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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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编号:******

****年**月

目录

1、总则 (1)

2、编制依据 (1)

3、工程计量规定和程序 (1)

3.1工程计量规定 (1)

3.2、工程计量程序 (1)

4、工程款支付规定和程序 (2)

4.1、工程款支付规定 (2)

4.2工程款支付程序 (5)

5、计量与支付监理工作流程 (6)

计量与支付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工程的堤防及相应的护坡、护岸、建筑物、交通工程等规定的的监理人的计量与支付管理工作。

1.2本细则所称计量支付是指在工程施工中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实际量测与度量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检测、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工程支付签证。本细则将根据工程项目进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2、编制依据

2.1国家、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

2.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等其它合同文件

2.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

2.4发包人或建管单位下发或要求的计量与支付管理规定等;

2.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

3、工程计量规定和程序

3.1工程计量规定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25日前,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现场工程量签认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承包人申请支付的工程量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1经监理人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1.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1.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4工程量数据必须具有可追溯性,计算依据合理,计算方法正确。

3.1.5在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2、工程计量程序

3.2.1承包人提交的现场工程量签认表和有关计量资料首先由标段监理工程师审

核,并签署意见。

3.2.2标段监理工程师审核完毕,交由监理部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2.3监理人审核严格按照上述工程计量规定的条件执行。

3.2.4监理部造价工程师审核完毕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将现场工程量签认表和有关计量资料提交建管单位逐级审批。

3.2.5最终审批意见由监理人转交承包人,承包人据此进行支付申请,提交监理人审核,进入监理人工程款支付审核阶段。

4、工程款支付规定和程序

4.1、工程款支付规定

工程款支付类别包括: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价款月支付、工程变更支付、计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完工结算、最终结清和价格调整。

4.1.1工程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不含备用金)2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6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40%。

2)第一次预付款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待国家资金到位后,履行工程预付款拨付手续,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二次预付款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待国家资金到位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

4)工程材料预付款由承包人按照经监理人审核后的主要材料进场费用价款的80%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材料预付款担保,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

5)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2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80%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F

2—F

1

)S)(C—F

1

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

(不包括备用金);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

—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1

金)的比例;

—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F

2

金)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4.1.2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承包人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的支付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进行计算,并在每月

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出支付申请,该申请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价格调整金额;

4)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5)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3条规定执行;

6)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4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7)扣留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

款证书,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

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

4.1.3工程变更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监理人应依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

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4.1.4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日工系指零星项目。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

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零星工作计价子目及其单

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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