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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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
张柏毓
目录
摘要 (2)
绪论 (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3)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3)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4)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4)
(一)构成三要件说 (4)
1.为他人管理事务 (4)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4)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5)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6)
(一)管理人的权利 (7)
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7)
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 (8)
3.损害赔偿请求权 (8)
(二)管理人的义务 (8)
1.适度保管义务 (8)
2.通知义务 (8)
(三)本人的权利及义务 (8)
五、举例分析 (9)
结论 (10)
参考书目 (10)
摘要
无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被管理事务必须是本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有困难的事物,要是该事务依然在本人控制下,即使管理行为是本人受益也算侵权。无因管理是法定的发生债的原因,这使本身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变成了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会产生一个双向的债务,即本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形成的债以及管理人应向本人返还管理利益的债。但我认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应该是指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之债,因为管理人向本人的原物或原利益的返还之债是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而无因管理的特别之处就在于管理人虽然侵犯他人的管理权,但是因为管理人为的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因此本人还必须为此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买单。那么本人在偿付无因管理费用是否应有个偿还限度?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否要在同一时间全部存在才构成无因管理?要是少了其中的某些构成要件但管理行为确实为本人带来利益是否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主观构要件是否可以被替代?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立法的目的出发,寻求找到一个合理的无因管理判断标准以及无因管理行为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及本人的权利义务
绪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本人的权利行使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那么他人是不能对本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他人随便干预本人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现实不是每次都如预想的一样,如果干预人为的是本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并且干预也让本人获利,那么要是再追究干预人的侵权责任未免就太荒唐,显然会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法律对种虽然侵权但是给本人带来好处的行为给予保护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为了区别于一般的的侵权行为,我们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
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本人和管理人,本人是受管理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人,管理人是管理他人事物或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相较于其他民事行为主题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不同,无因管理的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只要从事了一定的事实行为就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该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他是居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没有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却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3.管理人管理该事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而是管理人自愿的一种行为。
4.补偿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仅仅只是补偿其为了管理实务而付出的必要开支,而不包括报酬。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无因管理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是关于遗失物拾得这个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创造的利益,巩固人类的果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他各国也有相关的规定,大多认为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使他人获利,是无因管理,算作一种准契约行为加以保护。法律承认无因管理是因为符合助人为乐,为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道德准则行为,因此把这种侵权行为加以鼓励并让法律使其受到保护。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三要件说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是管理他人事物,第二又为
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没有法定的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本人行使有困难或不能行使的事务)
为他人管理实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这是无因管理的重点,所谓“无因”就是指管理人管理该项事务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是源于其于本人约定的义务。负有法定义务的管理一般是职务行为,约定义务一般是合同行为。如果是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在履行管理义务时,超过管理职权,如果其超过职权的管理为的是本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可以认为是无因管理行为。若是先有义务,但其后没有义务,管理人继续管理该事务,同时符合本人的利益,同时不违反法律规范则认为其也算无因管理行为。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是以客观实际情况为标准,而不是管理人认为的标准。比如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妻子一方照看,丈夫认为其没有抚养义务,照看孩子后要求妻子付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