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检察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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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业务法律资讯——文莱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文莱

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4年第01 期(总第八期)主编:谭家才编委(排名不分先后):刘逸星吴晨尧谭家才王俊(顾问)蔡昶邓炜姚喜沈伟亮董君明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3期2速 览文中交往动态文莱国家介绍文莱法律制度政治体系法律体系投资法贸易法外汇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土地法文莱国家文化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3年第03期3【文中交往动态】○马来西亚与文莱是解决南海问题突破口?马来西亚与文莱是南海岛礁争端中的相对温和派,有观点就认为,中国可以在这两个国家身上找到解决南海问题的突破点。

对此您有怎样的观点?中马在曾母暗沙的行为,是否会对此造成影响?○文莱:与中国日益互为发展机遇近年来,中国与文莱在各领域合作积极。

据中国驻文莱大使郑祥林介绍,文莱与中国于1991年建交,彼时两国贸易额仅为1300万美元,经过多年发展,2012年两国贸易额达16亿美元。

同一年,首期投资超过40亿美元的中国石化项目在当地落户。

此外,2013中国来文莱旅游人数超过4万人,同比增长30%。

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要经济支柱的文莱乐见中国与文莱多元化的贸易与投资合作。

文莱—中国友好协会会长卡玛鲁汀博士告诉记者,文莱也希望能在文化、农业、旅游等领域与中国加强交流,多元化其经济结构。

比如农业,东盟业务法律资讯2014年第01期4文莱食物多从国外引进,在帮助汶莱发展农业技术上,中国亦有商机。

一些文莱专业人士建议与中国的合作由经贸领域拓展到教育、文化、人员交流等领域。

2014年2月15日,中国驻文莱大使郑祥林应邀出席了文莱中华中学新春团拜活动。

郑大使称赞文中近年来在推广华文教育领域取得的杰出成就,表示中国政府将对华文教育给予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希望文莱中华中学继续为推广中华文化、促进中文友谊做出贡献。

○中国证监会与文莱金融管理局签署谅解备忘录2014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与文莱金融管理局董事经理拿督罗斯里在文莱帝国酒店签署了两国证券期货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海外反腐败预防机构

海外反腐败预防机构

加拿大审计署—政府在反腐败方面的主要负责机构是加拿大审计署。审计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机构内设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近几年,拉美国家反腐监察体系中出现了一个新特点,即一些国家为调查政府的高层腐败问题而成立专门机构,如阿根廷的“反腐办公室”和秘鲁的“公诉人特别办公室”。
西班牙特殊检察院—议会成立了各党派联合调查组,并建立特殊检察院,对腐败案件进行专门审查。
尼日利亚经济和金融犯罪委员会—奥巴桑乔在1999年5月首次当选总统后,就高举反腐大旗,并成立了这一打击腐败犯罪活动的专门委员会。对该机构在反腐败斗争中所作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果:国内舆论和国际社会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奥巴桑乔在2000年还成立了反腐败和相关犯罪独立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对任何个人和政府机构进行引导和控制”。职责除了调查和起诉,还负责教育、启发公众反对腐败和相关犯罪,以获取公众对反腐的支持。
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将反腐败的任务主要交给了联邦调查局(FBI) 。FBI直属白宫,在各地的分部不受当地政府管辖,可以调查任何人。其反腐败的绝招叫“sting” ,就是故意派人去腐败你,看你上不上,是法定的独立机构,其组成人员(包括委员会主任及其他8名委员)由独立的临时遴选委员会提名、参议院确定、国王任命,对参议院负责,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独立的公诉权,还有权独立提起公诉。2006年9月,委员会调查他信政府的腐败行为,并授权反腐败委员会没收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
此外还有20世纪80年代建立的文莱反贪污局,英国重大欺诈案侦查起诉院。90年代成立的澳门反贪污暨行政申诉高级专员公署,南非重大经济犯罪侦查局,巴西议会贪污调查委员会,肯尼亚反腐败小组,保加利亚议会反腐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跨部门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反腐败委员会,津巴布韦反贪污委员会,以及墨西哥的“部际协调委员会”和“透明与反联邦公共管理腐败部际委员会”等。

法国检察制度

法国检察制度

法国检察制度
法国检察制度是指由公共部门组成的机构,负责犯罪调查和官方起诉的过程。

这个制度是法国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公正。

法国的检察制度分为两个部分:地方检察官和总检察长。

地方检察官负责处理地方的犯罪案件,而总检察长则负责全国范围的犯罪案件。

总检察长还负责监督地方检察官的活动,以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程序。

法国检察官的权力比较大,他们可以在犯罪调查期间对嫌疑人进行拘留,甚至可以直接起诉嫌疑人。

他们还可以在犯罪调查期间进行搜索和扣押财产。

但是,法国的检察制度也有一些限制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例如,法国的犯罪调查工作必须在法官的监督下进行,法官可以限制检察官的权力,并确保嫌疑人和证人的权利得到尊重。

此外,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遵循“反对证明责任”的原则,即检察官必须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不是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

总之,法国检察制度是法国司法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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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文莱法律概论

第九章文莱法律概论
第九章 文莱法律概论
文莱简介 国名 文莱达鲁萨兰国 Brunei Darussalam,代码BN 独立日 1984年1月1日 国庆日 1984年2月23日 7月15日是现任文莱苏丹穆达· 哈桑纳尔· 博尔基亚· 穆伊扎丁· 瓦达乌拉( HAJI HASSANAL BOLKIAH)的生日。文莱为穆斯林国家,开斋节是其最盛大的节日, 每年的日期根据回历均有变化。 文莱国旗
文莱地图 国土面积5765平方公里。文莱达鲁萨兰国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北濒捞越州的林梦分隔为不相连 的
东西两部分。海岸线长约161公里,沿海为平原,内地多山地,有33个 岛屿。东部地势较高,西部多沼泽地。属热带雨林气候,炎热多雨。年 均气温28℃ 。 人口 总人口约38万(2007年),其中马来人占67%,华人占15%,其他 种族占18%。文莱的国语为马来语,通用英语,国教是伊斯兰教,其他 还有佛教、基督教、拜物教等。 首都 斯里巴加湾市 Bandar Seri Begawan ,位于文莱-穆阿拉区,面积 16平方公里,人口约7万。原称文莱市,从十七世纪起即成为文莱首都, 1970年10月4日改为现名。 为主要海港和旅游胜地。 时差 比格林尼治时间早8小时;与北京时间相同 。 国际电话码 673 新闻出版 文莱新闻社是文唯一官方新闻机构,创建于1959年。主要报纸: 《婆罗洲公报》,日报(英、马来文);《文莱灯塔》,周报(马来 文)。文莱广播电视台创建于1957年5月,是文莱唯一的广播电视台。 广播电台
会。文王储比拉、外交大臣穆罕默德·博尔基亚亲王及苏丹胞妹、外交 和贸易部无任所大使玛斯娜公主均曾访华。 文莱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在涉台问题上态度谨慎,政府明令不与台 进行官方往来。 目前文莱实际控制着曾母暗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称拥有其 主权。 1993年两国外交部建立定期磋商制度,迄已举行13次磋商。 2、经贸关系 建交初期,两国经贸合作进展缓慢。自2000年起,由于我国开始从 文莱大量进口原油,双边贸易额大幅上升。2005年两国贸易额为2.61亿 美元,同比增长-12.7%。其中我出口0.53亿美元,增长11%,进口2.08 亿美元,增长-17.3%。2006年双边贸易额为3.15亿美元,同比增长 20.7%。其中我出口1亿美元,增长87.5%,进口2.15亿美元,增长3.7%。 我从文莱进口的商品主要是原油。向文出口的商品主要为纺织品、 建材和塑料制品等。2000年和2003年,中石化和中石油分别与文莱壳牌 石油公司签订长期购油合同,我从文莱年进口原油量达130万吨以上, 约占文总产量20%。因文莱油价较国际市场价格高(价差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

世界主要检察制度简介•检察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法律监督的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制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具体而言,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诞生之前,人类历史上,产生过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西方的、苏联的、中国古代的。

其他检察制度无非是这三者的演变或混合体。

上述三者直接或间接地构成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

•检察制度,这个概念是外来的。

尽管就其法律监督的性质而言,中国古代早就产生过。

但作为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的构成因素,就其在宪政条件下作为与审判职能相对应而存在、以追诉犯罪为基本职能的结构而言,现代检察制度是西方的产物。

•西方检察制度发端于中世纪的法国。

•通常认为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对犯罪案件实行国家公诉的直接产物。

•在世界历史上,对犯罪的起诉经历了三个阶段:法国也是这样:(1)私人起诉阶段——国家产生初期,血亲复仇的遗俗浓厚,盛行私力救济。

中世纪初期,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领地法庭盛行日耳曼地方习惯法,诉讼制度受自治观念支配,采取不告不理的私诉形式。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和国王权力日益强大,私诉方式渐露弊端:加害方势力强大,被害方担心抗争不过反蒙受其害,故而抛弃诉权;被害方接受加害方贿赂而私下了结等等。

(2)公共起诉阶段——即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都可起诉,不论案件是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

弊端是侵害公益(当时主要表现在侵害王室利益的案件无人过问)。

社会发展使人们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私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所以加强了国家惩罚。

(3)国家起诉阶段——中世纪后,为纠正公共起诉制度容易造成滥告或无人起诉的弊端,实行国家起诉。

•这正是现代检察制度的雏形•一)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发展•1、大陆法系国家•公诉制度发端于中世纪(12世纪)的法国。

当时,法国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各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都设有自己的法庭。

国王法院只能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

第四讲 检察制度比较

第四讲 检察制度比较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两大法系检察
1879年设置国家检察机关, 1879年设置国家检察机关,总检察长代表国王对涉及国 年设置国家检察机关 家利益(包括王室利益) 家利益(包括王室利益)的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形的案件 提起公诉。这说明, 提起公诉。这说明,英国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检察制度的 形成。 形成。 1985年英国根据 犯罪起诉法》 年英国根据《 1985年英国根据《犯罪起诉法》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建立 皇家检控署,设立检察长、首席皇家检察官、 皇家检控署,设立检察长、首席皇家检察官、皇家检察 规定检察长由检察总长任命,受总检察长的监督。 官,规定检察长由检察总长任命,受总检察长的监督。 英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后, 英国的检察制度形成后,随着英国在十八及十九世纪的 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美国、马来西亚、 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美国、马来西亚、爱尔 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英美法 系国家所演习和继受。 系国家所演习和继受。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制度
二、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 (一)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系统 1.英国检察机关的设置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比较早地采取了审判与检察分署 的方式,所以,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英国 的检察机关独立于法院系统,主要由总检察长、副总 检察长、检察长和皇家检察署构成。
第一节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比较 两大法系检察
2.美国检察制度的产生
在殖民地时期,美国的检察制度与英国一脉相承。 ●在殖民地时期,美国的检察制度与英国一脉相承。 ●独立后,1787年颁布了《联邦宪法》,正式建立 独立后,1787年颁布了《联邦宪法》,正式建立 年颁布了 》, 起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体系, 起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体系,资产阶级检察制度已 具有了雏形。 具有了雏形。在联邦国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一项 司法法案,授权总统任命1 司法法案,授权总统任命1名总检察长以及联邦 检察官。1789年 检察官。1789年,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任命了 联邦总检察长, 联邦总检察长,这标志着美国资产阶级检察制度 的正式诞生。 的正式诞生。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
韩国的检察官制度是韩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的权力和相对独立性。

以下是对韩国检察官制度的简要介绍:
1. 检察官的任命:在韩国,要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通过率很低。

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

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

2. 检察官的权力:韩国检察官的权力很大,被誉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在韩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侦查终结的决定权只授予检察官。

因此,韩国检察机构具有较大的侦查权,涉及全部侦查领域。

3. 检察官的独立性:韩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原则,主任检察官独立判断所承办的案件并自行承担责任。

即使包括检察长在内的上司如果与其意见不符,也只能向主任检察官提出参考意见而无权改变其决定。

4. 检察官的职责:根据《检察厅法》,韩国检察官的职责包括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等。

总体而言,韩国的检察官制度相对独立且具有较大的权力,对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莱法律概论》课件

《文莱法律概论》课件
文莱刑法规定,对于在文 莱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 无论犯罪嫌疑人的国籍, 文莱均有管辖权。
刑事法律的司法实践
司法机构
文莱的司法机构包括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等,负责刑事案件的 侦查、起诉和审判。
审判程序
文莱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预审、庭审和上诉等阶段,法院在审 判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体系的影响
01
02
03
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文莱的法律体系为国家治 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 稳定。
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文莱的法律体系为经济发 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吸引了外国投资,促进 了经济的增长。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文莱的法律体系在国际上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 是对于其他伊斯兰国家具 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法律体系的特点
多元性
强调本土化
文莱的法律体系具有多元性,包括普 通法、伊斯兰法和本土法等多种法律 渊源。
文莱的法律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注重 与本土文化和传统的结合,以更好地 适应国家的实际情况。
伊斯兰法为核心
尽管文莱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普通法 的影响,但伊斯兰法仍是其法律体系 的核心,对民事和刑事领域都有深远 的影响。
关系而制定。
发展
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国际 法逐渐适用于其他地区,并发展
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法律体系。
现代发展
现代国际法在和平、安全、人权 、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了重要进 展,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
重要工具。
国际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 政、和平解决争端等。
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 原则等,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检察官制度规定 (2)

检察官制度规定 (2)

检察官制度引言检察官制度是一种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在许多国家中,检察官扮演着起诉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公民权益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概念、历史背景、职责与权力以及它在不同国家中的运作方式。

1. 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概念检察官制度是一种司法体系中的法律职业,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律秩序。

检察官是被授权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参与司法程序的法律专家。

他们的工作范围涵盖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其他与法律有关的领域。

2. 检察官制度的历史背景检察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当时的官员扮演着与现代检察官相似的角色。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国家在司法体制方面的发展日趋不同。

在一些国家,检察官是独立于政府和司法部门的,拥有广泛的权力和独立的裁量权。

而在其他国家,检察官则作为司法部门的一部分,其中的权力和职责可能有所限制。

3. 检察官的职责与权力检察官的职责主要包括: - 调查犯罪嫌疑人并聚集证据; - 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 - 参与法庭程序并代表国家的利益; - 监督刑事执行过程并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 与警方、律师和法官等各方合作。

检察官在执行职责时拥有一定的权力,例如: - 调查权:调查犯罪嫌疑人并获取证据; - 起诉权: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 - 独立裁量权: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刑事起诉的程度; - 监督权:监督刑事执行过程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 强制执行权:确保判决和刑事裁决得到执行。

4. 不同国家中的检察官制度不同国家中的检察官制度存在差异。

以下是几个国家的例子:4.1 美国在美国,检察官是根据各个州的法律设立的。

美国联邦政府拥有自己的联邦检察官,负责处理联邦刑事案件和特定的民事案件。

各州的检察官则处理各州的刑事案件。

美国检察官独立于司法部门,他们在起诉犯罪嫌疑人时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权。

4.2 法国法国的检察官制度由检察院(Ministère Public)管理。

文莱

文莱

政治制度
独立以来,苏丹政府大力推行“马来化、伊斯兰化和 君主制”政策,巩固王室统治,重点扶持马来族等土 著人的经济,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严格维护伊斯 兰教义。
苏丹在独立时宣告文莱永远是一个享有主 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伊斯兰君主制国家。
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
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 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 (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 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在这个君主制国家 中,皇宫自然是最 庄严和至高无上的 地方。
【博而基亚清真寺】博而基亚清真寺是文莱最
大的皇家清真寺,是当今苏丹1994年生日那天正式开 放的。
【水上村落】文莱河在斯里巴加湾市市区旁边流
过时,形成一个水面宽阔的河湾,在这片宽阔的水面 上,有一个面积达2.6平方公里的水上村寨,是世界 上最大的传统水上村落之一。
地理位置
—国旗
国徽— 国徽—
【文莱王朝】 文莱王朝】
现任文莱苏丹是第29世 哈吉 哈桑纳尔 博尔基亚, 现任文莱苏丹是第29世-哈吉哈桑纳尔博尔基亚,是国 29 家最高统治者,同时兼任首相、国防部长和财政部长。 家最高统治者,同时兼任首相、国防部长和财政部长。 文莱王朝从1363年开始传到现在已经有六百余年。 1363年开始传到现在已经有六百余年 文莱王朝从1363年开始传到现在已经有六百余年。
上世纪80年代雄居世界第一;国民能够享受政府提 供的高福利待遇,免缴个人所得税、享受免费教育和 免费医疗等;政府在澳大利亚购置了一块比本土面积 还要大的牧场(5793平方公里),专门饲养供国 内食用的牛羊。 至2003年,全国共有11所医院,936张病床。人均寿 命男74.4岁,女77.4岁。

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2.演变过程:
1164年《克拉灵顿诏令》提出12个陪审官 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赋予陪审官控告权
1352年爱德华三世诏令,大陪审团专司起诉 权 (二)英国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来源于
二、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私人事务;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检察制度的发端;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制度;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在审判机关内设。
三、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自由裁与发展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一、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出现 1.模仿对象:日本 2.规范文件: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1907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1909年《法院编制法》; 1910年《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 3.机构设置和职能:在各审判机构内分别相 应设置检察厅;以公诉职能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审检合署制 三、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创设
(二)初步发展:
(二)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争、大跃进
四、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五、改革和纵深发展阶段
1.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完善; 3.完善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4.设立和执行检务公开; 5.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6.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六、发展规律
1.保守到开放; 2.粗放型到集约型。
检察制度发展史
第一节 检察制度的起源

芬兰人热衷利用公共图书馆

芬兰人热衷利用公共图书馆

博识文萃2018.09上61埃及行政监察署的权力和办案手段更为典型,拥有公开或秘密调查、调档、侦查、搜查、逮捕等权力。

该署的调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使用武器,对嫌疑犯进行跟踪、盯梢,随时调阅涉案绝密档案,有权持检察院开具的搜捕证直接抓捕嫌疑犯和搜缴赃物。

除此之外,该署不仅拥有建议权和处分权,还有越级报告权,即在必要时可以越过总理就一些重要情况直接向总统报告。

该署每名监察官还都被要求建立自己的情报来源,而是否拥有可靠有效的情报来源被列为判断监察官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之一。

各有各的“杀手锏”埃及每个行政监察官的情报来源,相当于各自的情报网络,是他们获取案件线索与调查的独特手段。

美国纽约市监察局的官员,也有自己独特的线索来源———他们在每150名官员中故意安插一名联系人,对官员腐败行为进行日常性监控。

这种联系人类似于侦查机关的线人,是反腐败机构直接联系的内部人和监督人,是获得内部腐败线索的特别渠道。

这些反腐机构的调查手段,因为并不公开,都被归为秘密调查手段。

美国反腐中,最为外界关注的秘密调查手段,就是“诱捕”,即钓鱼反腐。

美国很多反腐败机构,比如美国设在各部门和各独立机构内部的监察长办公室、联邦调查局等,都有诱捕的权限。

钓鱼执法不只美国有,意大利、德国等国家都允许诱捕。

意大利20世纪90年代掀起的反腐风暴,使一批高官纷纷落马,溯其起源,就是米兰市检察院派线人以要求承包工程为名,向米兰养老院院长基耶萨行贿。

当基耶萨将贿金放入抽屉后,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一拥而入,人赃俱获。

基耶萨被捕后,反贪风暴由此拉开序幕,查处1200多起贪污腐败案件,共涉及8位前总理和5000多名经济和政界人士,有300多名议员接受了调查,成为意大利当代最著名的反腐败运动。

反腐部门也受制衡很多国家都将法院作为制衡反腐部门秘密监察手段的重要机构。

比如南非特别调查局人员在搜查时,不是想进哪间房就进哪间房、想开哪个保险柜就开哪个保险柜,而是必须由特别法庭或者其他法官批准、获得许可令才行。

学习参考:瑞士检察机关组织方式因州而异

学习参考:瑞士检察机关组织方式因州而异

学习参考:瑞士检察机关组织方式因州而异瑞士检察机关分为联邦检察院和各州的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的组成、部门设置、职权划分、检察官选任由联邦和州自行规定。

联邦检察院的任务与职权联邦检察院的核心任务是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比如侵犯主权,危害国家中立和国民经济;另一大任务是打击跨国或者跨州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洗钱、腐败犯罪;再次是办理国际刑法上的犯罪案件。

联邦检察院设有一名检察长和两名副检察长。

下设领导委员会、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

联邦检察院的领导委员会是检察长办公的议事机构,由检察长、两位副检察长和重要处室领导组成,定期讨论专业、人事和组织问题,为重大决定做准备工作。

此外,还有两个检察长办公机构:一是联邦检察官行动委员会,二是资源委员会。

联邦检察官行动委员会的任务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联邦检察官管辖。

资源委员会负责处理所有联邦检察院和联邦刑事警察局工作的配合问题,并且保障联邦刑事警察局办案所需资源。

联邦检察院的业务部门有司法协助中心、国家安全和有组织犯罪处、恐怖主义和国际犯罪处、经济犯罪一处和二处,以及分驻洛桑、卢加诺和苏黎世的联邦检察院分支机构。

联邦检察长和联邦副检察长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其他检察人员由检察长选任,任期为四年。

联邦检察院每年向联邦议会报告工作。

报告内容包括:说明内设机构、一般性指令、办结和未办结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业务部分的负荷程度、对联邦检察院决定和办案行为的投诉和异议的数量和处理结果。

联邦的检察官独立办案,但是不受案、中止程序和终止程序的决定需要批准。

如果是检察官办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即主任检察官批准。

如果是主任检察官办理的,由联邦检察官即检察长批准。

除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以外,联邦检察院的其他检察官分为四个级别: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副检察官、助理检察官。

前三类人员可以履行检察官的一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能。

副检察官如果要提出和代表公诉,需要检察长的授权。

助理检察官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取证,但是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域外检察亚洲篇

域外检察亚洲篇

域外检察亚洲篇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20期由于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诸多因素存在差异,政治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发展的脉络也不尽相同,使得世界各国检察机关的设置、职能和权力差别较大,从而形成了各个国家别具特色的检察制度。

比较世界各国检察制度间的差异,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体制的建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就让我们从亚洲近邻开始,一同踏上探索世界检察文化的漫漫长路。

新加坡:领导者无人事权新加坡检察官的人事关系不受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的管理。

在新加坡,有一个名为“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负责遴选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人才,委员会的负责人是高等法院大法官而不是总检察长。

根据总检察署的需要,法律服务委员会对想当检察官的人员直接进行招录考试,符合条件的就可进入检察机关服务。

同时,新加坡检察官的管理也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

每年总检察署各法律部门的负责人都要集中对每位检察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再将评估结论报总检察署,总检察署对检察官的使用和晋升提出建议,由法律服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公共服务委员会审定。

根据检察官的工作表现及任职经历,法律服务委员会可以调任检察官为初级法院法官,也可将其向总统推荐并由总统委任其为高等法院法官。

而对总检察署中除检察官外其他人员的管理则不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而是直接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与政府部门一般公务员采用相同的管理方式。

此外,新加坡总检察署并无单独针对检察人员办案的约束制度,但要求各位检察人员独立办案,自觉接受公务员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

同时,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不能干预各位主控检察官办案,这使得检察官们能够放手办案,有效防止了“看领导脸色办案、错案无人追究”的尴尬局面。

韩国:独立办案的检察官韩国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非常独立的。

虽然司法部长在司法行政机关中拥有至高无上的管理权,但也只能从整体上对检察官进行行政管理,却没有权力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情况指手画脚。

韩国检察制度介绍

韩国检察制度介绍

韩国检察制度介绍韩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检察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

检察官的职权是由宪法规定的,它既重要又独特。

本文主要介绍韩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宪法规定、组织结构、职责任务,以及其法律地位和行政权限等内容,以期加深读者对韩国检察制度的理解。

一、韩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韩国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948年,即晚清宪法修正案开始实施以来,当时韩国称“韩国自治国民会议”体系下的检察官。

1948年5月7日,中央政府正式发布检察官制度,这是韩国检察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历史日子。

此后,韩国经历了政府更替,但检察官仍然保留了其独立的特征,以帮助实现法治的制度完善。

二、宪法规定韩国宪法规定了检察官的职权,第11条规定:“国民应接受法律的监督,应实行法治。

国家应建立检察制度,以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其法律职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性,促进社会的正义。

”第11条规定:“检察官有权提起公诉,审查案件,进行公正诉讼,督促公民实行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案件作出无失公正的审判,并开展行政检查等。

”三、组织结构韩国的检察官制度分为总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和驻地检察院。

总检察院是韩国检察官最高管理机构,其职责是检察官制度的总体管理、审查检察官的建议书,以及对检察行政等相关管理活动的领导。

地方检察院是总检察院的分管机构,主要负责检察官的日常管理,以及依法审查和立案的具体行政活动;驻地检察院是由地方检察院成立的地方检察机构,主要负责当地行政司法活动。

四、职责任务韩国检察官职责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起公诉;第二,检察官有权进行刑事案件审查,并作出审判决定;第三,检察官可以发出行政处罚,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四,检察官可以进行检察行政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的审查和审判;第五,检察官可以发出检察令,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五、法律地位及行政权限韩国宪法第12条规定:“检察官有法律地位独立于书,有行政权限提起公诉,检察官制度仅受法律的约束。

文莱的反贿赂法制

文莱的反贿赂法制

文莱的反贿赂法制
谢望原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年(卷),期】1998(000)001
【摘要】无
【总页数】2页(P54-55)
【作者】谢望原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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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检察官为什么权力那么大

韩国检察官为什么权力那么大

韩国检察官为什么权力那么大
韩国的检察官权力很大。

韩国有类似于美国独立检察官的制度设计,就是韩国的“特别检察官”制度。

特别检察官一经任命,其职务层级相当于韩国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享有检察官的所有法定职权,并有权依据检察一体原则指挥、监督所属检察官协助办案。

此外,特别检察官还可以任命多名特别检察官助理,组成特别检察官调查组,至于具体人数,则由特别检察官根据办案需要自行决定。

除此之外,实务中因为特别检察官有权指挥其他检察官和警察参与协助办案,因而,实际参与特别检察官调查组办案的检、警人数可能多达数十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把解放思想引向深入,把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必然要求。

权力限制措施:
为限制特别检察官的权力,特别检察官的办案期限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具体的办案期限,由国会通过的特别检察官法案明确予以规定,特别检察官必须在该期限内及时结案,若到期仍不能完成调查而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需要向任命特别检察官的总统提出申请。

特别检察官对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处分,而案件证据充分、决定起诉的,则通常会在作出起诉决定后,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地方检察厅检察官进行公诉。

换言之,韩国的特别检察官一般仅履行侦查职能,而非全权检察官。

当然,实务中也有特别检察官亲自出庭公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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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检察制度简介
[摘要]文莱宪法中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以及相应的机构和职权规定的非常明确。

文莱检察刺度具有显著的伊斯兰特色。

[关键词]文莱;检察制度;伊斯兰
一、文莱国家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一)文莱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体制
1.文莱宪法的基本内容
文莱的政治制度基于两大支柱:成文宪法与马来伊斯兰教君主制度。

1959年9月29日,文莱颁布第一部宪法。

从而确立了《伊斯兰教法》(Syarlah laws)的重要地位,并将伊斯兰教定为国救。

1959年宪法分别于1971年和1984年进行过重大修改。

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和宗教领袖。

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

设宗教委员会、继承与册封委员会、枢密院、立法院和内阁部长会议协助苏丹理政。

2004年9月,立法院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宪法修正案,内容涉及司法、宗教、民俗等多个方面。

共13项内容,包括赋予苏丹无须经立法院同意而自行颁布紧急法令等新法令的权利;制定选举法令,让人民参选从政;将立法院扩大到45人,由委任议员30人和民选议员15人组成;伊斯兰教仍为国教,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仍以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英语可作为法庭办案语言等。

现行宪法的一共有11章,87个条文:
第一章是序盲,包括引用和注释两个部分。

2.文莱的宪政制度
文莱实行君主制,苏丹为国家元首,不设议会,政府内阁直接由苏丹任命,立法也通过苏丹以王室文告方式颁布实施。

苏丹享有对死刑犯行使赦免的权力。

(1)国家元首
其权力不受议会或司法机构的约束,苏丹是国家的体现,执掌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也是伊斯兰首脑和文莱皇家军队的统帅。

(2)立法
2004年宪法改革以前,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上作为紧急状态令而公布的,不过附有立法编号,很少作为法令公布。

(3)行政
宪法确立了苏丹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是国家的元首,同时又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文莱建立内阁制政府,称内阁大臣委员会。

内阁大臣由苏丹任命,向苏丹负责,苏丹可随时撤换大臣。

内阁的任期一般为5年或其他期限。

内阁大臣必须由信仰伊斯兰教的马来族人担任。

(4)司法
从法庭审理案件的独立性,以及公布法律的详细程度来看,完全可以说文莱是遵从法治的。

为外国投资商们提供重要的法律保护。

(二)文莱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规定
总检察长及其职权
第81条
第1款应设立一个总检察长,由苏丹和最高元首在宪报上刊登公布。

第2款当苏丹和最高元首或政府向总检察长提出时,总检察长应当就所有与文莱达鲁萨兰国事务有关的法律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3款总检察长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起、进行或终止针对某项犯罪行为的任何法律程序,下列情形除外:在伊斯兰法院进行的程序,除非在任何成文法中有与此相反的规定;或在军事法院的程序,除非在任何成文法中有与此相反的规定。

第4款在行使这一权力。

总检察长不得受任何人或机构的指挥或控制。

第5款总检察长有权旁听,优先于任何其他人出庭,适用于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任何法庭或法庭。

第6款总检察长任职期间由苏丹和最高元首决定。

但他可以在任职期间的任何时间辞职。

二、文莱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
文莱全国只有一个总检察院,即是文莱的检察机关。

总检察院设有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和助理检察长等IIR~-。

总检察长是政府和苏丹的第一法律顾问,协助苏丹起草法律。

协调总检察院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同时他也是国家公诉人,在其他高级检察官的协助下,负责向全国所有法院起诉所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在对案件的起诉中。

总检察长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文莱总检察院下设五个职能部门,分别为:民事部、刑事部、国际部、法律起草部和注册部,共有80多名检察官。

文莱的总检察长办公室由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组成。

总检察长办公室是文莱政府的法律顾问。

为政府提供司法建议,并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

副总检察长及辩护律师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总检察长办公室同时还负责法案的起草。

总检察长办公室在起草法案的过程中要与其他政府部门通力合作。

在文莱。

很多时候出庭支持公诉也必须借助律师的力量,律师制度也是文莱检察制度的重要部分,根据文莱的法律。

要做律师,首先须是文莱的公民或在文莱持有有效的居住证,且要在英国拿到大律师资格,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拿到有效的律师资格,或者是拥有马来西亚大学的法律学士资格。

文莱本土没有培训律师,主要是由英国或马来西亚培训。

要当律师必须要向首席大法官申请,也要得到律政部同意,一旦拿到律师资格必须向法院申请有效的律师执照,并缴纳费用。

律师有超过10年的律师资格的话,可以升为公司的顾问或部门的顾问,如果首席大法官觉得文莱的律师人数饱和了,他有权暂时控制数量。

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在文莱提供律师咨询或者服务,一旦罪名成立,将被罚文莱币1000元。

在文莱,所有的律师都是律师工会的会员。

三、文莱检察机关职权
根据宪法,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刑事案件的提起和进行。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以公诉人的名义提起的。

在履行其职责的时候,检察官不受任何其他个人或部门的影响与控制。

此外。

总检察长办公室还对警察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指导。

除了上述职责以外,总检察长办公室为公众提供下述注册登记服务工作:公司;企业名称;商标;工业设计;发明;委托书;结婚;抵押证券。

四、文莱检察制度的特色
文莱检察制度的特色是其所具有的浓重的宗教色彩。

文莱是一个以伊斯兰教教义和思想治国的国家,其国家元首——苏丹都强调将伊斯兰教文化与文莱文化和不容争辩的君主权力相结合的新的思想体系,强调保守的伊斯兰教价值观和文莱马来文化的独特性,因此文莱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都很深的受到了伊斯兰教义的影响。

体现在检察制度上。

有以下特点:
(一)努力提高和完善社会福利待遇
在文莱,国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文莱公民可免费享受各级教育,政府资助留学费用;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健;提供低息住房,凡公务员和青年农民都可得到一套相当于政府赠送的住宅;公务员甚至可以享受免息贷款购买汽车;高级官员还享有特殊待遇,政府承担他们到麦加朝觐的一切费用等等。

(二)将伊斯兰教作为稳定剂
文莱苏丹及其政府将伊斯兰教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灵丹妙药。

一方面通过正面宣传。

弘扬正统的伊斯兰教;另一方面不时地谴责、警告伊斯兰教异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穆斯林强化自己的宗教信仰,避免反社会反宗教的行动。

在正面宣传和弘扬正统的伊斯兰教方面,文莱官方经常以隆重的方式庆祝穆斯林节日。

为了弘扬伊斯兰教文化,文莱在2001年举办了国际伊斯兰展览会,苏丹和其他王室成员积极参与了这项活动,从而对宣传伊斯兰教起到了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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