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
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一、助学资金管理制度2.确定申请和资格审核流程,建立严格的申请条件,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分发和使用。
3.设立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程序,包括审批、核准和支付等环节,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位。
4.加强财务监管,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检查,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5.在助学资金使用方面建立统计、报表和公示制度,提供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查性。
二、学生资助政策1.建立不同类型的助学金制度,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成绩和奖励等因素,提供不同层次和形式的资助。
2.制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确保评奖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设立勤工助学和贷款资助制度,鼓励学生通过自助助学的方式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4.对困难学生进行特殊照顾,建立家庭困难学生和其他特殊群体学生的资助项目和政策。
5.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查核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合法。
三、信息公示和服务制度1.建立助学金申请和评审结果的公示制度,确保申请和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3.定期公布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向社会公众反馈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4.建立助学金的返还和反馈机制,使受助学生在经济条件改善后能够给予帮助其他需要的学生。
5.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指导和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规划、心理辅导和社会实践等服务。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1.建立助学管理部门和工作机构,负责资金的管理、申请的审核和项目的执行。
2.设立助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助学政策、决策助学金使用、评审等重要事项。
3.加强对助学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对助学资金使用情况和学生受益情况进行评估报告和审核工作。
4.鼓励校外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参与,建立与其他组织的合作机制,确保助学工作的多元化和社会化。
以上是助学管理制度及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定,能够更好地管理助学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学生的公平受益,为实现公平教育和优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川财教[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5]139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文件的精种,决定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现将《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二00五年九月五日附件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参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省地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四川省政府奖学金和四川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以下简称省奖学金,省助学金)。
省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资助2000名学生。
省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城镇学生每人每月90元、农村学生每人每月12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2万名学生。
第三条省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助学金的管理及分发工作,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1.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等多种助学金形式,具体
种类和标准由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家庭经
济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条
助学金的管理
1.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2.学生申请助学金需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助学
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的使用
1.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按照助学金发放的要求使用,不得将助学金用
于不当用途。
2.学校有权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助学金的
学生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助学金管理的监督
1.学校设立独立的助学金监督机构,对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估。
2.助学金相关工作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助学金的
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对于特殊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殊照顾和
支持。
2.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附则
本助学金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助学金工作制度
助学金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助学金工作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他们能够专心致志地完成学业,成为有用之才,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助学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
第四条助学金工作由学校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助学金的种类和标准第五条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4000元。
第七条学校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3000元。
第八条社会助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资助标准由捐赠方确定。
三、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2.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学费和生活费,且符合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3.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申请程序:1.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班级对学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4. 资助名单公布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四、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助学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确保助学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受助学生应珍惜助学金的机会,合理规划学习和生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学有所成后回馈社会。
学校国家助学金规章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规章制度为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平,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助学金规章制度。
以下是我校对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规定:一、资助范围1.我校国家助学金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新冠疫情期间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2.在符合家庭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学生还需要在学习成绩、品德表现、课外活动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方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3.对于不同类型的学生,我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资助,确保国家助学金的精准发放。
二、资助标准1.我校国家助学金的标准由教育部统一规定,学校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
2.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数额将根据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学业成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保资助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将有专门的审核和评定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公正、透明、严格。
三、资助管理1.我校将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发放工作。
2.学生需通过网上系统提交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并根据学校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3.办公室将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审核结果。
四、资助监督1.我校将建立健全的国家助学金资助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2.学校将定期对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跟踪调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学校将根据监督情况对办公室进行考核,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公正发放和合理使用。
五、资助宣传1.学校将通过官方网站、校园广播、橱窗展示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助学金的政策和规定。
2.通过举办讲座、座谈会等活动,宣传国家助学金的重要性和申请方式,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
三、总结国家助学金是我国教育扶贫和优质教育的重要保障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
我校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确保资助的合理合法性。
同时,学校也将不断完善国家助学金的制度和管理机制,推动更多的困难家庭学生获得助学金,实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目标。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财教[2005]4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3日)废止
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鲁财教[2005]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省决定设立山东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面向山东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分为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学年3000元。
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五)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学校资助相关制度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资助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学校资助范围包括:(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四)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和生活费问题。
(五)勤工助学: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增加其收入。
第五条资助标准:(一)国家助学金:按生均标准确定,分档发放。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生均标准确定,一次性发放。
(三)国家奖学金:按生均标准确定,一次性发放。
(四)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限额和利率执行。
(五)勤工助学:按照岗位性质和工时确定报酬。
第三章资助申请和评审第六条学生申请资助,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进行初审,确定初步推荐名单。
(三)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资助名单。
第七条资助评审:(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审。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学生品学兼优情况进行评审。
(三)国家奖学金:根据学生学习成绩进行评审。
(四)国家助学贷款: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生信用状况进行评审。
(五)勤工助学:根据学生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进行评审。
第四章资助发放和管理第八条资助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资助政策发放。
第九条学生获得资助后,应按照学校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学生在获得资助期间,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向学校申请调整资助等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津财教[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财教〔2010〕55号)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学生助学金发放管理规定
学生助学金发放管理规定概述:学生助学金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援助方式,旨在帮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为了保证助学金的合理发放以及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学生助学金发放必须遵循一定的管理规定。
一、资格审核学生助学金的发放需经过资格审核,以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的条件。
资格审核包括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财务证明文件的审核以及个人面试等。
只有符合规定的学生才能参与助学金的申请和获得。
二、金额确定学生助学金的金额应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确定。
金额的确定可参考家庭收入、家庭开支、学费、生活费等因素。
学生助学金发放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评审组织,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以确保资助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申请程序学生助学金的申请程序应足够简单且透明。
学生应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成绩单以及个人陈述等。
学生申请信息的收集应保证隐私安全,并严格保密。
学生助学金发放机构需及时公布申请截止日期、评审时间和申请结果通知等信息,以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申请。
四、绩效考核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应与学生的学业表现和个人综合素质挂钩。
助学金的申请者要维持良好的学术水平和行为表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同时,学生助学金的发放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及时调整助学金的发放。
五、管理流程学生助学金的发放应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包括申请、评审、发布通知、发放等环节。
各环节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助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六、资金监管学生助学金的资金应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使用合法合规。
学生助学金发放机构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审计等工作。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报告机制,确保助学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
七、追踪管理学生助学金的发放机构应建立学生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便于对学生的情况进行追踪管理。
学生助学金的发放不仅仅是一次性援助,更是对学生成长发展的支持。
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第四条奖助学金包括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五条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奖励名额以教育部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申请条件(一)具有;(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三)热爱祖国,拥护领导;(四)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六)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要求为: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积极弘扬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05•【字号】赣财教[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0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二00七年三月五日附件: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进教育公平,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由政府拨出专款设立“江西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高中政府助学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中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中(不包括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高中政府助学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
第四条高中政府助学金基本申请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高中政府助学金具体申请条件:1、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特困证、卡或低保证的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3、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因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6、家庭成员久病无钱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7、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劳动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学生资助资金的合理安排、规范发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学校申报,部门联审,国库支付,银行打卡,专户发放”的资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资助资金,主要是指由国家、省、市安排的用于资助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资金,包括普通高校奖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及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等专项资金。
二、资助对象1、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籍在读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2、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主要资助本市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且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3、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下列对象不得享受专项资金资助:1、以成人教育大专班、本科班名义招收的学生;2、虽注册为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参加学习、实习的学生;3、非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生;4、各种形式的短训班、提高班学生;5、个别高等学校招收且注册学籍的“预科生”;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非寄宿生;7、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8、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学生。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资助。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各学院协助实施。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标准如下:1.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2. 学习努力,成绩优良,无旷课、违纪行为;3.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突出;4. 综合素质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分为宣传、申请、审核、公示、发放五个阶段。
1. 宣传阶段: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让广大同学了解评审条件和程序;2. 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同学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 审核阶段:各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人选,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4. 公示阶段:学校对各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5. 发放阶段:学校对学生名单进行最后确认,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管理第七条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相关政策,监督评审过程,确定评审结果。
第八条各学院应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长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九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第十条参与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和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证明材料,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国家助学金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资金,是实施国家公平教育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助学金,提高其使用效益,学校需要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一、资助对象的确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首要任务是明确资助对象的范围和条件。
资助对象主要指的是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条件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的学业表现等。
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标准,确保资助对象的准确定义和评估。
一般来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孤残学生等是国家助学金的主要对象。
二、申请与审批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应当规定详尽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学生申请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成绩单等。
学校成立专门的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和评定资助额度。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各个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确保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资助额度和发放规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应当确定不同等级的助学金资助额度和发放规定。
资助额度应根据学生的经济情况和学业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
发放规定应包括资助的时间、资金拨付的方式等。
发放资助金的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拨付或分期发放,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确定。
四、资助金使用管理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明确的资助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用途的透明和合理性。
具体措施包括:学生资助金的使用必须以学习为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追踪制度,确保资助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学校设立监督机构,对资助金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汇报。
五、资助金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由学校本部门内的专门岗位负责,也可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总之,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是确保国家助学金顺利发放和使用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国家助学金的效益和公平性具有重要作用。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全面落实国家“双一流”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助学金条例》(以下简称《助学金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旨在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增强贫困学生以及高于当地扶贫政策标准的贫困学生学习意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申请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助学金条例》(以下简称《助学金条例》)规定,被普通高中录取为新生并入学就读的学生,能够拿到国家助学金;(二)申请者应当符合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且应有贫困证明或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证明文件;(三)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可以在线提交,也可以亲自去办学校报名。
三、评定条件(一)学业绩成绩:申请者普通高中学习成绩应达到该校规定的成绩要求,且分数要超过本科入学录取学生的成绩平均水平;(二)贫困生认定:申请者必须递交有效的贫困证明或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文件,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不予审核;(三)评定标准:本办法根据《助学金条例》队贫困学生教育提供支持以及学习条件进行评定。
四、申请流程(一)申请者须按照普通高中办学校发布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流程进行申请;(二)根据《助学金条例》,结合学费及家庭状况,办学校领导按照核定标准使用综合评估的方式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择优推荐以确定最终得主;(三)申请人应当准备贫困学生所需的资料,详细根据申请表进行填写;(四)申请后须等学校录取结果,评定时应当被录取为普通高中学生,方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助学金核发根据《助学金条例》,由普通高中办学校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核发,每个申请者每学年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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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工业大学(XX)文件
校学〔2008〕55号
XXX工业大学(XX)
关于印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办:
现将《XXX工业大学(XX)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XXX工业大学(XX)
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金,我校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基本资助,也出部分资金对国家助学金进行补充。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好这笔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每年评比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1600元/人·年和2600元/人·年两个等级。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态度端正,生活俭朴,被院(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予以考虑:
(一)双亲去世、单亲或父母残疾的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和社会优抚对象的学生。
(三)来自少数民族居住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学生。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助学金:
(一)试读期间的学生。
(二)上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
(三)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四)休学期间的学生。
(五)学习态度不端正、无进取心的学生。
(六)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存在不良嗜好、不良习惯的学生。
(七)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的学生。
(八)在上一学年学校综合素质测评中,考评结果为“不及格”的学生。
(九)本年度未被院(系、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每年9月30日(新生10月中旬)前,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九条各院(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推荐学生,在本院(系、部)内进行不少于两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填写《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
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对院(系、部)提交的国家助学金名单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校本部审核。
第五章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在国家资金未到时,由学校预算垫支。
国家助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如发现不正确使用助学金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该生下月乃至本年的国家助学金,或取消下一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每学年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义务劳动,由院(系、部)负责组织开展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对于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院(系、部),学校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XXX工业大学(XX)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XXX工业大学(XX)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