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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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社科纵横Jun,2007总第22卷第6期S OC I AL SCIENCES REV IE W VOL.22NO.6

论不真正无因管理

杨佶

(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内容摘要>作为无因管理一个重要内容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学界鲜有关注。基于此,本文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类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进行了较为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幻想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07)06-0094-02

一、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内涵界定

(一)什么是不真正无因管理

所谓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1]。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特征类似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都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综观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亦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

(1)管理了他人事务。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本文所称的事务是指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用于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2)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首先,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其次,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2.主观要件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表现为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其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而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以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真正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从而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不法管理以及幻想管理。

1.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

2.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四)不真正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1]。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不同之处。

1.本质不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导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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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却故意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本质类似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这种管理以管理人自己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势必损害他人。

2.性质不同。无因管理在罗马法和法国法中属于准契约的一种,无因管理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真正无因管理则不同,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管理人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因而构成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

3.法律效果不同。无因管理能阻却违法性,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真正无因管理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产生不了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2]。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效力

(一)对管理人之效力

1.管理人的权利

(1)偿还费用请求权。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2)代偿债务请求权。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为限。

2.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如果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事情,应待本人明示。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计算义务。首先,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其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最后,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二)对本人之效力

1.本人的权利

(1)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全部利益。

(2)诉讼主张选择权。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享有选择权,相应的法律效果基于本人是否承认、主张或选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而不同。

2.本人的义务

(1)举证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和管理后果负举证责任。

(2)费用偿还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3)债务清偿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三)对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1.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善意第三人有权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2.善意第三人的义务

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与本人负相同义务。和本人义务大小的区别,当视具体的情形而定。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之责任承担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承担责任因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一)误信管理的责任承担

误信管理的责任承担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2]

一是误信之发生主要系由本人之过失时。如甲遗忘物品于乙家中,乙误认为为自己的物品而加以保管,然后甲请求返还。对于此种情形,主要是由于甲的过失造成的。基于此,乙对于保管物品而支出的有益费用、保存费用,有权向甲请求偿还;如果乙将物品作为自己的物品卖出或利用时,则甲之请求返还,只能于现存利益之限度以内返还。二是误信之发生仅由于管理人之过失时。如乙误认为甲的田地为自己所有,而收取其稻谷并加以保管时,甲有权请求乙返还稻谷;若乙将稻谷卖出或利用时,其返还的范围不以现存利益为限。三是误信之发生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时。如甲因过失而打开后门,导致其家禽混入乙家。乙未能辨别,因为没有注意,遂当成自己的而饲养,此类情形属双方均有过失;又如小偷偷走甲的自行车,怕被人发现,就放在乙家的停车棚,日后被甲认出,此类情形属双方均无过失。无论哪种情形,甲请求返还时,应于现存利益的范围内,依不当得利返还。

(二)不法管理的责任承担

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的责任承担

幻想管理中,管理人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如管理人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乙所有,指使乙的雇工进行耕作。又如管理人甲将自己的车,误认为为乙所有,将车归还给乙等等之类的情形,均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洪学军.无因管理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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