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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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论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无因 管理是 一种 从主 观动 机上 进行 限定 的行 为 , 即要 “ 为避 免他 得人们 从心 理上认 为见 义勇为 根本 不是一 种法律 行 为 , 而仅 是一
人 利 益受损 ” 这 种 限定体 现 了无因管 理在 包含 了不得 随 意干涉 种道 义行 为 。《 , 民法 通则》 虽有 规定 , 也仅 是一 种 倡导性 的规 定 , 人 的补偿 义务 。 他 人 事务 的基 本法 律 要求 的前 提下 又倡 导着 社会 互助 友 爱的精 所 以对 见义 勇为行 为仅 给予一 种“ 道主义 关怀 式” 神 内核 , 映 了从个 人本位 的 强调 到社会 本位 的关 注 , 映 了社 而没 有法 律上 的强 制效 力 。 反 反 会 的进 步与 发展 。我 国 《 民法 通则》 9 条 、 0 条 、 关 于贯彻 第 3 19 《 立法 上 的矛盾 必然 导致 司法上 的混乱 , 实践 中 , 个行 为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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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因管理 与见义 勇 为的 关系 无 关 于无 因管理 与见 义勇 为之 间 的关系 , 学界 多有 争议 , 多 但
则管 理人 可通 过 《 民法通 则》 9 条 第 3 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法 通则 >若干 问题的 意见( 行)( 试 》 以下 果被 认 定为无 因管 理行 为 , 简称 民法通 则 意见 ) 12 12 也都有 相 关规 定。 国关于 无 获得 全 部赔偿 , 第 3 、4 条 我 受益 人付 完全 责任 , 而如 果一 个行 为 的社会 效益 因管 理 的规定 虽说 “ 单” 简 但却 矛盾 重重 , 学说 中争议 不断 , 判例 被放 大 , 被认 为 是见义 勇 为行为 , 则依 《 民法通 则》 19条的规 第 0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论文】

浅析无因管理‎浅析无因管‎理管理浅析‎内容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

‎但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

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追‎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我国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遗训,今有‎“见义勇为”‎之义举。

无因‎管理作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因此,‎对无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的研究必‎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未受‎委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探讨无因管理

探讨无因管理

智库时代 ·271·智库论坛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及起源(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指在未受他人委托的前提下,并且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义务,而是出于自愿心态,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帮助他人进行相关事物管理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必须要满足相应的要件:第一,管理人不具备法定义务,也未受委托;第二,存在帮助管理的事实行为,比如处分、改良、保护、利用等等;第三,管理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在无因管理中,帮助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为受益人。

(2)无因管理的起源。

无因管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存在遗失物管理事宜,基于对遗失物的管理构建起无因管理,赋予无因管理两种诉权,其一是正面管理,即直接性诉讼行为;另一种是反面管理,即管理人诉权。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

无因管理的主体由管理人和受益人组成,相比其他法律主体而言,无因管理最大的特征就是对主体要求并不明确,不必然要求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凡是自然人都能够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相关的法人及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可以说,无因管理对于主体的限定并不严格要求。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是产生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在无因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可能会给受益人造成一定损失,但管理人和受益人并未事先就管理事宜进行沟通,一旦产生纠纷就需要利用法律予以调节,因此,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明确相关内容。

同时,无因管理与个人意志具有紧密关联,无因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主,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事实上并不具备法定的义务,只是出于为维系他人利益的目的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了事实义务,如果管理人具有法定义务,那么意味着该种管理行为并不属于无因管理。

(4)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目的要维护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失,要尽最大努力保护他人利益。

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长江丛刊》2018.0871论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冯娴君/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摘 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无因管理不当所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却没有相应的研究。

本文界定了无因管理不当的相关概念,分析了无因管理不当的几种情形,探究了无因管理不当所涉及的损害赔偿以及适当补偿落实的立法之路,以平衡和调整本人和管理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不当 损害赔偿一、无因管理不当的含义及确立与其相关制度的意义不当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依据无因管理进行界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

[1]因无因管理之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发生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因管理人提供服务或管理而发生。

由此推之,无因管理不当是指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默示意思且无法律上的义务而而管理他人事务。

所以,不当无因管理实际是无因管理概念的发展,因管理人疏忽大意或管理方法不当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

无因管理不当制度的建立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法律的角度调整双方之间的权益关系,避免矛盾冲突。

作为无因管理不当制度的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就对无因管理制度有了明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条明确了无因管理人的违法阻却性原则,针对无因管理的“事实行为”做出了法律层面的规定。

通过对经济、道德等各方面社会条件的衡量,保障了特殊情境下管理人的干预行为的合法性。

但适用93条严格规定了构成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只有符合构成条件的干涉行为才成立无因管理。

但我国民法通则针对无因管理只规定了无因管理的“正面”情况,针对欠缺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管理人行为,则不能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问题

无 因管 理 中 的损 害赔 偿 问题
丁 雪峰
( 北方 民族 大学 法 学院 ,宁夏 银 川 702 ) 501
摘要 : 因管理 中的损 害赔偿 问题是 无 因管理制 度 的一 个重 要 内容 , 问题 的研 究需 要 对无 因管 理 制度在 无 该
不同国家、 不同时期的制度渊源、 制度价值以及利益衡量进行考察 。
2O O 9年 5月
宁 夏 党 校 学 报
Ju a fNn xaC mmu i at n tue o r lo igi o n ns P r Is tt t y i
Ma . 2 0 y ,0 9 V0 . 1 N . 11 o 3
第 l 卷第 3 1 期
【 法治与社会】

制度 渊源 及制 度价值 的考 察
古往 今来 , 人类 始终 是 在 理想 与 现 实 、 理性 与
物性的矛盾状态 中存在发展 。不过 , 人出于其 自 然本性但又以其 理性确认 的社会 秩序 , 又使之在
这种永远不会消 解 的矛盾状 态 中生 存发展 成为
收稿 日期:09 0 —1 20 — 1 0
关键 词 : 因管理 ; 益衡量 ; 害赔偿 无 利 损 中 圈分 类号 :93 D 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0 — 9l20)3 03 — 4 1 8 22(090 — 03 0 0
无 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准契约,在主人 “
(rc a ) pi i l 或被 经 管人 不 知 的情 况 下 经 管他 人 事 np e 务 , 用专业 术语 被 称 为 无 因管 理 (eoom e. 采 ngfrngs i t) i 。在大 陆法 系 , 因 管理 通 常 被视 为 独立 于合 o 无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百姓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但是关于这两者的具体定义,区别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条件都有很多误解甚至争议。

这篇论文我将分别阐述两者的法律本意和具体的法律适用。

本文分为三部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两者的区别和法律适用条件。

-----引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

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

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

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文

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文

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文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引言:无因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管理制度,用于解决组织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无因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围,并提出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改进它。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定义和原理无因管理制度是一种基于目标和绩效的管理体系,它首先通过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然后根据这些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评估和管理。

它的主要原理是通过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他们的工作动力和工作效率,从而提升整个组织的绩效。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漏洞范围(一)目标设定的漏洞1. 目标设定不明确:目标设定不明确会导致员工和组织无法理解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实现路径,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绩效下降。

2. 目标过于理想化:过于理想化的目标会让员工感到无力和沮丧,从而降低工作积极性和动力。

(二)绩效评估的漏洞1. 绩效评估标准不合理:绩效评估标准的不合理性会导致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不准确,进而影响到整个无因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2. 绩效评估的单一性:如果绩效评估只依靠单一指标,就会忽视其他与绩效相关的因素,无法全面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激励机制的漏洞1. 激励机制缺乏灵活性:缺乏灵活的激励机制会导致员工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进而影响到工作效率和绩效。

2. 激励机制的公平性问题:如果激励机制不公平,会导致员工对绩效评估和激励制度产生怀疑和不满,进而降低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四)管理者和员工的沟通问题1. 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会导致管理者和员工之间产生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进而影响到工作效率和绩效。

2. 管理者的指导能力问题:如果管理者没有足够的指导能力,就会导致员工对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的理解不准确,从而影响到工作效果和绩效。

三、改进无因管理制度的可行方案(一)目标设定的改进1. 目标设定要合理和明确:目标设定要具体、可衡量和可达成,同时要与员工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从而使员工能够理解,并奋发努力实现目标。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其纠纷处理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妥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行为结束后及时通知被管理人。

3)尊重被管理人利益义务:管理人应尊重被管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费用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义务: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4. 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免责: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责任: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在乙家做客时,发现乙家水管破裂,甲主动修理并垫付了修理费用。

事后,甲向乙提出偿还修理费用,乙拒绝。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无因管理_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区别于有因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义务、抚养义务等;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委托义务等。

2. 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包括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管理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且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3. 管理行为使受益人受益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因此管理行为应当使受益人受益。

受益人可以是管理人的本人、管理人指定的他人或者不特定的他人。

4.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管理意图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具有管理意图,即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意图是认定无因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直接用于管理事务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因管理事务而发生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加班费等。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这些必要费用。

2.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实际损失、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等因素确定。

3.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等方面出发,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91条中规定:“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这表明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二)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被管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4.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无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5.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

2. 被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

3. 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4. 管理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如有约定)。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1.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约定的报酬(如有约定)。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管理人不得以无因管理为由拒绝偿还。

五、案例分析某日,甲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甲立即组织救火,但火势已经蔓延至乙的财产。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下,人们在交易、合同、债务等行为中,常常会因一方的过失或违约而使另一方获得不当得利。

而民法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公平以及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与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与交易行为的约定不一致时,通过该违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即因违约而获利和因无故获利。

1. 违约导致的不当得利当一方违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当的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受损害方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不当得利。

2. 无故获利的不当得利当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他方的利益,这种利益就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的原则是要求无故获利方返还受损害方相应的利益。

三、不当得利处理的方式根据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返还不当得利、补偿损失和消除不当得利等。

1. 返还不当得利当一方因违约或无因管理而获得不当得利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

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恢复原本的交易平等和公平。

2. 补偿损失在受损害方因违约或无故获利方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消除不当得利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违约或无故获利方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其获利所带来的不当得利。

例如,法院可以裁定违约方用违约所得购买的房屋归受损害方所有,以消除其不当得利。

四、案例分析:不当得利的具体应用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运用,在下面将就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货物给公司,并支付相应报酬。

浅析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浅析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

2 无 因 管 理 的 法 律 特 征
首 先 ,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包 括 管 理 人 与 无 本 人 , 何 自然 人 、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都 可成 任 法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民 事 主 体 , 只要 具 有 民 事 即 权 利 能 力 的 主 体 均 可 成 为 无 因 管 理 的 主 体 。 意 此 处 的 无 因 管 理 主 体 要 与 一 般 的 注 民事 主 体 相 比 , 般 的 民 事 主 体 必 须 具 有 一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无 因管 理 的 主 体 而 则 无 此 限 制 , 要 能 从 事 一 定 的 事 实 行 为 只 即 可 。 以 说 , 因 管理 的主 体 比一 般 的 民 所 无 事 主 体 范 围更 广 。 其 次 , 理 人 没 有 法 定 义 务 或 约 定 义 管 务 。 无 因 管 理 中 , 理 人 对 本 人 没 有 法 定 在 管 义务 , 没 有提前的 约定 。 有法定 义务 , 更 若 则 管 理 人 与 本 人 之 间可 能 是 近 亲 属 关 系或 继 养 关 系 。 有 约 定 义 务 , 构 成 代 理 行 若 则 为 。 以 说 , 法 依 约 都 不 能 构 成 无 因 管 所 依
中 国科 教创新导刊
C i d c t n I o a in H r l hn E u a i n v t e ad a o n o
3 无 因 管 理 的 构 成 要件
如 何判 定一个 行为 是不 是无 因管理 , 就 要 依据 一 定 的标 准 , 此 , 们 从 主 客观 在 我 方面来判 定。 主 观 上 : 理 人 有 为 本 人 管 理 事 务 的 管 意 思 。 个 “ ” , 明管 理 人 管 理 他 人事 一 为 字 表 务 的 出 发 点 不 是 自己 的 利 益 , 是 保 护 他 而 人 的 利 益 , 于 一 种 无私 心 自愿 状 态 。 出 客 观 上 : 一 , 为 他 人 管 理 事 务 的环 第 有 境 。 有 这 样 的 环 境 氛 围 , 没有 管理 他人 参 考 文 献 没 就 事 务 的机 会 , 因管理 也就 不 会成 立 。 无 第 []王 泽 鉴 【 ] 债 法 原 理 【 . 国 政 法 大 1 著 . M】 中 二 , 理 的 须 是 他 人 的 事 务 。 因 的对 象就 管 无 学 出版 社 , 0 , 2 01 7. 是 他人的事 务。 [] 玉 波 [ , 2郑 著] 陈荣 隆[ 订 】民 法 债 编 总 修 .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因管理指的是对于别⼈财产进⾏管理,不当得利指的是获取了不当的利益,⼆者之间是不同的,不仅仅是定义上⾯,在其他⽅⾯也存在很⼤的不同。

例如,当事⼈的主观⼼态,主观意思直接决定了⼆者之间的发展。

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什么是⽆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内容。

⽆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两1、⽆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遭受损失,为他⼈管理事务的⾏为⽆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相应的⽆因管理法律制度。

⽆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在性质上,⽆因管理是⼀种事实⾏为。

⽆因管理有真正⽆因管理和不真正⽆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因管理包含适法⽆因管理和不适法⽆因管理,不真正⽆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等等⾏为……都属于⽆因管理,通俗⼀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获利益⽽使他⼈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活中出现的⼀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活中任何⼈不得⽆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致他⼈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当事⼈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受损失⼀⽅当事⼈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原因,基于不当得利⽽产⽣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不是当事⼈双⽅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是当事⼈追求的法律⽬的,也不以当事⼈的意志为转移,⽽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直接赋予当事⼈的权利义务。

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为,当然不是⼀⽅当事⼈为维护他⼈利益⽽实施的合法事实⾏为。

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但作为债的发⽣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间产⽣不当得利之债。

浅谈无因管理人的赔偿救济问题

浅谈无因管理人的赔偿救济问题

浅谈无因管理人的赔偿救济问题作者:樊冬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在社会生活中,对于“老人摔倒扶不扶”的争议日趋严重。

该争议主要涉及到无因管制度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与救济内容。

因此,本文拟在对该问题进行阐述与总结,针对损害与救济的缺陷与不足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人类和谐互助。

关键词:无因管理人;损害赔偿;权益救济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51-01一、管理人对本人承担的损害赔偿管理人自管理开始,即应负担一定义务。

此因无因管理即以为本人牟利为其目的,自应使管理人负担一定义务,以使其管理行为能够产生有利于本人的行为后果。

管理人在管理开始时,以能通知者为限,应通知本人。

如急迫的情形,应停止管理,等待本人的指示。

但如其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已知其开始管理的,不在此限。

管理人在管理时,应向本人报告事物管理的进展情况及结果。

管理人不履行其对本人债务应负的义务主要包括: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与结算义务以及继续管理义务。

在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过程中,为了限制管理行为保护本人利益,在管理人违反了上述制订的义务时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

在无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且其造成的损害行为与管理行为并无关联或仅有间接关系时,此构成侵权之债,同时,成立无因管理行为后,管理人又因为自己原因为履行应负的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债务并存。

二、管理人对第三人的赔偿问题谈及第三人致损,主要是指因管理人和本人之外的第三人。

因该责任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对管理人或者本人造成损害,但管理人和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又没有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即《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32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导致第三人致损或者第三人受损的、以自己利益为目的造成第三人致损和第三人受损的,应当由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该情况通常发生于一方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但该活动产生的损害却无法归咎于任何当事人,比如,行人在路上被突然掉落的物品砸伤。

此时,伤害受害人的行为无法归咎于任何具体的个人或组织,且该损坏是不可预见的,也无法控制。

为此,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探讨此类损害的赔偿责任和实施。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定义和特征无因管理不当损害是指,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因自然环境、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損害。

这类损害通常发生在个人权益保护和公民的人身安全上,而且往往在生活中不可避免。

其特点在于其性质难以确定,其损害因素难以找到,难以防范和控制,也难以预见。

例如,安装了一个技术上完备的油品输送管线,但是当上游油品被污染后,该管线将传递这些污染物质并且损害地下水位。

在该案例中,该损害是由于污染控制设施未起到应有作用导致的,却无法将该损坏归咎于任何特定的当事人。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分析根据上述定义,涉及到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案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情境或环境的特殊性。

尤其是当一些情境或环境比较复杂,法律无法确定出各个身份,场地、时间、根源等等各个因素。

这使得在判决无因管理不当损害案件时,信息收集变得特别困难。

除了损害来源的识别限制以外,领事馆还需要考虑这种无因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严重性以及损害的社会损失。

尤其是因为这种非预期的损失将会产生的巨大社会影响,这种损害的社会成本可能比个人的损失更大。

例如,地下水位受到污染可能会对整个社区的健康、水源和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失。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规定与适用在国际法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无因管理不当损害概念是在1996年阿各曼协定总则的第18条。

其规定:。

无因管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明确规定为一种合法行为。

然而,无因管理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无因管理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无因管理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他人利益: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4. 无因管理的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因管理行为是管理人员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非被迫。

三、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 无因管理行为的效力(1)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无因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的约束力:无因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具有约束力,被管理人应当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

2. 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的权利①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②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

②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2)被管理人的义务①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被管理人应当偿还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赔偿损失义务:被管理人应当赔偿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③支付报酬义务:在特定情况下,被管理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员报酬。

3. 无因管理行为的终止(1)无因管理行为终止的原因①管理人员终止管理行为: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故终止管理行为。

②被管理人接受管理行为:被管理人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

③管理行为已完成:管理人员已完成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终止。

无因管理三个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三个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被管理人承担必要费用和损失1. 必要费用的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管理人承担。

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无因管理人为管理被管理人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原则,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2. 损失的承担《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管理行为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直接导致的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无因管理人的管理行为间接导致的被管理人的财产损失。

二、无因管理人的权利1. 获得清偿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清偿其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损失。

被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清偿义务,不得无故拒绝。

2. 获得利益《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条规定,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归被管理人所有。

这些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收益、孳息等。

三、无因管理人的义务1. 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尽到一般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注意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谨慎、勤勉、节约等方面。

2. 及时报告无因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被管理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行为、支出费用、获得利益等。

这有助于被管理人了解管理事务的进展,及时作出决策。

3. 妥善保管无因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管理人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征得被管理人的同意。

4. 不得滥用权利无因管理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

如有滥用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无因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无因管理不仅保护了被管理人的利益,也鼓励了人们互助友爱的精神。

在无因管理过程中,被管理人承担必要费用和损失,无因管理人享有获得清偿和利益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时报告、妥善保管和不得滥用权利等义务。

无因管理被管理人损失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无因管理被管理人损失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无因管理被管理人损失试析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论文关键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20XX年11月20日这天对黄某的父母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黄某骑车途中遇见8名手持匕首的歹徒挟持两名软弱的女青年,正气凛然的黄某挺身而出与歹徒进行了英勇的搏斗,不幸被歹徒刺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令人遗憾的是,黄某用生命救下的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对此却表现出了惊人的漠然,声称:“他的死关我们什么事,况且国家已经给了他见义勇为奖金,还找我们干什么?”面对受益人的嘴脸,忍无可忍的黄某父母愤然将两名获救的女青年推上被告席。

很显然此案中,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是基于何种法律原因而承担责任引发了人们的争论,是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偿付必要的费用还是作为侵权行为中的受益者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在此从概念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之间的异同点,从而对无因管理的外延进行正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比较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指在本人或被经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经管人不会因为自己的适法适当管理而承担侵权责任。

罗马法将无因管理归类至准契约,视作债务发生的一种原因。

它建立在罗马商业活动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其内容更加完备,外延亦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为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见义勇为指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关键的结合点如均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前提条件;主观上都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思;都积极做出了一定的行为并追求有益的结果,但二者又不能完全的等同,我国法律将无因管理定性为法定之债,其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中的主体限定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而不涉及第三人。

无因管理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怎么办

无因管理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怎么办

⽆因管理管理不当造成他⼈损失怎么办⽆因管理在现实出现的次数⾮常的多,在现实⽣活中许多的现象都可能是⽆因管理。

如收留他⼈离家迷路的⼉童。

那么,⽆因管理管理不当造成他⼈损失怎么办?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管理不当造成他⼈损失怎么办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

管理⼈的侵权⾏为发⽣在管理⾏为过程中,与管理⾏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的其他合法权益。

管理⼈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违反本⼈明⽰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为。

本⼈可以选择对管理⼈依据⽆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本⼈选择对管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较⼴泛,⽆因管理当事⼈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不当的管理⾏为对本⼈造成的损害。

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持。

此外,当事⼈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

不过,当事⼈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甄别、判断确是⼀桩难事。

⽆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是否存在过错、管理事务和⽅法是否妥当的问题。

管理⼈对损害的发⽣是否存在过错,应以⼀般⼈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判断。

依⼀般分析,管理⼈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的⽅式进⾏,承担着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损害本⼈利益的,必须向本⼈进⾏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主张赔偿。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为避免本⼈的⾝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进⾏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对本⼈所产⽣的损害,除⾮其有恶意或重⼤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的疏忽⼤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不当的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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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探讨法硕26班姜雅群2010012615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

对无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对无因管理制度中不当无因管理尤其是不当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问题,国内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

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界定了与不当无因管理损失赔偿问题相关的几个主要概念,包括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损害赔偿;接着着重分析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在文章的最后,为我国未来民法典针对不当无因管理提出了浅显的初步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一、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含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

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但是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他人事务的适当千预则是必要的。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二、不当无因管理(一)不当的无因管理含义不当的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无客观适法事由的无因管理。

(二)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当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首先必须成立无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三)无因管理不当的判定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

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

笔者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

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三、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

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

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

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一)不当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要弄清楚不当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担何种责任,要具体分析不当无因管理的具体情形。

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对这一类型还可以作进一步分析:第一、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为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

例如:甲建筑公司建房而挖地基拒不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乙代为设置。

设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设施是甲的法定义务,甲却不履行,如有行人经过则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甲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可见乙代为设置的管理行为是利于甲的,避免一了甲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通过《民法通则》第93条的表述,能确信这种情形下,无因管理之债也是当然成立的。

第二、管理行为利于本人,虽违背本人的意思,但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道义。

例如:甲跳水自杀,乙跳入河中将其救起,但自己的手表丢失于水中。

这类型也与前一类一样,无因管理之债成立,以本例来说,乙应当支付甲为救自己而导致手表丢失的损失费用。

第三、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背本人意思,又不属前面所列的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或管理行为符合社会道义的其他情形。

这一类型是否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在理论上有重大分歧。

我国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对这一类情形又作了分类分析:“(l)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之利益应偿还管理人所支出之债务(即无因管理之债)。

例如,甲违背乙之意思,出卖乙的古董,得价金1万元,但支出费用500元。

如甲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1万价金时,应清偿乙所支出的费用500元。

(2)本人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时,对管理人,自无须偿还其所支出之费用,清偿其所负担之债务,或赔偿其所受之损失(即不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惟若本人因管理事务受有利益时,则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负返还责任。

例如,甲之屋顶漏雨,因甲喜听风雨声而不愿修理,乙明知其意思而违反之,擅自购买材料为之修缮,不慎跌下摔伤,当甲不主张享受无因管理,虽应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因修缮屋顶所获之利益,但对乙跌倒所受之损害,则不必负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本人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时,管理人享有的无因管理之债权是统一的,不以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思为要件,因此,我国大陆地区法律适用无须象王泽鉴先生那样做出分类。

其实,象他那样的分类,还可能产生本人利用法律,损害管理人利益的后果。

如他所举的这个例子,如果本人甲主张享受无因管理之利益,那么甲不仅要支付管理人乙购买材料,及进行修缮所开销的费用,还要赔偿管理人乙为此所受的损害。

这笔费用肯定比依不当得利负返还责任所支出的费用要大得多,这种情况下,有谁会主张无因管理之利益呢?因此,只要本人获益的情况,不管是否违背本人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都应成立,即无因管理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

2.不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要件有管理人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之要件。

但是,我们不能以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来推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不能认为管理的后果不利于本人时,就说明管理人没有为本人管理意思。

事实上,管理人由于过失或不可抗力造成不利于本人后果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例如,天下大雨时,甲将未在家的邻居晾晒的衣服收进家中炉火旁烧干,但不慎将衣服烧坏。

这种情形,也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但由于没有使本人获益,故依我国法律不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那么,管理人是否应当对不利于本人的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呢?以及责任限度应该怎样确定?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属立法的一大疏漏。

根据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分析和参考,笔者认为如果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不违背本人的意愿,构成无因管理,但不产生无因管理之效力。

当管理行为所造成本人的损失不是由管理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免除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当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管理人损失时,应承担侵权之责任,管理人负完全赔偿责任。

3.管理行为不利于本人,也违背本人的意思的无因管理首先应说明的是,这里讨论的违背本人的意思不包括管理人代本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抚养义务,及虽违背本人意思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道义的情况。

还要强调一点的是,我们也不能以管理后果不利于本人,又违背本人的意思,即肯定管理人没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正如前文所论及的管理人的主观意思不能以客观效果评论。

例如,甲违反乙的意思,擅以乙的古董拿去出买,在路上时,非乙的原因,而为第三人将之摔坏。

这种情况下,管理人不享受无因管理之债权是肯定的,而他的责任承担的原则又是怎样的呢?我国民法中也未规定。

本人认为管理人在违背本人意思的情况下,即使无过错造成本人的损失的,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本人并且认为这种情形下,管理人的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上所述,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其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者,虽仍成立无因管理,但因其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故管理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本人的权利的,应按侵权行为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当无因管理仍然属无因管理,而非侵权行为之债,不过参考适用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

它和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条件之下,本人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原则而有选择权,可以主张承受管理人管理所得的利益,也可以主张管理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要求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向本人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对于不当无因管理应向本人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强调主客观结合的,认为,对无因管理给本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作具体分析。

首光,从客观上看,管理人的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受益(包括避免的损失)超过管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那么管理行为应视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为,不应再追究管理人的责任。

相反,如果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受益小,以至于不足抵销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则应由管理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从主观上讲,如果财产损失是由管理人漫不经心或不负责任造成的,是显而易见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则应负一定责任。

总之,管理人的责任,应主客观条件相结合,依损失的大小和过失程度而定。

有强调加重责任,认为只要管理人主观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责任。

对不适法无因管理人责任加重的规定,应注意两点:其一,当管理事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时,不问管理事务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只要造成了本人损害,管理人即应负赔偿责任。

其二,只有管理人对于违反本人意思而为管理事务之承担时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对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负责,承担无过失责任。

例如管理人故意违背本人的意思,擅自将本人的名贵花瓶拿往市场上拍卖而在路上被他人毁坏时,即使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在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时,对于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损害,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赔偿责任。

应该说,坚持加重责任的方法更加全面,也更加科学。

四、立法完善的建议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一法条确定了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

但这条规定是很简陋的,对不当无因管理完全没有涉及。

借鉴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无因管理立法尤其是针对不当无因管理的立法显得很有意义,特别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更加有必要。

综上所述,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总则中可以专设一条做如下规定:管理人因过失造成本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若管理人为避免本人身体、名誉或财产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务时,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参考文献: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2.杨振山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年;3.寇志新主编:《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年;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 年;5.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7.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8.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 年;9.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王泽鉴:侵权行为法(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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