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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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期末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
一、名词解释
➢宪法是确认一国民主制度,通过规范控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柔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采用单纯多数决方式),就叫做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刚性宪法: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特别多数决方式通过修宪提案)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平时宪法
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名义宪法:只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生其规范性的宪法。
规范宪法:为政治权力所适应并服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即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德尔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是以宪法为形式、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法治为保障的现代政制。
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民所有,来源于人民。
权力法定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无授权即无权”,即据权力的性质和特征,一切权力都应当是有限的,它源于法律,受法律限制,越权无效。该原则以法治为前提。
权利推定原则:权利有所谓“剩余权利”,即法律上未规定的权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会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为权利主体有权利做,即“法不禁止即为可”。允许从应有权利推定出法律权利,称之为权利推定原则。
比例原则: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宪法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
法律保留原则: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
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
容结构由宪法名称、序言、宪法正文、附则四部分构成,我国宪法分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宪法附则:宪法对特定事项而做出的附加条款,包括宪法的修改、解释程序,宪法保障措施,宪法的公布和生效时限,基本属于程序性内容,是成文宪法效力的自身保障。
单一制
联邦制
地方自治
民族自治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同时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监督权
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是建立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具有自治权利和地位的地方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概念是以《国家人权宪章》为依据的。侧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个人人权法”。
第二代人权概念是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得民族自决权。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确认;1960年联合国大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1966年两个人权公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自决权法”。
第三代人权概念以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的发展权为核心。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包括《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决议、1966年《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承认发展中国家人民享有发展权。以这一代人权概念为中心的国家人权法被称为“发展权法”。
政治权利:3类
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其他方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言论自由:公民通过语言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