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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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一、基本案情

【事件·地点】公元4299, Newgarth联邦共和国.

【被害人】洞穴探险爱好者Whetmore;

【被告人】Whetmore的四个探险伙伴,被指控谋杀Whetmore

【法律】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事实】Whetmore 和四个探险伙伴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地下大溶洞探险,发生山崩,洞穴出口被堵死。——探险协会、联邦政府、医生、地质学家、工程师及工人营救,山崩再次发生,营救人员10人丧生。——被困第20天,探险者和营救人员取得无线电联系。他们的食物和水用尽,询问营救人员得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解救他们,询问医生得知他们活不过10天……再询问医生是否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人能活过10天,医生不情愿地做出肯定答复,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通讯中断——第32天,探险者获救,但Whetmore已被伙伴杀死并分食了。

“食人经过”:Whetmore提议食人,并建议用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其他人觉得过于残酷,开始不愿意,后经外界无线电联系后才同意。然而,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Whetmore时,一名被告人主动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就掷骰子的公正性表态。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投掷骰子的结果对Whetmore不利,他随后就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有诸多例外。我们不会认为根据死刑命令处死死刑罪犯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同样,遭遇重大人身伤害进行自我防卫时杀死加害者不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战争状态下我们的士兵击毙敌军的行为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在某些地方施行安乐也不认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是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这些都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我们严格按照字面执行法律,就会

得出必须绞死执法者、自我防卫者、军人和医生的荒唐结论。这些例外表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做必要的限缩解释。所以,声称应该机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宣判的观点没有考虑案情本身的特殊性,对法律自身暗含的限制没有进行深入的权衡,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法具有规范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包括两种模式:授权性的可以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和义务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

(5)强制作用,是说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结合本案,探险者曾经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法律在此丧失了指引的作用。当然,法律在这里更加丧失了评价、预测和教育的作用。普通民众对于他们的同情使得有罪判决不能反映社会的真实评价,极端环境下的非常选择也不能作为他们以及一般公众的日常选择。同样,有罪判决也不能阻止今后在类似环境下的行为。这种强制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证明,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

在本案中,法律完全不能发挥五个方面的功能,法律在此完全失去了效用,本案与前文提到的四种例外情况相同,应当视为法无明文规定,宣告无罪。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无论我们对人性怀有多高的期待,我们都必须承认,在面临现实死亡威胁的情况下,一个人的死亡总好过五个人的死亡。这是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的计算,但绝不能说不是一个道义上

的正确决断。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就是道义。比如这里一个人的死亡好过五个人的死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这种情形规定了“最大最小值规则”。“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指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即使对于被杀的Whetmore来说,这也是他除此之外最优的结果。我们可以想象,四人生存下来被营救后,出于道义或者出于责任,都会给予Whetmore 的家属一定的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的结局也比五名探险者全都饿死的结局好。

有人从人性的角度反对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他们认为不可杀人是人性的基本要求,紧急避险不能危害到人身安全。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我们认为人身相对于财产具有优先性,毕竟人身而非财产才是我们生存最优先的基础。但是从来没有依据可以说明,不可杀人是人性的基本要求。这只不过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我们这个温情脉脉的社会赐予我们的礼物,它可能是美酒,也可能是毒药。科幻作家刘慈欣写作的《三体》中,人类失去地球家园后,幸存的人类感叹“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当然这里的“人性”是被过分美化的人性。

最近看到很多爱狗者的报道,对于吃狗肉或者他们认为是侵犯狗的行径,动辄声讨,甚至发展到拦路堵车和人身骚扰。这样的行为在高度发达的西方人看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很多人看来纯粹是没事找事,人权尚未声张,何谈狗权维护?所以我们一般而言的人性是被美化的,而真正根植于我们内心的对于生存的渴望才是真正的人性。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三部分的第七命题说的很对: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对于人类,竭力生存才是最本质的人性。

对于极端情况下的人类而言,吃人从来不是人性的障碍。历史上有很多这样我们不愿面对但又不得不面对的惨淡现实。

所以,在极端的情况下,选择紧急避险的四位被告有充分的理由,应该宣告无罪。

有些意见认为紧急避险的适用可能导致以后类似情景下的滥用,从而对社会的秩序造成危害,并引用饥饿不可盗窃食物的判例来佐证。我认为这完全没有类似之处。在我们正常的文明社会中,一个人的饥饿从来与本案中五位遇险者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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