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个人微博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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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个人微博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央电视台个人合理、规范使用微博,维护中央电视台国家媒体品牌形象和价值追求,形成有序舆论氛围,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和《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指个人,是指中央电视台全体台聘和企聘员工,包括播音员、主持人、新闻评论员、编辑记者,以及《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中所指机构中其他所有员工。

第三条中央电视台鼓励微博的合理使用,依据《中央电视台互联网平台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对个人微博使用实行备案管理、分级指导、有效监督。

第二章微博使用特性与界定

第四条微博是基于用户关系的互联网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兼具社会交往功能与媒体属性,微博信息发布具有即时性、共享性、互动性的特点。中央电视台员工在使用微博时,对以下方面应有充分意识:

(一)微博是一个公共平台,不论公开发布还是个人信息收藏、私信等操作,均不保证信息的私密性,或信息传播的封闭性;

(二)微博是一个即时发布平台,个人对内容的发布、修改、删除均会受到公众关注,并在微博平台留下操作记录;

(三)微博平台的各类使用行为均可能体现出,或被他人解读为带有个人的倾向性;

(四)不论是否使用真实身份注册、签名,通过阅读所发布的内容,浏览者均可能认知发布者的中央电视台员工的身份;

(五)即使是言行的个人表达,或声明仅代表个人观点,了解发布者职业身份的浏览者仍可能将所发布内容与中央电视台相关联;

(六)个人所表达的观点,在微博平台被评论、转述、引用的过程中,均存在被误解、曲解、片面理解的可能。

第五条本细则所指个人微博使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原创发布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发布自己编写的文字、拍摄的图片、制作的音视频、发起的话题、发送的私信等。

(二)转发发布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用发布或转发功能发布的他人或其他机构所拥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此类行为也包括微博中发布的网页链接。

(三)评论、回复行为,指个人在微博上对他人或其他机构微博所发布内容的评论或对私信、邀请的回复。

(四)其他发布行为,指使用微直播、微访谈、微投票等功能发布信息的行为。

(五)其他操作行为,包括添加或接受好友、关注、加入群、添加和使用微博应用等行为。

第三章管理及权责

第六条根据《中央电视台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暂行)》规定,总编室和台办公室是个人微博的对应管理部门,台办公室负责统筹行政、技术、产业、经营等系统的个人微博

管理工作,总编室负责统筹节目宣传系统的个人微博管理工作。

第七条台纪检监察部门对个人微博使用情况予以监督,对违反本细则和相关台规台纪的行为予以核查处理。

第八条中央电视台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个人微博使用行为有管理、指导、监督的责任,是个人发布对应级别工作信息的授权责任主体。

第九条各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应当设立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联络员负责协助本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负责人对个人微博使用行为进行管理指导,敦促员工进行个人微博备案,与对应微博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对接,实现对相关舆情的及时监测预警、上报、核实及协同应对,并根据本机构约定,定期向机构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章微博账户的开设、注册与备案

第十条除特别约定个人,中央电视台员工可自行选择微博网站开设微博账户,无须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所发布信息可使浏览者认知使用者的中央电视台员工身份的个人微博账户,须进行登记备案。个人填写《中央电视台开通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个人)备案表》,报本频道(中心、对应级别其他机构)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联络员,由联络员报送至对应信息发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注册微博账号应按国家主管部门要求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个人微博使用的名称可自愿选择,可使用真实姓名,或个性化签名。

第十三条个人可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加V),个人在微博身份真实性认证时,不得在认证资料里对本人的单位、职业地位作评价;我台机构不得给非我台员工提供担保或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个人微博在用户名(昵称)、注册标签、用户资料等处,不得使用“CCTV”、“CNTV”、“中央电视台”、“央视”等我台品牌元素,不得使用我台各频道、栏目或特别节目的相关名称、标识,不得透露个人在台内的具体岗位信息。

第十五条个人在微博平台的自我介绍、用户资料的文字表述视同个人微博的发布内容,应遵守下述个人信息发布规范。

第五章个人信息发布规范

第十六条个人在微博使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台相关管理规定;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准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新闻职业精神;应积极维护中央电视台公正、公信、客观、权威的品牌形象,传播我台品牌的核心价值、维护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媒体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七条个人微博发布私人信息,若未作特别规定,中央电视台不进行事前内容审核。

第十八条微博是一个即时信息发布平台,个人应确保对自己的微博使用行为具有清醒的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审慎发布每一条内容,准确表达信息,并对内容发布后的传播情况持续关注。

第十九条个人微博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任何与工作相关的信息,也不得评论、转发非官方机构发布的我台工作相关信息,不得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庭审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食品产品安全、环保测评等应由政府官方发布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条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媒体,在国内拥有最广泛的受众群体,与各级部门、机构有广泛的沟通与协作,个人针对任何事件和事件主体在微博发表评论,都应持审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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