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洞穴奇案》五个观点整理
《洞穴奇案》概要案情简介“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泄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苴他四人。
威特摩尔(Whetmore)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murder)被起诉。
”——萨伯著陈福勇张世泰译:《洞穴奇案》三联书店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郝晋彬整理)特鲁派尼法官的陈词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详细的案情回溯,第二部分是他对于本案所做岀的自己的判断,即一一被告有罪,但应当获得行政赦免。
首先,在案情回溯中,他对于洞穴探险谋杀案的案发过程做了细致入微的陈述:纪元4299年五月的一天,五划洞穴探险爱好者来到了一处岩洞。
在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朋,石块封住了洞口。
然后由于他们五人没有按时回家,洞穴探险协会在事发后不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展开了救援工作。
但是由于在救援过程中仍然不断发生山朋,所以救援工作相当缓慢。
与此同时,他们并没有带够足够的食物,以使他们能够支撑到救援成功的那一天。
之后,被困者通过无线电取得了与救援队的联系,并且由于威特莫尔提岀了通过抽签牺牲一人而保全其余四人的方法,所以被困者就能否这样做而向救援队中的医生、官员、法官甚至神职人员进行了咨询,但是得到的答复只有沉默。
之后,被困者便终止了与救援队的联系。
其余四人起初不愿接受威特莫尔的提议,但是在与救援队的对话无果之后,他们接受了,而且还反复论证了公平性。
在掷骰子开始前,威特莫尔拒绝了这一做法,但是最终他也认同了公平性。
最终的投掷结果对他不利,所以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陪审团对于案情做出了特別裁决,而把裁决被告有罪与否的工作留给了法庭。
最终初审法庭裁泄被告犯有谋杀罪,判处绞刑。
然后,陪审团成员与初审法官一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减轻刑罚。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南审)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正方: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黑暗中的本能,鲜血的赌局,绝境中的求生。
洞穴里囚禁着两重思想的困境。
第一重困境,求生的本能能否逾越理性与文明的边界。
人类社会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人文背景下孕育出形式各异的法系。
但跨越差异的共同是对于生命的尊重与保障。
洞穴里,受害人威特莫尔从来没有在实质上侵犯过任何人,不存在任何被防卫致死的合理解释,却依旧遭到了残忍的杀害与分食,在任何法系都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即便是原文中的架空世界也依旧是先判有罪而后讨论是否推翻原判。
被告们饥饿吗?应该是吧,但自己的指头末梢、身体上冗余的脂肪在此时都可以提供坚持的理由,何以用他人的性命为自己续命,再以饥饿开脱。
被告们焦虑吗?应该是吧,但退却一万步,选择订立野蛮血腥的所谓契约,也应该风险自担,凭什么要拉着别人替自己分担风险?这毫无疑问是暴行,是谋杀,是自私驱使下的恶。
何以自言清白,又何以高呼无罪?第二重困境,人类社会对边界、对规则、对法律的信仰究竟应该坚守到何种程度。
我们曾对诸多事物萌发过信仰,对神秘的盲从催生了忍耐、压抑与禁欲,对金钱的痴迷诱发了享乐、贪婪与疯狂,但对法律的信仰,却推动了文明社会的进程。
维特摩尔最后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要不我们再等等。
他退出了那份野蛮的契约,在悬崖边上往文明的故乡退回了一步,退回到法律的框架下,退回到文明人的坚守上。
可然后呢,他被杀害分食,却无人因此有罪。
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
无罪判决却向社会宣示,为了保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
每个人都不过是天平上50g一枚的砝码,可以被随意累加或去除。
而人类亲手毁灭了关于正义关于公平的所有努力。
倘若法制之下的人民得不到保障,倘若肆意与残暴拥有了名曰紧急情况的烟幕。
这便是魔幻现实,是法的荒诞,好似文明的窗户被捅穿了洞眼,而蛮荒时代的风再次吹来。
在那时,法的门前不再有人驻守,法的脚下将从此布满荆棘。
作为法官,我方仍然要坚定的说出被告有罪。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资料一、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浅析洞穴奇案的一种无罪观点
浅析洞穴奇案的一种无罪观点作者:黄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1期摘要“洞穴奇案”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认为该案中的被告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宣判无罪。
首先,该案中的“吃人约定”符合当时情境下公平正义的需要;其次,被牺牲的利益应为被害者选择撤回同意而退出约定的权利,而非其生命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被害者被杀害是对约定的执行,而非紧急避险行为本身,而对一个公平正义约定的践行也应是正义的;最后,无罪判决在利益冲突上具有更好的可接受性。
因此,本文提出一种无罪观点,以期探讨。
关键词紧急避险公平正义限度可接受性作者简介:黄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1.109一、引言“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提出的假想公案,其案情可简述如下: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短期内无法获得救援。
水尽粮绝之时,威特莫尔提议掷骰子决定吃掉其中一人,并得到大家认可。
但在掷骰子之时,威特莫尔想撤回其同意的意思表示,遭到其余同伴的反对,但威特莫尔对由他人代替掷骰子的公平性没有异议。
最终,根据投掷结果,威特莫尔被吃掉。
在获救后,生还者被指控谋杀罪。
①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是:生还者是否有罪?在分析之前,必须要认识到这一案件的特殊性,比如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情境等,任何太多依赖具体法律条文的解说都将陷入无底洞,从而失去对该案件进行讨论的必要和乐趣,也将无法体会到法律推理的弹性。
本文试图在“吃人约定”的有效性及紧急避险的视角下提出一种无罪观点,以期探讨。
二、“吃人约定”的有效性分析必须承认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以生命为代价进行任意约定,因为生命具有无价性。
但该案建立在极其特殊的情境之下,即吃人是保证继续存活的唯一选择。
当威特莫尔通过无线电通讯对“吃人约定”的可行性进行询问时,法官、官员与神父的沉默便说明在那一刻,既有的法律、制度与宗教都选择了回避,又如何能在事后对约定的有效性指指点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观点一: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观点二: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观点三:不参与判决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法官用法律精神(或目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背这一前提的。
观点五: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观点六:资产有罪判决的道德启示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七:无罪设身处地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但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抽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审判处以绞刑.对于这样的判决,法学界的观点自然也为此产生争议分为了主要的两派,有罪与无罪.1、第一派的观点是无罪推定.按照“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强奸案,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给了她一个选择.给这四人的选择类同:杀人或饿死.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但对于本案威慑并无作用.因为面临本就处于生死攸关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人们报复提供有序的解决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明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很明显,要惩治的杀人犯是有恶性目的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既然杀人者是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而且刑法的威慑与报复在此也毫无意义.那我们为何还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价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2、第二派的观点支持有罪判决.这是一种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饥饿同样也不能成为杀人为食的理由?或许对于最开始的立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法律,并忠实执行.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判决的道德启示.判决所影响的并不仅是这四个人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解决.确实,探索其杀人缘由,这四个人或许并没有犯罪意图,按照探究立法精神的原则,人们好像确实不应给予惩罚.但是,法律所要做的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并非对心灵进行探究,百家笔记网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带来的实际伤害.很明显,对心理免责事由的承认只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以后任何人犯罪只要找一个令人同情,迫不得已的理由就可以减轻罪行.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迫害.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论这个白纸黑字如何,我们都会形成一个所谓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如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或许还不够具体,甚至有些与实质的“法律”相去甚远.法律并不是主观人为规定出来的规则,比如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看见太阳就要处死”或者是“每年给国家上缴三千亿元”之类的法律,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没有意义,甚至阻碍社会,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门提出如此的法案,也会被推翻.可想而知,法律的条文并不是人为主观的随意规定.那便可以大胆推测,或许这个世界上会有一部所谓的“终极法典”,就好像所谓“终极物理法则”一样,它的本质极其简单,但却在万物的表现上又纷繁复杂.而人类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不断地通过不同立场的博弈,不断接近这部“终极法典”而这部“终极法典”是要有一个目的性的,一定是要符合为人服务的原则,或许按许多人的观念,这个目的性是维持公正,但更本质一些,应该是维护效率.毕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对意图探究来进行免责或许对这四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但对于整个法律界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降低判定意图的成本之前,或许都是如此吧.。
洞穴奇案的刑法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五人因山崩而被困于洞中,没有任何食物可以维生,因此甲乙丙丁四人将A杀死来作为食物维持他们四人的生命,最后甲乙丙丁四个人获得了解救。
这个案子中反映的问题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甲乙丙丁通过对A一个人的牺牲来获得生命的延续是不是应该得到法律的宽恕,获得无罪。
首先,我认为,在本案中,甲乙丙丁四个人应该是有罪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虑从宽。
诚然,通过对一个人的生命的牺牲来获得其他四个人生命的延续,在利益的衡量上来说是值得的。
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甲乙丙丁四个人的行为损害的是“生命权”,所以很明显构成了犯罪。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
我们的法律保护的是生命,你的生命由法律保护,别人的生命也由法律保护,而且为了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并且这种保护是强制性的,不以几个人的约定或个人意愿而消失或降低。
为虽然本案的情况比较艰难并难以承受,如果不杀死A大家就都要死,但法律是否就应认为“人在极度艰难的情况下就可以取人性命”呢,至少我认为法律不会允许、也不应当允许为了自己的生命就损害他人的生命,否则人与野兽又有何差异呢,法律要保护、维持这种差异,这是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用途之一。
同时,法律也应该考虑某些极度特殊的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这一点《刑法》通过”罪责适应原则“体现在“量刑制度”中,《刑法》规定了各种可以降低、免除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该情况中,法律还允许损害比生命低一层的法益如健康、财产,比如可以抽签噶块肉,这体现在民法、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中)。
本案中,因为情况特殊,涉及到紧急避险方面的法律问题。
现代法中,为保全生命权,自然人有权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即便由此对他人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外的人身权造成侵害,也可在民法、刑法上构成免责事由;行为人甚至对危及生命权的不法侵害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措施。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南审)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正方: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黑暗中的本能,鲜血的赌局,绝境中的求生。
洞穴里囚禁着两重思想的困境。
第一重困境,求生的本能能否逾越理性与文明的边界。
人类社会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人文背景下孕育出形式各异的法系。
但跨越差异的共同是对于生命的尊重与保障。
洞穴里,受害人威特莫尔从来没有在实质上侵犯过任何人,不存在任何被防卫致死的合理解释,却依旧遭到了残忍的杀害与分食,在任何法系都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即便是原文中的架空世界也依旧是先判有罪而后讨论是否推翻原判。
被告们饥饿吗?应该是吧,但自己的指头末梢、身体上冗余的脂肪在此时都可以提供坚持的理由,何以用他人的性命为自己续命,再以饥饿开脱。
被告们焦虑吗?应该是吧,但退却一万步,选择订立野蛮血腥的所谓契约,也应该风险自担,凭什么要拉着别人替自己分担风险?这毫无疑问是暴行,是谋杀,是自私驱使下的恶。
何以自言清白,又何以高呼无罪?第二重困境,人类社会对边界、对规则、对法律的信仰究竟应该坚守到何种程度。
我们曾对诸多事物萌发过信仰,对神秘的盲从催生了忍耐、压抑与禁欲,对金钱的痴迷诱发了享乐、贪婪与疯狂,但对法律的信仰,却推动了文明社会的进程。
维特摩尔最后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要不我们再等等。
他退出了那份野蛮的契约,在悬崖边上往文明的故乡退回了一步,退回到法律的框架下,退回到文明人的坚守上。
可然后呢,他被杀害分食,却无人因此有罪。
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
无罪判决却向社会宣示,为了保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
每个人都不过是天平上50g一枚的砝码,可以被随意累加或去除。
而人类亲手毁灭了关于正义关于公平的所有努力。
倘若法制之下的人民得不到保障,倘若肆意与残暴拥有了名曰紧急情况的烟幕。
这便是魔幻现实,是法的荒诞,好似文明的窗户被捅穿了洞眼,而蛮荒时代的风再次吹来。
在那时,法的门前不再有人驻守,法的脚下将从此布满荆棘。
作为法官,我方仍然要坚定的说出被告有罪。
洞穴奇案-五位大法官的观点总结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Truepenny CJ.)①尊重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例外。
②判决有罪,但是应请求行政赦免。
③“唯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福斯特法官(Foster J.)①“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②实定法缺乏管辖权,本案裁决应依据自然法。
③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④实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根本指向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⑤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应适用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生死协定)。
⑥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的本身。
⑦刑事立法的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罪。
⑧法院受法律的约束,它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立法者的意志。
唐丁法官(Tatting J.)①质疑自然法的管辖权何时产生。
②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无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③所确立的自然法内容颠倒是非。
④合同法比刑法具有更高效力。
⑤被害人无反抗权。
⑥刑法包括威慑、报复、矫正多种目的,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⑦饥饿不是盗窃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借口。
⑧判决是一种两难,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论证缺乏知性的健全。
基恩法官(Keen J.)(一)司法与行政: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
(二)司法与立法: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立法至上原则引申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三)“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
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篇一:《洞穴奇案》讲述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山洞,在弹尽粮绝的生命危急之际,决定通过抽签选择其中一人吃掉,但临近抽签时,提议的威特摩尔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然进行了抽签,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选中,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关于这个假想公案,14名法官提出了14种观点。
其中关于4名被告有罪或无罪的结论虽然简单,但细读书中虚构的14位法官各自就罪与非罪阐述的理由,将情与法的矛盾展现的淋漓尽致。
从书中法官所阐述的观点中,可以总结出3个争议焦点。
一是生命的价值问题;二是本案四名被告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这个假想案,我们不能单纯从一种角度进行思考,且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中,我们也无法得到统一的答案。
这本书也并非是让读者赞同或者反驳某一观点,而是学会接受这些观点,明白事物的多样性,从而养成一种思辨的素养,走进去看,走出来想,冷静理的思辨,包容豁达的总结。
如同萨伯在序言中说:“这个亲例告诉我们的,是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假思索的从中得到什么”。
篇二:《洞穴奇案》这本书通过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案,巧妙地引出了法律、道德、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
在书中,富勒设计了一个极端情境:五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面临食物短缺的绝境。
为了生存,他们投票决定牺牲其中一名体弱者以保存其余四人的生命。
案件被带回文明社会后,法官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抉择。
从法律角度看,这无疑是一起谋杀案,应受法律制裁。
但深入思考,这些探险者在绝境中做出的选择,又似乎带着一种“必要恶的意味。
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当法律与人性、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更有趣的是,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多样性。
这启示我们,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道德观念进行灵活解读与适用的工具。
《洞穴奇案》不仅是对法律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人性、道德与社会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洞穴奇案》这本书在《洞穴奇案》中,每一位法官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词语,并且富有深度的诠释了该词语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的论证效力的法律事实,无论是作出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的法官,都充分的体现了自己独立的“思想的能力”,所以本书的着重点不是案件本身,而是这些审判案件的大法官们对判决的司法陈述而反映出的法哲学,1.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在陈述了特别裁决中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即整个案情)后,认为法律条文不能因为同情心而存在例外,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因为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应该被判处死刑,所以他认为被告有罪,但他同时强调可以利用行政赦免来减轻法律的严苛而不损害法典的字义和精神。
2.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进行司法陈述,他认为如果法律迫使人们作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并且只能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时,法律就不再彰显正义,他先假设本案所处的环境不适用实定法而适用自然法时,根据自然法的原则,他们应该无罪,再假设本案适用实定法时,虽然违反法令字面含义,但是“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也就是说法律的精神大于字面含义,因此他认定被告无罪。
(以自然法为依据很荒谬,不切实际,很难推导结论,仅仅推理方式合理)3.唐丁法官认为饥饿不能作为杀人的理由,面对这个法律与道德两难的案件,他发现任何一个支援本案决定的考虑都被一个导向完全相反考虑所制约,所以他宣布不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唐丁法官不能将感性与理性分开来审理案件,当他倾向于有罪判决时,又因为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救援队员的生命换来的而陷入矛盾,也就是说他的感性与理性处在完全相反的方向,互相矛盾,我认为他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一个合格的法官应该充满理性,根据案情事实和法律精神法律条文来进行合理的推理,审理案件,作出判决,而不是被自己的感性与理性的矛盾所迷茫,从而不负责任的放弃本案的审理)4.基恩法官认为是否特赦和道德问题是无关法官值责的问题,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所以他会尊重自己的岗位,他认为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因为被杀的人是无辜的,他并没有对其余的人产生威胁),应该维持有罪判决。
洞穴奇案——福勒五个观点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富勒的五个观点kin g (2010年8月25日15:29) | 评论(0) 富勒的五个观点富勒通过构思这个虚拟案件,然后提出了如下五个观点:1. 尊重法律条文----特鲁派尼法官---有罪判决2.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无罪判决3.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弃权4.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有罪判决5.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无罪判决结论: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观点一,特鲁派尼法官强调了法律条文的重要性,"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认为不能因为同情而允许超越法律条文的例外存在。
但同时,他也注意到了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因此建议寻求行政赦免。
这样做一来可以维持法律尊严,二来正义也得到了维持。
观点二,福斯特法官认为有两个理由可以证明被告无罪:一是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实定法应该建立在人类共存的基础上,以领土为基地的管辖权,其前提是人类共存,该案中被告所处的并不是这样的状态,而是一种"自然状态"。
因此,法律原原则并不能适用于本案。
二法律精神重于法令文字。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任何实定法都应该根据它的目的,而不是法令文字来解释。
本案的情形适用自我防卫的免责。
观点三,唐丁法官先是反驳了福斯特法官的看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假说并不能在本案中成立,在福斯特的观点中蕴含着这样一个规则: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谋杀的法律。
这个原则一旦得到承认,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订立有效的契约来杀人。
针对福斯特法官所提出的法律的目的,唐丁法官认为本案中的自我防卫并不适用,因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
洞穴奇案判决书小组总
洞穴奇案判决书“洞穴奇案”是法理学家富勒发表在《哈佛法学评论》的假想公案,此案一度引发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若我们四人为审判该案的大法官,我们将作出如下判决:判决四名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决理由如下:1、立法者创造了法律,法律就是要社会成员予以遵循与执行,社会成员的遵循与执行又使得其利益得到维护,使得法律被赋予至上的尊严。
在本案中,被告四人的行为客观上有犯罪事实,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而且,在此案中,刑法的违法阻却事由均不能适用,具体分析如下:在本案中,被告以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在本案中,被告四人与受害人处于同一危险环境中,通过牺牲他人生命来保全自己生命,五人的生命权都是平等的,因此,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不符合紧急避险设立的本质。
被告四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因为根据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来看,本案中,受害人威尔默特并没有对被告四人进行不法侵害,所以也就无所谓正当防卫一说。
此案中,被告受害人承诺的抗辩也不能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虽然承诺者对其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但对于人身的权力,只能承诺到轻伤以下,即使被害人承诺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且出于自己的真实意志,加害人剥夺他人生命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四名被告杀人具有杀人的客观事实与主观故意,且没有阻却违法事由,四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
2、从人的生命的价值来看,生命是没有贫富贵贱之分的,生命的价值也是无法衡量和比较的,不能简单的以四大于一来判断四个人的生命价值大于死去的一人,生命也是彼此平等的,每个人的生命同样的可贵,同样具有创造无限价值的可能。
谁也没有权利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这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的要求,因此可以说,本案被告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有罪的。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法律观】自然法【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在漫无边际的大海之上,杜德利、斯蒂芬、布鲁克斯、帕克四人已经完全与外界隔绝。
他们实际上已经组成了一个四人的小型社会,或者说是小型国度。
在这个小型社会中,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出于强势地位,帕克处于弱势。
从物种进化论的角度来说,由于当时他们已经失去了食物的来源,死神正在一步步向他们靠近。
所以他们的思想已经倒退到了蛮荒时代,“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他们行动的唯一指南,杜德利杀帕克完全符合自然社会的运行规则。
因此,不乱如何都不应判杜德利有罪,其他二人是无罪。
如果我们偏要以文明社会的法律来审判他们,那就好比我们判定一只杀了野牛的非洲狮有罪一样,这是何等的笑话。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判他们三人有罪。
何为法律?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各成员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统治阶级利用自己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吧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它只在统治阶级内部是相对公平的。
在杜德利等四人组成的小型社会中,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处于支配地位,我们可以认为他们是统治阶级,而帕克是被统治阶级。
在杜德利等三人组成的统治阶级内部两人同意杀了帕克,布鲁克斯表示反对。
于是有三分之二的人赞同杀了帕克,超过了半数。
这时候,杀了帕克是完全合法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每一个政治体制的建立都会有人要为它牺牲,总有人是处于被统治状态的。
虽然我们都很同情帕克的不幸遭遇,但在法律面前,我们必须放下自己的私人情感,要理性的做出判断。
如何法律都有适用范围,我们在执行法律时不可超出其范围。
我们要尊重那些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所形成或客观存在的法律。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
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一、基本案情【事件·地点】公元4299, Newgarth联邦共和国.【被害人】洞穴探险爱好者Whetmore;【被告人】Whetmore的四个探险伙伴,被指控谋杀Whetmore【法律】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事实】Whetmore 和四个探险伙伴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地下大溶洞探险,发生山崩,洞穴出口被堵死。
——探险协会、联邦政府、医生、地质学家、工程师及工人营救,山崩再次发生,营救人员10人丧生。
——被困第20天,探险者和营救人员取得无线电联系。
他们的食物和水用尽,询问营救人员得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解救他们,询问医生得知他们活不过10天……再询问医生是否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人能活过10天,医生不情愿地做出肯定答复,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
——通讯中断——第32天,探险者获救,但Whetmore已被伙伴杀死并分食了。
“食人经过”:Whetmore提议食人,并建议用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其他人觉得过于残酷,开始不愿意,后经外界无线电联系后才同意。
然而,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轮到Whetmore时,一名被告人主动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就掷骰子的公正性表态。
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投掷骰子的结果对Whetmore不利,他随后就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有诸多例外。
我们不会认为根据死刑命令处死死刑罪犯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
同样,遭遇重大人身伤害进行自我防卫时杀死加害者不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战争状态下我们的士兵击毙敌军的行为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在某些地方施行安乐也不认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1 .导言:何为正义本书所围绕的假想案例在一个和平时代看去,未免是有些耸人听闻了: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靠着目前的给养无法支撑到获救的时候。
在此情况下,为了让更多的人活下去,就需要其中一名成员牺牲自己的生命。
成员之一威特莫尔提出通过掷骰子选出这样一名牺牲者,却又自己反悔。
但另外四人执意进行这项残酷的方案,并恰好选中威特莫尔来成为这名不幸者。
那么,剩下的成员在获救之后,是否应当被判有罪呢?《洞穴奇案》是由萨伯延续着富勒(Lon Fuller)提出的“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从朴素的法感情看,这个困境与“电车难题”颇为类似,都对价值观进行了拷问,同样,也展现了在特定极端环境当中,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框架也会遭受无可避免的冲击。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割裂,是因为法律究其根源并非完全的客观中立、价值无涉,而是与社会底蕴以及感性认知紧密结合在一起。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与其外部力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有其自身根源和基础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为外部的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服务,因此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其影响。
根据在网上检索到的材料,富勒公案也并非无源之水,他以两个著名的真实案例作为基础: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 v.Holmes)与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Stephens)。
霍尔姆斯案是移民船布朗号因撞冰山下沉,50人分坐大艇小艇逃生,前者因天气恶化海水溢入,且艇内裂开,在死亡边缘水手霍尔姆斯分别将八男二女扔下船,最终被检察官起诉,判断以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判处六个月监禁和二十美金罚款,罚金由泰勒总统赦免;杜德利案则是木樨草号沉没后四个幸存者坐小艇求生,抽签被反对后,最虚弱的奄奄一息的帕克被杀害,上岸后被以谋杀罪逮捕,被判处谋杀罪,随即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本书的独特之处,正在借虚拟法官之口,将不同的法律学派见解表述出来。
每一份法官意见书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语词,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诠释了该语词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法律观】自然法【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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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无罪观点一、基本案情【事件·地点】公元4299, Newgarth联邦共和国.【被害人】洞穴探险爱好者Whetmore;【被告人】Whetmore的四个探险伙伴,被指控谋杀Whetmore【法律】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事实】Whetmore 和四个探险伙伴进入联邦中央高原的地下大溶洞探险,发生山崩,洞穴出口被堵死。
——探险协会、联邦政府、医生、地质学家、工程师及工人营救,山崩再次发生,营救人员10人丧生。
——被困第20天,探险者和营救人员取得无线电联系。
他们的食物和水用尽,询问营救人员得知至少需要10天才能解救他们,询问医生得知他们活不过10天……再询问医生是否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人能活过10天,医生不情愿地做出肯定答复,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
——通讯中断——第32天,探险者获救,但Whetmore已被伙伴杀死并分食了。
“食人经过”:Whetmore提议食人,并建议用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其他人觉得过于残酷,开始不愿意,后经外界无线电联系后才同意。
然而,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轮到Whetmore时,一名被告人主动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他就掷骰子的公正性表态。
Whetmore没有表示异议,投掷骰子的结果对Whetmore不利,他随后就被同伴杀死并吃掉了。
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ewgarth 联邦法典:“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处死刑”。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这条法律条文的含义是明确的,但有诸多例外。
我们不会认为根据死刑命令处死死刑罪犯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
同样,遭遇重大人身伤害进行自我防卫时杀死加害者不属于这里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战争状态下我们的士兵击毙敌军的行为不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甚至在某些地方施行安乐也不认为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但是从字面意义上来说,这些都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我们严格按照字面执行法律,就会得出必须绞死执法者、自我防卫者、军人和医生的荒唐结论。
这些例外表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应当做必要的限缩解释。
所以,声称应该机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宣判的观点没有考虑案情本身的特殊性,对法律自身暗含的限制没有进行深入的权衡,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法具有规范作用,具体而言就是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
(1)指引作用,是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
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包括两种模式:授权性的可以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和义务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2)评价作用,法对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则,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作用。
(3)预测作用,是说人们事前可以预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4)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作用。
(5)强制作用,是说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这是法律规范专有的属性。
结合本案,探险者曾经询问法官、政府官员和神父他们是否可以抽签杀死并吃掉其中一个伙伴,没有人回答。
法律在此丧失了指引的作用。
当然,法律在这里更加丧失了评价、预测和教育的作用。
普通民众对于他们的同情使得有罪判决不能反映社会的真实评价,极端环境下的非常选择也不能作为他们以及一般公众的日常选择。
同样,有罪判决也不能阻止今后在类似环境下的行为。
这种强制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证明,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
在本案中,法律完全不能发挥五个方面的功能,法律在此完全失去了效用,本案与前文提到的四种例外情况相同,应当视为法无明文规定,宣告无罪。
三、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无论我们对人性怀有多高的期待,我们都必须承认,在面临现实死亡威胁的情况下,一个人的死亡总好过五个人的死亡。
这是赤裸裸的功利主义的计算,但绝不能说不是一个道义上的正确决断。
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就是道义。
比如这里一个人的死亡好过五个人的死亡。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为这种情形规定了“最大最小值规则”。
“最大最小值”规则,就是指使选择方案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任何可选方案的最坏结果。
即使对于被杀的Whetmore来说,这也是他除此之外最优的结果。
我们可以想象,四人生存下来被营救后,出于道义或者出于责任,都会给予Whetmore 的家属一定的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的结局也比五名探险者全都饿死的结局好。
有人从人性的角度反对紧急避险原则的适用。
他们认为不可杀人是人性的基本要求,紧急避险不能危害到人身安全。
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我们认为人身相对于财产具有优先性,毕竟人身而非财产才是我们生存最优先的基础。
但是从来没有依据可以说明,不可杀人是人性的基本要求。
这只不过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我们这个温情脉脉的社会赐予我们的礼物,它可能是美酒,也可能是毒药。
科幻作家刘慈欣写作的《三体》中,人类失去地球家园后,幸存的人类感叹“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当然这里的“人性”是被过分美化的人性。
最近看到很多爱狗者的报道,对于吃狗肉或者他们认为是侵犯狗的行径,动辄声讨,甚至发展到拦路堵车和人身骚扰。
这样的行为在高度发达的西方人看来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很多人看来纯粹是没事找事,人权尚未声张,何谈狗权维护?所以我们一般而言的人性是被美化的,而真正根植于我们内心的对于生存的渴望才是真正的人性。
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三部分的第七命题说的很对: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
对于人类,竭力生存才是最本质的人性。
对于极端情况下的人类而言,吃人从来不是人性的障碍。
历史上有很多这样我们不愿面对但又不得不面对的惨淡现实。
所以,在极端的情况下,选择紧急避险的四位被告有充分的理由,应该宣告无罪。
有些意见认为紧急避险的适用可能导致以后类似情景下的滥用,从而对社会的秩序造成危害,并引用饥饿不可盗窃食物的判例来佐证。
我认为这完全没有类似之处。
在我们正常的文明社会中,一个人的饥饿从来与本案中五位遇险者面临的现实而不可避免的威胁不相类似。
一方面饥饿从来都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可以或凭借自己的劳动或依靠政府、慈善机关的救济甚至向人乞讨而解决;另一方面紧急避险的适用本身就是排除了其他可能的选项,只要有其他的可能性,就不会允许紧急避险,更不要说是以生命为代价的紧急避险。
四、回归自然状态考虑到五位遇险者被深闭在地下的洞穴中,联邦政府无法营救,而遇险者向法官、牧师的咨询均得到沉默的回应,联邦的法律甚至现存的宗教都无法给予他们正确的指引,联邦的法律的效力就无法到达。
五名遇险者实际上退回到了最初的自然状态。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弱肉强食可能是最简单的解决方式。
弱肉强食包括两种可能性。
一种是五人混战,最先落败者被食,这是最血腥的方式。
另一种是静待体质最弱者死亡,其余四人分尸而食。
后一种看似温情脉脉,其实与前者本质雷同。
作为从文明社会中退回来的理性人,五位探险者采取了最为公正的方式,他们订立了一个社会契约,通过抽签、掷骰子的办法决定被食者,甚至被杀者Whetmore还是最先的提议者。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既(a)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b)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其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我们依照这两条原则来审查五位遇险者的契约。
按照抽签或者掷骰子的方式,五位遇险者享有平等的生存机会,不因体质或者其他任何人为方式而有所差别。
对于被杀者而言,最后的结局都是死亡,一个人的死亡能够换来四个人的生存,甚或还有生存后的四人对于被杀者的补偿。
在本案中,尚有一个关键细节不能忽视,即Whetmore虽然最先提出了食人及抽签决定,但是“在被困地下的第23天开始掷骰子时,Whetmore自己觉得过于残酷,建议在实施这一恐怖的权宜之计前,再等一个星期。
”Whetmore撤回了自己的同意,虽然最后又以值得怀疑的默认方式同意这种安排,但这种同意终究还是值得怀疑的。
那么我们需要讨论,在达成社会契约或者说在作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下,何时才能够撤回我们的同意?《正义论》在阐述自然义务原则的时候认为,最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
这个义务有两个部分:第一,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我们的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我们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至少在对我们来说代价不很大就能做到这一点的时候要如此。
因此,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那么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去做要求他做的事情的自然义务。
每个人都负有这种义务,不管他自愿与否。
在五名遇险者达成至少是现在看来最为妥善的制度安排时,Whetmore是无权撤回自己的同意的。
所以,即使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而言,四位被告的行为也是正当的,应该宣告无罪。
五、生存不是童话发表完对于本案的意见,我还希望对于生存和人性的问题多说几句。
六十多年前,当富勒第一次提出洞穴奇案的时候,人类在原子弹的蘑菇云中结束二战不过数年,尽管战争的破坏史无前例,但人类似乎仍然对族类的生存没有忧虑。
仅仅三年之后,第一颗氢弹在马绍尔群岛爆炸,之后数大国相继拥有,东西方阵营在核战争的阴霾下对峙数十年,人类的整体命运从来没有像这样被质疑。
再数十年之后,中国的科幻作家刘慈欣以那个年代的中国作为开端,撰写了一部科幻小说《三体》,以天马行空的恢弘和近乎决绝的冷静虚构了人类之后一百八十多万年的历史,直到我们这个宇宙的尽头。
有一句话我认为是对整本书中人类历史的最好概括:失去人性,失去很多;失去兽性,失去一切。
而对于宇宙,有一句话也可以概括得很好:宇宙不是童话。
对于宇宙中的我们来说,生存更不是童话。
本案中,五名遇险者在封闭的洞穴中经历生死考验,这似乎预示着未来某一天我们人类在宇宙中的命运。
也许某一天我们就会面临这样的考验,我们不得不牺牲一部分人来保证族群的继续繁衍,不得不挑战我们越来越高的人性底线。
真到了那个时候,我们还能对四名被告的有罪判决表示赞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