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存在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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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总量巨大,并逐年增加。随着我国食品产量的增加,食品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食品污染的存在2、转基因带来的潜在风险3、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消费者是食品的最终消费人,食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息息相关,很多消费者在追求商品、服务的价格低廉为主导倾向的购买动机的驱使下,消费者选择商品以价格为第一考虑因素。4、政府监管立法和执法力度不够,由于受暴利驱使,不法分子蓄意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以谋巨额利润,这是中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最主要的原因。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现状

1、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法律现状

(1)企业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相关制度。

(2)创设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二

章专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3)对食品安全标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食品安全行业标准,成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但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都要由卫生部整合并统一公布为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有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和质检等部门,不同部门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形成“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督和具体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农业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农业、发展改革和商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卫生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缺陷

1、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缺陷

(1)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缺乏整体指导和精心规划,因此,长期以来,各法律法规之间交叉、重复、乃至冲突、空白的现象一直存

在,虽然,新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做了许多创新的规定,但《食品安全法》对于许多制度建设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各种配套规章的清理、修改与协调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2)现行法律法规目标错位

现行的食品安全规范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整体目标构建和筹划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自发形成的。例如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等,并没有被贯彻到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而且,很多应当以食品安全法来统领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把食品安全作为立法目的。

(3)法律责任威慑力不足

追求利润是违法者置人民生命财产于不顾、非法生产经营的主要动机,因此,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是根治不法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我国对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过轻,相关法律只笼统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达不到对违法者惩治的目的,造成一部分生产经营者心存侥幸。

2、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缺陷

(1)食品安全管理权限配置不合理

一直以来,卫生、工商、质监、农业、环保等多个部门都能对食品进行管理,部门之间职能有的交叉重叠,有的则形成监管真空,无法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在我国,农业、畜牧、渔业、环保、卫生、工商、质监、贸易、检疫等部门都有监管食品质量的职责,但由于分工过细、职能重叠,结果是大家都在管,谁也管不好。

(2)执法部门定位不清

有些法律法规或者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或者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判罚的执法者。由于立法角度不同,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再加上执法部门执法、判罚合一的体制,在立法和执法中涉及权力责任关系时,会不可避免地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从而既影响立法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判罚的公正性。

(3)执法缺乏持续性和规范性

我国往往是在出现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突击式检查、处理,风头过后,制假造假分子又重新行动起来,制假造假现象再度泛滥。就其原因在于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的执法过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执法活动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健全法律体系制度

由于我国经济相对落后,长期以来的工作重点是解决温饱问题,因此,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度主要是以发展经济为目标,“食品安全”一度没有被明确定为立法的整体性目标。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中心构建和筹划的,导致我国在食品安全立法上还比较落后,已有的法律法规大都属于食品卫生的范畴,并且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协调性和严密性,标准体系也不尽完善,许多标准过低。

(二)完善以预防为主食品安全体系保障制度

1、标准控制制度

健全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标准是对重复性食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定、公布。卫生部将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标签制度

(1)我国目前食品标签要求只针对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而我国目前还有大量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以及城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户,这部分生产、加工的产品都没有标签而直接上市销售。这是我国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也是现实中相关管理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

(2)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应加贴标签,但在具体规定上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健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增加标识中的信息含量。第二、对转基因成分容许量规定的细化。实事求是地规定一个百分比作为安全检测出的转基因成分的标准才是比较科学的。第三、增加标识管理对象。因此,我国应该在适当时候增加标识管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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