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司法考试知识点
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司法考试知识点
考友有没有好好复习司考宪法呢?要想早日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努力看书弄清知识考点才行!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渊源与宪法结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宪法的渊源
1.成文的宪法典。
宪法文件不同于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如英国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都叫宪法性法律,因为没有宪法典。
在我国成文宪法国家,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既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际机关、党政及公众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违反宪法惯例不构成违宪。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惯例很多,成文宪法国家也有宪法惯例,如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直到如今,凡是人大开会的时候,政协就同时开会,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会议,任何法律法规均未作此规定,这种事实上“人大政协一同开会,政协委员列席人代会”即我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是指实行宪法法院监督或普通法院有宪法审查权的国家,他们的法院在判决宪法案件过程中作出来的判决,而且这个国家又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出来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或者以后的判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律来引用的宪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二、宪法的结构
序言,正文,附则
附则的地位(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和作用,两大特点:1.特定性;2.临时性。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往往是考生们最为头疼的部分,因为需要对法条和案例进行灵活运用,展现出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司法考试,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在主观题中常用到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不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不当法律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二)伤害多人的;(三)采用残忍手段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地位,不可侵犯。
- 第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
以上法条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经常被考察,考生们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更好地解答题目,展现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希望考生们在备战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和练习,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祝愿所有考生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国家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 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意思分解”。
【不要混淆】 1 再次提醒读者注意第9条第1款中几类自然资源所有权人的差别。
2 《水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议。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3条。
【意思分解】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两个方面: 1 教育科学、文化建设(1)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第19条)。
(2)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
(3)发展卫生和体育事业(第21条)。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
2 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1)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纪教育,培养“四有”公民(第24条第1款)。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
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介绍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考试,用于选拔和评估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全面的司法考试知识点大全,帮助您更好地准备和应对司法考试。
第一部分:宪法知识1.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确立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地位、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3.宪法的原则:宪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原则,如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4.宪法的修宪:宪法修正案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的程序。
第二部分:民法知识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权债务等内容。
2.民法的构成要素:民法包括人民币、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问题。
第三部分:刑法知识1.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范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犯罪和刑罚的规定。
2.刑法的要素:刑法包括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要素。
3.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涉及行为人、犯罪构成和犯罪责任等问题。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四部分:行政法知识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责任等内容。
2.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具有行政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特定情况做出的具体决定或处理。
4.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第五部分:经济法知识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包括市场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内容。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宪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总结:
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平等、民主、自由、法治等原则。
2. 国家组织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立等。
在权力分立方面,宪法通常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主要权力机关,以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如守法、纳税、保卫国家等。
4. 国家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性质、政体、国体等。
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国家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共和国等。
5. 地方自治和分权:宪法通常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和方式,保障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
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分权和地方自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6. 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宪法一般规定了修宪和宪法解释的程序和条件。
修宪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以保证宪法
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解释则是指对宪法具体含义的解释和解释权的行使。
总之,宪法是指导和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宪法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前提。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宪法必考知识点的归纳: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指导作用。
- 宪法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总纲,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体现了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法治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参加国防建设等。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 各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宪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有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 宪法监督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宪法得到正确实施。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和解释其他法律的基础。
宪法的国际意义- 宪法不仅是国内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国家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宪法的学习对于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宪法,可以更好地认识国家的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司考宪法部分修正案记忆口诀重点
司考宪法部分修正案记忆口诀重点1、怀念88:口诀:私经是补充,土地使用权转让。
详细解释如下:(1)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难忘93:口诀:县人大3改5,选了个正处长。
他为了建设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改革,确定市场经济、家庭联产,促进政协长存发展。
详细解释如下:(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
(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3、相约99:口诀:邓论法治长处多:公有为主共发展,劳分为主相并存。
农村双层经营妙,引监诗(私)经最重要。
发展市场经济治安好,危害国安犯罪少。
详细解释如下:(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淳于闻宪法讲义
淳于司考:宪法1——宪法学体系结构图导读一、历年分值表[1]年份单选多选不定项总分2010年712423/6002009年712423/6002008年610420/6002007年71219/6002006年712221/6002005年712221/6002004年78217/600二、宪法学体系结构图[1]为便于分类记忆,《立法法》相关部分的内容置于“法理学”学习,分值亦归类于“法理学”中计算。
第一章宪法概述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基本原则☆[真题例示]06-11."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A.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B.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C.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 D.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答案】A二、宪法与宪政☆三、宪法的特征☆四、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分类[真题例示]06-10.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答案】A[真题例示]98-66.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被称为协定宪法。
根据这一定义判断,下列哪些宪法属于协定宪法?A.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B.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C.1848年意大利宪法 D.1830年法国宪法【答案】BD(二)宪法规范的分类五、宪法的渊源与宪法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真题例示]07-5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二)宪法典的结构☆[真题例示]08-12.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答案】B[简要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目录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第二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真题例示]05-1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司考宪法知识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司考宪法知识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一、引言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是一个重要的考察领域。
其中,涉及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探讨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在国家层面上对经济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套基本制度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经济的性质、国家经济的组织方式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等方面的内容。
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1.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经济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是指国家占有和控制生产资料,劳动人民共同建设的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承担着调节和协调经济活动的重大责任。
2. 公有制度原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一。
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占有和掌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
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国家对经济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3. 市场经济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原则是指在国家主导下,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中,供求双方通过价格和自由竞争来进行自主交易,市场机制起到了分配资源的作用。
四、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特点1. 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并重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相互促进的关系。
经济发展是基础,而社会公正是目的。
国家通过发展经济来促进社会公正,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
2. 国家调控和市场机制并存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既有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规划,又允许市场机制的发挥作用。
国家依靠法律、规章制度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和管理,同时允许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3. 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存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存。
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也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
司考知识点
司考知识点由于司考(司法考试)知识点非常广泛,涵盖了法律的各个方面,因此在这里我将提供一个结构化的概要,以便于读者可以根据这个框架来准备和复习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一、宪法及相关法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 立法法- 立法权限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3.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二、民法1. 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2. 物权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3. 合同法- 合同的种类和订立-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违约责任4.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刑法1. 刑法总则- 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2. 刑法分则- 各类犯罪的构成和处罚- 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四、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2.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3.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 -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五、经济法1.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 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2. 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法3.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六、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七、国际法1. 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法2.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司法考试知识点的一个概要,实际考试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
考生应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南进行复习和准备。
此外,实际的司法考试还会涉及其他法律领域,如环境法、劳动法、税法等,考生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司考 宪法重点
马伯利诉麦蒂孙一案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
美国实行司法机关保障宪法是身体的体制。
有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始于1799年法国宪法。
现代宪法的产生是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诞生为标志。
自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已成为现代宪法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说。
1779年美国《联邦条例》,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民定宪法;1830法国宪法为协定宪法。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的制定程序和普通程序一样,其效力也和普通法律一样,只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所不同而已。
我国建国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1954 1975 1978 1982 。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并进行了四次修改:1988 1993 1999 2004 。
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我国没有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利,我国宪法监督中没有合宪性审查。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年的《十九信条》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我国的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奉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
法院对于选民名单的起诉应当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直选候选人名单选举日15日前公布。
正式候选人5日前公布。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求由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行政长官经立法会同意后任命,而澳门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批准。
两次不出,丧失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终止人大代表资格。
被羁押,坐牢,暂时停止人大资格。
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
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司考真题知识点总结
司考真题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基本原理1.宪法的概念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组织形式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各项工作活动的法律根据。
宪法的地位是最高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行使以及宪法保护公民权利。
2.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在人民、全民所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根本政权机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国家建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3.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应当经过国家的主权机关,同时在修改等程序上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包括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等,经过这些法定程序的后,以百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数才可以通过。
4.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审判组织,对于解释宪法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其主要原则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对解释宪法的问题是有权力的。
二、刑法基础知识1.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是指在国家禁止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并且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为行为。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定的刑事法律责任。
而犯罪的实施,是需要犯罪人具有刑法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的半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根据法律予以区分。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基本的刑事诉讼规范。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诉求,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的特点,给予人道的关怀,适度的处罚,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于刑事诉讼行为,是需要依法办事,法律程序应当依照法律,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刑法制裁的基本原则、刑法之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之法无明文不罚、刑法的公平性原则等。
4.刑法侵权的理论和概念刑法侵权的理论和概念是刑法学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非法行为、犯罪、侵权等相关的知识点。
对于这些问题,考生需要认真学习其相关概念和理论。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
宪法中考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宪法基本原则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和权利保障原则,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
2. 宪法的性质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
3.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宪法序言、总则、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机构的制衡和合作关系、宪法修正、宪法法律地位和检验等内容。
4. 宪法的权力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及其职责、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二章国家的根本制度1. 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
2.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国家的政治体系、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包括国家的统一、民主和法治原则、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国家的领导机构、国家的政权机构、国家的政党制度和政治民主制度等内容。
3. 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经济体制、经济原则和经济制度,包括国家的公有制和私有制、国家的市场经济和国家计划经济、国家的中央和地方经济关系、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等内容。
4. 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是指国家的社会体制、社会原则和社会制度,包括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国家的社会民生保障体系、国家的社会文化事业和国家的社会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国家的根本原则1. 国家的根本原则国家的根本原则包括国家的一切权利从人民而来、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制度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国家的一切工作必须在人民中开展等原则。
2. 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原则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多数选举产生、国家的各级机关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等原则。
司考宪法:精讲国家主席职权
司考宪法:精讲国家主席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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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主席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
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二、国家主席缺位时的补救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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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真题例解
司考宪法重点法条真题例解【法律教育网】司考宪法重点法条考点真题例解重点法条 1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详解」1、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在我国,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直接体现了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
宪法序言指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色,它体现在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上。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教育制度等。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它已显示出了资本主义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
「例题」(1997年试卷一第19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哪项规定充分表明了我国的国家性质?A、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答案]A重点法条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相关法条」《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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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记忆重点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
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
(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
议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
5、最高检;
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部长相同)。
特别事务决定权: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5决定特赦;6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7、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除此项可以由全国人大决定外,其它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注:上述特别事务决定以后,还必须由国家主席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或招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事提名权:除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外,一般由本系统最高首长提名。
罢免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3个以上的代表团;2、1/10以上的代表
对象: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3、国家副主席4、国务院组成人员5、中央军委组成人员6、最高院院长7、最高检检察长(3个机关的组成人员、4个人)
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1/10以上代表联名(县级以上);
1、主席团;
2、1/5以上代表联名(乡级)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县级以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上报)3、(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
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名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1、主席团;2、1/10以上代表可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
闭会期间:1、常委会主任会议;2、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提出罢免
质询案提案权:
全国人大:1、1个代表团;2、30名以上代表
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两院
地方人大:1、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
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2、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
国家主席资格:1、中国公民;2、年满45周岁;3、享有政治权利――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主要官员任职资格:
香港:1、在香港居住连续满15年;2、在外国无居留权;3、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
民;4、中国公民
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
议员任职资格:
香港:1、在外国无居留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非中国籍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但不超过全体的20%)
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立法会主席任职资格:
香港:1、年满40周岁;2、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3、在外国无居留权;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5、中国公民
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
法院系统:
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院
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澳门设有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保留条件:1、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2、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
注:1、香港和澳门法的渊源的种类不同,香港为英美法系;澳门为大陆法系;2、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负责检察工作
基本法的问题:
提案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务院;3、香港特别行政区
修改议案须经: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2/3多数;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解释权:1、基本法的固有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员;2、特别行政区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自治条款”范围内享有自行解释权;3、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整个法院系统)只有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才可以解释基本法,且不能像内地最高院作出规范性文件形式的审判解释;4、在必要的时候,只有终身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相关解释。
委员会;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中1、2、3、4、6有权在发生冲突
时提出法律审查)
经济特区法规制定者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外,其余一般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公布
人大代表的代表人数比例: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另外,不严格执行,只要求不相等比例的是:直辖市、市、市辖区
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
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是:1、各政党;2、各人民团体;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差额选举的比例:直选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1倍,
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5---1/2倍
名单的公布时间:1、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讨论——选举日5日以前正式公布;2、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直接选举中“双过半”当选,间接选举中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
人大代表的罢免:罢免全国人大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