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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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转帖]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作者:sdlxz 发表于:2006-10-16 19:09 查看:3468 回复:2来源于:呐喊网http://24.59.192.246/weiqua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2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6]10号发布时间:2006-08-24 16:32:58--------------------------------------------------------------------------------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

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党纪、政纪处分:(五)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
追究规定》
【法规类别】法律责任11803
【发文字号】中政委[2015]10号
【发布部门】a08
【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15.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政委[2015]10号2015年3月26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终身追责

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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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冤假错案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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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决策探索》2013年第17期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政法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岗双责”情况汇报 (一)

政法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岗双责”情况汇报 (一)

政法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岗双责”情况汇报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各级政法委书记肩负着履行“岗双责”的重要使命。

他们不仅要履行好政法工作的职责,更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切实做好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下面就政法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岗双责”的情况进行汇报。

一、坚持思想上的全面从严政法委书记要带头执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端正思想态度,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

我市政法委书记明确提出“党要始终有先手棋”这一工作方针,并对各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

同时,我市政法委书记还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倡导廉洁正风,加强作风建设,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二、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政法委书记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化问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我市政法委书记牵头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问责制度,强化对涉腐败、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另外,政法委书记还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协调解决过往问题,确保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市属公共事业单位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风貌。

三、坚决维护法律纪律作为政法工作者,政法委书记要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独立。

我市政法委书记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各部门法律实施情况,认真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加强对政法工作者的培训和岗位担当的引导,提高政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为全市法制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政法委书记既是全局责任的履行者,也是本部门主体责任的承担者。

我市政法委书记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中,认真贯彻总体要求,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工作责任,全面强化工作落实、监督制度,不断提升各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总之,政法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贯穿到工作的始终,做好自己岗位上的工作,更要发挥好领导作用,观念上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落实到行动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7•【文号】•【施行日期】2016.02.27•【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治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2016年2月27日)《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法委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政法委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政法委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政法委执法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政法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安全、推进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职责包括监督、协调和指导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在这一过程中,政法委员会需要定期组织执法检查活动,以确保各部门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目的该实施方案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政法委员会在执法检查方面的职责和工作方式,以确保其有效执行这一重要职责。

具体而言,政法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应致力于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执法问题、提高部门工作效率、推动改革进程并提高社会满意度。

三、工作范围政法委员会的执法检查范围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得当、监督是否到位等方面。

四、工作方式政法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考察:考查局部工作单位的实际状况,包括检查存档、观察工作过程、了解工作情况等方面,以便评估其工作质量。

2.调查:针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详细探究,例如对于某个局部内部的工作纪律问题或者常见的处理方式等进行详细调查。

3.问卷调查:采用主观或客观的调查方式,通过调查问卷获取工作情况的反馈,以提高工作的质量。

五、检查标准政法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客观公正:政法委员会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相关方面的影响,客观地对部门工作进行评估。

2.透明公开:政法委员会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以提高公信力及透明度。

3.追责问责:政法委员会应建立严格的追责问责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实施策略政法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应采取以下策略:1.建立制度:政法委员会应建立全面的执法检查制度,使其更加容易执行。

2.加强技术和信息支持:政法委员会应加强技术和信息支持,以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包括目标责任追究、全面治理责任追究、日常巡查责任追究等。

并与依法行政责任、规划领导责任、信息管理责任等相互衔接。

第四条目标责任追究,是指政府各级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目标确定,并依据目标完成情况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全面治理责任追究,是指政府各级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落实进行督导,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日常巡查责任追究,是指政府各级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对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与权责相统一、追责与表彰相统一、严格规范与注重激励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相关领导应依法行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治安局势的研究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和目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第二章目标责任追究第九条政府各级领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对所属机构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规划和目标确定。

第十条目标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和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二)组织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三)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四)对目标未完成或未达标的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目标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一)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三)政府各级领导应当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对目标未完成或未达标的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进行处理。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政法委机关管理制度

政法委机关管理制度

政法委机关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1、坚守工作岗位: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分工,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2、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大胆开展,敢于负责,不得推诿;属于需要汇报、协调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3、实行层次管理:机关各项工作由书记负总责。

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各副书记分管具体工作;副书记、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对书记和政法委负责。

4、科学民主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县委审定。

5、加强协调配合:各科室要分工不分家,及时沟通,相互理解,协调配合,团结奋斗,发扬团队精神,形成合力。

6、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纪律、法律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考勤及休假制度1、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严禁串岗闲聊、溜班脱岗、玩电脑游戏等。

要讲团结、讲文明、讲高效,共同促进机关文明和谐。

2、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

病(事)假要按程序报批,副书记要向书记请假,科室副职和科员要向分管副书记请假;3天以上的,要上报书记同意;全年病(事)假超过7天以上的,原则上冲抵个人年休假时间;未经程序报批准假的,视无故旷工论处;无故旷工3天以上或不服从领导安排离岗3天以上的,取消年内评先资格;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拟年休假的,要在一个星期之前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书记同意后,才允许休假。

原则上一个科室不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申请年休。

年休人要保持通信畅通,必要时,要根据安排返岗工作,休假时间顺延,或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另行安排休假。

值班制度1、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备勤制度,每周轮流由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当班之日的一切事务。

【最新公文】政法委党风廉政责任制

【最新公文】政法委党风廉政责任制

政法委党风廉政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法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委政法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五)监督检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政法委的工作制度

政法委的工作制度

政法委的工作制度政法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专门机构,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政法委建立了一系列工作制度,以确保政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政法委的工作制度概述、主要工作制度及其实施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政法委的工作制度概述政法委的工作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正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而制定的。

政法委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会议制度、执法监督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等。

二、主要工作制度及其实施1. 会议制度政法委会议制度是政法委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政法委全体会议、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座谈会、讲座等活动。

全体会议是政法委最高决策机构,研究重大决策和部署;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是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的主要途径;座谈会、讲座等活动则是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

2. 执法监督制度政法委执法监督制度是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主要包括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检查、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

此外,政法委还负责组织对重大案件进行评查,对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的行为进行查处。

3. 调查研究制度政法委调查研究制度是为了深入了解政法工作实际情况,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工作发展。

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及时向政法委领导报告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4.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政法委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是对政法委机关干部进行选拔、任用、培训、考核、激励和约束的制度。

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强化干部教育培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干部清正、队伍清廉、政治清明。

5.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政法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是为了加强政法委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范廉政风险。

政法委 执法监督工作要点

政法委 执法监督工作要点

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要点政法委是国家重要的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的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执法监督工作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体系1.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督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2.制定执法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执法部门的监督内容、程序和要求。

3.建立执法监督工作信息化系统,确保执法行为的全程留痕,方便监督和检查。

二、加强执法者培训和素质提升1.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法规、执法技能等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2.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和案例研讨,加强执法者之间的学习和互动。

3.建立健全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执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1.建立巡视巡查制度,定期对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对市场监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3.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四、加大对执法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1.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力震慑。

2.加大对执法不正之风的曝光力度,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和处理结果,增加舆论监督压力。

3.加强对执法部门内部管理的监督,遏制权力寻租和滥用。

五、推进执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改革1.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司法行政的监督和管理。

3.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六、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执法监督水平1.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部门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和做法。

2.参与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等违法行为。

3.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以上所述为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要点,政法委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这些要点,不断完善和推进执法监督工作,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政法委制度

政法委制度

洛宁县政法委思想大解放、发展大跨越学教活动工作制度制度目录1、学习制度2、党风廉政建设制度3、工作责任制度4、考勤制度5、会议制度6、公文及文书档案管理制度7、保密工作制度8、财务管理制度9、车辆管理制度10、印章管理制度11、思想政治工作制度12、信访文明接待制度13、机关办事公开制度14、值班制度15、机关接待制度16、党的组织生活制度17、政务公开制度18、党员评议制度19、支部生活会制度20、议事制度21、民主管理制度22、机关卫生制度23、政法委员会工作职责24、政法委正副书记职责25、综治办工作职责26、执法监督工作职责27、执法监督工作权限28、政法委办事公开规定29、政法委首问责任规定30、政法委服务承诺规定31、政法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32、政法委行政效能投诉规定33、政法机关绩效考评规定学习制度1、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党章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增强党性,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都应自觉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学习,要把学习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搞好述学、考学、评学。

3、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党的建设理论;政治理论、经济、哲学等方面知识;本委发放的有关读物。

4、坚持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的原则,除自学以外,每月安排两天时间集中学习,时间安排在月初和月底进行。

5、端正态度,按时参加集中学习,认真作好学习笔记,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如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

全年政治学习不得少于15天。

6、要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时间一般不会客、不接电话,不准做与学习无关的其它事情,不得随意离开会场,确遇上级领导以及基层有关部门的同志来接洽工作,须向主持人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随着国家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中,仍然存在着松散软的情况,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是深化扫黑除恶工作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从严查惩腐败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绩效考评方面,对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分析。

一、从严查惩腐败行为扫黑除恶工作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对于那些利用职权和地位进行非法行为的人员,应该建立明确的处罚机制。

要想建立起这样的机制,就需要严格查处腐败行为,同时树立起权威的反腐标杆。

首先,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他们的执法行为不出现违规操作和非法行为。

其次,在扫黑除恶行动中,要加强对上级部门的监督,严格落实各项扫黑除恶政策,确保责任到人,杜绝漏洞现象。

最后,对那些涉及腐败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不让任何一个人有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

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进行查纠,打造一个独立、权威、公正的监督系统。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广泛宣传扫黑除恶群众线索、纪检监察等检举举报电话,在群众中形成“有黑必铲,有恶必除”的意识,营造举报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制度。

其次,加强对扫黑除恶行动的监测和评估,对行动过程、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监督。

最后,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杜绝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增强绩效考评增强绩效考评是建立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通过科学的考核体系,来激励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提高行动的效果。

要增强绩效考评的作用,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估标准。

例如,对于省级领导和市级领导,可以从推进行动的进度、案件的侦办、黑恶势力覆没等方面来进行评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转帖]来自:大众论坛-大众社区作者:sdlxz 发表于:2006-10-16 19:09 查看:3468 回复:2来源于:呐喊网http://24.59.192.246/weiquan/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24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6]10号发布时间:2006-08-24 16:32:58--------------------------------------------------------------------------------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党组(党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已经中央政法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央政法委。

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各级政法部门进一步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政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

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党纪、政纪处分:(五)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受到第一(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个人,在当年的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优秀,连续两次受到责任追究的,不得被评为称职:受到第四项责任追究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晋职、晋级。

关于政法机关创新实施“一案三责”责任追究长效市几制的思考

关于政法机关创新实施“一案三责”责任追究长效市几制的思考

正 廉 洁 执 法 ” 项 重 点 工 作 , 行 “ 诚 、 民 、 正 、 政 法 机 关 执 法 行 为 重 要 抓 手 。 通 过 规 范 垦 区 政 法 机 关 三 践 忠 为 公 廉 洁 ” 政 法 干 警 核 心 价 值 观 ,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中 落 依 法 、 洁 、 的 在 廉 公正 执 法 , 进一 步 提 高执 法 监督 管 理 规范 实 中 政 委 “ 国 党 委 政 法 委 规 范 执 法 监 督 ” 严 格 要 化 水 平 , 一 步 提 高 执 法 质 量 、 法 水 平 、 法 公 信 全 的 进 执 执 求 , 织 垦 区 政 法 机 关 全 面 开 展 规 范 执 法 活 动 , 立 力 , 垦 区 广 大 人 民群 众 检 阅政 法 机 关 真 正 成 为 “ 组 建 让 政
实施 “ 案 三 责 ” 任 追 究长 效 机 制 , 源头 上预 防司 治 坚 定 、 务 精 通 、 风优 良 、 法公 正 ” 垦 区现 代 一 责 从 业 作 执 的
法 腐 败 、 案 质 量 差 错 瑕 疵 、 司 法 行 为 不 当 引 发 涉 化 伟 大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 卫 者 。 办 因 捍 法 涉诉 上访 , 以从 源 头 上维 护 垦 区 司 法公 平正 义 , 可 维护 人 民群众 的合 法权 益 , 护 社会 和谐 稳定 。 维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法 机 关 执 法 行 为 , 新 实 施 “ 案 创 一 三 责 ” 任 追 究 长效 机 制 , 笔者 的司 法 实践 探 索 , 责 是 依
对 政 法 工作 的新 期待 。 从 而 , 督促 垦 区政 法机 关和 广 头 、 过 程 、 环 节 上 “ 全 各 防腐 、 防错 、 防访 ” 种责 任 终 三

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

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

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工作的深入、全面发展,保证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及高效的实施服务和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政法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1、在工作中不按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及办事标准办事,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2、工作精神不振,工作疲沓,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现象放任不管,造成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3、接待群众出现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语言粗俗等不文明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4、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看股市行情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的;5、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请销假或无故不上班的,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睡觉等现象的;6、不爱岗敬业,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随意串岗等擅离职守的。

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7、工作日因喝酒贻误工作,甚至出现酗酒滋事的;8、工作时间出入洗浴、歌厅等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9、生活作风不严谨,有损政法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10、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力及认错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及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辞退等处理措施。

1、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轻微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诫勉谈话,同时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2、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较重,非故意、但态度较诚恳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

3、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较重,纯属故意、且态度恶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或相关规定免职直至辞退。

4、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情节较轻的,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监督途径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投诉意见箱,畅通责任追究监督途径。

政法委机关管理制度

政法委机关管理制度

政法委机关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1、坚守工作岗位:全体工作人员要按照分工,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大胆开展,敢于负责,不得推诿;属于需要汇报、协调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3、实行层次管理:机关各项工作由书记负总责。

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各副书记分管具体工作;副书记、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对书记和政法委负责.4、科学民主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县委审定。

5、加强协调配合:各科室要分工不分家,及时沟通,相互理解,协调配合,团结奋斗,发扬团队精神,形成合力。

6、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政治、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纪律、法律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考勤及休假制度1、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严禁串岗闲聊、溜班脱岗、玩电脑游戏等。

要讲团结、讲文明、讲高效,共同促进机关文明和谐。

2、严格执行病(事)假制度。

病(事)假要按程序报批,副书记要向书记请假,科室副职和科员要向分管副书记请假;3天以上的,要上报书记同意;全年病(事)假超过7天以上的,原则上冲抵个人年休假时间;未经程序报批准假的,视无故旷工论处;无故旷工3天以上或不服从领导安排离岗3天以上的,取消年内评先资格;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拟年休假的,要在一个星期之前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书记同意后,才允许休假。

原则上一个科室不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申请年休。

年休人要保持通信畅通,必要时,要根据安排返岗工作,休假时间顺延,或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另行安排休假。

值班制度1、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备勤制度,每周轮流由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处理当班之日的一切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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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工作的深入、全面发展,保证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及高效的实施服务和管理,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政法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1、在工作中不按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及办事标准办事,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2、工作精神不振,工作疲沓,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现象放任不管,造成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接待群众出现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语言粗俗等不文明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4、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看股市行情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的;
5、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请销假或无故不上班的,工作时间出现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睡觉等现象的;
6、不爱岗敬业,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随意串岗等擅离职守的。

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
7、工作日因喝酒贻误工作,甚至出现酗酒滋事的;
8、工作时间出入洗浴、歌厅等营业性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9、生活作风不严谨,有损政法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力及认错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及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辞退等处理措施。

1、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轻微的,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
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诫勉谈话,同时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2、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较重,非故意、但态度较诚恳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

3、出现上述责任追究行为且情节较重,纯属故意、且态度恶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按程序或相关规定免职直至辞退。

4、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情节较轻的,对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监督途径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投诉意见箱,畅通责任追究监督途径。

凡投诉对象举报、投诉机关人员中有上述追究责任行为之一的,实行有举报、投诉必查制度。

对应投诉情况进行登记和询问,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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