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烟草法律释义烟草专卖法
第四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要点提示:第一章总那么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全然内容范围;2.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3.领导体制;的原那么。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一、纳进专卖治理的烟叶的范围二、烟草种植1.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2.烟草良种由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提供。
三、烟叶方案收购方案的下达及其变更;2.烟叶收购合同的内容及其签订;3.烟叶收购价格及其标准。
4.烟叶收购单位。
四、烟叶和复烤烟叶的调拨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撤销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规定三、卷烟、雪茄烟的生产方案治理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方案的下达及其变更;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及其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二、卷烟、雪茄烟包装的有关要求1.焦油等有害成分的含量;2.健康警语。
三、公布烟草制品广告的假设干规定四、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印制第五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方案治理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销售对象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特定义务第七章、法律责任一、违法擅自收购烟叶1.表现形式;2.法律责任。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表现形式;2.法律责任。
三、无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四、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五、伪造、变造或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六、走私烟草专卖品七、拒尽、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内容解读:第一章概论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全然准那么。
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确实是基本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方案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进。
烟草法律释义 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要点提示:第一章总则一、烟草专卖的概念二、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其领导体制三、国家控制吸烟、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的原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二、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发放部门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一、烟叶的收购单位以及设立收购站点的批准部门二、本章其他需要加以理解的条款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一、烟草制品生产计划的执行二、需要申请和使用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一、对烟草制品批发的限制性规定二、卷烟包装的有关规定三、对烟草制品的质量要求以及对霉坏、变质烟草制品的处理规定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审批和发放机关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法定情形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一、购买及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主体第九章监督检查一、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的批准部门以及取缔违法交易市场的责任部门第十章法律责任一、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违反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二、生产或者批发企业违法向其他主体销售烟草专卖品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三、生产或者批发企业违法向其他主体购买烟草专卖品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四、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应当承担的责任五、在海关监管区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的包装违法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另起一页)内容解读:第一章概论一、烟草专卖的概念烟草专卖法确定了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法律制度,但什么是烟草专卖,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什么不同,烟草专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等等,这些问题还没有一个比较明确和权威的答案。
鉴于此,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专门用一条对烟草专卖的概念作了明确的阐释。
《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
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历经三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
首先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
这部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二是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涉及的条款为第九、第十条。
表现为在原第九条第二款中加入了“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并且将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全部删去。
此外,删去了第十条第一款中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之价格一词。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则删去了第十七条。
原先的第十七条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涉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等。
此次关于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表明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页脚内容1其次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全部删去,一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
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解析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是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李广良就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答记者问2009 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李广良就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漯河日报》记者提问。
问:李局长,首先请您谈谈,国家为什么要对原有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答:消除法律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是修订《烟草专卖法》的直接原因。
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法律中涉及的“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统一集中修改。
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就包含在内,因而对其进行了修订。
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而言,进行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以及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行业的发展需要。
因此,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立法规定和要求,历时两年,经过计划、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2009年末修订后的规定,通过了国家工信部审议,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修订部分解读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案件流程
要点
当场作出处罚 无调查取证要求:凡需定价、检测等调查取证的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 观点一:烟草简易程序可一人执法。 观点二:烟草简易程序仍需二人以上执法。新规定第22条。
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指明违法事实,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陈述申辩
填写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并由当事人签收
当场收缴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订后
修订前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重新审查
主体: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机构 性质:层级监督 对象:行政处理决定 时间:没有明确要求 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审查
主体: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 、法规人员 性质:同级监督 对象: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时间:案件审查时 结果:指出发现的问题,防止错误再次发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烟草专卖法(最新)
烟草专卖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六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七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秩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精选文档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公布、施行
修订前后的结构比较
第一章 总则(1 - 6条) 第一章 总则(1 - 5条)
第二章 管辖(7 -13条)
第三章 立案(14 -19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20 -28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29 -39条) 第六章 听证程序(40 -48条) 第七章 行政复议(49 -61条) 第八章处罚的执行(62 -69条) 第九章 附则(70 -71条)
“两高院”司法解释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知识培训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新修定《烟草专卖法》
一、新修订《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十八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
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 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 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章
新修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公布、施行
前言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议。 (54条) 2 、新修订的《刑法》等规定案值
在5万元以上已经涉嫌犯罪,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何意义
㈡ 着力体现实用原则,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操作性规定
原规定 规定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 (第五 章 处罚决定第35条)其余内容没有 具体规定。 现规定 1 、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 (第3 、 4 、14 、40 、41条) 2 、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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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草专卖法
新烟草专卖法,下面是新修订《烟草专卖法》说明,欢迎阅读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说明
前言:
201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5部法律作出修改,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三次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X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烟叶种植、收购和调拨。
《烟草专卖法》讲义.doc
《烟草专卖法》讲义第一章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一节烟草与专卖的概念一、烟草的含义“烟草”一词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从植物学上讲,烟草是一种草本植物,叶子大,长圆状披针形,慈状花序生在茎的顶端,花冠漏斗型,筒部粉红色或白色,裂开红色,结蒴果,卵圆形。
烟草属茄科,其种类约有64种,多数原产于中美洲,部分原产于澳洲,目前,成为栽培作物的烟草有红花烟草和黄花烟草。
第二种含义:从烟草专卖管理实践中,“烟草”往往被看成“烟草专卖品”的同义词,它指的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对象,即与烟草有关的产品及专用材料和专用机械设备。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法》在名称和整个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是在上述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烟草”一词,只是在《烟草专卖法》第8条中提到“烟草种植”时使用的是植物学上的概念。
二、“专卖”的概念“专卖”古称“榷酤”。
“榷”字原意是指一人通过不准他人1并行的独木桥,就是“专”的意思;“酤”者,卖也。
在英语中,专卖(Monopoly)几乎是垄断经营的同义词,它是指垄断者对一定商品享有排他的专卖权。
作为一种制度,专卖最早由我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制度发展而来的。
当时称之为“禁榷”制度。
实行禁榷的商品由政府垄断,限制或禁止私人经营。
《盐铁论·轻重》记载,管仲相桓公“点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货殖”。
这就是说通过对盐铁实行专卖制度,给官府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
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
从内容上说,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
所谓完全专卖,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所谓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
《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历经三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首先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
这部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二是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涉及的条款为第九、第十条。
表现为在原第九条第二款中加入了“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并且将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全部删去。
此外,删去了第十条第一款中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之价格一词。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则删去了第十七条。
原先的第十七条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涉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等。
此次关于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表明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其次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全部删去,一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世界各国烟草管理体制
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或授权经营(中国、越南、
泰国、土耳其、保加利亚等)
严格管制下的市场竞争(日本、德国等) 相对自由的市场竞争(美国、英国等) 禁止卷烟生产和销售(不丹)
精选课件
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及司法解释
1982年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 专卖局
烟草专卖法修订及新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解读
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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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精选课件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1.现行烟草专卖制度 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 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
司法解释 2.《烟草专卖法》修改条款及原因
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精选课件
4.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 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
行检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
《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6.《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的认定。于2006
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精选课件
《烟草专卖法》修改条款及原因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的 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 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
《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针对烟草业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公众健康、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和烟草生产经营行为。
本文将从烟草专卖法的背景、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介绍。
希望通过对烟草专卖法的解读,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对烟草行业的管理和监管措施。
一、烟草专卖法背景及立法目的烟草历史悠久,但烟草制品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
面对烟草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危害扩散,保护公众健康的需求日益迫切。
为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减少烟草危害的发生,我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 保护公众健康。
烟草制品对吸烟者和二手烟接触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通过烟草专卖法,我国旨在限制吸烟行为,减少烟草危害对公众健康的影响。
2. 规范烟草市场秩序。
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烟草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乱象的出现。
3. 保护未成年人。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烟草销售商要对购买者进行身份核验,杜绝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的渠道。
4. 财政收入。
烟草专卖法还规定了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为国家提供了相当可观的财政收入。
二、烟草专卖法主要内容烟草专卖法包括总则、经营管理、市场管理、宣传广告、价格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涉及到烟草生产经营的主要内容包括烟草经营许可、生产许可、销售许可等方面。
1. 烟草经营许可。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生产、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都需要事先获得烟草经营许可证。
该证书的发放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有效期为5年。
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持有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规定经营烟草业务。
2. 烟草生产许可。
烟草生产企业需要事先取得烟草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烟草制品的生产。
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由各地省级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有效期为5年。
烟草生产许可证的持有者应符合相关的生产要求和质量标准。
新修正烟草专卖法学习概述.
修改说明
考虑到烟草公司和烟农可以根据市场供求 情况约定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烟叶收购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定价行为,完善行 业内部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对烟草专 卖法第九条、第十条作了修改,删去第十七 条,放开了烟叶收购价格。
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修正原则
对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
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简政放权(收购站组审批的下放、《条例》 第18条,省级批准到地市级批准、取消烟草 专卖特种经营企业许可证) 市场决定(价格、代表品) 工商登记备案制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
受案登记制—解决不立、不审、不执之首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015.5.25
前言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畜牧法》等5部法律作出修改,并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 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 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 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 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 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和违法所得。
关于法律责任
7、修改原第三十条(现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变更内容新旧对比
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八)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准确地址、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九条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
(二)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删除这一条。
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新形势下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和适用
新形势下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和适用第一篇:新形势下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和适用新形势下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条例》必须同国家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相背或抵牾.而且,当国家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修订后,作为上述法律指导下的行业性法律、法规,必须及时加以修订.例如:1、投机倒把罪是《刑法》修订前所列罪名,现已取消.而《烟草专卖法》明文列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规定,只是没收非法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而《刑法》对走私行为及提供方便的,以走私的共犯论处,并明确界定了走私罪与非罪的量化标准。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也对24条和47条适时进行了修改。
3、为依法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出台对暴力、威胁以及打击假冒卷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律理解适用一、理解:《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一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一部法律。
国家为保证国家税收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一定作用。
这次法律文件的修订以及“二高”释法出台,绝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而是烟草行业主动应对各种挑战的一个关键步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是有利于巩固烟草专卖制度,坚定发展的信心。
当前,由于烟草行业的特殊性,整个烟草行业内外对于其发展方向和趋势持有较大的争议,“烟草专卖还能走多远”的问题从舆论的热议逐渐转变为烟草行业干部员工不得不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对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适时修订以及“二高”释法出台,从国家的层面鲜明地表明了烟草专卖制度不仅不会取消,而且还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烟草专卖法和新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形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形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形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转变。
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成“犯法”。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组成犯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惩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那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从头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对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生意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生意国家机关公函、证件、印章和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依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对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处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能够并惩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
《烟草专卖法》讲义#(精选.)
《烟草专卖法》讲义第一章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第一节烟草与专卖的概念一、烟草的含义“烟草”一词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种含义:从植物学上讲,烟草是一种草本植物,叶子大,长圆状披针形,慈状花序生在茎的顶端,花冠漏斗型,筒部粉红色或白色,裂开红色,结蒴果,卵圆形。
烟草属茄科,其种类约有64种,多数原产于中美洲,部分原产于澳洲,目前,成为栽培作物的烟草有红花烟草和黄花烟草。
第二种含义:从烟草专卖管理实践中,“烟草”往往被看成“烟草专卖品”的同义词,它指的是烟草专卖管理的对象,即与烟草有关的产品及专用材料和专用机械设备。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烟草专卖法》在名称和整个法律条文中,基本上是在上述第二种意义上使用“烟草”一词,只是在《烟草专卖法》第8条中提到“烟草种植”时使用的是植物学上的概念。
二、“专卖”的概念word.“专卖”古称“榷酤”。
“榷”字原意是指一人通过不准他人并行的独木桥,就是“专”的意思;“酤”者,卖也。
在英语中,专卖(Monopoly)几乎是垄断经营的同义词,它是指垄断者对一定商品享有排他的专卖权。
作为一种制度,专卖最早由我国封建社会官营工商业制度发展而来的。
当时称之为“禁榷”制度。
实行禁榷的商品由政府垄断,限制或禁止私人经营。
《盐铁论·轻重》记载,管仲相桓公“点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货殖”。
这就是说通过对盐铁实行专卖制度,给官府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
现代意义上的专卖,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某些商品规定为专卖品并对专卖品的生产、分配和销售实行国家垄断,统一管理。
从内容上说,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
所谓完全专卖,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
《烟草专卖法》第2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所谓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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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新修订部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的法律。
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历经三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
首先我们一起来关注一下有关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
这部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二是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
关于烟叶收购价格的修改涉及的条款为第九、第十条。
表现为在原第九条第二款中加入了“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收购价格”的规定,并且将原第九条第三款“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全部删去。
此外,删去了第十条第一款中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之价格一词。
将第二款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修改为“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
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的修改则删去了第十七条。
原先的第十七条对卷烟、雪茄烟、烟丝价格的定价主体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涉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等。
此次关于涉烟物品价格方面的修改表明各品种、各等级烟叶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中国烟草总公司可根据种烟成本收益、工业企业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烟叶收购价格。
其次关于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修改,原第二十九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被全部删去,一是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流程,促进各环节提速增效,做到服务便民。
二是伴随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取消和关税的进一步减让,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将更加明显。
最后对违法收购烟叶的行政处罚标准的修改,将原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且对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价格明确为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将原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的收购价格进一步从紧从严。
由于前面的条款已经明确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所以对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该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删除。
百分之七十的收购价格一是细化了处罚标准,二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对涉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在分析完此次烟草专卖法的修改条款之后,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超市老板王某在听说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取消后,便拿出之前在国外旅游带回的两条“万宝路”卷烟放在店内销售。
后被专卖稽查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并依法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王某感到困惑:我国不是已取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了吗,卖外国卷烟为什么还要被处罚?
此次《烟草专卖法》修改之前,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需要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因此,该许可证只与经营卷烟进出口业务、在免税店经营“外烟”的企业有关,与普通的零售户、企业无关。
此外,即便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也不意味着经营“外烟”就可以不受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约束。
经营卷烟零售业务仍然要受烟草专卖制度的约束,所有卷烟产品(包括外国卷烟)必须通过统一的分销机构即各地烟草公司进行经营;凡
涉及卷烟、烟叶等烟草专卖品的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必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
因此,零售户销售“外烟”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从其他渠道进的“外烟”是违法的,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