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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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宪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大一宪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大一宪法考试必背知识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作为大一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知识点对于我们的法治意识和政治素养的培养至关重要。

下面是大一宪法考试必背的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原理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 中国宪法的根本任务和保障中国宪法既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全体中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总章程。

中国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的基本秩序。

3. 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方向中国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最终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

二、国家组织和行政机构1. 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和职权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国家权力的分立、合作互助和依法治国等。

国家机关的职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

2. 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中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姓名权、肖像权等)、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言论出版自由、信仰宗教自由等。

2. 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参加劳动、纳税等。

四、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治理体系1. 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2. 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命令、军事法规等。

3. 国家的监察体系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建立了监察委员会制度,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宪法期末复习最新重点

宪法期末复习最新重点

第一章第一节宪法概念: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果实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一、法律特征:1、在内容上,规定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其效力是最高的。

②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实质特征: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本质特征:1、从产生来看,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内容来看,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3、从发展来看,宪法随着各时期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节宪法规范:或称宪法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用以调整国家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一、原则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由原则性所决定,引申出它的较强适应性和无具体惩罚性。

①较强适应性:指宪法规范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不至于经常出现与现实相脱节的情形。

②无具体惩罚性:指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中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似乎并不完整。

宪法规范往往不具有司法上的直接适用性,即在具体办案中一般并不直接将宪法规范引以为据。

二、最高性:指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由最高性的特点,引申出广泛性、纲领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①广泛性:指宪法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凡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领域中被认为是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重大问题,都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纲领性:指宪法规范中还包括诸如尚未实现目标的那种并非现实存在的纲领性内容。

宪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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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基本原理
1.宪法的终极性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
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

2.宪法的唯一性原则:宪法是国家的唯一最高法律,任何法律
都不能改变宪法的规定。

3.宪法的稳定性原则:宪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被改变,宪
法不能被任何法律改变或废止。

4.宪法的权利保护原则: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得被剥夺,人民有
权利享受宪法规定的权利。

5.宪法的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社会制度和文化制度,以及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都必须依照宪法执行。

二、宪法的组成部分
1.宪法的实体部分:宪法的实体部分包括宪法的编纂原则、宪
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组织、国家的基本职能、国家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国家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等。

2.宪法的行政部分:宪法的行政部分包括宪法的行政组织原则、
宪法的行政权力分配原则、宪法的行政程序原则、宪法的行政监督原则等。

3.宪法的司法部分:宪法的司法部分包括宪法的司法组织原则、宪法的司法程序原则、宪法的司法职权原则等。

4.宪法的补充部分:宪法的补充部分包括宪法的补充规定、宪
法的实施条例、宪法的实施解释等。

宪法考试重点提纲

宪法考试重点提纲

国家形式(上)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说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之间的关系: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共和政体(总统制,美国;议会共和制,意大利;委员会制,瑞士;半总统半议会制,法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括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权力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的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关系(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1,组织机构建设(增设专门委员会、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2,制度建设(会议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3,成员素质的提高第三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基层性二、独立性三、自治性国家形式(下)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说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国家结构形式的决定因素(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第三节民族区域自治区域自治的内容:一、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三、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特点: “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当地人管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5、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一、行政长官:5年连任一次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执行权;立法方面的职权;行政方面的职权;司法方面的职权二、行政机关: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三、立法机关:立法会职权: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任免权4年60名1/2四、司法机关: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其他专门法庭澳门:初级法院(包括行政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属于律政司,因为在普通法系地区律政司不属于司法机关,属于行政机关。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

宪法必考知识点归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宪法必考知识点的归纳: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指导作用。

- 宪法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总纲,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体现了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法治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 社会主义制度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参加国防建设等。

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 各国家机构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相互制衡,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宪法的实施和监督- 宪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有责任保障宪法的实施。

- 宪法监督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宪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宪法得到正确实施。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和解释其他法律的基础。

宪法的国际意义- 宪法不仅是国内法律体系的核心,也是国家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宪法的学习对于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制度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学习宪法,可以更好地认识国家的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

宪法考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柔性宪法(2次)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即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形式通过,就可以制定或修改的宪法。

3、选举制度:(2次)是关于依照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国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

选具体内容一般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利的确定。

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的代表之间的关系等。

4、经济制度(2次)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定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5、国家机构(4次)就是一定的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的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6、爱国统一战线(3次)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着重要内容之一。

7、政权组织形式(政体):(3次)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8、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2次)及秘密投票,指的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法。

他要求人选举人时只需在投票是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在选票上署名。

9、联邦国家(邦联制)(2次)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统一的复合国家。

在联邦制的形式下,除邦联有一部宪法外,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处设有联邦的立法机关与邦联政府外还没有自己的立法机关与政府,邦联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职权划分由邦联宪法确定,各自在自己的范围内行驶。

国家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表现为邦联和各邦的关系。

宪法学考试八十二重点

宪法学考试八十二重点

1.宪法:保障人权、规定国家权力组织与活动程序的国家根本法。

2.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

3.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4.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5.日本《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

6.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国第一部《宪法》。

7.宪法解释: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8.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分别于1988、1993、1999、2004年进行四次宪法修改,都采用了宪法修正案的方式。

9.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提出修宪提议。

10.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

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2.国体:也称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它是有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根本属性。

13.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14.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

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都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

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外的其他一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17.城市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18.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也都处于集体所有。

19.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宪法考试重点整理

宪法考试重点整理

宪法考试重点整理一、协议概述1、本协议旨在对宪法考试的重点内容进行系统整理和明确规定,以帮助考生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备考。

二、宪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重要内容。

2、宪法的特征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宪法具有根本性。

宪法具有原则性。

宪法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英国宪法的起源和特点。

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影响。

法国宪法的演变历程。

2、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清朝末年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制定和修改。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权力制约原则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法治原则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

五、国家性质1、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和特点。

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

工农联盟的基础作用。

2、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的组成和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六、国家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我国的行政区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八、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性质和地位。

职权。

3、国务院性质和地位。

职权。

4、中央军事委员会性质和地位。

宪法重点考试内容

宪法重点考试内容
知识点1:宪法的特点、原则与产生
一、宪法的形式特点
宪பைடு நூலகம்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最高。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的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2. 基本人权原则
3. 权力制衡原则
4. 法治原则
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4.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5.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
6、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
三、宪法的产生
(一)国外
1、1215 年英国《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
2、1787 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1791 年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二)旧中国宪法
1. 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 1912 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三)新中国宪法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1982 年颁布了四部宪法。
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2004 年颁布修正案
2004 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增加给予补偿的规定)
3.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宪法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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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点(完整版)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形式特征: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有最高法律效力3宪法的实质特征(理解它的限制和保障):1)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核心)2)对国家权力的限制4宪法的渊源:成文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第二节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传统分类(强调分类标准)1)成文宪法、不成为宪法:据宪法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2)刚性宪法、柔性宪法: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与宪法原则2人民主权原则(掌握什么是主权):主权,指一国对内外事物的最高以及终局的决定权与处理权。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解决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3基本人权原则(掌握定义):人权=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指每个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权。

4法治原则(确立时间)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修宪,在第五挑中增加1款,作为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第四节宪法效力1概念:指宪法的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整个国家生活的社会生活进行调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第五节宪法与宪政(*)1宪政的概念:宪政的本质是限政,即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持对政治行为与政治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

2)宪政主义者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己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

必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

宪政主义者不否认民主程序的合法性,但拒绝程序至上。

当然,宪政主义有其局限性和风险性,过多的限制会致政府瘫痪。

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考试重点第一章.宪法学与宪法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宪法现象,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判例跟惯例,宪法性文件,宪法实施】1.宪法惯例:在国家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并得到国家认可的,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2.宪法判例:宪法条文并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主要存在于不成文宪法国家)。

3宪法性文件:虽无宪法名称,却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本。

4.宪法实施:宪法的贯彻实施,要明确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要研究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

三.宪法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应各种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率。

】2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内容上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等最根本,重要的问题;具有最感法律效率;修改制定程序上更严格】。

(2)宪法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是取得胜利的一方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影响宪法的变化。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4 )宪法是国家权利的调配器(4)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的分类:[简答]**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以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划分的。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法,一般在法律文件上明确冠以宪法之名,如中国宪法和美国联邦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多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之中的宪法。

如英国的宪法。

12页**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以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划分标准。

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也叫固定宪法或者硬性宪法,如中、美宪法。

宪法的考点50个

宪法的考点50个

宪法的考点50个1、宪法的本质:2、宪法的基本特征(法律特征):3、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4、宪法规范是否具有制裁性?5、宪法的重要分类:6、协定宪法:7、宪法与宪政8、宪法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体现:9、宪法渊源的发展趋势:10、最早系统地提出制宪权概念的学者是:11、我国的制宪主体和制宪机关12、现行宪法重要修改点(31条修正案):13、我国宪法发展趋势:14、宪法的基本原则:15、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16、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什么17、宪法的作用:18、我国只有宪法典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9、宪法的渊源:20、宪法的结构:21、宪法规范:特征、分类等22、宪法的效力:23、国家的基本制度包括:24、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25、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2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7、社会主义公有制:28、非公有制经济:29、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30、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919《魏玛宪法》及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31、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特征:包括哪些3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3、国家结构形式:34、选举制度:35、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法律制度:涉外事务:武装力量:人事任命:立法方面:司法权:基本法解释:基本法修改:财政:就职宣誓制度:居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36、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行政长官:行政会议:立法会:立法会职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关系3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任职规定:自治权:自治州和自治县总结:自治区总结:对外交流38、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自治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宪法》第30条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但不干预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委会决策机制和工作原则: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39、我国的国家机构:40、我国国家机构的五大原则: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最主要的工作方式:全国人大的五大职权:全国人大投票【选举】的: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关系42、全国人大常委会性质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43、全国人大各委员会——9个专门委员会类型:工作全国人大临时调查委员会:44、全国人大代表人身权受特别保护45、国家主席地位;职权:46、国务院地位:领导体制:会议制度:职权说明:国务院部委设撤并:审计机关:4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员任命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个别任命政府副职领导人派出机关49、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基本权利的主体: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与人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50、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宪法实施的特点: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宪法的解释:解释的原则: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

宪法考试重点

宪法考试重点

一: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如:法国1830年宪法。

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播种)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美国宪法的产生(开花)美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时代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思想基础。

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

3、洲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随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并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予以克服。

《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宪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宪法的形式1、宪法典。

宪法典是由一个或数个法律文书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关系的原则和制度规定下来而形成的法律规范集合体。

宪法典的属性:(1)在任何国家的宪法典都是成文的。

(2)宪法典往往有特定的名称,以显示其与普通法的不同。

(3)组成宪法典的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宪法典内容进行修改要满足严格的条件,经过复杂的程序。

2、宪法性法律。

我们所说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之外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某一方面,但在形式上又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的法律文件。

宪法性法律有许多不同的法律组成,不是单一的法律文件。

下列内容的法律文件规划为宪法性法律之列:(1)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

(2)有关公民权利自由保障方面的法律。

(3)其他方面的法律,如国籍法、自治法规等。

3、宪法惯例。

现在所谓的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及其相互关系的某一方面,为国家和公众普遍承认而又不具有法律形式的重大原则和制度。

宪法惯例具有的基本特征:(1)宪法惯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和为法院所适用。

(2)宪法惯例是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源于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出来,而是自然生成。

(3)宪法惯例虽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却有政治和道德上的拘束力,这种约束力是建立在人们自觉遵守的基础上。

(4)宪法惯例不能成为宪法解释的对象。

宪法惯例的作用:(1)宪法惯例可补充成文宪法的不足。

(2)宪法惯例可使宪法内容的实际效用发生改变。

4、宪法判例。

是指法院在审理与宪法问题有关的案件时,从中引申出的对法院及同类性质事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原则。

宪法判例只有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才被认为和事实上作为宪法外在结构的构成要素之一。

5、宪法解释。

6、宪法修正案。

7、国际条约。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人民主权原则。

又叫主权在民原则或民主原则。

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即一国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必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必考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基本特征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1.平等权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宪法考试重点总结资料

宪法考试重点总结资料

宪法考试的重点一、宪法的修改{基本原理、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尤其是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的讲述}(一)宪法修改的含义: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进行增加、删除或部分改变的活动。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1、以决议的方式修改;2、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

(特点:1、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独立形成了一个序列。

2、它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3、它是按照时间的顺序。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1、宪法修改案的提出;2、宪法修改案的审议和表决;3、公布。

(四)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改:1、1988年宪法的修改:a、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性、平等地位。

b、修改了土地政策。

2、1993年宪法的修改:(原因:14大的召开)a、确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b、政治制度中规定了我们的政党制度(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c、经济制度: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d、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3、1999年宪法的修改:a、确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邓小平理论,而且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b、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收入分配方式的修改(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d、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修改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义f、将“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4、2004年宪法的修改a、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思想。

b、“爱国统一战线”的扩大,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c、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

d、再次强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鼓励、支持、引导)e、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给予有效保护。

f、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g、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考试重点

宪法学考试范围一题型∙一、辨析题(判断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3分,15题共45分)∙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5题共20分)∙三、简答题(每题7分,3题共21分)∙四、论述题1题计14分二复习范围1、宪法定义(教师个人观点)宪法是规范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法。

2、宪法特征(主流观点)、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三个体现(1)特征: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人权法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2)三个体现:①宪法内容重大广泛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③立宪修宪程序严格3、宪法的传统分类,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及其涵义①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布莱斯):以是否存在宪法典为标准,目前只有英国、以色列和新西兰等少数国家五宪法典,故为不成文宪法。

②刚性宪法--柔性宪法(布莱斯):以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严格为标准,严格的称为刚性宪法,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称为柔性宪法。

③民定宪法--协定宪法--钦定宪法(布莱斯):以制定主体为标准4、宪法本质的实质,关于宪法本质有哪几种学说(1)实质:宪法反映谁的意志(2)几种学说:①神的意志论:将法和宪法均视为神或者上帝意志的体现(是曾流行于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的体现。

反映在宪法文本中,有“以神的名义制定宪法”的语句。

)②全民意志论:将宪法是为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的观点③阶级意志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观点,源于马克思的法律思想5、近代宪法的特征(1)代议制民主成为宪法的主流(2)具有鲜明的古典自由主义色彩:强调个人权利的神圣性(3)消极的国家观:主张不作为的“夜警式”的政府(4)成文宪法成为主流(5)宪法主要限于西方国家范围6、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1)1918年苏俄宪法的产生: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被写进了宪法,宪法调整的领域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社会经济领域。

此外,苏俄宪法的产生使立宪成为一种世界现象,不再局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2)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近代宪法的古典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得到先发肯定,一会权力受到一定限制7、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1)行政权力扩大,议会权力衰落(2)基本人权扩大,从公民权、政治权利扩大到经济文化权利、集体权利以及其他权利(3)宪法监督强化,宪法审查机制日益完善(4)宪法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加大(5)宪法渊源多样化8、近代中国有哪三类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哪三类:①晚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所谓的“违宪法”②民族资产阶级的宪法③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宪法(2)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①规定共和政体、单一制和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架构②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③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9、新中国出台了几部宪法?《共同纲领》的性质(1)几部宪法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新民主主义类型的临时宪法。

宪法考试重点

宪法考试重点

宪法考试重点简答题
一、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有几个
1、行政长官
2、行政机关
3、立法机关
4、司法机关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1、基层性
2、独立性
3、自治性
三、宪法关系的主体
1、公民
2、国家
3、宪法关系的其他主体
四、宪法形式包括哪些内容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五、清末立宪的主要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六、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原则
七、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1、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2、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3、不损害整体利益
八、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九、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十、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宪法考试要点

宪法考试要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反映,是确认和规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1内容方面,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全面、广泛和重要。

2在效力方面,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复杂。

●宪法的分类:资产阶级学者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以是否有严格制宪程序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在逻辑关系:“人民主权”原则解决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及正当性问题;“基本人权”原则为来自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的行使设立了目的和宗旨,即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分权”和“法治”原则是规范国家权力行使保障个人权利实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嬗变的一种制度设计或安排。

简而言之,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分权制衡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违宪审查体制的种类:1司法机关审查制2立法机关审查制3专门机关审查制●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内容:1明确宣告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3审查内容包括: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清王朝1908年9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民国时期1912年,孙中山首的资产阶级革命通过临时参议院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第一部也是仅有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革命根据地的制宪活动 1931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是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功过了全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颁布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1两者的领导阶级一致:工人阶级独掌国家领导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2阶级基础一致: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原则是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只有这样才能战胜资产阶级,完成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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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考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名词解释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的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

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

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

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

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

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的基本前提。

论述宪法的特征?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

下面是详细的叙述: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作为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不具备的特性:(1)根本性和最高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同时它又具有最高的地位,有着最高的权威性,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它为准则。

(2)广泛性。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内容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方面;二是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包括各民族、各政党、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等。

(3)概括性。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式,因为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不可能也没必要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

(4)适应性和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与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

同时从总体上看,其修改频率慢,修改的范围也相对小一些,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除上述主要特性以外,有的学者对宪法是否具有制裁性,争议颇大。

笔者认为,宪法规范不仅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而且其制裁要素也明确、具体。

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制裁方式也不同,应当改变那种认为只有追究刑事、民事、才算制裁的看法。

所以,笔者认为宪法规范也包含有制裁性特征。

什么是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与态度是什么个体经济,指在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

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

基本上无剥削。

私营经济是指以私有和雇工劳动为基础,并以盈利为目的和为主的一种经济类型。

私营经济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本质上与个体经济一样,是一种的。

国家应对的政策是: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鼓励、支持和引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应对非的态度是现阶段除了形式以外的所有形式。

它也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名词解释: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它使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能更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领导下,各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之一,是建设的重要内容。

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的统一领导下,以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特区,是指根据规定,在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简答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2、;3、和并用原则;4、原则,又称原则;5、原则;6、。

特别行政区域有哪些高度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包含哪些内容?主要是国防和外交。

国旗、国徽、国歌。

另外行政长官归中央最后任命论述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区别?按照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情况及所遵循的不同原则,国家结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制和联邦制。

1.单一制国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个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统一整体。

它的显着特点是:第一,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套中央机关体系;第二,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第三,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或改变。

当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国家。

联邦制国家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州、邦、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

因此,联邦制国家亦称联盟国家。

它的显着特点是:第一,联邦和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法律体系和中央机关体系;第二,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成员国公民;第三,联邦权力遍及全国,并行使外交、军事、财政等项主要权力,成员单位享有较高的自治权,但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规定,联邦无权任意改变。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实行联邦制。

名词解释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 Freedom of Speech 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受庇护权?受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或已进入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庇护下,不被或者驱逐。

简答题我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哪些含义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任何、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

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名词解释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此外,地方各级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不受法律追究。

简答题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中的表现有哪些?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要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核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中的具体体现:1、所有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必须要有法可依。

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机关的存在都必须要于法有据,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工作结果也要符合法律规范,这对于依法行政来说显得尤其重要。

3、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对任何国家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简述国家主席的职权?1.法律、命令公布权2.任免权: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

3.外交权4.荣典权论述试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组织和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我国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的。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对人民负责原则、原则。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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