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立医院南区部分医疗项目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1]86号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1]86号2001年3月20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共56项,为当前医疗机构反映比较集中的不合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具体项目和价格见附表。
二、此次制定的价格为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
为规范行为,鼓励竞争,省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价格,但可以适当下浮,幅度不限。
各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内,结合当地实际,分地区、分医疗机构的级别,制定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并报省备案。
三、医疗服务价格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归口管理,配备专门人员。
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
不得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价格。
价格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自4月1日起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省级及各地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及皖价费字(1996)036号、皖价行费字(2000)189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予以公布,接受患者监督。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立医院南区部分医疗项目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76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立医院南区部分医疗项目价格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立医院南区部分医疗项目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76号)省立医院:你院《关于申报安徽省立医院南区(安徽省心脑血管医院)部分收费项目价格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40号)悉。
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你院自筹资金新建省立医院南区(安徽省心脑血管医院)按标准化、人性化的设计建造,中心管道吸氧、中心抽吸、中心传呼系统、独立配套卫浴设备、中央空调、多功能病床、饮用水、微波炉、陪护椅(一床一椅)、活动室等服务设施较为齐全,为患者提供较舒适的治疗环境。
核定你院南区部分医疗项目价格:一、干部病房套间、单人间、双人间分别为200元/床·日、160元/床·日、90元/床·日,含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取暖和降温费等。
二、普通病房双人间、三人间分别为50元/床·日、40元/床·日。
对低收入者(凭相关证明)住院的,你院应按此标准降低30%收取。
三、为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同意每层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病房2套,其床位费按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双方面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四、诊查费、空调费暂不予提高。
以上价格为最高价格,其中干部病房的床位费,你院应与省保健委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本文自你院南区投入使用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二○一○年五月七日——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皖价检[2004]305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检[2004]305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驻皖有关机构、军事机构、武警安徽省总队后勤部: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系统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3〕25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医疗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徽省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重要性。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是对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保障患者知情权,推进医疗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将医疗机构价格公示作为推行行业明码标价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以推行价格公示为契机,树立诚信形象。
三、物价、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细则》,要结合本地区、本医疗单位的实际,选择恰当的方式,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有适当的经费投入,克服困难,确保《细则》得以真正贯彻落实。
四、各市、县物价部门要在本地区选择一至两个医疗价格公示示范单位,省物价局也将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各选择一个医疗单位作为示范单位,逐步推广医疗价格公示。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2009)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
通知(200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26
•【字号】皖价医[2009]144号
•【施行日期】2009.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09〕144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卫生局,省属医疗机构:
为完善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立合理的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使患者的医药费用支出合理,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矛盾。
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对部分医技诊疗、临床诊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服务项目内涵,试行分级定价。
具体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
二、本文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价格,其中涉及到省管医疗价格的部分,各市价格、卫生部门和省属医疗机构可结合医疗机构的等级及当地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本文自2009年7月15日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
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调整和修订部分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
包括各专业检查表,不含错畸形诊断设计、种植治疗设计。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肝胆胰脾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服务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肝胆胰脾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服务
价格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21
•【字号】皖价医函[2012]155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肝胆胰脾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2〕155号)
安徽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医疗服务价格的报告》(院字〔2012〕4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现先行核定肝胆胰脾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220301001,
EDCQT001)价格,具体见附件。
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至2013年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院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备案。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肿瘤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肿瘤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皖价医函〔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重新核定安徽省肿瘤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5〕57号安徽省肿瘤医院:报来《关于请求重新核定病房床位费的请示》(院西发〔2015〕21号)悉。
鉴于你院由二级专科医院评审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
根据《安徽省非营利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你院病房床位费进行重新核定,具体如下:一、新建康复中心楼床位费价格:单人间床位费、双人间床位费、三人间床位费、普通床位费分别为 115元/日、50元/日、40元/日、30元/日,具体见附件1。
二、改建住院病房南楼床位费价格:单人间床位费、双人间床位费、三人间床位费、普通床位费分别为87元/日、42元/日、32元/日、22元/日,具体见附件2。
三、床位费价格项目内涵中服务项目,有医疗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无医疗服务项目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四、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特困群众住院的,应按上述床位费标准降低30%收取。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报告。
附件:1.省肿瘤医院新建康复中心楼病房床位费价格2.省肿瘤医院改建住院病房南楼床位费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4月29日附件1省肿瘤医院新建康复中心楼病房床位费价格附件2。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24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2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皖价医函[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24号)安徽省立友谊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报来《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关于报请调整体外冲击波碎石项目价格的请示》(院财〔2009〕29号)和《关于申请人工流产术等项目的请示》(院财〔2009〕34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医疗机构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应将医疗器械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建立医疗器械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
医疗器械加价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肺功能细菌过滤器目前市场价格40元/只;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价格待进一步调研后再定。
二、调整体外冲击波碎石(311000040)项目价格400元/次,含影像学监测、摄片和心电监护,国外进口设备加收50%,其中多尼尔体外冲击波碎石900元/次。
三、公布无痛人工流产术临床操作流程和价格(一)无痛人工流产应当遵循以下临床操作流程:1.病人术前准备;2.建立静脉通道、接三通、输液;3.外阴、阴道冲洗、消毒;4.妇科检查,查清子宫大小、位置;5.窥阴器观察阴道、宫颈情况;6.静脉复合麻醉、面罩吸氧、心电监护;7.手术医师按手术规范施行手术;8.病情观察、呼吸、脉搏、生命体征监测;9.手术结束,停止麻醉,观察半小时,交代注意事项。
(二)经过上述临床操作流程,核定无痛人工流产术(311201053a)价格为400元/次,微管人流加收100元/次,麻醉药品价格除外。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皖价医函[2013]9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医药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皖价医函〔2013〕98号)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药价格等有关事项的请示》(合价费〔2013〕1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
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具体价格未确定前,同意你局就医疗新技术、新项目收费先行先试。
二、关于预防用生物制品价格。
鉴于预防生物制品供应、采购渠道已发生改变,同意你局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并抓紧制定合肥市预防用生物制品价格具体管理办法。
三、关于药品价格申报。
省管地产药品价格申报,继续实行属地价格部门初审,省物价局审批程序。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省物价局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核定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核定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皖价医函〔2014〕192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厅关于核定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4〕192号安徽省立医院:报来《关于申报安徽省立医院综合病房楼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计财发〔2014〕44号)悉。
根据《安徽省非营利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等精神,并考虑同等医院床位费价格水平,经研究,暂按以下函复意见执行:一、新建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单人间床位费、双人间床位费、三人间床位费、普通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新生儿床位费分别为 117元/日、52元/日、42元/日、32元/日、20元/日、15元/日,具体见附件。
二、核定急救中心和医疗保健中心老住院病房四人间普通床位费为28元/日。
三、床位费价格项目内涵中有医疗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无医疗服务项目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医保支付床位费按现行标准执行,今后统一调整。
四、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特困群众住院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五、主任医师门诊诊察费、病房取暖费、空调费,以及特殊病房床位费等价格暂不调整,待《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清理规范时统一调整。
六、干部病房床位费价格,你院可与省保健委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报告。
附件:省立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1月11日附件省立医院新建综合病房楼床位费价格。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华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皖价医函[2009]8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华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新华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批复
(皖价医函〔2009〕82号)
淮南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床位费价格请示》(淮价医〔2009〕18号)悉。
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皖价费〔2003〕22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你市新华医院自筹资金新建改建的住院大楼按标准化、人性化的设计建造,中心集中供氧、中心传呼系统、独立配套卫浴设备、中央空调、多功能病床等服务设施较为齐全,为患者提供较舒适的治疗环境。
经成本监审,现核定你市新华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三人间28元/床·日,四人间16元/床·日。
对低收入者(凭相关证明)住院的,你院应按此标准降低20%收取。
本文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
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市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结束——。
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和《关于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2〕173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调整试点县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提高诊察费(含挂号费)、护理费、手术费等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监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执行,除项目规范的“除外内容”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外,一律不得另外收取其他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
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其价格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
对此次未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各地以市为单位,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要求,将项目名称和编码、成本核算、调整幅度等集中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予以完善。
二、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同步调整。
西医诊察费医保支付每人次33元,中医辨证论证医保支付每人次38元,其余由个人支付。
住院诊察费(住院中医辨证论治)、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其他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政策报销范围。
三、几点要求(一)精心组织实施。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调整项目多,时间要求紧。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要加强政策宣传,公布咨询电话,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加强医药价格监测。
要建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药品实际进价为基价和调整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为标准,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卫规财秘[2011]609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五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卫规财秘﹝2011﹞609号)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据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卫计秘〔2004〕269号)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所申请新项目进行评审,同意增设“术中超声引导”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附表一),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含《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及2007年新增和修订部分)要按有关规定报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另行审批。
二、经专家评审,此次申报项目有37个可与国家计委、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相关项目进行归并的医疗服务价格,或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列项目(附表二)。
同时另有18个申报项目不得作为医疗服务项目向患者开展(附表三)。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工作,要认真对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义,做好新增项目的甄别工作,严禁将现行项目打包或将现行项目分解后作为新增项目进行申报;对仅是方法学改变而导致医疗成本变化的项目,应按规定报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重新核定其项目价格。
四、各医疗机构在申请新增项目时,除需提供《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相关材料外,各新增项目申请材料必须有申报科室主任、医院分管医疗服务价格科室负责人及医院负责人签字,对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将不列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评选范围。
五、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仅在三级医院试行,试行期两年。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13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139号)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请核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09〕187号)悉。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规定,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安徽省医学会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收取,并由申请鉴定方预缴。
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费标准为2800元/例;省级医学会鉴定费标准为3800元/例。
除鉴定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是指每案例鉴定应收取的费用。
在同批次疫苗、同时间、同地点的情况下,因接种疫苗而出现群发的“类似临床表现异常反应”时,应并案鉴定,只按一例收取鉴定费。
如受种方出现特殊临床表现的,可以申请另案鉴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授权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函
安徽省医保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授权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皖医保函〔2020〕116 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安徽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授权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函安医大一附院、安医大二附院、安医大四附院、安医大附属巢湖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安徽省儿童医院:根据原安徽省物价局、原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新开展医疗服务试行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8〕15号)规定,经审核,你们申请授权的前路颈椎后凸畸形矫正术(HVH83301)、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CLAR8000)、谷胱甘肽还原酶(GR)测定(CECN1000)、抗C1q抗体测定(CGKF1000)、外周动脉穿刺置管术(HL962202)、幽门螺杆菌粪便抗原检查(CGQG3000)等68项医疗服务项目符合规定要求,同意由有关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需进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要求,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试行价格授权定价行为,所核准的68 项医疗服务应按项目分别建立业务台帐,详实项目定价成本资料。
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承受能力的公益性原则,医技劳务成本在所制定试行价中占比不低于60%;达不到60%的,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依授权制定试行价格应严格执行《安徽省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规范》。
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测算、材料采购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其他省市价格水平等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医保局、省卫健委方可执行。
省医保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试行价格的执行单位、医疗服务项目和执行期。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开展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的函-皖价监测函〔2015〕34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开展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开展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监测的函皖价监测函〔2015〕34号各省属公立医院:为确保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决定在17家省属公立医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
一、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价格监测采报价定点单位为17家省属公立医院(具体名单见附件3)二、主要监测内容及监测品种监测内容为门诊次均费用、住院费次均费用、单病种收费(具体监测品种见附件1)。
为确保监测品种价格变动的可比性,监测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采报价时间和报送方式医疗服务价格监测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实行季报,采报价定点单位每季度首月25日采集上季度次均费用,并在当日下午4点前直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遇节假日顺延。
首次上报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
为了体现医改前后价格变动情况,定点单位首次填报时还要分别填报2015年3月1日—24日和4月1日—24日次均费用。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采报价定点单位通过价格监测软件上报。
上报的监测数据,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
如遇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并说明变动原因。
四、组织实施为保证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工作正常、有序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省属公立医院要确定专人在规定时间上报相关价格信息。
首次上报时省属公立医院要把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一并填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09]163号)-皖价医函[2009]163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09]163号)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09〕163号)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报来《关于申报‘驾驶人健康体检’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09〕95号)、《关于核定“结肠透析”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院办字〔2009〕30号)和《关于申请“国医大师门诊”挂号诊查收费标准的报告》(弋院〔2009〕117号)悉。
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皖价费〔2003〕221号)的规定,现函复如下:一、核定和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二、驾驶人健康体检项目和范围按照公安部91号令规定执行,包含身高、视力、辩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颈部、视野等,并出具体检报告,同时为驾驶员建立信息挡案、进行人像采集等提供人性化服务。
核定驾驶人健康体检(110500001a)40元/人次。
三、同意设立“国医大师”门诊诊查费(110200105)100元/人次(半日挂号不超过8人,不另收挂号费)。
本文自2009年10月20日起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附件:核定和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二00九年十月十日附件核定和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260000002ABO血型鉴定指正定法与反定法联合使用次101.卡式法加收100%2.进口卡式法试剂加收260%260000004Rh血型鉴定指仅鉴定RhD(o),不查其他抗原次101.卡式法加收100%2.进口卡式法试剂加收120%260000007血型单特异性抗体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次401.以常规鉴定的8种谱红细胞为基数,如需增加其他谱红细胞时加收20%2. 进口卡式法试剂加收35%260000012特殊介质交叉配血指用于发现不全抗体;白蛋白法、Liss法、酶处理法、抗人球蛋白法、凝集胺法等分别参照执行侧101.卡式法加收100%2.进口卡式法试剂加收120%311000013结肠透析含人工法、机器法药品80——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通知-皖价医[2009]16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通知(皖价医〔2009〕162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省属医疗机构: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的通知》(皖价医〔2007〕126号)下发以来,各地价格、卫生部门和省属医疗机构认真落实“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各项内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从全省各地的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工作开展的不平衡,部分地方进展缓慢,甚至还没有开展,影响了全省价格服务进万家整体工作的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09〕11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落实“价格服务进医院”各项工作。
各地价格、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皖价医〔2007〕126号文件“价格服务进医院”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重点在维护病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在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增加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透明度、在及时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等方面,查摆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拾遗补缺,认真加以改进和完善。
二、拓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服务范围。
各地要把“价格服务进医院”服务范围拓展到所有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医疗机构)。
协助医院建立、健全相应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做到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公开;鼓励协助规模以上医院建立电子查询系统;设立价格监督意见箱,公布价格投诉电话;加强工作沟通,帮助医院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价格服务进医院覆盖面达到10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试点期间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试点期间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
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6.17
•【字号】皖价医[2010]122号
•【施行日期】2010.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试点期间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批
复
(皖价医〔2010〕122号)
芜湖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试点期间请求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请示》(芜价价〔2010 〕59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和马鞍山市同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为了推进改革顺利进行,实现“率先达标,探索经验,创新模式”的目标,同意在试点期间,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你市管理,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试点期间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批复》(皖价医〔2010〕76号)规定执行。
2010年6月17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病房大楼床位费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117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病房大楼床位费价格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病房大楼床位费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117号)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你院《关于申请住院病房大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弋院〔2010〕22号)悉。
你院自筹资金新建住院病房大楼按标准化、人性化的设计建造,中心供氧、中心吸引、中心传呼系统、独立配套卫浴设备、中央空调、多功能病床(一床一椅)、陪护椅、微波炉、活动室等服务设施较为齐全,为患者提供较舒适的治疗环境。
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成本监审,现核定你院新建住院病房大楼床位费价格为:一、普通病房单人间(56间)、双人间(110间)、三人间(290间)、四人间(4间)、五人间(27间)分别为120元/床·日、50元/床·日、40元/床·日、30元/床·日、20元/床·日。
对低收入者(凭相关证明)住院的,你院应按此标准降低30%收取。
二、监护病房(32间)和ICU病区病房(20间)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价格执行。
三、为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同意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病房7套,其床位费按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双方面议,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以上价格为最高价格,你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本文自你院新建住院病房大楼投入使用时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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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立医院南区部分医疗项
目价格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5.07
【实施日期】2010.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立医院南区部分医疗项目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76号)
省立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安徽省立医院南区(安徽省心脑血管医院)部分收费项目价格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40号)悉。
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你院自筹资金新建省立医院南区(安徽省心脑血管医院)按标准化、人性化的设计建造,中心管道吸氧、中心抽吸、中心传呼系统、独立配套卫浴设备、中央空调、多功能病床、饮用水、微波炉、陪护椅(一床一椅)、活动室等服务设施较为齐全,为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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