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浅谈无因管理的“因”与“管”
【 作者简 介】 孙晋晋 ( 1 9 8 1 ~) , 女, 河 南郑 州人 ; 河南教育学院讲师 , 硕士; 研 究方 向: 法学
无 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 的义务 , 为 避 免 造 成 损 失( 损 失 既 包 括 自 己也 包 括 他 人 , 或者 仅 为他人 ) , 主 动 管 理
2 01 7年 第 1 6 卷 第 6 期
浅谈 无 因管理 的 “ 因” 与“ 管”
口孙 晋 晋
【 内容摘要 】 无因管理是指在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时 , 为避 免他人 的损 失 , 而为他人 管理 事务的 法律 事 实。然而在 司法 实践
中, 如何把握和理解无 因管理成 立的要 素, 判断行为人的行 为是 否属 于无因管理的 范畴 却是最容 易发 生疑 惑和歧
一
避 免 自己家着火受 到损 失 , 但是 , 众 邻 居的行 为 同时是 替 A 家 的利益 进行 了管理 , 事 实上也为 A家提 供 了帮助 , 减少 了 失火给 A家 的利 益损 失 , 众邻 居 的救 火行 为 直接 针对 的是 A家的房屋 , 属于无 因管理 。对 于无 因管理 的认 定 , 还 有一 个实例 需要提及 。学者李 经萍 在 2 0 0 4年 1 2月发 表的 文章 中提 到一桩案 件 的认 定 , 笔者 认 为分 析 不 够清 晰 。文 中提
的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呢 ? 也 就 是说 , 什 么 情 况 下 对 他 人 事 务 进 行
实施 管理行为。否则 , 就可 能造 是 在 他 人 的 利 益 正 存 处 于 紧 迫 危 险 状 态 或 者 是
在面临紧迫危险状态 , 而 又来不及 或者无法 与他人 取得联 系
A家大火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并 且主观 上很可 能也是 为 了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简论无因管理制度探析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第一,《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像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的三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都是在保护管理人的权利以及对无因管理的基本定义做解释,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显得太过简单,立法上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总的来说是为了完善民法体系结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观念,对于弘扬社会上助人为乐,帮助他人的行为起着深远的影响。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洁,很难明确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起到很好地调节作用,目前在我国还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有所规定,但规定十分简洁,并且漏洞百出,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因此难以形成一套完备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体系。
如:无因管理法律效果会产生很多赔偿问题,管理人因为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害要求本人进行赔偿,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侵害了本人的利益,管理人应当进行赔偿等等很多问题,那么如何赔偿,怎样赔偿?现阶段无因管理制度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十分不清晰。
无因管理行为有哪些
无因管理行为有哪些无因管理这个词可能很少有人听过,无因管理是指无义务的个人为避免他人损失而无偿为他人进行事务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但是无因管理的认定还是有一定要求的,那么无因管理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无因管理行为的相关内容。
一、无因管理行为的类型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
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亦称不真正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完全具备无因管理的主客观要件,准无因管理只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而不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根据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态,分为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正当的无因管理(或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
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
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
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为,一是不能阻却违法性,即不真正无因管理仍属违法行为;二是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
二、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包括三种类型:(1)误信管理。
(2)不法管理。
(3)幻想管理。
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无因管理简单的来说其实指的就是在没有任何约定或者法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动的去管理他人的事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那么关于无因管理的类型有哪些?在下文中,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关于无因管理的类型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适法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1、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另一方面是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第一方面的要件,前面已讨论。
所谓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如救火、救落水的人等。
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如救火行为,其本身对失火者来说是有利的,但也许救火者在救火过程中造成死亡,所救财产价值不及所赔付金额。
这种财产上的不利不能否认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
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并不违反其意思,必须于事务管理时既已具备。
管理事务是否利于本人,应结合一切与本人、管理人及事务的种类性质客观决定。
▲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1)阻却违法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
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
因此,对于无因管理之债中的真正无因管理之债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以及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这两对概念在无因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是根据不同条件,准确的分析和辨别应是重点把握的。
关键词:无因管理;概念和性质;类型体系;法律效果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1作为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的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时至今日已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沉淀。
这一古老而沧桑的法律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虽然源远流长,然而其发展身却十分有限,即使是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也不能与其长远的历史相匹配。
然而与无因管理并列为传统民法之债发生原因之一的不当得利制度却青春焕发,不断发展壮大。
即使是学术研究发面,研究者都偏好与不当得利。
因此本文将从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性质、无因管理的类型体系、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这几方面进行着重说明。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关于无因管理的概念,学者之间表述略有不同,然终究无实质差别。
参照各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以及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有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成为管理人,受管理实务或者服务的人为他人,又成为本人或受益人。
从无因管理的概念不难看出,无论是管理抑或是服务都是一种行为但是此种行为性质如何,不同国家或不同的历史有不同认识。
在无因的管理制度产生之初的罗马法上,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样被认为是一种准契约。
该观点被《法国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的关国家所继受。
《罗马法教科书》的作者彼德罗•彭梵在其著作中提出,当罗马人认为债产生于准契约时,他们指的正是无因管理,因为它完全缺乏契约协议。
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概诉
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 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 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 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 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 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 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 原告45876元。
他人。
1、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均不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人是否须认识本人在所不问
例:
乙于风雪交加的郊野遇一昏迷的拾荒老
妪,误认为同事甲的母亲而送往医院救 治。
3、兼为自己利益,也成立无因管理
例: 甲、乙是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见状即 持灭火器前往救火,身体受伤。设乙之救
火系考虑及其屋“殃及池鱼”之虞,是否 成立无因管理?
三、关于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即“不违反 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1、是否为构成要件
其并非无因管理本身的构成要件,而是 区分正当与不当无因管理的标准。
若违反本人的意思则构成不当无因管理,
若不违反本人的意思则构成正当无因管
理。
2、法律价值
若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
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通说认为可构成
例: 甲方家俱一件,外表旧陋,乙不知其为 名贵古董,以为甲无钱修缮,乃雇工以 油漆漆之。
3、如何判断
利于本人: 对本人在法律上实质有利,客观有益,如
救火、救助落水之人等。
明示之意思: 本人客观上已表示的意思,如落水之人大 呼救命。
本人可得推知的意思:
应依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本人的意
思。
例:
不法管理
二、成立要件 (一)须管理他人的事务(客观要件)
论无因管理制度完善
论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0-01摘要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
对不法管理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使不法管理所生的利益仍归诸本人享有,以除去经济上之诱因,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无因管理本人管理人一、明确无因管理的地位对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的定位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在法理上的定位,二是在民法典位置上的定位。
前者是指对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作为准契约的性质加以立法,还是把其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加以立法后者是指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中应该放在何处的问题。
关于无因管理在法律性质上的定位争议不大,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将其定性于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也应如此定性。
关于无因管理在民法典位置中的定位,是一个难题。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无因管理管理的规模虽小,但在逻辑上与合同、侵权行为处于平行的层次,像传统债法结构之中,将其点缀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主要有三种方式供我们选择一是与合同与侵权行为一样独立成编。
这种安排从逻辑上说是合理的,但无因管理在内容方面较合同与侵权行为终归相差悬殊,在条文上与合同、侵权不成比例。
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考虑,不合形式美二是将无因管理规定在债法总则中,当然该种安排应以设定债法总则为前提三是将无因管理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这是在不设债法总则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因为,若不设立债总无因管理就无法在债总中找到位置,而就民法体系的分则制定而言,它是按照权利类型如物权、债权或行为类型如契约、侵权行为来制定的,也难以找到无因管理的位置。
此时,在总则中予以规定成为必然选择。
二、型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构成要件的行为均构成真正的无因管理。
以管理承担是否合事务性质标准,以本人意思与管理结果作为分类标准于管理人不公平,将真正无因管理分为适法无因管理、不适法无因管理。
完善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建议
完善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建议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结构,能使无因管理制度发挥积极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弘扬和鼓励中华传统的社会互助美德。
一、型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在中国现代社会,无因管理行为十分常见,那么相应的无因管理制度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同时,又要阻止和避免随意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发生,那么十分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干涉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
是以,在立法和实践的过程中,首要任务是明确何种行为得以构成、何种行为不得成立无因管理,为无因管理确立一个法律认定的标准。
现行民法体系中规定了“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物的意思”的无因管理构成三要件,在此基础上,还应加上“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这一标准才能更能符合立法宗旨。
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是指管理人不违反本人明示的或通过推知可得的意思,符合本人的客观利益。
若无这一标准,社会大众会存在一种意识——管理人可以假借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幌子,去侵犯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承担责任,这势必会扰乱社会秩序。
无因管理的目的本就是为避免本人利益遭受损害,如果更大的损失反而是这种管理造成的,那就与无因管理的目的和初衷背道而驰。
因此,无因管理的构成应增加“不违反本人客观利益”这一要件,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二、增加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恶意处分人,在无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故意对他人事务进行处置,谋求处置前后的数额差利润,当本人请求返还原物或索求赔偿时,处分人只会按原价进行偿还,而超出部分则归于自己所有。
从实质结果来看,由于无因管理制度法律体系还不完整,恶意处分人从恶意处分行为中获利却没有受到制裁,本人也无法追回超出部分的利益。
所以,我国法律体系中亟待增加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立法,特别是规定不法管理应适用无因管理,使本人得以享有因不法管理所产生的利益,避免不法管理人出于经济利益的诱使,顶风作案,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产生,全面救济本人权利,惩戒恶意处分行为。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内容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考试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本文从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类型及法律效果入手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制度构成要件完善目录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 (1)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 (1)1.2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 (1)1.3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1)1.3.1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行为 (1)1.3.2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 (2)1.3.3经济意义 (2)1.3.4现实的需要 (2)2.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2)2.1 无因管理的性质 (2)2.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2.2.1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2.2.2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3)2.2.3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4)3.无因管理的类型 (4)4.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5)4.1 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阻却违法 (5)4.2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4.2.1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6)4.2.2本人的义务 (6)5.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对策 (7)5.1 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7)5.2 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8)5.3完善发展无因管理制度 (9)6.结语 (10)注释 (12)参考文献 (12)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无因管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关于准契约的规定,后来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继承了这一制度。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作者:苗真真来源:《知与行》2016年第12期[摘要]无因管理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无因管理行为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无因管理行为通常会与侵权行为相伴随,因此司法审判实践中其认定和审判存在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晰。
准确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三个:管理的是他人的事物,主观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一般的无因管理和特殊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就要受到无因管理关系的约束,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前,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在债法体系中其独立地位还不够,对于管理人相关权利的确认并不是很明确,管理人应承担的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被管理人权利的规定也不全面。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要对无因管理制度予以完善以便于司法实践,同时要对见义勇为这种典型无因管理行为救济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逐步建立起多元的见义勇为救济机制。
[关键词]无因管理;法律效果;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6)12-0051-06自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道德修养不断提高,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行为的情况越来越多,无因管理制度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中重要的制度,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都有重要作用。
在当代中国,“扶与不扶”“父母害怕承担责任隐瞒大学生见义勇为救其落水孩子的事实”等一系列事件,屡见不鲜情况下,为了让这些听起来让人寒心的悲剧少些甚至不再上演,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现状亟待完善。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作为一种债的发生原因的无因管理,指的是无法律上的应有的义务,为了保全他人的利益,管理或者服务属于他人事务的行为。
浅析无因管理
内容摘要:在现代社会,意外的伤害和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避免。
人们固然可以通过法律保险等手段来减轻损失,但是邻里、朋友、乡亲,甚至陌生人的帮助和关心,在预防、减轻损失的同时,给了人们很多心灵上的慰藉。
作为这样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人类道德精神,亦渗透到了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之一的法律制度中。
这种道德化的法律制度超越了道德,直接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这种制度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历史悠久,各国民法上几乎都有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法条简要、体系不完善、不和谐,导致了人们理解无因管理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争议。
本文在叙述无因管理基本理论的思路下,对无因管理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作了详细的分析。
此外,还针对无因管理的发展历程、意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等作了一些论述。
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指出了我国无因管理法律体系中的问题,认为应该丰富我国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的内容,完善无因管理法律体系,以便于司法实践,并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无因管理发展历程意义法律后果问题完善浅析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虽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并无约定或管理人并无从事管理的法定义务,但管理人在从事此类事务之管理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依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这就是无因管理。
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
无因管理制度最早以准契约的形式规定于罗马法中,[1]但那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大部分人认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的成立,则无须有效力意思。
无因管理虽然也以管理他人事务之意思为必要,但此意思是以管理的事实上之利益使其就本人发生之意思,而非对于法律上效力之意思。
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作者:聂子怡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70期【摘要】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意为管理人虽然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方式违背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本文认为,构成不适法的五音挂你要件有三,即:一是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二是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三是违反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
一、比较法视野下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一)《德国民法典》:二元体系《德国民法典》建立了内容庞杂而体系完整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将依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开始时是否按本人意思进行管理,将真正的无因管理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通说认为适法无因管理才能引起法定的无因管理之债,发生阻却违法的效力;而不适法无因管理则适用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规定,且对其管理造成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678条规定:“无因管理之承担,违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管理者所明知者,虽有不可归责之事由,管理人对于本人亦应赔偿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
”678条体现了德国无因管理法律中严格的主管原则,虽然无因管理是为了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定债之关系,但是管理事务的标准并不是客观地来查明本人的合理的利益,而是主观的,即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瑞士债务法:一元体系《瑞士债务法》中,管理人是否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法定之债的成立,而是与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挂钩。
即只要满足该法第419条前段“未受委任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可适用本章无因管理规范,“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区别在法律效果上,表现为420条对管理人责任加重情形的规定",适法无因管理对其过失负责任,不适法无因管理对管理事务过程中意外造成的损害,亦应负责,但管理人能证明虽无其管理行为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相对德国法,瑞士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即不排除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本人有选择权。
本人若选择承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形同适法的无因管理。
无意义的管理制度
无意义的管理制度无意义的管理制度是指那些在实际运作中没有任何意义、效果或者产生负面影响的制度和规定。
这些制度可能是由于过于繁琐、缺乏实际操作性、与实际需求不符合等原因而形成的。
在组织或企业内,无意义的管理制度会导致效率低下、员工士气下降、出现内部冲突等问题。
首先,无意义的管理制度可能源于繁琐的程序和规定。
有些组织或企业在制定管理规定时过于详细、繁复,要求员工按照既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工作,忽视了实际操作的灵活性和个人创造力。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觉得束缚太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填写表格、报告等流程上,而影响了实质性的工作完成。
这些繁琐的制度往往只满足了一些行政需要,却与组织目标和员工实际工作需求相背离。
其次,无意义的管理制度可能是由于缺乏实际操作性而形成的。
有些规定过于理想化,无法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实施。
例如,一些制度要求员工在每天工作8小时内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任务,而忽视了一些任务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完成的情况。
这样的制度只会让员工感到压力过大,导致工作质量下降,同时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此外,无意义的管理制度还可能导致内部冲突和员工士气下降。
一些制度可能是由于个别员工或特定事件而形成的,但却应用于全体员工,使得大多数员工感到不满和不公。
例如,在一些企业中,因为个别员工曾经滥用加班制度,结果出现了对所有员工强制实行加班制度的规定。
这样的制度不仅让员工对企业管理失去信心,也会引发员工间的矛盾和不和谐氛围。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无意义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首先,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实际操作需求,保证灵活性和创造性。
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员工的实际能力和资源情况,避免一刀切和过于理想化的要求。
管理者应与员工保持沟通和反馈,及时调整和优化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强调公正和平等。
管理者应当避免因个别员工的问题而惩罚全体员工,尽量采取个体化的解决方法。
同时,应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和沟通渠道,让员工能够了解和参与到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
论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分
论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分王泽鉴老师在《债法原理》一书中指出,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得为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系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得以自己名义或以本人名义为之;其以本人名义为之时,尚发生无权代理得问题。
”[1]由此引发笔者关于“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区分”的思考。
依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系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而依据《民法典》第979条规定,无因管理行为系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仅从条文上看,无因管理与无权管理可能在客观上具有相同的外观:如甲未获乙授权便自作主张将乙的一车鲜鱼卖掉。
在此情况下,抛开甲的主观意思不谈,甲的行为究竟属于无因管理还是无权代理?不得而知。
此情况能否构成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亦需讨论。
结合《民法典》诸多相关条文,站在诸多前辈的肩膀上,笔者认为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第一,无因管理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存在区别。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979条后款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结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72条规定:“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可见海峡两岸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行为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之意思。
而就无权代理行为而言,不需要行为人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之意思。
概言之,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之意思,而无权代理行为成立则不一定需要该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之意思的具备。
在此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之意思?或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应当采取何种标准?鉴于“管理意思”系将管理所生利益效果归属于本人的内心意思[2],它既不需要管理人的外在表示,也不需要本人(受益人)的受领,这样的“隐性”特点致使追寻管理人的真实内心意思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学界存在着大量的争论,有以所管理事务事务是否在客观上具有可归属于管理人为基础的客观归属说,有以管理人主观意思为基础的主观归属说,还有综合考虑事务的主客观可归属性而提出的规范性归属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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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社科纵横Jun,2007总第22卷第6期S OC I AL SCIENCES REV IE W VOL.22NO.6论不真正无因管理杨佶(吉首大学法学院湖南吉首416000)=内容摘要>作为无因管理一个重要内容的不真正无因管理制度学界鲜有关注。
基于此,本文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类型、效力及其责任承担进行了较为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不真正无因管理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幻想管理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106(2007)06-0094-02一、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内涵界定(一)什么是不真正无因管理所谓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1]。
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
其特征类似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都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综观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法以及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亦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1.客观要件(1)管理了他人事务。
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
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
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并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
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如为自己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自己事务。
本文所称的事务是指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用于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不构成不真正无因管理。
首先,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其次,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例如因委托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
2.主观要件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表现为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
其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而且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以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真正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从而将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不法管理以及幻想管理。
1.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
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
2.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3.幻想管理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事务而管理。
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
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幻想管理不能成立不真正无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四)不真正无因管理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1]。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它自身的特点和不同之处。
1.本质不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导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或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94务,却故意当成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但具备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本质类似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这种管理以管理人自己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势必损害他人。
2.性质不同。
无因管理在罗马法和法国法中属于准契约的一种,无因管理具有契约的性质。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则不同,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管理人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因而构成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
3.法律效果不同。
无因管理能阻却违法性,使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不真正无因管理不能阻却违法性,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也产生不了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往往加重管理人的责任[2]。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之效力(一)对管理人之效力1.管理人的权利(1)偿还费用请求权。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本人支付的费用,以必要或有益为限,是否必要或有益,依支付时的客观标准加以认定。
(2)代偿债务请求权。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本人清偿的债务,也以必要或有益为限。
2.管理人的义务(1)管理人如果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
事务管理开始时,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事情,应待本人明示。
管理人负有通知义务,如不履行通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计算义务。
首先,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状况报告给本人,管理关系终止时,应详细报告其管理情况。
其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利息应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利,应移转于本人。
最后,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于本人的金钱或使用应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如有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
(二)对本人之效力1.本人的权利(1)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全部利益。
(2)诉讼主张选择权。
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享有选择权,相应的法律效果基于本人是否承认、主张或选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而不同。
2.本人的义务(1)举证义务。
在准无因管理中,本人对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和管理后果负举证责任。
(2)费用偿还义务。
在准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的费用的,本人必须支付管理人相应的费用。
(3)债务清偿义务。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本人必须为之清偿。
(三)对善意第三人之效力1.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而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时,善意第三人有权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
2.善意第三人的义务在准无因管理中,善意第三人与本人负相同义务。
和本人义务大小的区别,当视具体的情形而定。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之责任承担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承担责任因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一)误信管理的责任承担误信管理的责任承担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2]一是误信之发生主要系由本人之过失时。
如甲遗忘物品于乙家中,乙误认为为自己的物品而加以保管,然后甲请求返还。
对于此种情形,主要是由于甲的过失造成的。
基于此,乙对于保管物品而支出的有益费用、保存费用,有权向甲请求偿还;如果乙将物品作为自己的物品卖出或利用时,则甲之请求返还,只能于现存利益之限度以内返还。
二是误信之发生仅由于管理人之过失时。
如乙误认为甲的田地为自己所有,而收取其稻谷并加以保管时,甲有权请求乙返还稻谷;若乙将稻谷卖出或利用时,其返还的范围不以现存利益为限。
三是误信之发生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时。
如甲因过失而打开后门,导致其家禽混入乙家。
乙未能辨别,因为没有注意,遂当成自己的而饲养,此类情形属双方均有过失;又如小偷偷走甲的自行车,怕被人发现,就放在乙家的停车棚,日后被甲认出,此类情形属双方均无过失。
无论哪种情形,甲请求返还时,应于现存利益的范围内,依不当得利返还。
(二)不法管理的责任承担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的责任承担幻想管理中,管理人将自己的事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
但管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如管理人甲将自己所有的土地,误认为为乙所有,指使乙的雇工进行耕作。
又如管理人甲将自己的车,误认为为乙所有,将车归还给乙等等之类的情形,均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参考文献:[1]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2]洪学军.无因管理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5期.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