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因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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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

浅析无因管‎理

管理浅析‎

内容摘要‎: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

论无因管理中管理意思的证明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首次整章规定了无因管理

制度,虽是法律上的首次规定,但无因管理制度本身无论在理论或是司法实践都

以适用及讨论已久。本文拟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管理意思为切入点,

以列举简单案情及分析司法案例的形式介绍管理意思的含义、认定及其他相关内容,将抽象的要件具体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举证责任

1.

《民法典》第979条之要件概述

《民法典》制定前,理论及实践上一般认为,我国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

三个,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管理意思;三是管理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1《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对旧法承继时,多次对条款表述进行修改:一审稿

补充添加了“并且符合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这一要件,并规

定了违反该要件的法效果,即“管理行为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

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为维护公序良俗的除外”。二审稿删除了“并且符合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益人真实意思的”中“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内容。在

三审稿中复又完全删除了“并且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的表述,只保留了违反

的法效果。(笔者注:此处仅选取了第979条的部分修改内容)那么,在现有表

述下,“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应当作何理解?是认定其为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件?还是有其他的可能?

笔者认为,可通过对979条第2款之反推,得出“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也

属于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并与上述前三个要件一起,建构“适法无因管理”之

框架,与理论上的通说保持一致。当四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管理意思、并无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样文

内容摘要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务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止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关键词】无因管理性质起源要件效力现状

目录

内容摘要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渊源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实践

参考文献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一.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罗马时代,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种准契约。自《德国民法典》才放弃了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的做法,而将无因管理列为产生债的一种独立原因。此后,无因管理才在各国民法中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形式出现。我国《民法通则》仿效德日,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并列,作为产生债的四种原因之一,从而确立了无因管理在我国债法中的地位。

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论无因管理的适法性——兼评《民法典》第979条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真正无因管理中的“为他人管理事务”

三、适法无因管理中的本人主观意思

四、适法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客观利益

五、代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否因事务管理而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还取决于事务管理是否符合本人真实或可推知意思以及本人客观利益。因此,无因管理的适法性一方面表现为“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另一方面表现为“事务管理符合本人主观意思或客观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的规定,成立管理人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前提包括:(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3)结合第2款中“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规定,成立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前提还包括事务管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相较于域外典型立法例,《民法典》第979条有其特殊之处。一方面,规定“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明确了管理人必须具有利他意思;另一方面,只规定“管理事务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删去了“事务管理符合本人客观利益”这一情形。然而,语言表述本身会发生模糊甚至歧义,因此不能仅从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出发理解无因管理的适法性。

到底什么是无因管理的适法性?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将适法性分解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与管理人相关,第二个层面则与本人相关。结合无因管理的理论和法院判决,本文将分别讨论两个层面的具体内容、内在逻辑与相互关系,从而揭示《民法典》第979条的进步与缺憾。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价值

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价值

无因管理制度是一项比较历史悠长的法律制度,它在鼓励人类互帮互助的历史源流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无因管理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但据我们所知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很早以前是源于古罗马法,但在我国这一理念也早有记载,例如在《周礼·秋官·朝士》中曾经录到: “凡得获得货贿、国民、家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匹夫私之。”至明清,还建有对拾金不昧者的奖赏制度: “三十日内如果有人来认领时,便将一半货物赋予得物人,一半还给主人; 若无人来认领,便全部给予得物人。”这些理论都在若有若无地谈论着无因管理制度。这让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有了一定的开始。所以,我们一直在探索,究竟什么是无因管理制度?它的概念究竟是如何去定义的?例如,我国台湾规定,“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件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昭示或可得明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并把无因管理、合同与不当得利列在债权之中,作为债发生的根据之一。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处置他人事件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还有张俊浩先生在《民法学原理》中是这样定义无因管理的概念的:“无法定或商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出于无因管理的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缘由。由此可知,我们可以得知无因管理的概念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负担,为防止他人获取利益后受损失,被迫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宗旨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时。由呵护自己的利益而保护社会的集体利益,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人与人之间共处关系的主意,在越来越陌生的社会中由法律促进管理人与本人的关系。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将法律关系日趋清楚,利于本人方便他人。一、无因管理的理论依据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1、准契约论历史较悠久,它是罗马法独创的概念,它是其中一种债发生的理由,不包括合同跟侵权。它是指未得到当事人的意愿而基于一方同意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实际发生的与签订契约的同一效果,因此罗马法上的准契约外延相对比较广泛。但在法国法中,这两者的范围定义是十分隐约的,大多数时准契约所指的行为是包孕了部分不当得利内容的无因管理行为。该学说又进一步认为,无因管理有本人的意思与管理人的意思并存,则事实上即具有契约的来源根基,不过其两个意思之合

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思考

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思考

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思考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考试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下面谈谈笔者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的几点认识。首先谈谈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其次谈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我国的《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规定,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无因管理之无因,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就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依据上说,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有管理权利而为管理的,为有法律依据的管理;

有管理义务而管理的也为有法律依据的管理。从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性质上说,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赋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亦即使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性。因为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人的事务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本应为违法的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互相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务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地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无权利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并且,为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得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从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上说,无因管理制度在于鼓励社会成员的主动互助精神,因为对他人的事务没有权利管理的,也就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为了他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虽无义务也应为之管理,管理人因此而为管理的,仍有权向受益人请求偿还必要的费用。因此,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管理人有无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是认定管理人的管理是否为无因管理的前提要件。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例如,警察看见一个人在对另一个人殴打,遂上前制止,便不属无因管理,因为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其负有此法定的义务,其制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制度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制度。但是由于其在立法中的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存在的问题,运用归纳法、比较法、文献法等方法,进而提出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力求提高无因管理制度的可适用性。

标签:无因管理问题对策

无因管理是指,缺乏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以避免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而为其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多发生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由于现代化建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往来比较频繁,我们不能总是有效地管理所有的事务。在中国无因管理体系制度是非常粗糙的,分析无因管理系统,会对改善中国有关法例的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当我们财产和其他利益受到威胁时,我们有时不能很好地实施自救行为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赋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因为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人的事务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本应为违法的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互相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务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地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无权利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并且,为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得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无因管理的表现方式有许多多:例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下雪时帮助邻居扫一下门前的积雪,帮助老人过马路。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解释为没有义务的帮助他人的行为。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一个较新的管理理论,它强调管理者不应该仅专注于单一原因的管理,而是要全面地考虑不同因素的影响,并采取综合性的解决方案。这个理论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可以帮助管理者更好地应对复杂的管理问题和挑战。本文将会对无因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历史

无因管理(Causeless Management)是管理学家杨泰来(Dr. Ta-Wei Liang)在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管理理论。他认为传统的管理理论主要关注因果关系,即如果A发生,那么B就会发生。然而,现实中的问题通常都是复杂的,并不是单一原因所导致的。因此,杨泰来提出了“无因管理”的理论概念,提倡管理者不要盲目地追求或满足于原因,而应该探索多元因素的相互作用及其对问题的影响。

在历史上,无因管理的概念可以追溯到系统论的思想。系统论是一个跨学科的科学分支,它意味着整个系统是稳定的,而不是简单的原因和结果,而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因素。这种思考方式激发了杨泰来的创造性,他将系统思考引入了管理领域,提出了无因管理,开创了一种新的管理思维方式。

二、无因管理的基本原则

无因管理的主要原则是强调解决问题时应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行动。这种思考方式注重整体性,强调管理系统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认为任何单一原因的改变都会对整个系统产生影响。无因管理还强调,管理者应该运用多种分析工具和方法,如系统思考、多维度分析、因果图等,以了解复杂问题背后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基于这些原则,无因管理的具体实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论 无 因 管 理(5)

论 无 因 管 理(5)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这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为多数国家所肯定,在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如德国民法第679条规定“不管理事务,即不能适时履行本人公益上之义务,或本人法定之抚养义务者,则无因管理是否违反本人之意思,在所不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如第174 条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

2、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阻却违法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无因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1)管理人的义务

无因管理本来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但是管理人不管理则作罢,既然管理人已经手管理,管理人就有适当的义务。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均有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义务。

第一、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所谓依本人明示的意思管理,是本人曾向非管理人明确表示其管理意思。如果向管理人表明管理意思,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委任管理,双方构成合同关系。所谓依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是指本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但依客观情况,可以推出本人有某种意思。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因情形紧急,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进行管理,对本人造成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或减轻责任。如日本民法698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本人之身体、名誉或财产之急迫危害,而为其事务之管理者,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此之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瑞典民法第420条第二项规定,“管理人之责任义务,为避免本人之急迫危险而为管理者,得减轻之。”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理论与实践

摘要:无因管理之债(Unfunded Management Liability)指的

是企业管理人员在承担管理职责时,无法在既定时间内及时获得足够

的保险或基金,以应对管理责任引发的损失或诉讼。这是一种常见的

企业风险,对企业管理层和业务运营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本文通过梳

理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种类、原因和影响,分析其在理论上的重要

性和在实践中的应对策略,以期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无因管理之债;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基金设立

一、概念与种类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无因管理之债逐渐成为企业风险管理领

域的热点话题。其最初的概念并不明确,但一般被定义为:企业管理

人员在行使职责时,由于管理疏漏、过失或故意犯错等原因,引发的

损失和责任,超出了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和责任范围,需要通过其他

方式来解决。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无因管理之债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种类。最

常见的区分方式是按责任主体划分,即分为公司无因管理之债和个人

无因管理之债。前者是指企业管理层在行使职责过程中,由于管理疏漏、过失或故意犯错等原因,引发的损失和责任,需要由公司来承担。后者则是指个人管理人员在职责实践中,由于管理疏漏、过失或故意

犯错等原因,引发的损失和责任,需要由个人来承担。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分类方式,如按保险和基金设立情况来划分、按行业和规模来划分等。不同的种类和分类方式,会对无因管理

之债的认知和应对策略产生不同的影响。

二、原因与影响

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摘要: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它不仅能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以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他人利益受到不适当的干涉。在认定时应当区分对人身的管理以及对财产的管理。在判断是否符合被管理人利益时,应兼顾主观符合、客观符合以及推定符合。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

应尽量了解其真实意思,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以降低管理风险。对于营业或职业范围内的管理,可以请求本人支付适当报酬。

关键词:无因管理;人身管理;财产管理;他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1-0131-03

一、无因管理的历史渊源

罗马法奉行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这一格言后来发展成为受到世界许多国家法律所认可的私权神圣原则,它要求在个人事务受到他人不适当的干涉之时,通过侵权行为法予以救济。然而,无因管理却没有法律依据,与其他许多法律制度一样,起源于罗马法时代。

罗马法将无因管理称为“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1]。并通过准契约制度来规范无因管理这一事实行为。这一制度是法律中加入了对道德因素的考量,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当某人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之事务时,此“干涉”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成为法定之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因管理制度在古罗马时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当时通信交通设施落后,人们并不总能有效地对危险进行控制、管理以及自我救济,危险发生之后也无法及时委托他人对自己的危机状况予以救济,只能依靠他人的帮助[2]。无因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被管理人的人身财产所处的危险状态得以缓解,甚至解除;同时也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利益,解除其帮助他人时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法学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内容摘要】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法学理论、专业领域考试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具有异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渊远流长。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本文从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类型及法律效果入手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制度构成要件完善

目录

1.无因管理制度的渊源 (1)

1.1无因管理制度的由来 (1)

1.2无因管理制度的概念 (1)

1.3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1)

1.3.1倡导和肯定社会互助行为 (1)

1.3.2无因管理的价值目标 (2)

1.3.3经济意义 (2)

1.3.4现实的需要 (2)

2.无因管理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2)

2.1 无因管理的性质 (2)

2.2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3)

2.2.1 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3)

2.2.2 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3)

2.2.3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4)

3.无因管理的类型 (4)

4.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5)

4.1 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阻却违法 (5)

4.2 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 (5)

浅谈无因管理制度

浅谈无因管理制度
的 实 际 国 情加 以 完善 。 关键 词 : 无 因管 理 ; 大陆法系; 英美法 系; 借 鉴 ・
作者简介 : 王博 , 河 南教 育 学 院法 律 与 经 济 系讲 师 ( 郑州4 5 0 0 1 4 ) 。 基 金 项 目: 河 南省 教 育 厅 科 学 技 术研 究 重 点 项 目“ 和 谐 社 会 下 完 善 无 因管 理 制度 的研 究 ” ( 1 2 A 6 3 0 0 1 6 ) 。
度 的规 定 。

致 的契 约不 同 , 所 以这 种 推 定 的 合 意 只 具 有 “ 准
契约 ” 的性 质 。 由此 可 见 , 《 法 国 民法 典 》 在 无 因 管
理方 面保 留 了较 多 罗 马法 的影 子 , 仍 以推 定 无 因 管 理人 和本 人之 间有 契约 为前 提 。但假 如本 人对无 因
者同。
从法 国民法 的规 定 可看 出 , 《 法 国民法 典 》 对 无
因管理 的规 定较 为 明确 具体 , 但 是 在 对 无 因管 理 的
具 体定位 上 , 却将 其 划 入 准契 约 的 范 围 。法 国 民法
认 为无 因管 理 中管 理人 的行 为是 出于 防止本人 利益 受到损 害为 目的的 , 是有 利于 本人 的 , 这 种行为 虽然
章 规定 : 一为 准契 约 , 一 为侵 权 行 为 与准 侵 权 行 为 。 无 因管理 规定 在 准 契 约部 分 。该 法 典第 1 3 7 2条 明

浅论无因管理

浅论无因管理

浅论无因管理

作者:程敏颖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5年第02期

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也是债的一种独立根据,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无因管理的效力,就是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

1.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我认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务管理行为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主要指对财产的保存、利用,改良或者处分行为;服务主要指提供劳务帮助。管理或者服务的内容,亦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无因管理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义务,且是主动为他人服务的,因此下列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1.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2.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其他一般的生活事务;3.单纯的工作行为;4,依法必须经本人授权方得管理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的事务。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

作者:张蕾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无因管理含义及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阐述,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方面,让大家对无因管理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以期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4-02

无因管理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历史悠久,最早的记载出现在罗马法关于准契约的规定中,后来大陆法系承继了这一制度,并且在民法中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规定始自《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将“无因管理”编排在“委任”之后,视其为未受委托而管理事务,而日本民法则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在一起,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一、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人与本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在无因管理发生以后,双方就产生了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从价值上来看,无因管理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一般来说,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双方约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干预,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而无因管理是维护公序良俗的一种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行为将会越来越多,无因管理之债也会相应增多。为了促进社会秩序的平衡发展,为了鼓励互相帮助的精神,提倡这种美德,法律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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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2)

绪论 (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3)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3)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3)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4)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4)

(一)构成三要件说 (4)

1.为他人管理事务 (4)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4)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5)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存在时间的统一性要求及主观要件是否可省略或替代问题 (5)

1.必要性构成要件 (5)

2.选择性构成要件 (5)

3.替代性构成要件 (6)

(1)怎样的管理行为才算是使本人获利的行为? (7)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7)

(一)管理人的权利 (7)

1.支出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7)

2.清偿负担债务的请求权 (8)

3.损害赔偿请求权 (8)

(二)管理人的义务 (8)

1.适度保管义务 (8)

2.通知义务 (8)

(三)本人的权利及义务 (8)

结论 (9)

参考书目 (9)

摘要

无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被管理事务必须是本人无法行使或行使有困难的事物,要是该事务依然在本人控制下,即使管理行为是本人受益也算侵权。无因管理是法定的发生债的原因,这使本身是一种侵权的行为变成了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会产生一个双向的债务,即本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形成的债以及管理人应向本人返还管理利益的债。但我认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之债应该是指本人向管理人偿还管理费用之债,因为管理人向本人的原物或原利益的返还之债是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需的,而无因管理的特别之处就在于管理人虽然侵犯他人的管理权,但是因为管理人为的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因此本人还必须为此行为所支付的费用买单。那么本人在偿付无因管理费用是否应有个偿还限度?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否要在同一时间全部存在才构成无因管理?要是少了其中的某些构成要件但管理行为确实为本人带来利益是否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主观构要件是否可以被替代?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立法的目的出发,寻求找到一个合理的无因管理判断标准以及无因管理行为的补偿标准。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及本人的权利义务

绪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只要本人的权利行使不会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那么他人是不能对本人的权利进行干涉的,要是未经本人允许,他人随便干预本人之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现实不是每次都如预想的一样,如果干预人为的是本人的利益而进行干涉,并且干预也让本人获利,那么要是再追究干预人的侵权责任未免就太荒唐,显然会是显失公平的。因此法律对种虽然侵权但是给本人带来好处的行为给予保护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利益的,为了区别于一般的的侵权行为,我们把这样的行为称之为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本人和管理人,本人是受管理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人,管理人是管理他人事物或向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相较于其他民事行为主题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不同,无因管理的主体没有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只要从事了一定的事实行为就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该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他是居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务,没有当事人的合意,但是却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3.管理人管理该事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而是管理人自愿的一种行为。

4.补偿性,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用仅仅只是补偿其为了管理实务而付出的必要开支,而不包括报酬。

二.无因管理的缘起

无因管理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是关于遗失物拾得这个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创造的利益,巩固人类的果实。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其他各国也有相关的规定,大多认为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使他人获利,是无因管理,算作一种准契约行为加以保护。法律承认无因管理是因为符合助人为乐,为难相助,见义勇为的道德准则行为,因此把这种侵权行为加以鼓励并让法律使其受到保护。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构成三要件说

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是管理他人事物,第二又为他人谋利的意思,第三没有法定的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本人行使有困难或不能行使的事务)

为他人管理实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和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这是无因管理的重点,所谓“无因”就是指管理人管理该项事务既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是源于其于本人约定的义务。负有法定义务的管理一般是职务行为,约定义务一般是合同行为。如果是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在履行管理义务时,超过管理职权,如果其超过职权的管理为的是本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范,那么可以认为是无因管理行为。若是先有义务,但其后没有义务,管理人继续管理该事务,同时符合本人的利益,同时不违反法律规范则认为其也算无因管理行为。衡量管理人是否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是以客观实际情况为标准,而不是管理人认为的标准。比如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妻子一方照看,丈夫认为其没有抚养义务,照看孩子后要求妻子付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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