》 、 《 行与信 托公 司业 务合作 指引》 为银 信合作 开展 信贷 资产类 信 银 ,
因此 , 一方 面随着 我 国银行 业 的不 断发展 、 熟 以及 混业经 成 营的逐 步 开放 , 信托 类 银行 理财 业 务必将进 一步 J 快 发展 速度 , J u 并成 为银 行满足 客 户投 融资 需求 、 高银 行核 心竞 争力 、 化 银 提 优
行风 险管理 能力 、 J 中间业 务收入 的重要 依托 : 增J u 另一方面 , 当市
托理 财业 务铺平 了道 路 , 银信 合作 信贷 资产类 理财产 品 的发 行数 场 的开 放程 度J 大 、 J u 同业竞 争进 一步 白热 化后 , 行信 托理 财业 银
量和 募 集 资金规 模呈 现 爆发 式增 长 。根据 万 德资 讯 的统 计数 据 务未来 ~个阶 段 的发展主 线必 然是业 务创新 , 特别 是融合 传统存
从 目前 各银行 发行 的银信 合作信 贷 资产类理 财产 品来 看 , 银
行所 从事 的单 一 资金信 托贷 款 业 务与信 托公 司 的集 合资金 信托
的通 知》 银监 办 发[0912号 )20 年 7月 6日颁 发 了《 国 贷 款业 务本 质 上没有 根本 区 别, ( 2 0】7 、0 9 中 其核 心是 设立 信托 计划 , 目的 其
银信合作理财何去何从
由于 今 年监 管层 不 断 提 高 商业 银 行 资 本
充足 率 以 及存 贷 比等指 标 要 求 ,银 行 着 力谋
求与信 托 公司合 作 发行信 贷 资产 类理 财产 品 ,
行在 地 方政 府 融 资平 台项 目贷 款 、房地 产 开 发 贷 款 收 紧 的 情 况 下 ,贷 款 增 长 受 到 约 束 , 于是通 过这种 方 式将 贷款 转到表 外。 银行 从 银信 合 作产 品 中一般 收 取两 部 分 费 用 ,一 是 托 管 费 ,为 0 1 左 右 ;二 是 手 .% 续 费 ,一 般 是 O5 07 ,有 的 高达 1 %~ .% %。 部 分 银信 合 作产 品 能 实现 3 以上 的高 收益 %
是 今 年 二季 度 ,银信 合 作 业务 逐 月狂 飙 ,发 售 产 品总额 达 1 . 4万亿 元 ,而 同 期 人 民 币信 贷投 放总 额也 不 过 2万 亿 元左 右。银 信 合作 产 品被 叫停 后 ,整 个 银 行理财 市场 规模将 大 幅度下 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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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依 然 承担 贷 后 管理 、到 期 收 回等 实质 上 的
法 律 责 任 ,潜 在 风 险 不容 忽 视。 这 也 正 是信
托 愿 意 以廉 价 的 手续 费 。
此外 ,很 多企 业将 难 以获得成 本较 低 的资金 ,
包 括 一直 受调控 的房 地产 业 。一 般情 况 下 大
作 产品 。 从 投 资 者 的角 度 来 看 ,他 们 之 所 以 敢 买
率 ,远 高 于 存款 ,一 些 以信 贷 产 品 为基; 产 隹 品 的 收益 率 会较 高 ,一 般 会在 5 以上 ,有 %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
种渠道可以投资于证 券市场 ,从而 分享证券市场带来的高
收益 。信托公司天然具备的制 度优 势是可 以同时投资资本
实际上 ,融资类信托理财产 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 。 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 的限制 ,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 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 “ 暗渠” 无论是 “ 。 票据” 产品还是 “ 转 让贷款”产品 , 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 新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 , 银信合 5 0 2.7
1O 6 7 .8
3 18 3 .
资料 来源:中国人 民银行
择 。由于 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 ,商业银行 尚不能投资证券
市场。 在证券市场繁荣的背景 下, 银行理财产品必须找到一
场连续的下跌, 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 最近几个月来, 几
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 户资源 ,加上商业银行本
“ 银信合作”逐渐发展成为国内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平台。
“ 银信合作” 理财产 品主要分为 “ 打新股 ” “ 和 融资 ” 两 大类。“ 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 , 购买 信托 公司发行 的新股 申购信托计 划。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 是指银行 以单 一委托人 的身份 与信托公 司签订信 托协议 , 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 融资类信托产 品主要有 “ 转让贷款 ” “ 、 信托贷款”和 “ 购买 票据” 三类 。 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 转让给信托公司 ,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 的贷后管理 以及 收回 。 根据协议 , 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产提 供担保 , 以授信 、 或 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 期还贷 。信贷资产的收益 由理财投资客户 、理财产 品发行 方、 信贷资产担保方 、 信托公司等分享 。 信托贷款是银行将 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 指定客户 。购买票据类信托计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及监管对策
关键词 :银信合作理财产 品;金融监管
中 圈分 类号 :F 3 . 8 04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 - 0 1 20 (0- 0 6 0 0 7 9 4 — o 81)0 5 - 3 -
一
( )发 展 规 模 。 一
20 0 8年 卜 年 ,商 业 银 行 理 财业 务快 速 发 展 ,其 半 中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占 发 展 迅 猛 。根据 两 南 财 大 信 托 与 ^
理 财 研 究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2 0 0 8年 I半 年 共 有 5 3 家 商、 I 行发行 26 银 1 5款 理 财 , 品 , 发 行 规 模 估 计 超 过 90 1 0亿 元 ; 20 0 7年 全 年 4 7家 银 行 发 行 的 产 晶
资 产进 行 证 券 化 。 3、 票 据 类 理 财 产 品 。 主 要 是 将 银 行 的 票 据 资 产
进 行 证 券 化 .银 行 负责 募 集 资 金 ,并 保 管 票 据 和 到 期
托收。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绝 大 多数 理 财产 品 的设 计 、发 行 和管 理运 营 均 由商 业 银 行 完 成 。从 近年 理 财产 品 的
4、资 金 信 托 理 财 产 I : 。类 似 于 基 金 , 由银 行 委 I U
托 信 托公 司 没 资 金 信 托 ,聘 清专 业 基 金 管 理 公 刮 为 投 资顾 问 ,投 资 于 股 票 、基 金 、同债 、存 款 等 。 5 、股 权 投 资 类 理 财 产 晶 。主 要 是 由银 行 委 托 信
发展 可 以看 出 ,商业 银彳 正 从 独立 型理 财 管 理 向 以银 i
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园墨翟墼,竺卫星堕f叁箜!圭塾垒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郑思静摘要银信理财合作作为银行与信托公司间开展的一种新型合作理财形式,是结合二者比较优势的金融创新,但在其实际运作中确有与现行法律规范不契合之处,这将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
本文拟以银信理财合作中具体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探究此类风险产生的缘由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银信理财合作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I一092-02一、银信理财合作概述(一)银信理财合作的概念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6条规定:“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简单说来涉及三个主体,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待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银行再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最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
国(二)银信理财合作的原因银信得以合作是银行与信托公司比较优势结合的结果,其深层次原因来自于制度层面,是对制度约束的反映。
圆从商业银行看,除另有规定外,其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或证券经营业务等。
故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事实上投资范围有限,一般仅限于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中交易的无风险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等。
从信托公司角度看,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银信理财合作就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产生了,一方面,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没有投资者人数少、投资金额高的限制: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进行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也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盈利渠道之一。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金融理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1. 风险管理不足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投资风险,但在产品设计和销售过程中,一些商业银行未能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性质,导致投资者可能对产品风险认知不足,从而发生投资误判。
这种情况下,一旦投资出现亏损,不仅损及投资者的权益,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 不当销售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在销售金融理财产品时隐瞒产品真实情况,夸大收益,或不合理承诺投资回报,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金融行业的职业操守,也损害了客户利益。
3. 推诿责任在金融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风险事件,一些商业银行可能采取推诿责任的态度,不愿承担责任,导致投资者权益未能得到保障。
4. 缺乏透明度目前一些金融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和透明,投资者难以了解产品的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加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5. 规范不足金融理财市场监管不完善,监管制度和规则不够健全,导致金融机构在金融理财业务中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一些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二、对策1. 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披露等方面,提前发现并应对市场风险,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加强销售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防范不当销售行为,确保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当销售。
3. 强化责任意识商业银行应树立正确的市场风险应对意识,对于金融理财产品发生的风险事件,要积极承担责任,及时进行风险补救,保障客户的利益。
4. 提升信息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产品的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从而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思考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思考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经济形势不够明朗,随着多次的银行准备金率调整和利率调整,央行实际上一直执行着相对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市场上可贷资金减少,推动了市场利率走高。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shibor的隔夜利率已经从最低时的0.8008%攀升到了8.1667%1)。
这这样的资金面环境下,加上2011年物价指数一直居高不下,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广大的资金持有人必须找到一条能实现保值升值的投资渠道,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9176款,较2010年上涨幅度为71.40%;产品发行规模为16.4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幅度高达1.34倍行,一方面是由于市场对理财需求的日益旺盛,甚至连不少公司也开始将投资到银行理财产品当。
另一方面,为抑制通货膨胀央行7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3次加息,银行存贷款利差不断减少,迫使各商业银行必须找到一条新的赢利途径。
正是由于以上主客观原因的推动,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但在市场整体繁荣发展的背后,许多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早在2009年6月,就曾有过宋文起诉渣打银行告的报道。
2010年,中国新闻网也报道过《上海法院: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多发吁加强风险防范》,根据报道,该法院金融审判庭自成立至2010年10月25日,共受理金融商事案件二百余件,主要集中在保险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和证券类纠纷,分别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34%、23%、和10%,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占收案数3%财产品作为一个新兴业务,依然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必须要引起重视。
下面,我就将简单的分析一下银行理财产品可能会引发的几个主要风险:一、收益的风险从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投向来看,理财资金主要是投向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
由于近年来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调整,使得上述市场的市场收益率其实一直在不断的调整,因此2011年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只有37款没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2011年以来的货币紧缩政策,使得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一路走俏(这也可以从2011年货币基金业绩遥遥领先股票基金中看出)。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近年来,在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显现。
银信合作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层出不穷,遍布信托产品代理发行、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信托财产托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银信合作的紧密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在产品规模上实现大幅增加,而且在合作领域及技术含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双赢。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银信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一、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银信合作发展势头十分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银信合作中涉及多家主体,多个金融市场,现有政策、法规中针对银信合作的条款比较少。
近年来,银信合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参与各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银信合作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就是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2、合格投资人选择问题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起点,相对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和千万级的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来说,门槛较低,客户群体较大,这样一来,可能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风险投资意识,造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级别的错配,使得客户以银行信誉为依托,以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
如果最终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容易造成纠纷。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银行成为单一委托人,但产品风险仍由理财投资者承担。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出现问题,投资者必然会提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责任,银行至少要承担声誉损失的风险。
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际上使客户通过银行触及到了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票据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银行能否在产品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实质和风险动态,使客户真正掌握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是银行控制法律风险的关键。
对商业银行理财新规的几点思考
对商业银行理财新规的几点思考作者:赵巍华来源:《债券》2013年第04期摘要:为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今年相继出台多项政策,规范银行理财等业务运作。
本文分析了8号文等新规出台后对银行理财业务、银行经营、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认为新规将促使银行理财业务更加规范、透明;银行将适时调整资产配置及经营模式,短期内利好债市;新规从长期看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去杠杆进程。
关键词:银行理财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流动性创造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该文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运作,要求改变理财业务中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模式,实现资金和投向的一一对应,并规定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的比例上限等。
除8号文外,监管部门今年以来还出台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等规范性文件。
此类新规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银行业经营及中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上述新规的出台,将促使银行理财业务更为规范、透明,对近年来的银行理财业务,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下面对规定中约束较大的几点进行分析。
(一)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运作模式8号文要求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理财资金池运作模式存在诸多不规范,但此模式对理财产品规模的高增速有极大促进作用。
若实施理财产品与被投资品种一一对应,会使电子系统不完善、管理能力较弱的机构的此类业务陷入停滞。
即使对电子系统建设较强的机构,也会加大成本,增加运营管理方面的难度。
更重要的是,一一对应和加强信息披露会显著增大理财产品的销售难度。
在资金池运作模式下,客户并不清楚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也就无从知晓其购买产品的真实风险收益状况,客户只能通过预期收益率和产品发行机构的声誉来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状况。
浅谈银信合作
浅谈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各种金融业务。
银行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优化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
在银信合作中,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或增加服务内容,例如银行理财产品、融资租赁等。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合作,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或其他资源优势,例如银行的资金池或银行的客户群。
同时,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合作中可以分享彼此的风险,实现风险的分散。
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拥有不同的强项和专业知识,互相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业务水平和赢得市场份额。
总之,银信合作不仅可以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和收益,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的探讨
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的探讨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重要方式。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问题,例如销售误导、风险隐患、监管不严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为市场建设提供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1. 销售误导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有一些银行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他们可能会夸大产品收益、隐瞒风险、误导投资者等手段,使得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从而导致了理财产品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
2. 风险隐患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些投资者可能并不了解产品的实际风险和运作机制,导致在购买过程中存在盲目跟风的情况,这就是风险隐患。
3. 监管不严当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银行理财产品的披露不够充分,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就是监管不严的表现。
二、解决方法1. 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和漏洞,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监管制度,严格规范银行的销售行为。
2. 提高投资者教育水平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是预防风险的有效途径。
在这方面,可以从学校、媒体、社区等多个层面进行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了解度和风险识别能力。
3. 加强银行内控管理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销售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标准和机制,严格规范银行的销售行为,打击销售误导和违规行为。
5. 提升金融科技水平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让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产品情况,提高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选择和风险把控能力。
对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及未来的思考
第 四 ,从理 财产 品结构来 看 , 券和货 币市 场类产 品 债 占 比提 高 ,已经 占到 一半左 右 。货 币市场 工具和 债券类 相
1 21 0 中 国商 业 银 行理 财 产 品整 体 发展 呈 1年
现 五大特 点
第一 ,热销 。表现 在 :市场 规模 不 断扩 大 。2 1 0 1年 ,
第二 , 非 保 本 型 产 品 ” 成 为 理 财 产 品 市 场 主 流 。 “ 2 1 年 发行 的银行 理 财产 品 中,非保 本 浮动 收 益 型 产 品 01 发行 共计 l26款 ,市 场 占比达到 了 5.5 ,较 21 年 14 86 % 00
上升 了 3 3 . 3个 百 分 点 。往 年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大 多 数 是 “ 本型” 保 ,收 益 率 较 低 ,投 资 对 象 主要 为 低 风 险 资 产 。 面对 2 1 来 强 大 的通 胀压 力 ,客 户不 再 满 足 于 3 ~ 0 1年 %
的限制 ,虽然 商业银 行 理财 产 品 的发行 规 模 在不 断 扩 大 ,
1.1 ,1 12 % 年期 以上产 品市 场 占 比同样 出现 了大 幅下 降 , 仅 占 22 % 。短期 产 品 猛增 由 多方 面 因 素造 成 的 ,一 是 .l 有关 国家政 策因 素 ,如要 求信托 公 司暂停一 切与银行 理财 业务对 接 的银信 合作产 品 ;二是 人们对 市场 的预期 ,如加 息 的预期等 ;三是 资本市 场 的不 确定性 增 多 ,一些 投资期 限短 、流动 性强 的理财产 品 ,能 最大 限度地保 护投 资者 的
2 我 国商 业银行理 财产 品存在 的 问题
理 财产 品热销 ,有 的产 品发行 规模六 七 十亿 元 ,在募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是目前金融行业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 委托贷款风险:信托公司在进行委托贷款时,需要考虑到资金安全性和风险把控,如果银行方面信用风险较高,信托公司可能会面临赔款风险。
2. 利益分配问题: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业务特性不同,两者在利益分配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如何合理分配利益,成为银信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 合作失衡问题:一些银行可能更加倾向于合作较小规模的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可能更加倾向于合作规模较大的银行,这就造成了银信合作上的失衡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严格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把控,对于银行风险较高的委托贷款,可以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降低单一委托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2. 合理利益分配: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根据各自的贡献比例,合理分配合作利益,避免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矛盾。
3. 加强信息沟通: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合作中保持平衡,合理选择合作伙伴,规避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3篇)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3篇)三人行,必有我师也。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下面是编辑给大家整编的“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较新3篇】。
银信合作篇一前不久,银监会正式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信合作业务有了一个官方的正式说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要求银行将之前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所有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全部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同时要求大型银行按11.5%、中小银行按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同时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
银信产品或将回归《通知》的正式出台,对于银行来说,确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相对于月余前窗口指导下的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产品而言,此次的《通知》已松动了很多。
不再是简单化的、一刀切似的全面叫停,而是允许此类产品的存在,只是需要纳入监管而已。
银信合作产品是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出现的,但事实上银行普遍用银信合作产品作为掩护,来对外发放贷款,并以此来规避贷款额度限制。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已经突破了2万亿元,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加上原定的7.5万亿元信贷规模,全年实际信贷规模超10万亿元将是铁板钉钉的了。
如此大规模的计划外信贷增量,将使得国家经济调控政策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加后期的调控难度。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一改全面叫停的做法,而是将银信合作产品纳入了信贷规模的监管,这一方是出于对创新业务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违规做法的叫停。
事实上给了银信合作产品“一线生机”。
银信合作产品应该还会重出江湖。
因为此类产品对于银行而言,还是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的。
银信合作产品属于低风险、高收益产品,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为数不多的能够吸引客户的品种。
因此从培育客户这一角度出发,银信合作产品还是需要存在的。
但是可以预期的是,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必然会急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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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几点思考朱睿目前,我国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银信合作产品、结构型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型产品。
结构型产品通常挂钩海外市场的利率、汇率、商品、基金等,属于衍生品类型,在预期收益较高的同时伴随着较大风险。
货币市场型产品主要投资对象为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低收益产品。
而银信合作产品往往兼具以上两类理财产品优点,收益较高而风险可控,这类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4%-7%之间,远高于同期限其他理财产品,因此在近两年时间内获得迅速发展,成为银行人民币理财中的主导品种。
2010年以来,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快速增长,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银行应对信贷规模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
为防止此类产品大幅增长对信贷调控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及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7月初,监管部门通知信托公司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
这对于银行、信托公司、理财产品投资者和信贷企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基本特点2005年9月2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促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在这一政策推动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于2005年底出现。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将理财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一类理财产品。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方式可以分为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证券投资、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和组合投资等几种类型。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可以发挥商业银行在客户、渠道、网络、信用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弥补信托公司募集资金能力不足的缺陷;而信托公司在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的投资能力又填补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空白,降低了个人进入信托领域的门槛,丰富了金融市场投资品种。
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相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有以下两方面优势:一是投资范围广泛,既包括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又可投资于债权和股权。
二是投资收益较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共有1737只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其平均到期收益率为2.8%。
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收益率为1.7%,新股类理财产品为1%,有的产品甚至出现负收益。
相比较而言,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收益最高,1年期的实际收益率通常在4%以上,远高于其他类理财产品收益。
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受到了投资者的普遍欢迎,成为暂停之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主打品种。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快速发展的原因从近几年发展的总体情况来看,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的变化同信贷调控政策的松紧程度密切相关。
在宽松货币政策下,企业的资金需求基本上直接通过银行贷款满足,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一般相对较小。
而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信贷规模受额度限制难以扩张,为维护客户关系,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银行转而借道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这种资金支持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信贷资产转让,银行将其存量贷款通过信托公司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银行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专项用于置换存量贷款;二是信托贷款,银行通过理财计划将募集的资金交给信托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
今年上半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大幅增长。
前6个月,北京地区5家信托公司累计发行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1614亿元,同比增长215.7%;截至6月末,5家信托公司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余额2339亿元,同比增长135.8%。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出现成倍增长的原因,就在于货币政策的变化。
去年上半年实行的是宽松货币政策,银行贷款额度充足,无须通过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就能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而今年上半年,银行贷款额度受到控制,企业部分资金需求通过正常贷款无法得到满足,只能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使得该类理财产品规模大幅增长。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对监管带来的挑战(一)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规模过快增长加大信贷调控压力为控制贷款规模过快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自去年四季度开始,国家对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导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据监管部门统计,2009年9月末,银信合作理财图1 2010年上半年银信合作产品发行情况 (单位:只)产品规模尚不足6000亿元,今年4月末已扩张至1.88万亿元,今年上半年或已超过2万亿元,其中近7成属于信贷类理财产品。
在当前情况下,信贷类理财产品的过快增长不利于实现信贷规模控制目标,会影响国家信贷政策的实施,加大信贷调控压力,影响整个宏观经济平稳增长。
(二)信贷资产表外化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对银行来说,银信合作理财业务是一种中间业务,银行收取的是托管费,通过这种模式发放的信贷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
因此,此类信贷资产不受银行资本金要求限制,银行也无须为此类信贷资产提取风险准备金。
另一方面,虽然贷款已转出资产负债表,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虽然目前尚未有信托贷款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出现,但是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则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对投资者来说,银信合作业务资金运用领域主要为基础设施行业,风险相对较低,但是部分产品如投资权益类金融产品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其蕴含的风险较大,并且难以保证银行经办人员能够充分向投资者揭示其潜在风险。
(三)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监管经历了从引导规范到暂停的过程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不利影响以及潜在风险的存在,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该类产品的引导和规范。
从2008年开始,银监会先后三次部署专项调查,并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持续检测。
2008年12月14日,银监会下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对银信合作的信息披露、参与各方权利与义务、风险揭示与控制等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2009年12月14日,银监会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明确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对接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资金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对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强调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的主导地位,并对银信合作受让信贷资产、权益类投资和政府平台投资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9年12月23日,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在适度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信贷规模受额度限制难以扩张,为维护客户关系,满足企业资金需求,银行转而借道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方可将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转入方同时将信贷资产按相应权重计算风险资产,并计提相应的风险拨备。
今年6月1日,银监会紧急召集银信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12家信托公司开会,要求其压缩规模、放慢增速。
尽管如此,6月份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仍呈大幅增长态势,当月发行规模约为7800亿元,环比增长近30%。
因此,监管部门不得不于7月初叫停该类理财产品。
暂停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一)收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渠道,影响理财业务收入一方面,在当前海外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复苏甚至持续恶化的条件下,暂停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使得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渠道明显收窄,货币市场将成为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场所,导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下滑,影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竞争力。
另一方面,在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中,银行的收益表现为托管费、销售费和管理费收入。
一般情况下,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这部分收入要高于债券等货币市场类产品。
以浦发银行信托类产品和货币类产品为例,其个人专项理财产品2010年第八十二期信贷盈计划管理费用达到1.898%/年,而2010年第十七期汇理财稳利系列Y1计划的管理费用为0.44%/年。
暂停银信合作理财业务,会对银行理财业务收入带来不利影响。
(二)对信托公司的影响则因其规模不同而有差异对于信托公司来说,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属于其“通道”业务,是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个平台。
在此项业务中,银行由于掌握客户、项目资源,控制产品设计、销售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因此处于主导地位。
而信托公司则比较被动,再加上服务差异化程度较低,服务价格竞争激烈,议价能力弱,收取的费率也很低,手续费约为3‰至5‰。
据监管部门统计,从2008年到2009年,信托公司整体规模虽增长翻番,但银信合作业务的利润贡献率却呈下降趋势,其利润贡献率仅占10%左右。
尽管如此,对于部分规模很大的信托公司来说,由于可以通过“以量补价”扩大业务规模来提高业务收入,银信合作的暂停对这些公司来说影响较大。
而对于小信托公司而言,银信合作业务规模较小甚至没有开展,暂停此项业务对其影响则相对较小。
(三)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于信托理财产品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投资起点设定为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这种投资方式比较适合于高端客户,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门槛则过高。
而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这样,普通投资者就可以通过银行发行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信托计划,拓宽投资渠道。
暂停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切断了普通投资者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的通道,使其无法享受信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
(四)影响信贷市场利率水平暂停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切断了银行在信贷额度外借助信托平台向企业提供资金的通道,减少了市场资金供给规模,在资金需求依然旺盛的情况下,企业可用资金的减少会直接抬升信贷资金利率水平,提高企业资金成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责任编辑:王祎相关政策建议第一,实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使信托公司现有各类业务与净资本挂钩,即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不同的系数进行调整,以此调整信托公司业务结构,限制信托公司过度扩张规模,控制合理的杠杆率,确保市场平稳发展。
第二,监管是创新的原动力,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暂停切断了银行借助信托公司向企业提供资金的途径,在企业资金需求旺盛的情况下,相同用途的新产品或将出现。
建议监管部门关注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变化,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创新发展,提高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提高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缓解银行贷款增长过快而累积的风险,为银行信贷资产表外化提供合规渠道。
第四,密切关注存量信贷类理财产品风险状况。
在信贷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有不少是银行的长期项目,比如一个7年期的项目,银行可通过滚动发行7个1年期项目满足企业资金需求。
暂停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就会使项目的后续资金无法注入,导致可能出现“烂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