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

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自来水改造收费通知

自来水改造收费通知

通知各位住户您们好:本小区管网因年久腐蚀严重,漏水经常发生,有时还发生主管网爆管情况,造成水资源的浪费,用水安全也存在很大隐患。

为解决小区管网老化造成的水资源浪费、消除水质安全存在的隐患,保证居民用水安全,贯彻执行住建部关于实行阶梯式水价的要求,衡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市自来水公司拟对本小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定于9 月 1日至 9月 10日,由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协助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本小区现场收取用户所欠水费及“一户一表”改造工程费900元(此价格为最大优惠价,只收取材料费、路面恢复费等,不收工费,)并预交水费100元,交费后由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登记用户信息(用户名、住址、电话)办理水卡,通知公示十日内逾期未缴改造费的,由自来水公司按照建设工程预算书价格1500元收激。

三、工程费用包含(将建设工程预算书张贴于门口公示栏内,欢迎大家查阅):1、户外管道材料费、安装费;2、勘察设计费;3墙体钻孔及修复费;4、工程施工中防护栏的钻孔和修复费;5、施工安全防范相关措施费用。

6、工程费用不包含:(1)、不包含入户材料费、安装费;(2)、业主要求增加的管道安装和其他项目。

四、通知公示后十日后,由物管中心协助自来水公司进入现场施工,预计工期为天。

物业管理中心设专人现场监督施工情况,保证此次施工优质、安全、高效。

五、户外工程安装完毕后,由用户自行改造室内管道,十五日后自来水公司进行新旧管道割接,业主领取水卡用水。

望居民朋友们积极参于“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如果居民对此改造方案有异议或者建议请及时反映,现将有关部门的电话公示如下: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管理中心)电话:2230219衡水市市自来水公司(业务服务)电话:2123985衡水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衡水市自来水公司物业管理中心2014-9-1 2014-9-1。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1•【字号】合政办〔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的通知合政办〔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1日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价格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市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 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收费、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合肥供电公司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设计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上的供配电设施,具体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

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含道路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小区公建配套供电资产分界处以下的供配电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水业集团:根据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12]3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长沙市建筑供水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技术导则(试行)》,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供水工程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我市城区(芙蓉区、天心区、雨花区、开福区、岳麓区、望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水工程。

城区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集中安置住房等)、含有居民居住的综合性楼宇和小区以及住宅区内为小区配套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等,不含低密度住宅(别墅、洋房)。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及计算范围确定为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及表后止回闸(阀)。

具体包括:1、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含水表)前的庭院管网铺设、二次供水加压机房内相应设施设备建设安装(含沟槽开挖、回填、顶管施工、庭院管网上地上式消火栓);2、住宅建设单位内管道井(或水表间)水表(含水表)之前供水管道设施的建设及安装;3、室内消防系统、绿化、办公、经营等其他非居民用水,管道敷设至表井水表(含水表)。

不包括:①室内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②每户结算水表后止回(闸)阀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③设备用房的土建;④供水设施用房独立电源;⑤红线外管道规划红线办理和破路、毁绿恢复;⑥开挖回填后的余土外运;⑦临时施工用水。

二、收费标准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价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含住宅、商业、地下室、公共部分等建筑面积)为47元/m²,其中每平方米6元专项用于已建住宅户表改造工作。

三、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费用由市水业集团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水设施建设费用。

小区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协议

小区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协议

小区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协议甲方: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有限公司乙方:为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及管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行为,保护供、用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小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签订协议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建设及建后管理范围界定1.从道路规划红线的入户闸至楼前水表井(或闸井)的小区给水管网的施工和建后的维护、修缮由甲方负责。

费用在小区建设配套费中列支。

2.小区室外加压管网由甲方组织施工,费用由乙方根据施工实际发生支付。

建后管理及修缮由甲方负责。

3.小区住宅楼及公建内的给水设施建设由乙方负责,按规定须移交甲方管理的应办理相应的移交手续,办理前由乙方自行管理,移交后由甲方统一管理。

4.小区绿化用水及小区消防用水等公用部分用水均应装表计量,由小区管理方与甲方另外签订供水合同。

二、费用支付1.根据《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规划许可证的面积一次性收取小区建设配套费。

收费标准为: 居民住宅25元/平米,公建项目27元/平米。

具体住宅面积为平米,公建部分平米,建设配套费的金额为:元。

2.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乙方至少向甲方支付50%建设费,金额:元,其余的费用必须在通水前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付费后,甲方根据按程序审核通过的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施工图组织施工,并满足施工进度的相关要求。

四、居民用户水表统一安装水表,由甲方负责组织安装施工,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具体内容详见双方水表安装协议。

五、申请通水前,乙方填报《通水申请核准表》,并按照核准表中的要求提交相关竣工资料、图纸,同时乙方自建部分的给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

六、本着建管合一的原则,甲方将直接收取小区内居民水费,并负责水表及表前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同时甲方承担小区网的漏损及今后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240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240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沪价经(1998)第240号)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你局沪用财(1997)第2290号《关于完善现行住宅配套自来水街坊排管和接水收费办法的函》收悉。

为发展住宅建设,规范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拆除、排管及接水工程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一、自来水管道拆除施工收费旧房拆迁前,自来水管道拆除工程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街坊内临时总水表,并按总水表计量和居民用水价格向动迁单位收取水费。

自来水公司安装临时总水表按进价收取直接材料费(阀门、水表、路面修复费等),不能收取辅助材料和人工等费用。

运迁单位按居民用户水表计量和水价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加价和分摊水量。

动迁单位负责拆除地上、地下自来水管道及用户水表,并将水表如数交还自来水公司。

二、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指从道路干管至建筑物进口的自来水进水管网敷设。

住宅小区接水工程指自来水干管与住宅的用水总管联接、室内水表安装和联接。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工程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的计价单位为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17.50元。

三、执行日期上述收费标准从1998年9月1日起执行。

9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仍按合同规定结算,结算费用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结算费用低于新标准的按合同执行。

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做好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有关问题。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421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主城区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3〕421号)
重庆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内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业主按每户3500元的标准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交纳建设费用。

该收费标准包括小区内庭院管网、一户一表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执行之前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由供水设施安装单位和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原有合同约定执行。

主城区公共供水区域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费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013年12月31日
——结束——。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0〕136号)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

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政府收费文件汇编(天津)

详见收费文件
天津市城市园林收 费管理规定.doc
新建9层及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 住宅楼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 首层建筑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 元。
人防异地建设费\ 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
人防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 住宅面积:70元/M2 住宅:框架:1.16%

报批报建类
1
施工招标服务费
津政房地[2004]507号
2
施工合同审查
津价房地[1994]156号、津价 房地[2001]481号
3
工程安全备案
市建委建筑[2005]991号
4
绿化建设保证金

5
新墙体开发基金

6 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津政发〔2007〕025号
7
树木赔偿和补偿费
津政发〔2007〕026号
关于规范我市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07 69号.doc
津价房地[1997]96 号.doc
未实行监理:1.5‰ 实行监理:1‰ 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详见收费文件
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计算使用水泥的数量 、按照每吨3元标准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 对不能按工程预算计算水泥总量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 缴返退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综
通知 》
2005.1.1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 系数的通知
2005年9月16日
《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管理细则》 2004年9月14日
《天津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 规定》
1992年3月1日

津价管〔2010〕139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39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39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供电分公司: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以下简称电力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建筑平方米110元;(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10元;(三)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77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二、电力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一)多层住宅: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

(二)高层住宅: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建设费分别由市区、县电力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

四、电力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五、电力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电力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区、县各电力公司所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及市政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为加强本公司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以下简称排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污水: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到楼体出户管(含检查井、化粪井);
(二)雨水: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到楼前收水井(含收水井)。

二、排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三、排水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管理责任是:
污水管道由化粪井外至市政排水干管之间,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化粪井至建筑物由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负责其日常运行和维护。

小区内的雨水管道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

四、排水工程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3元(其中:雨水10元,污水13元);公建项目按照市有关部门届时发布的工程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津价管【2010】136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管【2010】136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AAB26B-0209-2010-00071主题分类:工商市场物价附加码:000125874/2010-00128发布机构:天津市物价局发文日期:2010-08-25名称: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城乡建设自来水工程收费文号:津价管〔2010〕136号主题词:通知内容概述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容全文津价管〔2010〕136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

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一)前期费用;(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模板范本】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模板范本】

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住宅与公建)修订第四版2009—2-11一、市政配套工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1、给水(自来水、中水)2、排水(雨水、污水)3、燃气4、供热5、供电6、通讯7、有线电视8、道路、绿化9、路灯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类与管理市政配套工程通常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界定范围,来划分为大市政工程及专项配套工程和小市政工程.通常以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工程为大市政工程,红线以内为小市政工程。

1、大市政工程包括:A、以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所涵盖的配套工程及B、政府所定义的专项配套工程。

A、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建设的配套工程包括: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外的给水、排水、中水、燃气、路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B、专项配套工程指不包含在城市基础建设费内,同时工作范围包括提供红线外市政配套源头直至红线内某接驳点或者用户终端设备的市政配套工程。

专项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配套工程。

2、小市政配套工程指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内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配套设施。

附表一三、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范围界定及工程内容四、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1、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2、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依据大市政工程费: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1996】312号)大市政工程费(中水工程):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361号)电力工程配套费: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供热工程配套费: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排水小市政配套费: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2000】705号)燃气小市政配套费: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8】103号)自来水小市政配套费: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津价房地【2000】448号)中水小市政配套费:参照自来水小市政配套费标准执行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管理办法(津价房地【1997】96号)五、各类市政配套工程范围界定示意图1、自来水(多层直供)工程示意图(附图1)2、自来水(高层二次供水)工程示意图(附图2)3、中水(多层直供)工程示意图(附图3)中4、中水(高层二次供水)工程示意图(附图4)5、污水工程示意图(附图5)中6、雨水工程示意图(附图6)7、燃气工程(住宅)示意图(附图7)8、燃气工程(公建)示意图(附图8)9、电力工程(公建)示意图(附图9)10、电力工程(多层住宅)示意图(附图10)11、电力工程(高层住宅)示意图(附图11)12、供热工程示意图(附图12)13、通讯及有线电视工程示意图(附图13)。

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津价房地[2000]705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705号)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建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各排水单位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费用。

此前受理的排水建设工程报件,其收费和建设工程,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四区外环线以外部分、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四县的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当地建委研究提出并报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附:《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内六区和新四区外环线以内新建设的住宅和公建项目,其规划红线内的小区排水工程建设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一)污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至楼体出户管一米处(含检查井,化粪井);(二)雨水: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至楼前收水井(含收水井)。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是:(一)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和危改)项目,雨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收取;污水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元收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容全文
津价管〔2010〕136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以下简称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5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1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7元。

二、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按建筑面积收取。

其他区县自来水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自来水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所收取的自来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44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