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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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指六岗及以上人员(含专业岗)。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指与员工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款所称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支付、报销。
(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企业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以中国电信业务产品、资源为依托而进行的与中国电信形成竞争的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3.在与本企业有业务合作的代理商、增值业务的SP/CP等实体中持股或任职。
4.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
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揽中国电信的通信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中国电信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4.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5.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6.从事物业管理。
(四)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五)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
(七)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
(三)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五)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七)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第十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企业外账户存放,日后消费或用于调控业绩指标。
(七)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十)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要求下级录用、转正、提拔特定关系人。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员工录用、转正中谋取私利。
(三)未经区公司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六)其他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同意或默许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营业务往来。
(四)向所在企业出租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私有(自有、共有)的房屋。
(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在职务消费中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豪华装修车辆,豪华装修领导人员临时租住房或超标准报销装修费用。
(二)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
况说明。
(四)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五)其他违反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还将纳入其廉政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在一年一度述职中应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领导班子成员还应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由企业领导班子作出。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直至纪律处分。受到问责和处分的,酌情减发或者扣发责任人绩效薪金。
因违规行为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述及的“房屋租用”、“兼职”、“代理中国电信业务”事项,遇特殊情况且企业必需时,经本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区公司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还应在每年终了时报区公司监察室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