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廉洁从业承诺制度(
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集团公司要求,为规范公司各级经理人员、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承诺工作,切实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洁从业承诺以承诺书的形式签订。
承诺书签订工作在公司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一)逐级负责原则。
廉洁从业承诺工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抓班子,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和个人对组织负责、下级对上一级负责的原则。
(二)自我约束原则。
承诺人要按照本人承诺的内容,经常进行对照检查,自觉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三)违诺必究原则。
公司对不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坚持违诺必究的原则,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追究。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实行廉洁从业承诺的人员主要是:公司各级经理人员,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岗位人员。
具体包括:(一)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二)公司全体二、三级经理人员。
(三)涉及人、财、物管理以及对国有资产有经营管理责任和具有一定处置权的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岗位人员。
重要岗位的具体目录分别由各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确定。
每年可根据机构和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对重要岗位目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五条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移动广西公司员工行为守则》等公司规章,由区公司统一制定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1),并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六条廉洁从业承诺的内容应通过信息网、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承诺书的签订与管理第七条凡属签订范围的人员应在上岗或任职时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
第八条承诺书包括承诺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岗位)和承诺内容等。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制度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制度
目的
该制度旨在建立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的准则,促进公司内部的廉洁文化,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雇员、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廉洁从业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遵守职业道德:员工应秉持诚信、诚实、公正、公平的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3.防止利益冲突:员工应尽量避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如涉及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利益,应事先向上级主管或相关部门报告。
4.保护公司财产:员工应妥善保管公司的财产,不得私自使用、挪用或转让公司财产。
5.禁止贪污受贿: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取他人的贿赂、回扣、礼品或其他非法利益,不得参与任何贪污行为。
6.维护商业机密:员工应严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及客户信息,不
得泄露给任何无关方。
教育与培训
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廉洁从业的教育与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
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认识,增强廉洁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违纪处罚
对于违反公司员工廉洁从业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监督与举报
公司建立监督机制,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发现的违反廉洁从业制度的行为。
公司将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并及时处理举报。
公司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员工。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还需根据公司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股份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推进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加强对公司及员工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廉洁、合规的商务行为,增强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全力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逐步建设公司廉洁风险防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倡导廉洁从业理念,营造廉洁文化氛围,为公司实现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全体员工,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和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以下统称为员工)。
第三章名词解释一、廉洁从业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员工从事经营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还应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
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为销售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或收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其他利益的行为: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中,财物是指现金、实物(包含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各类网络、通讯工具充值、网络红包、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等),以及为销售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中介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的财物;其他利益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免费旅游、免费娱乐、减免债务、提供贷款、借款和担保等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介绍工作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中国电信廉洁从业十不得
中国电信廉洁从业“若干不得”为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对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廉洁自律行为的管理,结合企业实际,需要重点强调落实:(一)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采购,与此相关的重大事项应由相关委员会集体决策;领导人员人事事项必须经党组(党委)会集体决策。
(二)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个人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私自从事与中国电信有关的业务或做相关业务代理,不得在关联企业和与中国电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四)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接受关联企业、有业务关系企业或个人的邀请打高尔夫球、安排本人或家人国内外旅游以及其他高消费活动。
(六)领导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评标前后接触有关当事人或充当中间关系人,不得在招投标中违规指定、明招暗定设备或服务提供商。
(七)领导人员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不得领取超额津贴补贴。
(八)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九)领导人员不得在任职或离职后接受、索取或由他人代替接受关联企业、与中国电信有业务关系企业或个人任何形式的送股、分红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不当利益。
(十)领导人员不得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自行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自行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电信员工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及实习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基本职责第四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五条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第六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七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擅自离岗、串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不得损坏、浪费或私占公司财物。
第十条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一条员工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耐心解答客户疑问,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二条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业务拓展,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公司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加薪、奖金等。
第十五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解聘等。
第十六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标准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六章考勤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实行考勤制度,员工应按时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八条员工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每月对员工考勤情况进行统计,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结束语本制度旨在规范电信公司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努力,为公司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电信关键岗位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教育谈心谈话
电信行业是一个关系我国经济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电信关键岗位的廉洁从业和遵纪守法教育谈心谈话是当前我国电信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是每一个电信从业人员都应该做到的基本素质和要求,也是确保电信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教育谈心谈话对于电信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来说意义重大。
廉洁从业是作为一名电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只有拒绝贪污受贿,坚守廉洁底线,才能确保自己不受外界诱惑,实现职业生涯的成长和发展。
遵纪守法是每个电信从业人员应该遵循的职业准则,在工作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电信业务的合法合规。
教育谈心谈话是监管部门加强对电信从业人员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的重要举措,监管部门通过定期组织谈心谈话活动,加强对电信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督促他们始终保持廉洁从业,遵纪守法。
在实际工作中,电信关键岗位的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教育谈心谈话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和落实。
电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的内控机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另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电信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电信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确保他们始终以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的态度履行岗位职责,为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回顾总结,电信关键岗位的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教育谈心谈话是当前电信行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电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电信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廉洁从业、遵纪守法的要求,坚守底线,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为实现电信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相信在监管部门和各电信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电信关键岗位的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教育谈心谈话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
电信行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和信息基础设施,承载着我国的通信、信息传输和数据服务等重要功能。
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信行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电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电信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紧密围绕企业转型发展和经营管理实际,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企业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构建各层级企业和各专业条线相结合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公司领导班子和省、市、县(区)公司领导人员。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项部署,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廉洁风险防控。
(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专业条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党组(党委)对部门或本专业条线关于反腐倡廉方面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本专业条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廉洁风险防控;部门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中国电信廉洁从业十不得
中国电信廉洁从业十不得中国电信作为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公众关注度。
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形象,中国电信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履行法律、道德等社会责任,还要具备廉洁从业的意识和行动。
为此,公司制定了“中国电信廉洁从业十不得”政策,旨在倡导广大员工廉洁自律,保持良好形象,增进企业的社会信誉。
一、“中国电信廉洁从业十不得”的内涵1. 不得滥用职权。
员工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位上的权力和资源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不得以职务为名谋取私利。
2. 不得收受财物。
员工不得从企业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与企业业务往来的人员接受礼品、红包等财物,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业务。
员工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业务,不得哄抬价格、打击竞争对手等方式干扰市场竞争秩序。
4. 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员工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企业业务、技术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利用机密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
5. 不得违规操作业务。
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得冒充客户、虚假宣传、夸大业绩等不正当行为。
6. 不得违规使用企业资产。
员工在工作中使用企业设备、物品和资产时,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滥用、私自转移或侵占企业财产。
7. 不得与不良群体接触。
员工不得与违法犯罪等不良群体接触和交往,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8.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员工不得将公司业务所得利益“输送”给与公司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企业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
9. 不得腐败行为。
员工在工作中不得参与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和渎职等行为,不得为他人谋取利益,损害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10. 不得违反廉政规定。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廉政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保持廉洁自律,并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
二、加强廉洁从业建设的意义加强廉洁从业建设,可以促进中国电信企业文化的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信誉,提高员工的自我修养和道德素质。
公司职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职工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廉洁从业,是指公司职工在工作中和工作外的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职工,是指公司全体职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四条公司各级干部、职工应当遵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在业务活动中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第五条公司职工在业务工作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项目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中介活动,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分包、转包等业务合作关系或允许外单位以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4—第六条公司职工不得为所服务的项目指定承包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
第七条公司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相关单位索要、接受或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及贵重物品。
不得利用职权以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中介费、加班费等各种名义收受不正当费用。
第八条公司职工不得在项目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未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不得私自向项目单位借用汽车等贵重财产。
第九条项目部因现场条件限制不能解决职工就餐问题,需要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食堂就餐的,项目负责人须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搭伙就餐,并严格遵照公司经营财务部规定按时结算伙食费用。
第十条公司职工在业务活动中不得安排或接受项目单位人员公费旅游,不得公费接待与工作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不得违反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公司分管领导书面批准,不得将公司固定资产出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业务开发及实施过程中获得的项目单位的业务信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透露上述信息,或者利用所获得的业务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和员工的利益,保障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各驻外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正、副经理、总.工程师、支部书记)。
第三条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员工,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司利益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维护本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聘免;(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司重组、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估评、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开信用证、采购、销售、资产处置、工程招标投标;(四)未经批准,用公司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讲经济效益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公司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公司资本收益;(八)未按规定程序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未按规定评审程序测分下达内部工程项目成本指标;(十)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公司有关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二)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电信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
电信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本承诺书是为了指导和要求电信员工在工作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摆脱不良影响和行为,保持在业内的良好信誉和声誉的文书。
一、信仰忠诚1.本人自愿加入电信行业,自觉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稳定的通信服务。
2.本人深知电信业为基石行业,应严谨、严肃对待工作,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和市场走势,聚焦用户需求,充分发挥电信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
3.本人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务实的行为准则,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尽职尽责、勤政廉洁。
二、服务宗旨1.本人坚信服务立身、发展靠信誉,将以用户为中心,注重服务质量、创新发展、持续提升市场影响力,努力为电信行业发展增添新动力。
2.本人自觉遵守《服务质量管理条例》、《通信行业诚信守法公约》和电信企业的服务规范及工作流程,全面开展精细服务、安全服务、便捷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等。
3.本人维护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严守国家和企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管理和技能水平。
三、廉政自律1.本人深知廉洁自律是企业的底线和员工的责任,不违法、抗拒违法、纠正违法、揭露违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维护公司或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2.本人尊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不得在服务活动中谋取政治利益和个人私利,不得行贿、受贿、挪用资金,不得放纵、纵容不正之风,不存在违规用车、公款旅游、超标配备办公家具等不正之风,不得接受任何非法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收入。
3.本人自觉尊重上级领导和同事、客户、社会公众的权益和利益,积极协调解决矛盾和纠纷,不得寻找权力寻租,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
四、处罚和追责1.对于违反承诺的员工,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工作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电信员工在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企业或监管部门举报,企业或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处理。
3.对于非法获得利益并已违法事实的员工,企业将追究其钱物责任,并将在电信资格许可或合同批准方面予以惩罚。
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员工廉洁从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商业秘密,其秘密主要指公司拥有的、不被公众所熟知的、关系公司商业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及相关本公司技术情报及经营情报。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客户名单、数据资料、营业销售计划、市场营销、财务资料、产品资料、产品价格、定价方法、维修资料、技术文件、设备操作手册、技术指导资料,以及公司重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公司组织内容及公司人员个人资料等。
第五条公司严格要求员工保证没有且不会将报酬、报销或者任何其他利益的任何部分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第三方)提供、承诺或者保证给予、让与、给与或者支付给任何政府官员或者任何其他人,目的是为了:(1) 影响官员在履行他或她的政府职能方面的任何行为或决定;(2) 诱引政府官员违反其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3) 诱引政府官员利用其对政府的影响力,影响政府的任何行为或决策;(4) 以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影响任何政府官员或任何其他人以协助公司获得或保留业务或任何不当商业优势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对课税、海关或类似事项的政府决定,甚或以其他方式无法实现的与官员或决策者的会面或接触)。
第六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不得有下列行为:(1) 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2) 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利益输送;(3) 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4) 用企业的资产以个人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内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股票、购置不动产或其他经营活动(经董事长批准的除外);(5) 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6) 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费用进行行贿;(7) 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同志们好,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对2004年中央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同名的试行文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的。
为了下面叙述方便,在讲解时,前一个简称《试行》,后一个文件简称《规定》。
大家都可能注意到了,十七大以来,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紧锣密鼓、动作频频。
08年1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把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专门部署,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3月,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7月,中央纪委又发布了违反七项要求的试用党内处分条例的解释。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界定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范企业领导人的从业行为,并将于09年5月1日起实行。
7月,这项修订后的《规定》就正式颁布了。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每几个月就有一项重大的措施出台,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关注程度之高,措施的份量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而《规定》的字数虽然不多,却吸收了几年来企业反腐倡廉的所有新鲜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者。
因此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是每个国企领导干部和有关的组织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任务,我想就此谈几点体会,供同志们参考,我的体会共分四个部分。
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首先要掌握它出台的现实和时代大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
现在,中央企业82.8%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通信、运输、矿业、冶金、机械行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上。
而从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看,1998到2006年,资产总额从7.49万亿元增加到13.52万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10.14万亿元;利润总额从525.14亿元增加到了8485.46亿元。
电信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电信员工职业道德规范3.1基本原则3.L1公事倡导廉洁、自律、守法、诚信、敬业的职业道德;3.1.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3.2保密原则3.2.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遵守员工保密规范,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3.2.2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有意或无意提供任何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的书面文件和未公开的经营机密或口头泄漏以上秘密;3.2.3在任何场合、任何情况下,对内、对外都不泄漏、不打听、不议论本人及公司的薪酬福利待遇的具体细节和具体数额。
3.3贪污受贿禁止3.3.1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业务关联单位的礼物或利益;3.3.2若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今后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但有责任将其上缴公司;3.3.3严禁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3.3.4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交往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予回扣、佣金等,一律上缴公司。
3.4兼职禁止3.4.1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任任何获取薪金的工作。
尤其严格禁止以下兼职行为;3.4.L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3.4.L2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3.4.1.3在公司内利用公司的时间资源和其他资源从事兼任的工作。
3.5个人投资限制3.5.1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3.5.1.1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3.5.1.2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3.5.1.3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二项投资活动。
3.5.2禁止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社会炒股炒汇等金融投资投机活动。
3.6经营行为禁止3.6.1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业务;3.6.2员工除本职工作外,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或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3.6.2.1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3.6.2.2以公司名义考察、判断、签约;3.6.2.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3.6.2.4以公司名义出席各种会议或其他公众活动。
电网公司(供电局)廉洁从业工作规程资料全编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2)第一节领导人员职权运行 (2)第二节工程基建管理 (14)第三节物资管理岗位 (24)第四节营销服务管理 (30)第五节人事人资管理 (48)第六节财务资产管理 (58)第七节生产管理 (64)第八节综合管理 (70)第三章执行、监督、违纪与处罚 (74)第四章附则 (7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促进广西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推进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领导人员是指(一)公司副总师、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二)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三)特大型企业(分公司)中层正职;特大型企业(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正职;(四)正、副处级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含特大型企业(子公司)副处级调研员];(五)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六)推荐挂靠单位的领导人员。
关键岗位是指涉及人事人资、财务管理、工程基建、物资管理、营销服务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领域和部门中的工作岗位。
党员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管理范围内的中共党员。
员工是指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员工。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信做人,规矩做事,自觉维护公司政令畅通,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员工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目次1 目的及意义 (3)2 适用对象 (3)3 文件内容 (3)3.1 五个方面举措 (3)3.2 十不准要求 (4)3.3 违纪处罚办法 (6)3.4 附则4 相关文件和记录 (7)1 目的及意义为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责任制。
现制订《廉洁从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
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特别注意在项目建设的业务往来中遵纪守法,避免因工作渎职导致业务损失。
2 适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面向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于对公司全员廉洁从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3 文件内容结合实际,实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五个方面举措和“十不准”要求。
3.1 五个方面举措3.1.1完善民主建设,健全廉政建设制度,廉政档案、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举报制度等,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各级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廉洁自律行为,鼓励公司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进行举报、曝光,从而有助于加强项目监督管理、防范违法违规现象和揭露工程投资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
3.1.2实施依法从严治司,从根本上规范管理团队的行为和观念,避免人治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
3.1.3建立长效机制。
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常抓不懈。
要把制度落实到行动中,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保持廉洁意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警钟长鸣。
一方面,公司要求全体员工签署《员工廉洁从业承诺书》(附件1);另一方面,公司与供应商等合作机构协商,为使合作双方增加信任,保护员工职业操守,保障双方合作事项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违法行为,防范道德风险,降低合作成本,提高合作效率,请供应商等在首次参加投标活动或其它双方商业合作前签好《廉政协议书》(附件2),并规定供应商等如有知情不报或谎报情况,或不签此承诺书者将被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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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漠视员工正当要求,侵害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教育、管理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
(四)将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六)其他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将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的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员工录用、转正中谋取私利。
(三)未经区公司批准,擅自兼任其他职务,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4.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揽中国电信的通信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中国电信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一)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购置车辆,或超标准购置、豪华装修车辆,豪华装修领导人员临时租住房或超标准报销装修费用。
(二)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四)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五)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
(七)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问责直至纪律处分。受到问责和处分的,酌情减发或者扣发责任人绩效薪金。
因违规行为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述及的“房屋租用”、“兼职”、“代理中国电信业务”事项,遇特殊情况且企业必需时,经本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区公司批准后执行。执行情况还应在每年终了时报区公司监察室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授意、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纪律的活动。
(六)虚列支出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企业外账户存放,日后消费或用于调控业绩指标。
(七)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干预或插手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电信广西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指六岗及以上人员(含专业岗)。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指与员工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本款所称 “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支付、报销。
(三)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第十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企业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任用、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还将纳入其廉政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在一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决定由企业领导班子作出。
4.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5.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6.从事物业管理。
(四)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或虚构、歪曲事实蒙骗上级。
(七)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员工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章之规定。
(三)同意或默许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营业务往来。
(四)向所在企业出租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私有(自有、共有)的房屋。
(五)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其他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及管理人员不准在职务消费中有下列行为: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以中国电信业务产品、资源为依托而进行的与中国电信形成竞争的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3.在与本企业有业务合作的代理商、增值业务的SP/CP等实体中持股或任职。
(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的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和福利待遇,滥发补贴。
(十)违反规定或审批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或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要求下级录用、转正、提拔特定关系人。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准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
(二)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
(三)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四)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五)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