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监控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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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稽查制度

为了维护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良好秩序,监督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保证和促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稽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收费站值勤人员执行收费标准、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值勤人员进行批评指正,维护收费纪律的严肃性。

(二)检查文明值勤情况,督促所有值勤人员按规定着装,仪容整洁、举止端庄、持证上岗、挂牌服务。检查文明用语和普通话运用情况,检查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三)对收费保卫人员进行稽查,查看在岗值勤情况,是否严守岗位,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能否协助收费员做好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工作,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四)查看收费站、收费亭周围的工作秩序、环境卫生。

(五)检查收费站各项规章制度,如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执行情况,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

(六)对过往高速公路的驾乘人员进行抽查和询问,检查通行费的缴纳情况,征求驾乘人员对收费工作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检查各站监控室运作情况,监控人员执行制度、履行职责,在岗在位及工作情况,是否切实发挥了对收费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

第二条稽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收费稽查工作由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各收费站按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一)管理处成立收费稽查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收费站的收费稽查工作,并按计划对收费站进行直接稽查,也可组织站与站之间的互查或联合稽查。管理处组织的稽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夜间稽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二)收费站稽查由站长负责组织实施,成立收费稽查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稽查员。稽查小组按规定要求进行稽查,也可组织中队与中队之间的互查。收费站组织的稽查,每月每班次不少于两次。夜间稽查每月不少于3次。

(三)收费科、收费站是收费稽查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收费工作存在的问题,确定稽查重点,集中力量加强稽查。

(四)为提高稽查效果,稽查时要做到不预告、不定点定时、不形成规律。

第三条稽查登记与处理

一、稽查登记

各级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准确详细地填写稽查工作登记簿,否则视为没有进行稽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稽查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罚。

二、稽查处理

(一)对内部收费人员的处理

1.收费人员个人或与他人合谋贪污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除退赃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或开除。

(1)收费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故意不收或少收通行费。

(2)收费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倒卡车辆提供方便者。

(3)违反票据规定,擅自挪用通行费款者。

3.上岗期间携带私款者,除没收其私款外,并处以私款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4.对驾乘人员不要的票据,不盖作废章的,处票据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章车辆的处理

1、对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闯关、的车辆,在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补交通行费。

2、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逃缴、漏缴通行费的补交通行费差额,并处以通行费2倍罚款。

3、使用伪造的通行票,没收全部伪造的通行票,数量巨大的,报上级机关处理。

第四条稽查专题会议

荣乌高速公路沾化管理处定期召开稽查工作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带有共性的或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有关收费稽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每月汇总通报一次;收费站每月汇报讲评一次。处将稽查工作情况作为考核收费站年底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年终先进单位的评比挂钩。

第五条稽查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熟悉收费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强化法制和政策观念,端正稽查工作态度。

(二)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稽查办法,不漏班、不漏点、不漏查、不走过场。

(三)稽查人员在询问驾乘人员时,必须按规定着交通标志服,持《行政执法证》,携带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举止端庄,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四)稽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发现的问题不迁就,不掩盖护短,查处得当,纠正及时,切实达到稽查工作目的。稽查人员若偏袒被稽查人员,或掩盖其错误事实,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稽查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稽查记录登记簿。

(六)稽查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此处替换为收费稽查处罚标准)

收费稽查处罚办法

为加强收费管理,杜绝违章违纪,确保收费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遵章守纪

严格执行上级的收费政策、有关规定和办法,自觉遵守收费工作各项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违者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收费人员个人或与他人合谋贪污车辆通行费的,经查属实,除退还赃款外,一律予以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收费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故意不收或少收通行费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调离收费工作岗位,并处3-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收费人员出售废票、假票,倒卖通行卡(票),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调离收费工作岗位,并处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收费员私放车辆的,除责令补缴应缴通行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五)收费员上岗期间串岗、睡岗,擅自离岗、空岗的,每次罚款20元。临时离岗应事先得到中队长同意,落实顶岗人员后方可离岗,同时通知监控做好记录,并按时返回。违者每次罚款20元。

(六)收费员擅自移动或故意遮挡监控设施,逃避监控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擅自关闭收费、计重设备的,每次罚款100元。

(七)在收费亭内吸烟、会客、阅读书籍、报刊,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八)收费员上岗期间吃零食、干私活,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20元。

(九)未经批准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违反规定的随身物品上岗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没收物品,交由站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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