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制——简化版
德国财税制度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实行了三级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法律关系兼顾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权力分立模式主要包括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司法权,运用经典的三权分立模式进行权力制约。
一、财政权限的划分(一)立法权为了体现国家对财政立法的重视,德国对财政关系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德国基本法专门开辟独立章节( 第十章) 为财政规章,对联邦和州的公共开支、税收立法权、税收分配、财政补贴和财政管理等基础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联邦和地方议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允许的立法权限下实施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立法。
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依据宪法分别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目前,德国财政制度安排的相关立法权限包括联邦财政一般原则、立法权联邦专属、财政立法权、联邦竞合财政立法权、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和政府授权立法等五种形式,从而保证了联邦和地方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指导下针对实际情况所享有的灵活多变的立法权限。
在1969年基本法的修改确立了德国联邦层级财政立法的主导地位。
同时,根据德国邦州竞合财政立法权和地方专属财政立法权,德国各州议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立法权限,发挥补充立法的作用。
除了联邦立法主导地方立法补充以外,德国还允许政府授权立法的特殊情况。
根据《基本法》第80条第1项规定,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州政府可经法律授权颁布行政法规。
但是此法规必须规定授权内容目的和授权范围。
(二)行政权作为联邦制国家,德国的财政行政级次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
根据以上立法原则,德国将本国的财权和事权在三级政府之间进行划分。
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均拥有独立权力。
财政管辖权在三级政府中加以分配,并且各级政府均独立设置财政管理机构,拥有明确的管辖、范围和职能。
联邦财政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是联邦财政部。
作为第一级财政行政权行使机构,联邦财政部具体由办公厅、预算司、国有财产司、信贷司、税务司、私营化司、欧盟事务司等多个司局单位组成。
德国的税种
德国的税种所得课税所得课税一、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制纳税人和限制纳税人。
在德国境内拥有住所的称无限制纳税人,就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在德国非定居者称为限制纳税人,仅就自己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课税范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综合计征的办法。
个人所得征税对象包括七种所得:(1)农业、林业所得;(2)营业所 得;(3)独立劳动所得,主要是自由职业所得;(4)非独立劳动所得,包括工资、退休金等;(5)资产所得,包括利息、分红等;(6)租赁所得,指不动产 和各种权力的租赁所得;(7)其他所得,指终身劳保津贴、投机行为所得、出租动产所得。
(三)税率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 率,起征点单身为年收入4536马克,已婚者为9072马克。
非限制纳税义务人缴税适用税率在22%-56%之间;限制纳税义务人缴税适用税率在 25%-56%之间。
(四)征收方法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历年制,采用个人申报法。
但对工资、股息等所得刚采用源泉课征 法。
纳税人在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的10日前预缴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二、公司所得税(一)纳税人公司 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分为无限制纳税人和限制纳税人两种。
其划分依据是法人的业务管理所和总机构所在地。
凡在德国境内的公司、产业合作社、财团及公共团体,不 论其性质是国营、私营还是国家同私人合营,均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凡总机构和业务管理所不在德国境内的,仅就其在德国境内的所得课征公司所 得税。
(二)课税范围公司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和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某些公司如公 益事业、公共事业、福利企业等取得的所得可以免税。
(三)税率公司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
非限制纳税义务人的公司纯利润总额按 50%税率征收,已分配利润按15%征收;限制纳税义务人和其他法人,税率为49%。
《德国税收制度》课件
一、德国税收制度概述1.1 德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德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税收制度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税收政策调整1.2 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财政收支平衡原则1.3 德国税收制度的构成直接税间接税其他税收二、德国直接税制度2.1 德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扣除项目与优惠政策2.2 德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2.3 德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三、德国间接税制度3.1 德国增值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3.2 德国关税制度关税种类税率结构进出口税收政策3.3 德国消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税收优惠政策四、德国其他税收制度4.1 德国社会保险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社会保险项目与优惠政策4.2 德国地方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4.3 德国环境保护税制度纳税人范围税率结构环境保护政策与目标五、德国税收制度的改革与挑战5.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背景与目标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全球化背景下的税收竞争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5.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增值税改革5.3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税收负担问题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问题数字化经济背景下的税收问题六、德国税收法律体系与税收征管6.1 德国税收法律体系宪法对税收的规定税收法律的层次结构税收法规与行政规章6.2 德国税收征收与管理机构联邦财政部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地方税务局6.3 德国税收征管流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审计与争议解决七、德国税收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7.1 德国税收国际合作框架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执行税收信息交换协议G20/OECD税收透明度议程7.2 德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德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的类型税收协定的优惠内容税收协定的签订与更新流程7.3 德国税收协定的实践案例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与发达国家税收协定的案例八、德国税收制度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8.1 德国税收对企业的影响企业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投资与创新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支持8.2 德国税收对个人的影响个人税负分析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与消费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发展的支持8.3 德国税收制度对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社会阶层流动的影响税收政策对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影响税收制度对经济稳定与增长的影响九、德国税收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9.1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税收制度调整以应对财政压力税收政策适应全球化与数字化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9.2 德国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应对国际避税与税基侵蚀的策略税收政策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税收制度改革中的公众参与与沟通策略9.3 德国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意义德国税收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经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十、总结与展望10.1 德国税收制度的特点与成就德国税收制度的优势分析德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国家发展中的作用10.2 德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未来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实现税收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与策略10.3 对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启示德国税收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挑战与机遇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介绍了德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情况、税种构成、税收法律体系、国际合作与税收协定、以及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德国税收
一、概述: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
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1],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2]。
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下文将对上述三大类中的主要税种给予详细介绍。
二、所得税体系(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1、主要特征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体系[3],其主要优点在于,它坚持了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4],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照特定方法和税率课征。
从稽征技术角度上看,它还对工资以及资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缴[5]的形式,方便实用,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
纳税义务进一步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及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有常规居所且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负无限纳税义务,应以其世界范围内收入纳税(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国境内既无住所,亦无常规居所,只须对其在德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境内收入纳税。
德国税收制度和税收稽查制度概述_谢新年
之处, 笔者对其税收稽查制度作了重点了解。 现将考察情 况简要介绍如下, 以供同行比较借鉴。 一、 德国税收制度 德国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代表之一,市场 经济较为发达, 税收制度较为完备, 联邦宪法、 各州法律 都对税收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特别是联邦宪法, 该法作为 一切税收立法的基础, 第 !"# $ !## 条集中规定了税收制 度。根据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和州都有税收立法权, 但联 邦主要负责联邦税、 共享税税法的立法工作, 各州主要负 责地方税税法的立法工作。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补充, 共 同构成德国的税收立法体系。 德国实行分税制,联邦与州共享税在国家税收体系 中居主导地位,联邦税或地方税等专有税则处从属地
-------------------------------------------“干什么、 要注意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 着 学什么、 缺什么、 补什么 ” 中, 的原则不间断地抓好在职培训。 三是 要大力开展在职学习的研究活动。 每 年都要有针对性地确定研究内容, 提 出研究课题, 交流学习研究成果。四 是要搞好传帮带。 要通过领导手把手 教, 以老带新, 互帮互学的方法, 传经 验,指问题,提要求,一点一滴地培 养, 一招一式地帮带。五是要进行岗 位交流培养。 要有计划、 有目的、 适量 地进行干部的合理调整交流, 使经历 单一的干部得到全面的锻炼。 六是要 加强教育监督。 要通过加强经常性的 思想教育,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严格 管理和监督, 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觉 悟和政策纪律观念。 在培养提高过程 审计干部培训提高工作, 难度较 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 要把这项工作 作为全面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和自身 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开创审计 工作新局面的关键环节列入议事日 程,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实际出 发,针对审计干部队伍的现状,科学 四、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审计干 部素质的培训提高工作 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管理监督相结 合,不断拓宽渠道,切实把培训提高 工作搞得既深入扎实又生动活泼。
德国税制概览
德国税制概览德国税制简介德国的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另一类是间接税。
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交易税(即营业税)、团结税、教会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
德国营业税与中国的营业税概念不同,铂略税务培训会在后面模块进行详细介绍。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关税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税。
由于德国是联邦共和国,所以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联邦、州和市镇。
联邦最重要的是确定关税和大部分的税种,理论上无联邦法时,州可以立法,实践中联邦立法覆盖全部的税收事宜。
州除了在无联邦法时可以立法,还可以决定当地的税法,比如当地交易税采用何种税率。
市镇除了联邦和州的规定之外,可以决定部分小税种,比如狗税。
德国政府税收实行“共享税为主,固定税为辅”的分税制。
共享税是由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所共有,按照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固定税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直接作为本级政府的固定收入。
从上图可以看出,具体的税收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
联邦主要享有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主要享受一些小税种。
德国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介绍增值税居民纳税人是指具有德国国籍,公司的注册地或者管理机构在德国的居民,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
在德国境内出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都应按其提供的货物或劳务数额缴纳增值税。
德国有个规定,如果企业的营业额在上一年度没有超过17500欧元,并且预计当年的营业额不超过50000欧元,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类似于中国目前给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德国一般的增值税税率为19%,与中国相比略高。
但是其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7%的优惠税率。
中国营改增后,基本商品和日常服务适用的税率是6%。
零税率主要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欧盟内部交易。
增值税销项税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法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德国税收
一、概述:德国是高税收国家,其税收制度严谨、周密、细致。
德国税收立法采取了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的立法方式,其税收结构非常复杂,按税收来源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1],按征税机构分为联邦税、州税、地方税。
德国实行以联邦、州、地方三级或两级共同征收的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2]。
共享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联邦专享税包括:关税、消费税(石油税、咖啡税、盐税、香槟酒税)、保险税、团结附加税等;各州的专享税包括:土地购置税、遗产(赠予)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火灾防护税等;地方专享税包括:工商税、土地税、娱乐税、饮料税、养狗税、猎钓税、赛马税等。
按税种主要分为三类:(1)所得税类: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工商税、附加税等;(2)财产税类:遗产(赠予)税、土地税等;(3)流转税类:增值税、土地购置税、保险税、关税等。
下文将对上述三大类中的主要税种给予详细介绍。
二、所得税体系(一)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1、主要特征个人所得税是德国最重要的所得税种之一,其法律依据是德国《个人所得税法》。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综合所得税立法体系[3],其主要优点在于,它坚持了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4],对纳税人的不同来源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所列举的特定收入项目按照特定方法和税率课征。
从稽征技术角度上看,它还对工资以及资本所得采取了源泉扣缴[5]的形式,方便实用,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2、纳税主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自然人。
纳税义务进一步区分为无限纳税义务及有限纳税义务。
如果自然人在德国有住所或无住所,但有常规居所且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负无限纳税义务,应以其世界范围内收入纳税(两国间有双边税收协定的例外);若自然人在德国境内既无住所,亦无常规居所,只须对其在德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列举的境内收入纳税。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
德国税收制度概述一、德国税法的形式和制定德国实行的是复合税制,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是对所得或财产征收。
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提税、教会税及市政贸易所得税。
财产税包括净资产税、市政贸易资产税、遗产税及不动产税。
间接税包括增值税、货物税、不动产交易税、资本交易税、其他交易税、关税等。
(一)税法的形式德国税法的宪法基础是基本法,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分配规定,联邦、州税收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收入的分享规定等。
其次是以法令、规定等形式体现的各种法律的实施细则等。
其他还有诸如税收协定、欧共体法律、行政规定等。
(二)税法的制定联邦和州才有制定税法的权力,绝大多数税法都是联邦制定的,但由于它们必须经过代表各州的联邦议会的同意,所以各州对税法的制定有很大的影响。
市政府仅限于决定地方税的税率。
联邦税法的制定权源于联邦政府或联邦议会,复杂的制定程序决定于制定机关,但所有立法主体都必须参与,一般情况下,联邦议会是最后的审定者。
法律经联邦总统签署及公开发布之后即告生效。
二、德国税制的演变德国税制的发展变动较频繁。
1808年,德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为筹措对法赔款开征了所得税。
但是,由于受到地主和资产阶级的反对,所得税时征时停。
直到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才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
1920年,德国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从此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在此之前的1900年,德国还开征了遗产税,并在1916年为筹集军费而先于其他各国引进了商品销售税(1918年改为周转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为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其中联邦德国的改革较突出,并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
1950年,联邦德国第一次降低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几种消费税的税率。
1953年又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平均降低15%。
1954年,联邦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税率略微下降;同时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公司所得税的综合税率则从60%降至45%。
德国税收制度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2.企业税方面:
(1)公司所得税:
(2)股息和股票价盈利问题:
(3)公司企业在出售股份时不再需要为其出
售收益付税,而当时在出售股权时必须支付40
-50%的资本收益税。税收改革中的这项内容, 意义重大。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4)工商税: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一、科尔政府的税收制度改革 1、两德统一时期的税制改革
政府对前东德地区的税制按照联邦德国税收
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即: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1)取消原有的按部门和产品品种等划分的 工业征税制度,代之以统一的增值税; (2)建立各州、区财政自治,划分自有税收
六、带动欧元区其他成员国的税制改革。
谢谢!
担为宗旨,其内容为: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1、个人所得税方面:
(1)基本免税额:
(2)最低与最高税率:最低税率由公布法案 时的22.9%,经2001年的19.9%和2003年17%, 降至2005年的15%;最高税率则相应从2000年 的51%,经48.5%、47%而至42%。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其主要内容是: 1、下调个人和企业所得税。 2、起征生态税。 3、制定企业税法。 4、恢复财产税,成立专家委员会为重新 征收财产税作准备。
第二节 90年代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
2000年2月由联邦议院,最后于7月14日 由联邦参议院讨论通过了新的税收改革法 案。改革法案打算在2001年-2005年分三 个阶段依次实行,每两年一个阶段。这次 税改也以降低税负,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
6 德国税制
第6章德国税制一、术语解释1.个人所得税: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在在一个公历年度以内在德国至少连续居住6个月的个人被视为居民个人,需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也称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德国的公司所得税法。
凡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控制机构地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或其他法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控制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但是其相关收入却与德国境内有着实质上的联系关系的公司,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国境内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
3.工商税: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法人,只要按照德国商法典建立商业账簿,并且有做帐义务,那么所有收入均被视为工商经营所得,须缴纳工商税。
4.土地税:德国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管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就其拥有的农林业、私人以及企业地产征税土地税,它属于乡镇地方税、物税,其税收收入主要由德国各地方支配。
二、填空题1.直接税间接税联邦税州税地方税三级两级共享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烟草税关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2.个人所得税法税收通则和单行税法相结合税收通则单行税法三、判断题1.×正确答案:缴纳公司所得税的法人,只要按照德国商法典建立商业账簿,并且有做帐义务,那么所有收入均被视为工商经营所得,须缴纳工商税。
2.×正确答案:团结互助税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项。
3.√四、问答题1.简述德国税制的历史演变过程。
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颁布了真正的所得税法;1900年德国开征遗产税;1916年引进商品销售税(1918年该为周转税);1920年将所得税纳入联邦税制,使联邦收入大为增加。
二战后,联邦德国对税制进行多次改革和完善。
50年代联邦德国逐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等税种税率,1958年实行夫妇各自按收入份额纳税,1968年德国引入增值税。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摘要】德国税法体系是一个严格规范的体系,包括多个税种和税务机构。
在德国,税法按照不同的税种进行分类,包括所得税、消费税和财产税等。
税法的立法过程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适度的税率和完善的征管制度上。
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运作,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和管理。
德国税法体系的影响体现在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上,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德国税法体系具有严密的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实施机制,为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德国税法体系、税法体系介绍、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税务机构、征管体系、影响、未来发展、特点、总结。
1. 引言1.1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德国作为欧洲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其税法体系也备受瞩目。
德国税法体系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德国税法体系的分类、立法过程、主要税种、税制特点以及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以揭示德国税法体系的全貌。
德国税法体系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而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德国税法的立法过程经历了严格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税法的公正与合理。
德国税法的主要税种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以满足国家的税收需求。
德国税法的税制特点在于注重公平与公正,推行分配原则和能力原则,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德国税务机构和征管体系高效而严格,确保税法的执行和征收。
德国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展望未来,德国税法的发展将朝着更加完善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的发展需求。
总结德国税法的特点,正如其所言,是一套成熟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对国家的经济运行和财政收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税制——简化版资料讲解
的一种税。
·遗产税也称为继承税
由于征收遗产税的要件之一是被继承人死亡,继 承人继承遗产
·赠予税是遗产税的补充
它的开征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予财 产的方式规避遗产税。
遗产(赠予)税纳税主体
遗产(赠予)税的纳税主体分为 无限纳税义务主体和有限纳税义务主体。
教会税: 相当于8-9%的所得税,如果在人口登记中或在 税务报表中承认是某种宗教的信徒,就要交纳。
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特征
·性质
流转税
·课税对象 增值额
·计税依据 销售额或营业额
·实行
税款抵扣制度 比率税率
·具有转嫁性
·属于
间接税
增值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发生在德国境内的商品销售
与劳务提供行为
在德国境内销售货物及提供其他劳务服务 从欧盟外第三国进口货物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销售行为
业产品,图书,报纸,部分医疗用品,艺 术品等。 • 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益社团服务等 • 医疗、金融、保险、不动产交易或者长期 租赁活动免缴增值税。
土地购置税
增值税土地购置税
特别流转税的一种 纳税主体:土地转让方,土地受让方
计税依据:交易价格 德国境内
适用税率:3.5%
遗产税
遗产(赠予)税主 要特征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已婚)
税率 0%
14%-24%的 几何累进税率
24%-42%的 几何累进税率
42%
45%
0
16,008
26,938
应当纳税所得额(欧元)
10婚夫妇可以选择合并申报纳税或者分别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
德国分税制简介
,
,
则规定
( 不论是
税收的立 法和管理 权 主要集中于联邦
,
各主要税法
、
共 享税还是专享税 ) 的立法 包括税种开征 分配原则
, ,
德 国统 一 带来 了新的 问题 东部五个新 州与 西部差距 太
大 仅仪靠原先的税收平衡办法解决不了问题 于是德 国政 府
、
等都 由中央统 一 确定 具体税收条例由联邦财政部门制定 地
们的直接领导是高级 财政指挥 署
财政
,
所得税 增道税 这部分收入约占全国税
0 写左右 收总额的 7
。
,
局的势力范围 不是按 自然 区域 划 分的
、
联邦 独得的税有关税 进 口 销售税
、 、 ,
、
利 永 郭 升 立 胡 .
而 是根 据经 济力量 和 人 口 的 分布 划分 的 仅北成州就掬 有 了全国的近 五分之 一
、
凡州 预算全 部税收
二 德国分税制的 税收管 理
、
收入额加上 本州各乡镇主要税收收 入的 5 0 % 的总额 高于 收 入 定额的 州 要将一 定的收入 拨 给低于 收入 定 额的州 以 使各州 至 少达到全国平均税收水平 ( 人均 ) 的 蚝 %
,
。
德国宪法 对 有关分税制的立法 权 征收权和 管理 权 有原
, ,
一
部分是 为联邦代收的 双 重 领
,
( 作者
单位 山东 省税务局 )
朱文魁
:
口本栏责任编辑
,
抢
5
:
42 5
;
.
:
5 的 比例在 1 联邦 州 和 乡
19 9 3
、
德国税收知多少?一张图探个究竟!
德国税收知多少?一张图探个究竟!目标投资国的税收体系一直是企业进军新市场之前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对于德国而言,其税收体系与国籍并无直接关系。
与之相关的,是你在德国哪个区域工作、居住,以及你的公司注册在哪个区域。
如果纳税人的居住地或惯常居留处在德国,则其需要按无限纳税责任条例缴纳税收,其在世界各地的收入都需纳税。
然而,对那些非常住德国的投资者,他们只需按有限纳税责任条例,对他们来自德国的收入缴纳税收。
同样,这一规则也适用于公司。
下面通过德国税收体系图,详细了解下。
正常来讲,德国的税务体系包含了两大种类: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顾名思义,指的是应当纳税的人实际承担的税负,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公司税。
间接税指的是纳税义务人转嫁税负,比如增值税向生产者和分销商征收,而经济上最后由消费者来承担。
1. 企业税一般来说,在德国分两个层次征收企业税。
第一层面是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steuer)和个人所得税(Einkommensteuer),由联邦州的管理部门征收,其中公司所得税面向“资合企业”【股份公司(AG)和有限责任公司(GmbH)】征收,而个人所得税面向“人合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征收;第二层面是营业税(Gewerbesteuer),面向所有类型的公司(包括资合企业、人合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征收,是由公司所在的各城镇政府征收。
1.1 资合企业(股份公司AG和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税收•公司所得税(Körperschaftssteuer)德国公司所得税为15%。
公司所得税采用全国统一税率,按照公司应缴纳所得额的15%征收。
所有德国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所有外国企业在德国常驻机构,均须缴纳公司所得税。
•团结互助税(Solidaritätszuschlag)团结互助税是全国统一固定税率的企业税收, 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额的5.5%缴纳团结附加税。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
德国税法体系介绍摘要: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税收执法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社会人,在执法的过程中同样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并且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得出现执法犯法的现象。
关键词:税务行政执法;自我保护;税收征管法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
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所以目前的税收法律在税收实践工作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例如税收任务问题、法律规定含糊或不明确等等。
那么作为税收行政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实践中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税收执法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社会人,在执法的过程中同样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并且要学会自我保护,免得出现执法犯法的现象。
所以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也应懂得自我保护,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检查工作环境。
那么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何实现自我保护呢,笔者认为,税务执法人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增强对税收执法法律依据的理解税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也不仅仅是带有“税”字的法律构成,而且还包括其他一些不带“税”字的法律。
税务行政执法如果离开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带“税”字的法律,那是很难贯彻到位的。
例如,某税务机关于2005年11月11日对某纳税人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纳税人于11月12日上午9时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按照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是在24小时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那么该税务机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则超出了规定的时间界限。
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将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限由24小时改为一日,那该税务机关于11月13日下午3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属于立即解除了保全措施呢?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一日”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简介德国的税收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简介德国的税收制度
张麟;高秀丽
【期刊名称】《广东审计》
【年(卷),期】1999(000)011
【摘要】今年初我们随审计署考察团赴德考察学习。
对德国的税收制度有了一些了解和感受,德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行高税收高福利制度。
了解德国的税收制度及分配,可以使我们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德国税收种类及纳税情况德国大致有30多个税种,其中有7个主要税种,如工资税、增值税、矿物油税、工商税、公司税、团结互助税、烟草税等。
按1998年税收总额计算,其中工资税收入占总额的35%,增值税收入占33%,这两项税成为德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矿物油税收入占9%,工商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7%,公司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团结互助税是德国统一后为帮助原东德地区居民面征收的税,约占税收总额的4%,烟草税占4%,其他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张麟;高秀丽
【作者单位】广州特派办上海特派办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相关文献】
1.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J], 王家爱
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小城镇大节能 [J], 赵力勃
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解析德国双元制的职业教育模式 [J], 胡淮宁
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职业教育德育施教模式的启示 [J], 李康
5.德国归来话职教他山之石可攻玉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增值税征税对象
·德国及欧盟的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 其征税对象已从传统的工业制造、货物批发、货 物零售环节拓展到服务业环节
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是一 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增值税征税免税范围
• 根据目的国征税原则对欧盟境内的货物出 口及从欧盟出口至第三国给予免税
• 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 已经缴纳了其他特别流转税种
纳税主体
公司法律形式
人合公司:确定纳税的调查主 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纳税主体
居民 公司
纳税主体
非居民 公司
登记注册地和管理控制机构地在德 国境内的公司
境内外全部所得 纳税
注册登记地和管理控制机构地不在德国境 内的,
但其相关收入却与德国境内有着实质上联 系的公司
EG:土地购置税,保险税的商业交易行为 • 不动产租赁行为 • 社会保险机构以及医院的服务行为等。
增值税征税免税范围
免征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 出口交货 • 共同体内部货源 • 专业组所提供的某些服务(如医生) • 金融服务(如发放贷款)
增值税征税免税范围
• 长期出租房地产 • 提供给公众的文化服务(如公共剧院,
业产品,图书,报纸,部分医疗用品,艺 术品等。 • 提供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益社团服务等 • 医疗、金融、保险、不动产交易或者长期 租赁活动免缴增值税。
土地购置税
增值税土地购置税
特别流转税的一种 纳税主体:土地转让方,土地受让方
计税依据:交易价格 德国境内
适用税率:3.5%
遗产税
遗产(赠予)税主 要特征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已婚)
税率 0%
14%-24%的 几何累进税率
24%-42%的 几何累进税率
42%
45%
0
16,008
26,938
应当纳税所得额(欧元)105 Nhomakorabea762501,460
注:已婚夫妇可以选择合并申报纳税或者分别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本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净额+投资所得净额+资本 利得净额
经营性费用 非经营性费用
个人所得税规定
7
免税扣除额
·16岁以上的德国居民子女每年每人可以扣除3648欧元 ·不足16岁的德国居民子女每年每人可以扣除2160欧元 ·就读子女每人每年可以扣除924欧元
·雇员扣除
·老人扣除
·残疾人扣除
·……
企业所得税
概述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 法律依据:《公司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概述
居民个人
境内、境外所得
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 or
一个公历年度以内在德国至少连续居住6个月
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
境内所得
其他
个人所得税概述
征税对象
工资和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
津贴 资本利得 经营所得
专业利得 雇佣所得 租赁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
注:某些非经常性、小额所得不需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境内所得纳税
税率
2008年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税率从 原本的25%下降为15%.
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 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 实际税率为15.83%.
税率
公司 公司
股息 股息
免税法 公司 自然人
减半纳税法
2001年
概述
工商税: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益征收的税种。
法律依据:《营业税法》 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
博物馆,动物园等) • 某些机构提供一般的教育或职业培训
所产生的增值税 • 服务提供的名誉或自愿的能力。
增值税征税免税范围
• 一般消费者不能要求退还增值税 • 外国旅游者,可在离开欧盟关税边境
时,申请退还所购物品的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 基本税率:16% • 2007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 • 低税率:7%——粮食,饲料,化肥,农林
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及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纳税义务应从具备各生产经营条件 开始,到生产经营实际结束为止。
纳税义务则应从公司注册入商业 登记簿开始,到公司所有资产被 清算结束为止。
附加税:
附加税
团结互助税:
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 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 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 1995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 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 税税额,税率为5.5%。
教会税: 相当于8-9%的所得税,如果在人口登记中或在 税务报表中承认是某种宗教的信徒,就要交纳。
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特征
·性质
流转税
·课税对象 增值额
·计税依据 销售额或营业额
·实行
税款抵扣制度 比率税率
·具有转嫁性
·属于
间接税
增值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发生在德国境内的商品销售
与劳务提供行为
在德国境内销售货物及提供其他劳务服务 从欧盟外第三国进口货物 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货物销售行为
2010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单身)
税率 0%
14%-24%的 几何累进税率
24%-42%的 几何累进税率
42%
45%
0
8,004
13,469
52,881
250,730
应当纳税所得额(欧元)
“Beyond this threshold, the marginal tax rate increases linearly from 14% to 24% for a taxable income of €13,469”
应纳所得税额=Σ(应纳税所得额×各级数 所得额使用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规定
2 德国州一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者 来自德国营业机构的所得 要缴纳地方所得税
·来自主要宗教社区的所得 要缴纳教堂税
个人所得税规定
3 纳税人如果有其他收入,也应当申报纳税
4 可扣除的费用 5 慈善和科学捐款
·遗产税,是对纳税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
的一种税。
·遗产税也称为继承税
由于征收遗产税的要件之一是被继承人死亡,继 承人继承遗产
·赠予税是遗产税的补充
它的开征主要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以生前赠予财 产的方式规避遗产税。
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 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
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特征:
特征
德国工商税不是流转税,属于所得税种。
工商税属于物税,因此在纳税过程中,企业主的人身 关系将不予考虑。
工商税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纳税主体
工商税的纳税主体为企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