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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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科教先导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我市技术优势和产业特色,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研发创新产品、培育创新人才,推进新型工业化和“5115”工程,建设创新型株洲,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支持企业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成功申报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二条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三条积极培育创新人才。对被新授予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和省科技领军人才,给予5-10万元奖励。
》.txt人生在世 ,难敌宿命,沉沦其中。我不爱风尘,似被前缘误!!我只为我最爱的人流泪“我会学着放弃你,是因为我太爱你”赢了你,我可以放弃整个世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8〕3号
第四条努力打造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合格的新建高新技术创业孵化面积5万平方半以上的孵化器,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五条积极培育创新成果。对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和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外发明授权的,制订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订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以上奖励的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完成人员。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奖励人选、项目和奖励标准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