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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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20〕4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吕政办发〔2020〕4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是创新驱动的主体力量。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思路要求,牢固树立“创新为上”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走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开创转型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现就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1.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135”培育计划。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实施1年50户、3年100户、5年200户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努力在中小企业中培养一批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隐形冠军”、在行业中创新能力强的“瞪羚”,全力打造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梯队培育体系。

2.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培育工程。

根据“个转企、企上规”的工作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制定科技型初创企业标准,对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实缴资本达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经科技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为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市财政在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创业资金支持。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平台建设3.抓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培育与筹划工作。

公司科技研发与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研发与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管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是指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经过研究开发,应用于工程和市场开拓,实现市场价值的一系列活动。

技术创新应以工程为依托,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为目标。

科技研发是指对选定的具体课题,通过分级立项,确定目标,组织人员,落实经费,以技术攻关为手段,进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全过程。

公司科技研发内容主要为:经营生产活动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基础性和前瞻性的技术研究与开发;高、难、特、新工程技术总结;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第三条公司技术创新与科技研发工作主要包括:技术发展动态信息收集与分析,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申请与审批,项目组织实施、经费管理、验收鉴定和推广应用,科技进步定量测算,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技术创新和科技研发机构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

第五条公司技术委员会是公司技术创新和科技研发工作的决策层,负责公司技术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重大科技研发项目、重大引进技术与设备、公司级科技研发项目的立项和经费预算,奖励等重要问题的决策。

公司所属各单位设立技术委员会,项目经理部设立技术领导小组。

各级技术委员会(组),在上级技术委员会开展技术创新和科技研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工程专家委员会是公司技术委员会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公司发展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引进技术和设备、Ⅰ级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的可行性,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及科技项目成果验收。

第七条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科技发展规划、科技研发年度执行计划及Ⅰ级科技研发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具体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科技研发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对Ⅰ级科技研发项目立项申请书进行符合性审查,掌握全公司科技研发项目计划,进行协调,避免重复研发。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支持的方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在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实施.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二、支持的原则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在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一、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科技部在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在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申请条件是: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以上.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与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允许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在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注意的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计入成本费用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且不再提取折旧.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1.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项政策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不过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从7月1日起,将提前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项政策的实施,对调动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一是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不过,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二是细化了具体操作方法.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获利年度”的概念,我们认为,一是“获利”不是“盈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二是时间跨度是以“年度”为单位.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97种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15%左右.除税收政策外,还有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2002年7月,国家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二是在出口信贷方面: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一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并在2003年12月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并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三是在出口信用保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四是在便捷通关方面: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五是在便捷检验检疫方面: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2003〕482号文,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六是为促进软件出口,对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不过在前面技术开发费中已含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除此之外,老的政策有: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出台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44号令,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研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审核部门是: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2.免征引进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明确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确定了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即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五、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号.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一、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中.一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二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三是明确支持领域:包括国家科技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并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四是明确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2.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与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它利息低,还款期限长.与之相对应的是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借入资金包括在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硬贷”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记帐单位为美元.“软贷”政策主要体现在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中.一是规定软贷款主要支持对象:即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科学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提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产业环境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其他国家明确需要扶持而民间资本和外资又不易或不宜进入的高新技术项目.二是明确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出台关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的通知开行发〔2007〕225号明确,开发银行将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技术援助、软贷款和硬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给予贷款支持.二、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该政策主要体现在银监会关于商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中.一是明确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是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明确支持对象,是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三、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该政策主要体现在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一是明确第一批险种种类: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二是明确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一是明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创新程度高是指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二是明确申请和认定步骤: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对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明确要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二是明确科技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三是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四是要求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支持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一是明确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职工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除此以外均为非职务技术成果.二是明确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一厅”
技术交易市场大厅面积约2000平米,其中交易大厅面积350平米,办公区 面积约280平米,培训教室和会议室,面积250平米,回型大厅面积约480 平米。主要有8个功能板块构成。
技术合同交易板块:LED屏、服务柜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席位。 科技成果发布板块:科技成果发布厅,会议室和创业大讲堂。 科技成果对接板块:2个洽谈室。 科技成果展示板块:回型展厅(展板、灯片、活动展柜)和弧幕影院。 科技金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知识产权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和自助查询。 创新创业人才服务板块:中介服务区。 科技沙龙服务区:创业咖啡吧。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发挥财政科技资金 对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强与金 融机构的合作,利用银行贷款,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及科技 成果产业化效率。设立贷款贴息资金,用于补助科技型企 业使用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1年及以上)发生的财务费 用支出,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加快自主创 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
科技创新对青岛已不是一个要不要干 的问题,而是怎么干好的问题;不是锦上 添花的事,而是事关城市转型发展的命脉。
一、青岛科技概况
青岛是全国唯一同时承担 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和创新型城市“双试点”任务的城

一、青岛科技概况
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国家半导体照明应用试点城市 国家数字化家电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 国家“十二五”制造业信息化科技示范工程 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 国家智慧城市技术和标准试点示范城市
融合科技创新资源、整合科技创新方式,搭建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各 方机构竞合的平台。

公司关于促进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措施

公司关于促进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措施

XX公司关于促进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措施为贯彻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创新促进会的有关要求,公司规划发展部针对科技创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结合各控股子公司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加强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措施和工作任务,请各控股子公司按要求严格执行。

一、重视科技工作顶层管理公司领导对科技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公司科技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的前提。

公司下属各单位成立时间不长,经营业务压力较大,生产配套建设任务繁重,导致科技创新工作不能有效开展。

为促进科技创新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应尽快建立从分管领导到主责管理人员的科技工作管理机构,确保工作有人牵头,项目有人管理,工作有人推进,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

二、加强科技工作制度建设各控股子公司是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主要载体。

各单位应参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利于科技工作规范管理的制度文件以及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并落实实施,通过制度保障促进科技工作取得实效、项目研发取得成果。

三、规范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各控股子公司应按要求积极参与集团年度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对于正在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详实的项目实施计划,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计划推进工作。

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按季度完成项目进展报告。

公司也将适时出台相关考核措施,将科技项目申报情况、在研项目进展、科技研发投入等指标纳入考核范畴。

四、打通创新成果申报渠道公司下属的各生产经营型企业要善于发掘、总结可成为技术成果的经验、方法,目前来看这类成果少之又少。

因此,各控股子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应将一线员工用于解决难点问题的工作成果,包括基础研究、技术应用、创新管理、五小活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新改进、新设计等技术成果、论文、专利等创新成果,及时形成规范材料,申报成不同类型的创新成果,提高技术成果、专利申报、论文发表数量,让员工智慧换来企业更大的经济效益。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

我国政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政策与举措分析一、前言自1978年第一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召开以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创新体系建设经历了从科技与经济结合、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科研体制改革,到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

1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对科学技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并日益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

伴随着企业在科技活动中角色的转变,在各时期,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2006年第四届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以来,在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突破口的战略方针指导下,企业的技术创新地位和创新能力愈加受到重视,政府通过修订或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采取各种举措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我们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举措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力图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的法律政策环境。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环境自从2006年创新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加强了促进和保障创新的法律法规建设。

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且正在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订;陆续颁布了《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物权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反垄断法》(2007年8月)等。

这些法律都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措施。

此外,2006年以前制定、现在还在沿用的《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合同法》(1999年3月)、《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和《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等,也从各角度不同程度地对企业技术创1吕薇主编. 建设创新型国家30年创新体系演进. 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新发挥着促进作用。

(一)《科技进步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提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措施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从法律上确定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规定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办法

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工作,提高技术创新效率,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级部门、单位和员工。

1.3 技术创新是指公司为实现技术进步、提高产品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等目的,开展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

二、组织管理2.1 公司设立技术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技术创新战略、政策和规划,协调各部门技术创新工作,评估技术创新成果。

2.2 各部门设立技术创新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评估。

2.3 公司鼓励员工参与技术创新,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3.1 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

3.2 项目申报应提交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背景、目标、内容、技术路线、预算、进度安排等。

3.3 技术创新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决定是否立项。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4.1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和评审意见执行,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4.2 项目组应定期向技术创新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4.3 项目组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

五、项目评估与奖励5.2 技术创新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对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5.3 奖励形式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晋升等。

六、附则6.1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创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技术合作与交流7.1 公司鼓励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促进技术创新。

7.2 技术合作应遵循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

7.3 技术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7.4 公司支持员工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八、知识产权管理8.1 公司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成果及时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为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推动企业核心技术的形成,特制定此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五小活动、科技项目奖、技术成果奖和技术攻关奖。

五小”活动五小”活动是小改、XXX、小建议、小发明、小创造的简称。

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活动,是对基层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人技术创新的一种鼓励,促进企业形成积极向上敢于创新的技术氛围。

五小”活动内容包括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对产品原理、功能、结构、造型进行小发明小创造;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工艺、设备、安全环保技术、试验检验进行小革新小改造小建议。

五小”活动成果每年申报一次,由总工办具体负责评奖,奖励额度在300-3000元范围之内,根据科技含量、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和经济效益指标而定。

科技项目奖对于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技术人员,按时完成科技项目所规定的技术内容,技术指标通过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对在科技项目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额度根据项目投资额规模及经济效益大小而定,一般在500-5000元范围之内。

科技项目每年度发放一次,由总工办提出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

技术成果奖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新产品奖,按政府规定奖励相关人员。

企业鼓励技术人员申报专利,专利授权后,按其类别对专利授权人员进行嘉奖: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对企业及产品起到宣传作用,国家级论文每篇奖励500元,省市级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技术成果奖每年发放一次,由总工办统一申报,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技术攻关奖企业在产品研发、工艺引进、技术改造和质量改进过程中,存在技术难关,经公司研究,设立攻关项目。

技术攻关实施后,经评定技术指标已达到预期效果,对在项目中表现出色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项目验收后,由总工办提出奖励方案,并公司领导批准。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保持企业的竞争力,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在企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则是保障企业技术创新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之一。

因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定义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是指企业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而设立的机构,包括技术开发、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移等职能。

三、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作用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储备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通过研发和创新活动,能够实现技术储备,为企业未来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2. 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场所和主要力量。

3. 能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4. 资源协作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可与外部科研机构和公司合作,促进技术资源的协同和利用。

四、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的原则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 由上而下的管理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应当由企业高层主持和指导,中层负责具体实施,基层保障执行。

2.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项目及方向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旨在市场上创造巨大的经济价值。

3. 研发人员的优先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要注重研发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环境。

4. 保证技术成果的产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公布的所有成果须经过审核,保证其能够对企业的产出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

5. 平衡拨款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经费的拨款须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实现平衡。

五、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形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形式有很多种,下面简单介绍一下:1. 集中式组织形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一般是在总部设立,研发人员均在总部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2. 分散式组织形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设立在不同的地点,各个分支机构独立从事技术创新活动。

3. 联合式组织形式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与其它企业或科研机构联合组织一个技术创新中心,共同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大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

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

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政策措施,保持大连政策措施比较优势。

第二章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第三条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未来型与先导型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四条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技术创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技术创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沪国资委规划[2013]10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12【实施日期】2013.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资委规划〔2013〕105号)各委管单位:《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试行)》已于2月27日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2013-2)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12日市国资委关于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贯彻“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创新动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增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及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申报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来源)市国资委每年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剔除市政府指定用途的部分)中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主业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

第四条(原则)资金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其它国资重点支撑的行业领域中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项目。

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良好,或对于企业主业的能级提升和产业链优化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确定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市国资委成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并决定支持资金的额度、支持项目、项目支持金额和方式,并决定资金使用及管理和项目申报、评估、推进管理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及其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政府职能】市政府领导全市科学技术创新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建立科技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保障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

区(市)政府、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地区科学技术创新。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创新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创新工作。

第五条【科技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市、区(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研究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第六条【科技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促进科技创新的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科技计划】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科学技术和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八条【科技创新要求】实施科教兴市,将自主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利用国内外优势科技资源,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城市。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晋市政办[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六日附件:1、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2、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意见3、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实施意见4、关于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关于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意见6、关于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7、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8、关于农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9、关于强化农村技术承包工作的若干规定附件1: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技术创新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营造企业技术创新环境,推进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F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技创新。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科技创新体系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创新发展目标、任务、投入、关键技术与重大专项等内容,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提高科技创新效率,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有效互动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第七条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增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从境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鼓励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八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5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57号)《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09年7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活动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科技创新承载区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保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打造重大科技成果诞生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战略导向;坚持大数据智能化主方向,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优化科技创新投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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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或者成果转化,提供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等,并实现其市场价值的活动。

第三条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技术创新,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创新
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战略、规划;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和政策。

教育、财政、税务、工商、中小企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六条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以下服务:
(一)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公布、宣传制度,依托门户网站等平台集中公开发布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创新政策调查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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