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德国税法硕士培养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doc 10)
德国税法硕士培养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doc 10)德国税法硕士培养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税法学科研人员的培养主要还是要通过研究生教育的形式,以硕士、博士、博士后的纵向梯次结构引导有志之才不断攀登,培养税法学研究的后继人才,为税法学在不久的将来之兴旺发达积聚力量和资源[。
中国税法学的研究目前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对外联系的密切增加,税法将成为未来社会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
为此,如何加速中国税法的发展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重点,突破人才培养瓶颈和培养税法人才成为税法学科发展的可行方法。
税法研究的有识之士着手创办本国税法硕士,目前已经一定的积极作用。
为更好的推动中国税法硕士学科的发展,本文将介绍德国税法硕士培养的现状,选取其中的典型代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Universität Osnabrück)税法硕士学科(LL.M. Taxation)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对中国税法硕士培养的思考。
一、德国税法学科的发展。
德国对税法学科的研究主要可以分成三种类型,既国民经济研究领域的财堡大学授课的重点是国际税法,授课语言主要是英语。
又如曼海姆大学不仅讲授税法,还有选择的开设了相关的商法,竞争法,国际法与经济法课程。
尽管没有硬性的要求,参加这类硕士课程的学生主要包括已经获得经济学或法学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已经对税法有所涉猎并希望进一步对其深入研究的学生,或者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的应用技术大学毕业的学生。
二、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税法硕士的学科建设[3]相对与其他的法学硕士,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的税法硕士发展时间较长。
它开设与1992年,迄今已有15年的历史。
并且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改善,该课程已经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德国税法界享有盛名。
下面,我们将分析该课程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分析它对我国税法硕士课程建设的借鉴意义。
1、严进严出。
税法硕士一年度招生一次,每年录取学生人数40名。
德国的财税管理体制及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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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国际借鉴研究
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国际借鉴研究税收法制化建设是一个国家税收体制的重要方面,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在税收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研究,总结出对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有借鉴意义的经验。
首先,以德国为例,德国税收法制建设严格遵循了税收原则、征管规定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德国税法非常系统和完备,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法规非常详尽和细致,保障了征纳双方的权益。
同时,德国政府和税务机关加强了税收的宣传和教育,努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自觉性和合规性。
这些经验可以对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提供借鉴,我国可以加强税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确保税收法规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性。
其次,以美国为例,美国税收法制化建设注重税法的简洁性和透明度。
美国税法相对简单明了,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遵循。
同时,美国税务机关采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推行了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税等方便纳税人的措施。
这些经验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我国税法需要进一步简化和明晰,确保税收法规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同时推行电子申报和缴税等便利措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捷度和满意度。
最后,以南非为例,南非税收法制化建设注重税务监督和纳税人权益保护。
南非税务机关加强了税务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同时,南非税务机关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建立了完善的投诉机制和申诉机制,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这些经验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我国需要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税收的公正性和信任度。
同时,我国也应该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渠道,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上一些国家在税收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借鉴这些经验和做法,我国可以加强税收法律制定和完善,推行税务宣传和教育,简化税法和提高税务效率,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论构建我国个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论构建我国个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程剑东(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税收信用管理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个人纳税信用又是个人信用的重要表现,因而加强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对于提升社会信用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论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个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必要性,借鉴国外个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探讨构建我国个人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的路径,力求为具体实践提供启发和参考。
关键词:个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16-03On the construction of personal tax credit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Cheng Jiandong(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Jinshen College,Nanjing,Jiangsu,210023)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the fun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is more and more obvious.Tax credit management is the main way to construct social credit system,and personal tax credit i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personal credit.There-fore,strengthening personal tax credit management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improving social credit level.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personal tax credit management in China at present,uses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personal tax credit management for reference,explores the path of building personal tax credit management system,and strives to provide inspiration and reference for specific practice.Key words:personal;tax;credit;management system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于加快完善面向个人的纳税信用管理明确了新的要求。
试论《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引言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之一,其税收制度被广泛认为是世界上最为公平和高效的制度之一。
德国税收通则(Allgemeine Steuerlehre)是德国税法的核心法律文件,包含了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税务管理的基本规定。
对于我国而言,了解和借鉴德国税收通则对于当前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税收通则的基本原则德国税收通则对税收制度有着明确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全面性原则德国税收通则明确了应征税的对象应包括全体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这一原则保证了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起到了广泛分摊税收负担的作用。
我国税收制度中尚未完全实现全面性征税,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推动我国税收制度更加公平和合理。
2. 平等原则德国税收通则坚持纳税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法律要求对于相同事实情况的纳税人,应当享有相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法治原则。
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也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情况,对此可以借鉴德国税收通则,进一步强化纳税人的平等权益。
3. 预见性原则德国税收通则要求税法规定应具备一定的预见性。
纳税人应当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合法行事,并能够预见自己需要缴纳的税款。
这一原则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税收争议的发生。
我国税收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提升预见性,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德国税务管理的基本规定德国税收通则还包含了税务管理的基本规定,这对于我国当前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纳税申报的要求德国税收通则明确了纳税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这一规定保证了税务管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我国当前税收制度中,纳税申报的要求尚不完善,容易导致一些纳税人漏税或逃税。
借鉴德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要求,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 税务机关的协助和执法权限德国税收通则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协助和执法权限。
德国税务机构与人事管理
德国税务机构与人事管理税收工作在德国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究其原因,除了成熟稳健的税制外,其符合国情又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是十分重要的。
一、德国纳税服务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纳税服务理念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德国的日常税收征管环节科学严密、简便实用、重点突出,体现了税收管理上规范、有效,方便纳税人和确保税收收入的指导思想。
其实施管理与服务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是:1.纳税登记。
德国税法规定,所有纳税人一般在普通法院等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法律规定营业登记机关必须将资料传递给税务局。
税务局在内部即可编码登记,不需纳税人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申报。
各类纳税人在取得应税收入后,都应依照税法和当地税务局具体核定的日期,直接或委托税务代理人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当地税务局书面申述理由。
经获准后,可适当延长申报日期。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德国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都是聘请专门人员代为纳税申报。
3.纳税认定。
在每一个纳税期内,税务局都要根据审核后的纳税申报逐一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认定书》,纳税人应据此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认定书》内容包括税款数额及计税法律依据、缴税时间、地点及纳税人不服时可上诉等有关事项。
4.税款缴纳。
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认定书》后,不管有无异议,都要首先依照认定通知按时缴纳税款,如有异议,可申请税务机关复议,也可申请法院裁决。
如确系税务局认定错误,税务局应退回多征的税款,但不负责赔偿纳税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5.纳税检查。
德国的纳税检查和税款征收是分离的。
除了税务机关内部一部分人员专门负责税务检查外,承担税收检查工作的还有税务审计院。
6.违法处理。
德国对涉税违法者,特别对故意违法者的处理是相当严厉的,主要表现:一是罚款的倍数较高;二是对以往年度偷逃税的追征期比较长。
征纳双方尊重法律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础德国征纳双方基于对法律的尊重,形成了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纳税人依法办税、诚信纳税的良性循环。
德国个人所得税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启示
德国个人所得税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启示●项 平 摘 要: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涵盖面广,经济收入包括个人的现金和实物收入。
并通过征税基数前的可扣除额,起征点以及累进税率,在多劳多得的前提下,考虑到个人不同的经济负担,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以消除贫富鸿沟。
与此同时通过完善的申报制度,确保国家的税收。
文章通过简单介绍德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些特点、实务以及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借此带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德国 中国 个人所得税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4)12-209-02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贫富差别拉大的现象也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城镇家庭户中,20%的最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所持有的储蓄和现金,占全国居民储蓄和现金的4919%,他们不足全国总人口的10%却拥有50%的储蓄和现金额。
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这是学术界共知的问题。
尽管有人对基尼系数的评价标准持否定态度,但财富分配差距较大的现实情况在我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严重问题。
贫富差别的存在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主要原因是收入差别。
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排除非正常收入,这种差别的存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是社会财富初次分配的结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缩小贫富两极分化的现象,政府就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制度,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缩小不合理的贫富差别。
在多劳多得的基础上,体现能者多劳,兼顾弱势群体的社会主义优越性,以保障全体人民都过上稳定富足的生活。
我国经济经过20多年的改革,整个经济体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私营企业的比例不断扩大,个人收入渠道多样化。
在此情况下,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社会安定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想通过简单介绍德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些特点及实务,以带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思考。
德国纳税服务的经验与启示(1)
德国纳税服务的经验与启示(1)税收工作在德国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对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究其原因,除了成熟稳健的税制外,其符合国情又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是十分重要的。
一、德国纳税服务的基本做法和经验此外,税务局如怀疑某纳税人偷逃税,则由专门的侦缉部门负责稽查侦破。
侦缉部门的权力很大,可入室搜集证据,可拘留审问疑犯。
对那些不按时申报纳税的企业,税务局内部还专门设有强制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这类纳税人进行控管。
1.运用信息化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德国统一后,经过1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逐渐将税务管理的基本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进行集中处理,为纳税人提供规范、透明的管理和服务。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利用计算机给所有开始生产经营活动或开始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建纳税编码和税卡;二是会计(税务)师通过信息数据处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为纳税人代行纳税申报;三是凭借电子计算机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征收和缴库;四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对税源实施监控和稽查。
2.设立纳税服务台。
纳税服务台是为公民纳税提供导向性服务的一种方式。
通过提供纳税热线服务和设立纳税服务导向台来改善服务形象以及提高服务实效。
纳税服务热线主要是以电话、互联网等为载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和下载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服务,此项服务近年刚刚开始,主要设在基层税务局,他们认为联邦没有必要设置。
服务导向台也是从2002年开始设立,类似于我国的办税服务厅。
场所一般设在基层局一层入口处。
设置接待桌或窗口,一般有专门的等候区,并设有不公开交谈的房间。
备有供纳税人使用的电脑、电话、复印机、传真机、因特网接口,还备有各种纳税辅导资料、表格等。
接待人员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税务人员担任。
一般是中层领导,经过专门训练,知识面宽,善于同他人沟通。
服务导向台的主要任务:一是发放报税表;二是发放各种税务材料;三是纳税人导向;四是受理纳税申报、初审纳税申报资料等;五是受理纳税人咨询电话;六是出具资信证明(德国一般由税务机关出具资产评估等资信证明)。
论《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doc 15页)
论《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doc 15页)试析《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汤洁茵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 《德国税法通则》是当前世界上发达的税收通则的代表之作,其体系完整、结构严谨、规则设计科学,其立法技术达到较高的水平。
《税法通则》已列入我国立法规划项目,为此,特对《德国税法通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并分析其中对我国制定税法通则的借鉴意义。
General tax law of German is one of the best acts on basic tax in the world. Its system is integrated, the framework is precise and the clauses in it are designed well税务管理部门所管理的税收(Steuern)以及退税(Steuernvergütungen)。
此外部分条款还适用于物税。
其适用范围较日、韩相比,则更为广泛,也并未将关税排除在外。
二、《德国税收通则》的框架和主要内容1977年《德国税收通则》共9章415条,包括总则、税收债法、一般程序规定、课征税收的实施、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兼具税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规定。
其各章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Einleitende Vorschriften)规定该税收通则的适用范围、重要的概念、税务机关的管辖及税收秘密等事项、公职人员的责任限制等内容。
其中第二节“税收概念的规定”(Steuerliche Begriffsbestimmungen)中对“税收及税收的附带给付”(Steuern, Steuerliche Nebenleistungen)、“法律”(Gesetz)、“裁量”(Ermessen)、“公职人员”(Amtsträger)、“住所”(Wohnsitz)、“居所”(Gewöhnlicher Au fenthalt)、“业务中心”(Geschäftsleitung)、“所在地”(Sitz)等概念予以明确的对定,对单行税种法所采用概念的统一解释与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德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德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2001-04-02 00:00:00| 来源: | 作者:德国是当今世界上较早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国家之一,英国著名法学家斯库司特称赞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使许多世纪中法律研究的成果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作为对现行法律完备和科学的阐述,它使德国人获得了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
"此后,德国的法律制度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法律制度的学习典范。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之一,在建构法律制度过程中,他们祟尚理性主义,认为人的理性要求而且可能制定完备的法律,坚持以法典形式创制法律,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效力渊源,法律采用成文法形式成为德国法律制度的传统形式特征。
德国在建构法律制度过程中,祟尚国家主义学说,坚持国家至上和国家利益至上,强调公民在服从国家权力的情况下,由国家授予权利并保障其权利。
国家主义思想也成了德国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政治理念。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在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取向和传统形式特征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使得德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成为一个科学严密、体系完备的典范。
同时,德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也反映了其整个法律制度的传统形式特征和价值理念。
一、德国的税收立法情况(一)德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统一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
在税收立法上,联邦享有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大约有95%的联邦税收法律是由联邦议会立法制定,其中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等确立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条文或法律由联邦议会立法,专属联邦收入的税种如:关税、保险税、特种消费税(矿物油品、烟草、咖啡、茶、糖、盐酒等税)等税法由联邦议会立法:联邦与地方共享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法也由联邦负责立法。
仅有约5%的税收法律由州或市议会立法,其中由州立法的税种包括:遗产税、自动车辆税、不动产转让税、啤酒税、博彩税和防火税等税法,其余的一些小税种则是由市议会立法,如狗税。
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
《税收基本法》已经列入中国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长久以来税收领域法律层次偏低的“法律倒置”现象有望就此解决。
《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将开启中国税收法治的新纪元,标志着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
它对于规范征税权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税收法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沸沸扬扬的立法建议和制度设计中,《税收基本法》中仍存在着诸多基本问题需要厘清。
在中国的立法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有权制定法律,其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制定的法律又有所不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普通法。
前者的效力要高于后者。
然而,“基本法”是在法理上的一种称谓,表明其效力上不同于普通法。
但在中国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文件很少冠以“基本法”的字样,因为只要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无需标注“基本法”,在正式公布的法律文本中都有“某届全国人大某次会议通过”的明示,其意自现、不言自明。
相反有“基本法”的字样反而是画蛇添足。
如果刻意为之,则会出现所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都称为《……基本法》,所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都称为《……普通法》的局面。
这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全国人大立法不使用“基本法”字样作为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立法惯例。
[2]而此次已经列入立法规划的税收立法中,人们众口一词称为《税收基本法》,其用心良苦、诚心可鉴。
其目的是为了明确立法主体,以解决我国以往税收立法效力等级过低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大可不必。
这样有悖于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立法惯例,与已经出台的税收立法不相衔接。
因为,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三部法律中就没有标明“基本法”或“普通法”的字样。
不仅如此,这也与其他同一效力层级的民事立法、行政立法不相协调,因为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或行政法等规范性文件也未使用过“基本法”的字样,如我国于1986年出台的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就称为《民法通则》。
德国纳税服务的经验与启示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使纳税服务社会化 德国的纳税服务虽然寓于整个征收管理过程之中,但税务机关不 是无所不包地搞无限度服务,而是与社会有关部门、中介服务组织等 有明确的分工,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纳税服务体系。 1.税务咨询。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公司都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 进行查账,税务机关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视作重要的参考性 文件,借以确定纳税人的有关税收事项。这样,大量的涉税违法现象 就会通过注册会计师查账被发现并加以纠正。由于德国的税制较为复 杂,纳税人了解有关的税收政策一般都是通过税务代理人,因此,除 极少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自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外, 更多的是委托税务代理人即执业会计(税务)师进行纳税申报,这样 可以提高税务申报质量。纳税人也可委托会计(税务)师帮助做账、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请其作为税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咨询参谋 服务等。此外,税务局还发展税务密报员,动员有关人员进行税务举 报,并给他们以重奖。 2.纳税人协会。德国的纳税人协会是中立的社会民间组织,独立
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刊载有关税收知识、税收法规,并无 偿地发给会员、图书馆、议员和政府部门。协会也通过新闻媒介开展 宣传活动。会员在纳税事宜上如遇有麻烦,协会予以无偿帮助。对一 些典型案例,协会还帮助雇请律师,并协助法院、检察院工作。协会 现已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 服务。
德国立法模式对中国启发
德国立法模式对中国启发德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和欧盟成员国之一,其立法模式在不同领域和国家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本文将从德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参与和效果等方面,分析德国立法模式对中国的启发。
一、基本原则德国采用的是宪法条文、法律原则和普遍法律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其立法原则主要包括:1. 宪法权利保障:德国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法律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2. 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3. 民主原则:法律应当体现民主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意见,法律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这些基本原则可以为中国打造一个更加完备的法律制度提供启示和帮助。
二、程序1. 立法机构:德国联邦议会负责制定联邦法律,州议会负责制定州法。
中国也可以借鉴德国的分级立法制度,设立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机构,划分好权力,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法律审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这一作用在中国可以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平稳推进改革等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3. 公开透明:德国的法律制定过程非常公开透明,所有的委员会会议和公开听证会都会记录在案。
这点可以让中国在立法时也更加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化的重要性。
三、参与1. 利益相关者:德国的立法过程中,各种利益相关者都会参与其中,比如政府、议会、公民、利益集团、公共利益组织、媒体等等。
这种参与方式让国家制定的法律更具代表性,可以帮助中国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咨询和征求意见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 社会媒体:德国的社交媒体在立法中的参与度较高,促使政府更好地沟通和反馈。
中国可以结合互联网技术和社交媒体,增强公众参与度,在立法过程中实现互动、民主、公正和透明的效果。
四、效果1. 法律实施:德国法律实施效果良好,法律审查部门严格,核心立法机构代表着各社会利益和正义,能够让法律实施具备备案性和监督性。
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启示_0
德国税权划分特点对我国地方税权建设启示我国分税制改革6年来,初步实现了改革的目标,随着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竞争的程度不断提高,地方税权建设问题日益凸显。
德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划分的实践为我国的地方税权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德国税权划分情况(一)德国联邦与地方政府的税权划分德国基本法对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州和地方(市或县)三级政府职责。
联邦政府承担关系到国家全局性的工作和政策;州政府负责改善地区经济结构和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职责等;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和福利等。
与事权划分相对应的是德国各级政府的税权划分。
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来看,联邦政府拥有绝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如对关税的单独立法权,对共享税、联邦税、州级政府专享税的优先立法权;地方政府拥有收益权和征税权。
从税率确定权来看,地方政府可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地方税收税率。
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必须经地方政府同意才允许改变。
从税种划分和税收收入归属来看,联邦宪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流转税和进口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矿物油税、燃料油税、照明材料税、烟草税、烧酒税。
咖啡税、茶叶税、汽油税、糖税、醋酸税、关税、保险税、证券交易税、资本转移税等属于联邦税;机动车辆税。
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地产交易税消防税、啤酒税、盐税、彩票税等属于州政府;营业税(上交联邦和州各9%)、地产税、饮料税、狗税、酒类营业许可税、娱乐税、渔猎税等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
从税收管理权来看,德国将税收管理权分散于州及地方政府。
德国税收征收管理由各州财政总局负责,总局内设联邦管理局与州管理局,分别负责联邦与州的税收征管工作。
(二)德国地方政府(州及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结构分析从德国的地方政府税收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1995年德国地方政府(合州和地方政府)自有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29%。
论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
研究起草我国的税法通则,其中法律定位和立法架构是需要首先明确的大问题。
经过广泛的研讨和分析,人们逐渐对税法通则的名称和定位有了较为一致的认识,那就是制定一部规范税收基本问题的“通则法”,实现我国税法的体系化。
[1](施正文《关于税法通则的定位》,《涉外税务》2006年第5期。
)接下来应当明确的是如何科学搭建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也就是税法通则的基本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包括整体框架、逻辑关系、主要内容等。
立法架构解决好了,不仅有利于税法通则的制定,更有利于其理解与执行,关系到税法通则的科学性和实施效果。
一、税法通则立法架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一)有关国家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德国税法通则》共九章415条:[2](陈敏译《德国租税通则》,台湾“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5年版。
)第一章总则,包括适用范围、专门术语、税务机关的管辖、税收秘密、公职人员的责任限制等五节;第二章税收债法,包括纳税人、税收债务关系、税收优惠的目的、责任等四节;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包括程序的原则、行政行为等二节;第四章征税的实施,包括纳税人的核查、协力义务、核定与确认程序、税务调查等四节;第五章征收程序,包括税收债务关系请求权的实现与清偿、利息与滞纳金、提供担保等三节;第六章强制执行,包括通则、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金钱债权外的其他给付的强制执行、费用等四节;第七章行政复议程序,包括复议救济的许可、一般程序规定、特别程序规定等三节;第八章刑罚规定及罚款规定与刑罚程序及罚款程序,包括刑罚规定、罚款规定、刑罚程序、罚款程序等四节;第九章附则。
《日本国税通则法》共十章127条:[3](张光博主编《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一),吉林人民出版社、中国经济法制音像出版社1991年版,第943~977页。
)第一章总则,包括通则、缴纳国税义务的承继、期间与期限、送达等四节;第二章国税缴纳义务的确定,包括通则、关于申报纳税方式的国税税额等的确定手续、关于依配赋课税方式的国税税额等的确定手续等三节;第三章国税的缴纳与征收,包括国税的缴纳、国税的征收、杂则等三节;第四章纳税的延期与担保,包括纳税的延期、担保等二节;第五章国税的退还与退还加算税;第六章附带税,包括延滞税与利息税、加算税等二节;第七章国税的更正、决定、征收、退还等的期间限制,包括国税的更正和决定等的期间限制、国税征收权的消灭时效、退还金等的消灭时效等三节;第八章不服审查与诉讼,包括不服审查、诉讼等二节;第九章杂则;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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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借鉴意义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汤洁茵北京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 《德国税法通则》是当前世界上发达的税收通则的代表之作,其体系完整、结构严谨、规则设计科学,其立法技术达到较高的水平。
《税法通则》已列入我国立法规划项目,为此,特对《德国税法通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并分析其中对我国制定税法通则的借鉴意义。
General tax law of German is one of the best acts on basic tax in the world. Its system is integrated, the framework is precise and the clauses in it are designed well and truly, which means the general of tax law of German attainsa high level. Nowadays we plan to set down the general tax law of China, so that we introduce the framework and the content of the general tax law of German for reference.税收通则法的制定是关系到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重新整合与完善、关系到纳税人权利保护与国家征税权实现的平衡,关系到最终实现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税收法治建设的基础环节。
在制定税收通则法的过程中,对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必须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协调。
为积极推进该浩大的税收立法工程,对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应当有所借鉴和吸收。
《德国税收通则》(Abgabenordnung)自1919年公布实施以来,几经修改,已经形成了体系完整、结构严谨的税收基本大法,对我国税收通则法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此,特对《德国税收通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加以介绍,以为我国税收通则法之借鉴。
一、《德国税收通则》的主要特点《德国税收通则》前身为1919年颁布实施的《帝国税收通则》。
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努力,对《帝国税收通则》进行大规模的修改,1976年5月16日颁布了新的税收通则,于1977年正式生效。
其后基本上每年对税收通则都有所修订。
《德国税收通则》规模宏大、结构复杂、逻辑性强,结构设置、条文安排和措辞用语都十分科学。
具体而言,《德国税收通则》具有如下特点:(1)立法规模在立法规模上,《德国税收通则》多达9篇415条,译成中文在10万字以上,涉及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民诉法、行诉法、刑诉法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税收通则》对税法领域的基本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内容庞大,规范细致。
(2)体例结构在体例结构上,《德国税收通则》采用的立法形式为篇、章、节、小节、条、款、项、目的复杂结构,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正文之前有目录,其法律用语十分精确,讲究法律的完整性和逻辑性,条文设置、立法内容的排列顺序、用语定义均较为科学,立法技术水平很高。
(3)税权划分德国在其宪法中直接规定了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德国税收通则》中并没有对这一问题加以涉及,但其第一部分第三章中对税收管辖权在各级各类税务机构间的划分作了明确和直接的规定。
(4)适用范围《德国税收通则》第1条即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一切由联邦法律或者欧洲共同体法律所规定的,通过联邦或者各联邦州税务管理部门所管理的税收(Steuern)以及退税(Steuernvergütungen)。
此外部分条款还适用于物税。
其适用范围较日、韩相比,则更为广泛,也并未将关税排除在外。
二、《德国税收通则》的框架和主要内容1977年《德国税收通则》共9章415条,包括总则、税收债法、一般程序规定、课征税收的实施、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兼具税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规定。
其各章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Einleitende Vorschriften)规定该税收通则的适用范围、重要的概念、税务机关的管辖及税收秘密等事项、公职人员的责任限制等内容。
其中第二节“税收概念的规定”(Steuerliche Begriffsbestimmungen)中对“税收及税收的附带给付”(Steuern, Steuerliche Nebenleistungen)、“法律”(Gesetz)、“裁量”(Ermessen)、“公职人员”(Amtsträger)、“住所”(Wohnsitz)、“居所”(Gewöhnlicher Aufenthalt)、“业务中心”(Geschäftsleitun g)、“所在地”(Sitz)等概念予以明确的对定,对单行税种法所采用概念的统一解释与适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第三节分别针对各税种规定不同的管辖范围以及管辖权的转移、协议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等事项。
第二章“税收债法”(Steuerschuldrecht)主要规定了纳税义务人、税收债务关系、受税收优惠之目的、责任。
其第一节“纳税义务人”(Steuerpflichtiger)主要规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以及利害关系人在税收征管中所承担的义务。
在“税收债务关系”(Steuerschuldverhältnis)一节中主要对税收债务关系的成立、消灭、税收债务的内容、债务的移转等内容加以规定。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受有税收优惠的目的以及税收的担保责任。
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Allgemeine Verfahrensvorschriften)和第四章“课征税收之实施”(Durchführung der Besteuerung)为税收征收程序法的规定,其规范目的在于要求税务机关平等适用税法,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的缴纳。
为此,在第三章对税收征收程序的基本原则、税款核定等予以规定,包括税收征收程序的参与主体、主体的资格认定、税收征收的原则、证据方法、当事人的陈述及鉴定之程序、司法协助及机关协助、税收核定行为的概念、理由说明、通知、行为的效力及其无效或瑕疵的情形、核定行为的撤销与废止等内容。
第三章则主要规定具体的税收征管程序,包括纳税人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及报告义务、协力义务、纳税申报、税收核定程序及确认程序、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实地调查、关税稽查、特别情形下的税收监督等内容。
第五章为关于“征收程序”(Erhebungsverfahren)的规定,明文规定了有关税收债务关系请求权的实现、清偿期及消灭,对税收债务关系的具体实现方式、清偿期限的届至、税收债务关系的清偿、抵销、免除、征收时效以及延期缴纳的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执行、停止执行等问题。
为保证税款的征收,该章还专节规定了税收担保的有关事项,如提供担保的种类、提存支付方法的效力等。
第六章为“强制执行”(Vollstreckung)的有关规定。
纳税义务人不主动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时,即对其适用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
在通则部分,对强制执行的机关、强制执行的嘱托、强制执行债权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开始强制执行的要件等加以规定。
对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本章规定对金钱债权的催告、债务原因的记载、对纳税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强制执行、连带债务的分配、对物的强制执行等内容。
对金钱债权外的其他给付之强制执行,第三节则针对因金钱债权之外的其他给付的强制执行作出规定。
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在第四节中对强制执行所产生的扣押规费、支出费用、旅费及开支补偿等有所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Außergerichtliches Rechtsbehelfsverfahren),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有争议的,能提起异议或复议加以解决。
对法律救济的程序,本章对法律救济的期间、救济的提起、受理、当事人、程序的参加、执行的停止、课税根据的通知、程序规定的准用以及异议的决定和复议的决定等有所规定。
第八章为“刑罚规定及行政处罚规定;刑罚程序及行政处罚程序”(Straf- und Bußgeldvorschriften, Straf- undBußgeldverfahren),主要对税收违法行为追究程序及其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在第一节“刑罚规定”(Strafvorschriften)中对税收犯罪行为以及具体逃税罪、违反禁制罪、税收赃物罪以及相关犯罪的自首行为和税收犯罪行为的附带效果和追诉时效加以规定。
第三节中则对刑罚的适用程序予以规定,包括了对程序规定的适用、税收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辩护、刑罚程序与税收征收程序的关系、阅览卷宗、程序的停止以及在侦查程序、法院程序和程序的费用等内容。
第二节“行政处罚规定”(Bußgeldvorschriften)中对税收违法行为、漏税行为、税收危害行为、扣缴税、消费税、进口关税的危害行为以及退税请求权的滥用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加以规定。
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处罚程序的补充规定、对纳税人的相关人的处罚程序以及送达、强制执行及费用等规定则在第四节中有所规定。
第九章的“终结规定” (Schlussvorschriften)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柏林条款和该法的生效有明确的规定。
三、《德国税收通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确立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作为税收通则的立法主线贯穿立法始终。
《德国税收通则》第3条第1款即规定,税收是指公法团体为收入的目的,对所有该当于规定给付义务之法律构成要件之人,所课征之金钱给付,而非对于特定给付之相对给付者。
其第38条则规定,税收债务在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成立,亦肯定了税收法律关系应以“债务”为其核心。
由此,在《德国税收通则》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构建其税收通则的制度设计,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对作为请求权的税收债权,其实现制度上对民法相关制度也有所借鉴,如以税收债法、税收债务关系请求权之实现、税收债务的清偿以及消灭、连带债务、税收担保、代位权、撤销权等作为税收通则的重要内容。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肯定了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税收债权的性质,但从总体上说,仍是以税收权力作为基本的主线,在制度构建上更偏向于行政机关权力的实现而非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权利的平衡。
这种制度构建上的双重主线,无疑会造成制度构建存在某种程度的矛盾。
因此,应当借鉴《德国税收通则》,确立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属性,作为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主线贯穿立法始终。
2.对税法领域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加以统一定义,减少各单行税法间使用概念的差异,统一同一概念在不同单行税种法中的基本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