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民法学论文题1、论民法的平等原则2、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4、论表见代理5、路自然人的名誉权6、论自然人的隐私权7、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9、论不当得利10、论无因管理合同法论文题1、契约自由原则2、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3、论缔约过失责任4、论合同的效力5、论涉他合同6、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论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8、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9、论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与违约赔偿的法律适用10、论严重违约与一般违约国际私法论文题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论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解决原则初探5、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比较研究6、国家机器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7、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8、论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制度9、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10、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1、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2、论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3、浅议BOT方式所涉及的合同4、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试述法人的义务与责任5、浅议欧盟发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法理学论文题1、略论以德治国2、略论依法治国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4、略论法律全球化5、论法的有限性6、论立法的有限性7立法听证之我见8、略论立法程序9、略论法的现代化10、论判例在中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论文题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试论简易程序3、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4、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论逮捕7、论证人证言8、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9论死刑复合程序的完善10、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宪法学论文题1、论宪法的修改与完善2、论宪法的法律性3、宪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功能4、浅析基本人权原则5、论宪法的发展趋势6、略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与完善7、论权利的界限8、论政府的职能9、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10、论表达自由婚姻法论文题1、论婚姻无效制度2、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3、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4、家庭暴力的救济及立法建议5、试论感情破裂原则应是离婚的法定理由6、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7、从婚姻自由角度看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8、试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保障9、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10、论我国婚姻法的确立的离婚制度商法论文题1、试析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试述商事能力及其特征3、试述合伙企业及其法律特征4、试析行纪人、居间人与代理商的异同5、试述证券市场的意义和效应6、试述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特点7、试述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8、试述票据关系的特点10、试述共同海损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论文题1、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2、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讨论(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3、域名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4、论我国民间作品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确定6、论我国专利侵权认定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原则确立的探讨7、论驰名商标的保护8、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9、形象权问题研究10、商品化权问题研究中国司法制度论文题1、试论我国法官制度2、浅析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3、试析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4、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的探讨5、试析律师责任赔偿制度6、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7、论仲裁协议8、论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9、浅析民事执行制度10、对我国监狱制度的认识仲裁法论文题1、论仲裁协议2、论仲裁裁决3、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4、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5、论完善中国仲裁监督体制6、论我国仲裁程序的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题1、论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析3、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4、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评析5、论行政许可的社会作用6、简论行政合同的作用及意义7、公务员职权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之分析8、论行政处罚的原则9、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0、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环境法论文题1、加强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2、论光污染立法的必要性3、论污染案例中的公民自卫权4、论污染防治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5、论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刑法论文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探讨3、论间接正犯的几个理论问题4、试论非法经营罪5、洗钱犯罪对策研究6、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7、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8、特别防卫权的立法评析9、受贿罪相关问题研究10、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析法律文书论文题1、法律文书与法律程序的关系2、法律文书的语言特色3、浅议性格化的裁判文书4、抒情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定位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比较6、中国古代判词的写作特色经济法论文题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4、论公司法的原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题1、论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我国劳动就业基本原则3、劳动合同特征4、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探讨5、关于劳动报酬的法律问题探讨6、论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法律保障的权利性8、社会福利立法问题探讨9、最低生活保障法律问题探讨10、社会保险立法问题探讨。
国际私法论文选题
“国际私法","也谈国际私法的对象和范围""国际私法","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论中国国际私法典的制定""国际私法","论国际私法的统一化""国际私法","论"法则区别说"的产生及其意义""国际私法","论近代英美国际私法学说的特征""国际私法","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国际私法统一化中的作用""国际私法","论我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及其作用""国际私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及其意义" "国际私法","论美国国际私法学说及其发展趋势""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初论""国际私法","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国际私法的影响""国际私法","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研究""国际私法","论船旗国法""国际私法","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几点认识""国际私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现状简论""国际私法","简论国际私法的发展""国际私法","识别的若干问题浅析""国际私法","论冲突规范的性质及其特征""国际私法","论反致制度""国际私法","论冲突法与实体法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作用和关系" "国际私法","对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适用规定的几点思考" "国际私法","论扶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私法","论外国人在我国民事法律地位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私法","试论"惯常居所地法"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国际私法","论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私法","准据法的概念辨析""国际私法","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国际私法","属人法原则及其适用问题""国际私法","论直接适用的法""国际私法","论冲突规范的类型与冲突规范的立法技术选择""国际私法","论"先决问题"的构成及准据法的选择""国际私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国际私法","论属人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在中国的适用""国际私法","对我国法人属人法原则的设想""国际私法","涉外代理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的实践""国际私法","涉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涉外信托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论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论涉外破产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关于法人涉外破产问题的探讨""国际私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初探""国际私法","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问题研究""国际私法","论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原则""国际私法","论涉外著作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若干问题探讨""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国际私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影响""国际私法","网络时代的法律冲突问题初探""国际私法","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浅析""国际私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研究""国际私法","论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论国际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特点及其影响""国际私法","国际民航关系中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国际私法","论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现代各国立法中的地位""国际私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国际私法","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国际私法","论我国涉外侵权的冲突法制度""国际私法","论海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论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国际互联网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管辖权探讨""国际私法","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及其发展趋势""国际私法","我国涉外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发展趋势""国际私法","涉外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发展""国际私法","海事国际私法的冲突原则及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国际私法","消费者权益的国际私法保护及其我国有关的立法完善"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特征性给付原则"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评英国的"合同自体法"理论""国际私法","对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几点思考""国际私法","论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中的运用" "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中的运用" "国际私法","试评我国涉外继承的有关立法""国际私法","关于涉外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建议""国际私法","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探讨""国际私法","司法救助问题研究""国际私法","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的原则及发展趋势"。
一体化平台2020年度春季学期国际私法期末综合试卷题目
_答案+我名字本次得分78分历史最高分78分返回我的考试2020年春季学期国际私法期末综合试卷总分:100 分单选题判断题多选题一、单选题(共15题,共30分)得分:24分1、外国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
可以委托本国的律师可以委托第三国的律师可以委托任何一国的律师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_ 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3、()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4、我国自然人权利能力适用当事人()。
属人法属地法_经常居住地法出生地法您的答案:5、以下哪种不是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宗教法律冲突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6、中国对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
尚未作出专门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适用原委托合同的准据法。
选择适用多种法律。
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法律。
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侵权人经常居住地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8、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无论该船舶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旗国法船舶登记国法事故发生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9、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期限为()年。
1234您的答案:10、下列哪个是动产()。
房屋土地游轮建筑物上的固定设备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11、消费者合同,适用哪里的法律()。
消费地的法律商品生产地的法律交易场所的法律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得分:2分本题分值:2分您的答案:12、《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47条 不当得利
4.集中管辖,就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 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 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 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 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1)国务院批 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 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 中级人民法院;(4)高级人民法院。
(五)协议管辖原则
——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协议将争议交 某一国法院审理。
范围:协议管辖一般限于合同和财产权益案件; 协议管辖仅限于选择一审法院; 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须与案件有实际联系;
种类:明示协议管辖。主要表现为书面协议。 默示协议管辖。一方起诉,对方答辩。
协议管辖的限制
四、诉讼代理制度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 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 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1、律师代理 ——必须聘请法院地国的律师。 德、奥律师诉讼主义、英美当事人诉讼主义 外国律师、外国公民可以公民身份代理,中国 公民可以公民身份代理
2、领事代理
领事代理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或驻在国法 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民事诉讼,以保 护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规定。 领事代理与律师代理的区别: ——律师代理是职业,领事代理是职权。 ——律师代理须当事人的委托,领事代理无需委托。 ——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 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亲属关系;法定继承;婚姻效力。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规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最基本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决定物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的效力问题,如是否有效、可否撤销等,通常适用婚姻当事人 的属人法。
离婚的法律适用
跨国婚姻的离婚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 中一方的属人法。
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收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
01
跨国收养的成立要件通常适用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有权;合同缔结形式;履行细节问题;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03
冲突规则
识别与反致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 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 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反致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反致(2)间接反致(3) 转致(4)双重反致(5)完全反致(6)狭义反致。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 律,但选择应合理且与合同有实际 联系。
最密, 则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法律支配。
跨国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侵权行为地法
跨国侵权通常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国际法法条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
无论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妥善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无因管理这一概念也备受关注。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既没有原有的协议约定,也没有委托授权,但是因活动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财产管理行为。
比如一个人无意中拾到了他人的钱包并将其妥善保存,这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并没有经过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但却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第131条规定:“无因管理人经过必要的代价保管他人财物,对于因保管而发生的自然灾害、盗窃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财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无因管理人没有实施必要的保管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个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人只有在对财产的保管上思尽了必要的义务,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就会对财产做出不当的管理行为,这时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的保管义务民法典对保管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4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交付的财产,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处理财产。
”这个规定表明,无论是有因管理还是无因管理,保管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妥善处理财产。
同时,管理人也应当对管理的财产实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无因管理人的权利由于无因管理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管理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第137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在必要时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有损财物价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表明,无因管理人有权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但是如果此举会对财物的价值产生损害,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管理人的权利,也规范了管理人行为的范围。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都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司法的发展,对于“无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的较为粗略,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全面。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及属性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拟对“决定”无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真实意思”、“必要费用”等进行探讨,以求在学理上更好理解、在实践中更好运用无因管理规则,合理保护本人和无因管理人的权益。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真实意思利益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中也建立了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并没有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因为他们认为从制度效果来看,无因管理的适用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由不当得利来替代。
我国民法从一开始的《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就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继而在《民法总则》1中的民事权利一章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进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从法典的体系来看《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
究其原因来看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前立法体现的原因。
虽然在总则部分对于无因管理内容的谷底那个过于单薄,但是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单设一章,对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
论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为中心朱旻【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作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本文结合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调研,对以一般涉外合同和一般侵权为代表的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分别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就后续的法律修正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ffective as of 1 April,2011,is the first relatively complete and systematic law in the New China which formulates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law has extensively taken in the advanced theories of contemporary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s,successfully drawn upon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countries the world over,and comprehensively summarized the practical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erience of China over the past three decades.Based on relevant research and survey on the Law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paper theoretically elaborates on and practically summarizes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reditor's rights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ffairs,especially to such typical cases involving foreign-related contracts and ments and suggestions are alsomade pertaining to the ensuing revision,amendment,modification,and supplementation of this law.【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0)010【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法律适用;涉外债权;涉外合同;涉外侵权【作者】朱旻【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4国际私法上的债是一种含有涉外因素的债,主要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
涉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因不当得禾U (unjust enrichment)禾口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 voluntary agency)而发生的债,又称为准合同之债(quasi—contractual agency),它包括那些既不是由于合同也不是由于侵仅行为产生的具有债的特征的法律关系。
一、不当得禾所谓不当得禾,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禾益。
不当得禾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既成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禾大多发生于非债清偿的情况下,如对巳清偿的债务再为给付;或基于原合同关系而结付,后来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及如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而在此前已受领了对方的给付等等。
各国对不当得禾法律适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 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
持该理论的国家认为不当得禾涉及不当得禾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如《日本法例》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禾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匈牙禾国际私法法令》第35 条规定:“不当得禾及其法律上的后果,适用禾益发生地法。
”《秘鲁民法典》第2098 条规定:“因法律的实施、无因管理、不当得禾和不当交付某物所生之债,依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或应发生地的法律。
”(2) 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许多不当得禾行为源于一定的法律关系。
此时,应考虑原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适用。
如《奥地禾联邦国际私法规》第16 条规定,如果不当得禾是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应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
前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7条也规定,不当得禾适用产生或预料会产生或假设会产生该项得禾的法律关系的推据法。
(3) 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l 条规定,在当事人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
对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作者:焦清扬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4期摘要: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法律适用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4-0124-06收稿日期:2012-03-02作者简介:焦清扬,江苏扬州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13岁少年甲与同班同学乙等人到河滩游泳。
乙因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甲见状急忙游至乙身后奋力将其推向河岸。
在其他同学共同帮助下,乙得救,而甲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甲的父母与乙的监护人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属无因管理,乙作为受害人应当承担甲因救助而支出的费用和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舍己救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止侵害行为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因没有侵害人,乙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1]无因管理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我国立法对无因管理的界定尚不完备,司法实践中适用无因管理时出现分歧在所难免。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应认真对待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该案应该如何定性?即甲舍己救人的行为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现今关于因无因管理与阻却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的立法能否最大限度地维护并平衡各方利益?这两个问题的提出模式因袭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一传统分析风格。
对外关系适用法
更多请登录科云网【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
《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一、本文概述《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方案,是对《民法典》中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阐释与实践应用的一种深入探讨。
无因管理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保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对《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规定进行深入剖析,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回顾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定的条文分析,明确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进行深入探讨,提出具体的解释论方案。
本文还将对无因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释论研究,为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推动无因管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发展。
二、《民法典》无因管理规定的解读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和规定。
无因管理,指的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于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在《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债权关系,即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
这一规定明确了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债权人的权利,为处理无因管理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还进一步细化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等。
这些构成要件的明确,有助于准确认定无因管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还规定了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即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权利,应当归受益人所有;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负担的债务,应当由受益人承担。
无因管理法律后果例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案例背景某日,李某驾车外出,途中遇到邻居王某的轿车突然熄火,无法启动。
李某见状,主动停车询问情况,得知王某的轿车因油路问题无法启动。
李某遂决定帮助王某修理轿车。
在修理过程中,李某发现王某的轿车发动机损坏,需要更换发动机。
李某询问王某是否愿意更换发动机,王某表示同意。
于是,李某花费5000元购买了新发动机,并亲自为王某更换。
三、案例分析1. 无因管理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帮助王某修理轿车;其次,李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王某的利益受损;最后,李某实施了管理行为,即修理王某的轿车。
2.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李某有权请求王某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管理人员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为修理王某的轿车花费了5000元,因此有权请求王某偿还这笔费用。
(2)李某有权请求王某支付报酬。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管理人员有权请求报酬,但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在自愿为王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王某支付一定的报酬。
(3)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
如果李某在修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王某的轿车损坏,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王某应向李某支付5000元修理费用;2. 王某应向李某支付一定的报酬,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3. 若李某在修理过程中造成王某的轿车损坏,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总结本案中,李某的无因管理行为既维护了王某的利益,也为自己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文献综述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英美法系亦倡导“私法自治”的原则。
然而人类之存在,彼此互相联系,如何规范人类之行为,一方面维护禁止干涉他人之事务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务为合法,趋利避害,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罗马法创设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因管理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足可见得现代社会的发展对无因管理进行立法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一、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缘起与研究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
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75条规定,“其事务受善良管理之本人,对于事务管理人以其名义所为之约束,应予履行;对于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负担的全部个人债务,应予赔偿;对其支付之一切必要或有益费用,均须偿还。
”《德国民法典》创设了准无因管理,包括误信的管理和不法的管理。
如第677条规定,“未受他人之委任,并对他人无权利,而为他人处理事务,负有依本人之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适合于本人利益之方法而为管理之义务。
”第678规定,“无因管理之承担,违反本人之真意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且为管理人所明知者,虽有不可归责之事由,管理人对于本人亦应赔偿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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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摘要: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其制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在债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无因管理制度与不当得利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在各国法制上的巨大差异,构成了两大法系最为突出的不同点。
1如今国际私法学界对无因管理及其法律适用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无因管理制度得以快速发展,但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在无因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相对滞后,建立完善的无因管理制度及其法律适用的规则已迫在眉睫。
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无因管理概说、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四大部分来对无因管理制度及其法律适用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及其法律适用的建议。
关键词:无因管理返还请求权法律冲突法律适用一、无因管理概说(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渊源1.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无承担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使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免受侵害,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在罗马法中的称谓是“事务管理”(negotiorum gestio),《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亦将其称为“事务管理”(gestion d'affaires),《德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称为“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务”(Geschäftsführung ohne Auftrag)。
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对“为受委托”的强调更准确地突出了无因管理之既无权利亦无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特点。
“无因”,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管理”,应该做宽泛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保全、处分、保管、改良等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被称为管理人(gerant),而事务被管理的人则被称为被管理人(gere)或者本人(maitre)。
管理人可以就因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而支出的费用或者遭受的损害向被管理人提出补偿或者赔偿的请求。
同时,管理人对被管理人应当承担因自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被管理人遭受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形成的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在日常生活中,无因管理的例子枚不胜举,诸如救助昏迷在道路上的陌生人,为他人清偿债务,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在暴风雨来临之前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等等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无因管理。
在上述提到的为他人清偿债务事例中,如果清偿前,债务人甲与为其清偿债务者乙达成协议,以某些条件让乙代为清偿,那么乙的清偿行为只是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不能称为无因管理。
再如,甲失踪多年被宣告为失踪人,乙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尔后对甲名下的财产进行管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乙受身在国外的甲委托,将甲在国内某市的公寓一套出租于丙。
前两者是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后者是履行约定义务,均不是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的历史渊源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其制度理念来源于“本人之利益”(Utilitas Dominorum)或“不在者之利益”(Utilitas Absentium),无因管理创设的目的旨在保护本人的利益。
2拉丁语中将无因管理称为Negotiorum gestio,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其是远征在外的军人)管理事务。
3无因管理在罗马法中的演变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不受法律调整阶段:在《艾布体亚法》(Lex Aebutia,约公元前149-126年间1陈传荣著:《国际私法各论集》,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台北)1998年版,第126页。
2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2版,第663页。
3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326页。
颁布)以前,无因管理并不受法律的调整。
4(2)限制调整阶段:在法定诉讼时期,法律中规定对远征在外的军人,如其财物被盗,所有市民均可以被害人名义对窃贼提起盗窃之诉。
(3)扩大调整阶段: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在程式诉讼时期,大法官比照该法将原本只适用于军人的情形推广适用于因各种原因离家的人,认为离家的人回家以后,有权要求为其管理事务的人交回所管理的事务,对于期间产生的纠纷可以诉诸于法律进行解决,管理事务者也可以在诉讼中要求偿还付出的费用。
(4)正式调整阶段:到了共和国末叶,法律中具体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事务的人不再限于在诉讼中消极地防卫,且有了积极的诉讼权利,在无因管理当事人间产生了准契约关系,无因管理已由市民法正式予以调整。
近现代各国民法对罗马法中具体的无因管理诉权进行不同程度的抽象,进而建构起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在这一般性制度基础上又发展为各种具体的类型化实在。
5例如,受罗马法关于准契约的影响,法国1804年民法典将无因管理作为准契约形式规定下来。
直到目前,无论是法国学说还是法国判例,都将无因管理看作准契约的一种形式。
1900年《德国民法典》没有仿效罗马法采用准契约的概念,而是突破罗马法体系,将无因管理作为独立的制度加以规定,但在编排体例上,德国法却将无因管理放在委任之后,把它视为未受委任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合同。
《日本民法典》将无因管理与契约等形式并列,作为债的发生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了债法的基本结构。
在英美法系,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一样属于准合同(Quasi Contract)的范畴。
由此可见,无因管理制度的产生、发展历经了由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
6(二)无因管理的理论依据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是无因管理制度合理存在的依据。
无因管理制度虽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这一制度至今一直存在争议。
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对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的合理性存在质疑。
而且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类似无因管理制度(因英美法系中并无无因管理这一概念,本文将其相关制度称为类似无因管理制度)是基于不同的基础建立的。
下面通过分析两大法系对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探讨无因管理制度合理存在的理论依据。
1.大陆法系无因管理的理论依据(1)利他主义它是目前影响最大的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也是目前得到广泛认同的理论。
对于利他主义,可以从三方面上来理解。
第一是单纯的利他主义。
也就是仅仅考虑本人的利益,完全不考虑管理人的利益。
不过如今这样的利他主义早已被摒弃。
第二是平衡的利他主义。
即同时考虑本人与管理者的利益。
这是当今采用利他主义所普遍考虑的。
无因管理制度如果过于考虑管理人的利益,势必会导致本人的自主权被干涉。
反过来说,如果过于考虑本人的利益,就会忽略人的社会性,人不应该是孤立的个体,应该互相帮助。
只有将两者调和,达到一种平衡,才能发挥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既保护本人的利益又不会对管理人产生太重的负担。
第三个方面是不完全的利他主义。
即管理人在管理本人事务时,同时也是出于对自己利益考虑的。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虽只有一部分是利他主义的,但仍可视之为无因管理。
这种利他主义目前已经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
(2)不公平牺牲说不公平牺牲说认为管理人对于他的劳务和工作应该得到偿还或补偿。
如果本人不4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73页。
5洪学军:《无因管理制度研究》,载于《池州专科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6王丽香:《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D] ,中国政法大学,2008。
对管理人管理事务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进行偿还的话,就会对管理人造成不公平的牺牲,这是不合理的。
可以看出本学说仅仅考虑了管理者的不公平牺牲,没考虑本人也可能会遭到不公平牺牲的可能。
2.英美法系类似无因管理的理论依据(1)默示合同理论这是类似无因管理制度早期的理论根据。
认为只要被告明示负担偿还义务或者承诺履行债务,法院即可推定协议系“默示在被告的行为之中”,这就是默示合同理论。
默示合同是一个真正的合同,这种制度是在没有真正合同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强加给当事人一个合同。
默示合同理论受到了绝大多数学者的批评,如今,英美法系已经完全摒弃了默示合同理论。
(2)准契约理论“准契约”是由罗马法首创的概念,是除契约、侵权行为等以外的债的发生原因。
但英美法系中的准契约制度,范围要狭窄的多。
它是建立在衡平与正义理念之上的。
英美法系早期解决今天属于类似无因管理制度范围内的案件,就是通过准契约理论来解决的。
虽然准契约理论作为类似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在英美法系早己受到学界批判,但是英美法系还是保留了大量准契约痕迹。
(3)不当得利理论自从以不当得利为依据的《返还法重述》1937年在美国问世后,以不当得利作为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日益成为主流观点。
不当得利理论是指“一人因他人受损而不当得利,应当向他人作出返还。
”反之,若一人未获得不当得利,则不需要向他人作出返还。
不当得利理论解决了大陆法系无因管理制度在英美法系对应的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一)法律理念的冲突1.大陆法系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认为:“无因管理是为了功利而接受的规则,以免为突然的匆促所强制而动身旅行,未托付任何人管理其事务的不在者抛弃其事务。
如果某人就付出的费用不享有任何诉权,肯定将无任何人照管这种事务。
”7换句话说,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战争的需要——实现保护私人财产、增进社会财富。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改变,该观点在近现代的解释力方面已显露不足,有必要对无因管理的合理性作出新的阐释。
较为通行的解释是利他主义。
有学者认为利他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信念,即人不应该不顾他人利益而一味追求自己的利益。
利他主义的思想深深置根于文化、宗教、道德伦理之中。
人类社会中,很多时候需要社会互助来维持共同体的生活。
相倚互助,危难相济,是人类道德准则,当人们不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财产时,需要有人主动代为管理,防止财产损失;当人们陷入困境无法进行自我救助时,需要有人主动地伸出援手,这些都是符合人类道德价值取向的。
而无因管理制度的建立,这种以法律的形式对人类道德准则进行固化的做法,是人类社会对从法律制度上对共同道德准则的肯定与认可。
无因管理合理性的另一个解释是“不公平牺牲说”。
该说认为,管理人对于他的劳务和工作应该得到偿还或补偿。
他的劳务和工作是资产的另一种形式,对其而言,其价值不低于他的有形财产,因此受领者不能不作出回应。
劳务和工作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不予以偿还或补偿,将使管理人遭受不公平的牺牲。
82.英美法系7[古罗马] 优士丁尼,前注11,第403页。
8沈达明著:《准合同法与返还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255页。
英美法系中普通法有两个基本价值:自治和个人主义。
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影响法律的取向。
霍普(Hope)教授认为,自我引导或个人自治是英格兰民族的特征。
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法律也坚持个人主义至上。
所以被大陆法肯定的“好撒玛利亚人”,在英美法中是“好事的人”或“好管闲事的干预者(officious intermeddl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