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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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关键词:国有划拨出让不破不立。

像大自然中的淘汰法则,市场经济中的也有生有死,当一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就应通过破产制度,进入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国有在其存续期间,作为法人存在的,必有其财产;国有所享有的财产是其成为法人的基础。

国有占有和使用的动产,均可作为国有的责任财产,似乎没有人对之提出异议,司法实践对之有充分的认同;但国有占有和使用的不动产特别是土地,是否能够作为责任财产,或者哪种土地可以成为责任财产,人们对之以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异议。

其实国有破产时的责任财产的构成,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但因为政府行为的介入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区分,使得本不应复杂的问题复杂化了。

一、国有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国有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依其来源可以区分为三种: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承租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设定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用益物权;以承租方式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为基于合同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非用益物权。

国有得依照上述方式取得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出让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因出让而取得之土地使用权不受限制地成为交易标的,当属独立的财产权利。

国有因出让取得之土地使用权,非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不得收回。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该怎样进行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该怎样进行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该怎样进行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或者行使过程中,出现了矛盾或者纠纷,需要进行处理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注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便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纠纷处理程序1.调解阶段调解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第一步。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也可由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指导调解。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持他们的合法权益。

调解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互相让步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书,以后方可进行履行。

2.仲裁阶段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程序,由仲裁机构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仲裁程序相对简单,速度较快,成本较低。

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仲裁机构会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和裁决。

仲裁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3.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司法程序,法官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起诉状和辩护,接受法庭的调查和审判。

法院会进行公正、公平的审理,并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

诉讼结果是终局性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判决。

二、纠纷处理方法1.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归属在处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时,首先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可以查阅相关土地权属证明、登记档案和调查报告等资料,也可以听取相关人员的证言。

只有准确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关系,才能进行后续的处理。

2.协商解决在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提出各自的诉求和意见,进行沟通和交流,试图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能够就部分纠纷达成协议,也可以分阶段解决问题,保持合作关系。

3.裁决或判决处理如果调解无效或者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解决,需要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处理。

破产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doc

破产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doc

破产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2003〕6号文《关于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其中第一条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财产;在企业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该条规定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案件审理中的处理方式-即由人民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但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还是带来一些困惑。

本文试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的相互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迁,谈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需要、用途,划给土地使用者专项使用的一种地上权。

土地使用者-企业使用该土地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行使的是国家(政府)依行政行为赋予的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企业破产后,原划拨使用者不复存在,当初国家(政府)划拨土地的依据和理由亦不复存在,国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收回该土地,并依法处置。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自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破产企业清算组就不能处分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然而现实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往往与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的、列入破产财产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联接一体的,在交易的价值上也是房产的价值和地产的价值相结合的。

这样在破产清算中存在这种困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政府)收回组织出让,形成让与人-土地使用权人,而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破产清算组处分拍卖或变卖,形成另一个让与人-房屋所有权人。

很难想象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拆除其享有所有权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者禁止、限制房屋所有权人通行、排水等利用土地的行为。

尽管这种现象很少出现,但这是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现实,也是破产清算中出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矛盾冲突:破产清算组控制破产企业房产的出卖,而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国家(政府)的授权部门国土局可以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而无权同时变卖地上附着的房产。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越来越不稳定,一些企业甚至面临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尤其重要。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及其复杂性,不仅影响到破产企业的重组和整合情况,也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

本文就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不做变更,仅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企业、单位、个人使用,以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与集体土地使用权相比,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使用期限。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但也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或缩短。

使用期限到期后,需重新申请使用权或进一步处置。

(2)地权人范围。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限于企业、单位、个人,不包括政府部门,因此不能用于政府办公、公共设施等方面,但在采矿行业等特定情况下存在特殊处理。

(3)权利范围。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生产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开发权,其权利性质是使用权。

(4)土地收益。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国家或集体持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持有人根据土地用途交纳土地使用费用和房屋等公共设施用途费用,由此产生的收益全部纳入国家或集体收入。

二、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1、破产企业解决方案破产企业是指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一般需要通过破产清算来解决。

无论是企业债权人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受到破产清算的影响。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破产清算后权利转移、过户等仍需要进行相关手续,接收方为企业的重组方或新的投资方,此时需要谨慎应对,协商达成统一标准。

2、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处理一旦企业面临破产,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也变得棘手。

设计到土地使用的许可,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属地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论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论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法院主导拍卖并依法将拍卖价款在各类债权人之 间进行分配, 将能够更加公平地保护各方 当事人的合
法权 益 。但是 由于地方政 府 自身 的经 济利益 需求 , 他们 会积极 主导 整个破 产程序 , 规范地 收储划拨 土 不 地使 用权 。一 般 的做 法是 , 在企 业破产 宣告后 将划拨 土 地使 用 权按 照企 业 取得 划 拨 土地 使 用权 时登 记
审批手续。 通知下发后 , ”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 年 4 04 月对 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进行 了转发。这样 , 本着尊 重历史的原则 , 解决了在长期 的土地抵押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效力的问题 , 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护 了抵押权人尤其是银行 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地方政府利益
律制度中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的主要限制规则和前置程序 。从 土地管理 的角度, 设置这样 的条款是 合理的。但是该条款使得地方政府在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拥有 了双重身份 , 一方面作为行政管理主 体拥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处分的审批权 , 另一方面作为特殊 民事主体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拥有所有权和 出让金请求权。民事权利背后拥有行政权力的支撑, 形成 了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 , 地方政府便会滥用审 批权去保护 自 身的经济利益 。特别是在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已由原登记的工业用地规划为新的 商业用地的情况下, 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价值差异巨大 , 在此情况下 , 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不规范 的收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破产程序本应是在人 民法院主导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由人 民
国土资源部于 20 04年 1 1 月 5日颁布了《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的通知》 以 (
下简称“ 通知” 。通知规定 :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 的物设定抵押 , ) “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 , 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及破产处置的法律思考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及破产处置的法律思考
权, 政府 不得 收回 , 则抵 押 权人 有权 提起 行 政诉 讼 否 关键 词 破产 划拔 土地 抵押 收回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OO - 6 -4 10 -5 22 1 ) l 1 0 0 中图 分类 号 : 9 2 D 2. 3
物 竞 天择 , 者生 存 。 场经 济优 胜劣 汰 的规律 无情 地 淘汰 冲 突大 多集 中在 土地 使用 者 是否 具有 处分 权 。 适 市 着 那些 赢弱 而缺 乏竞 争力 的企业 , 括那些 曾在 计划 经济 时代发 包
地使 用权 成 了“ 后 的晚餐 ”债权 人 、 产企 业 、 方政 府各 路诸 和交 易 , 现土 地价 值 的保值 和增值 , 最 , 破 地 实 土地 使 用者 具有 处分权 , 只
侯虎视眈眈, 都想分一杯羹。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 是 该处 分权受 到严 格 的 限制 。 产企 业 的划 拨土 地使 用 权。 于 破 属
笔 者认 为 , 由于历史 形成 的划 拨土地 使用 权存 在 形态 多样性
挥 了 巨大 作用 、 显赫 一 时的 国有 企业 。我 国新 颁布 的 《 业 破产 与使 用 目的复 杂性 , 当对土 地使用 者 的处分 权作 一分 为二 的分 企 应 法》 已经 于 2 0 年 6月 1日起 施行 , 之 《 产法 ( 07 较 破 试行 ) , 》 新法 析 。划 拨土 地 使用 权分 为 基于 社会 公 共 目的 的划 拨 土地 使 用权 降 低 了企 业法 人 申请 破产 的 门槛 。随之 而 来 的是可 能有 大 量破 和基 于 经营 用地 目的的划 拨土 地 使用 权 。 者 如 国家机 关 、 前 军事 产 企业 的 出现 , 妥善 解 决破产 清 算 问题 , 系着 社会 各方 利 益 的 关 平 衡 以及 和谐 社会 的建 设与 稳 定 。 企业 的破 产清 算过 程 中 , 在 曾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解决原则和调解程序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出让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纠纷。

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有两个原则:依法解决和调解优先。

调解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其程序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协议、调解裁判书和调解执行。

首先,依法解决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和土地出让等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应依法解决。

依法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诉讼程序,包括起诉、辩论、举证、判决等环节。

这种解决方式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纠纷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其次,调解优先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具有程序简便、费用低廉、效果显著等特点,能够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诉讼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中,调解常常是首选的解决方式。

调解程序主要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协议、调解裁判书和调解执行。

首先,调解申请是当事人之一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的程序。

当事人之一认为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接着,调解协议是通过调解达成的双方一致的意见。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归属、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约定。

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继续调解。

最后,调解执行是指对调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原则包括依法解决和调解优先。

调解是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其步骤包括调解申请、调解协议、调解裁判书和调解执行。

通过依法解决和优先调解,能够快速、有效地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九大原则和标准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九大原则和标准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九大原则和标准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所属难题而产生的争端。

那么有关土地权属纠有什么处理标准呢?(一)通常农田纠纷案件务必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要求,先由本地农田主管机构政府部门调处。

被告方对政府部门调处拒不接受时,能够符合规定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尚未政府部门调处的检查院未予审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所有权异议处理以前,一切不仅都不可更改农田现况,不可毁坏农田上的附属物,不可危害制造合在有异议的农田上修建房屋建筑和变动附属物。

(三)古代历史早已达到有合同、协约,或已制订有乡规民约的,而这种合同、协约乡规民约不一定违反中国法律、法案和党的政策的,给予保护,不科学的部位能够开展适度调节。

(四)对以往因无尝占据或平调造成的争端应依据实施党的政策,作深入分析。

根据细心的调查报告,普遍审议各层面的建议。

差别党在每个环节的战略目标、新政,依据详细情况作出有效的处理意见,切勿用简易、独断、相提并论等解决方案。

(五)对以往因无尝占据或平调而造成的争端应依据实施党的政策精气神和法律法规,维护原社队或本人的需有利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所有权的异议未处理前,如没法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要求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行政单位管理权特定暂时应用企业应用,以维护异议的农田,异议彼此均须听从,不可借故毁坏农田以及附属物,不可扇动民众滋事,而以别的非法手段强制拆迁赔偿。

(七)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根据、以法规为操守的求真务实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参考厉史变化状况和实际应用状况,兼具國家、团体、本人三层面的权益,合情、有效、法律认可地加以解决。

(八)解决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保护共产主义公有制,维护國家、团体的土地所有权,保护企业或居民本人的法律认可所有权。

(九)解决土地纠纷牵涉各环保部门的,应同环保部门相互商议,妥善处理好单位之间的关系,深化相互带好用好农田。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谈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在国有企业成立和经营时,国有划拨土地是国有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在国有企业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也是破产企业中最具有价值的财产,因此,破产中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是一个事关大局的热点问题,加之我国土地制度和破产制度的多样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一致性,使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尽管国务院多次出台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公布司法解释,仍然难以澄清许多模糊认识。

在此,我结合在巢湖锻炼期间审理破产案件的所作所为所想,就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及方法作一个系统分析和研究,并谈点个人粗浅的看法,供同仁们参考。

一,有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顾名思义就是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它是我国法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多数国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由于国有企业是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其资产、价值的支配权利始终属于国家,国家是国有划拨土地的所有者,国有企业只对划拨土地享有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权利,不享有收益、处分权利。

因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即使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只有依法由无偿使用转变为有偿使用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否则不享有财产权,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可见,在性质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所有权归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企业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具有处分权,也不享有财产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是我们在破产中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我们必须清楚认识,严格把握,正确运用。

二,关于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

国有企业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后虽然不能处分,但可以一直使用,只有出现停止使用土地的法定条件时,企业才停止使用土地并作出相应处理,其中破产就是法定条件之一,且破产的类别不同,处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则和方法也不同,这在计划内破产和非计划破产中区别是很明显的。

破产案件的法律管辖原则(3篇)

破产案件的法律管辖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案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等问题。

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律管辖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破产案件的法律管辖原则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破产案件的法律管辖原则概述破产案件的法律管辖原则是指在破产案件中,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和标准。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法律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地域管辖原则2. 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原则3. 破产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4. 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5. 其他法律管辖原则三、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便于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原则债务人住所地管辖原则是指在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条规定,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因地域因素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五、破产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破产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是指破产案件由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财产所在地是指债务人主要财产所在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享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

六、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是指破产案件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所在地。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享有管辖权。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履行的公正。

七、其他法律管辖原则其他法律管辖原则是指在上述原则之外,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管辖原则。

略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

略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

作者: 徐庆华
作者机构: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 中外法学
页码: 26-29页
主题词: 土地使用权;破产企业;破产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债权人;人民法院;出让金;企业破产案件
摘要: <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

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

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 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

二是来源的合法性 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

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

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国有企业在破产时面临的土地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涉及到国有企业本身的资产归属,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利益和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破产的背景、土地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土地政策与规划等几个角度,浅析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

一、国有企业破产的背景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有企业破产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并不是什么罕见的现象,而在国有企业中,由于种种原因,其经营不善或管理不当等情况普遍存在,破产也随之而来。

二、土地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国有企业破产带来的土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1. 土地的产权归属问题在国有企业破产后,其土地及房产等均被视作资产进行变卖,但如何界定土地的产权归属却成为了一个问题。

因为国有企业在土地上拥有使用权,但产权却可能属于集体、乡村、市级、省级或国家。

如果在国有企业破产后,上述产权归属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就会引发土地出让、开发难以进行,进而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

2. 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在国有企业破产前,其土地使用的合法性是有一定保障的,但在破产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就面临一定的风险。

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得到合法确认时,银行、债权人等容易出现分批变卖、非法抵押等情况,给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

3. 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问题土地是公共资源,应该为全体人民所共享。

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土地是否得到合理利用、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等问题受到关注,往往需引起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介入,才能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土地政策与规划为了更好地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土地问题,有必要从土地政策与规划的角度进行分析。

1. 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在国有企业破产时,有必要在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土地用途,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性和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益。

2. 健全土地市场体系在保护国有企业破产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同时,政府也需要在土地市场上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破产清算流程,确保整个流程公正合法,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土地使用权处置法律规定(3篇)

土地使用权处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处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涉及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使用权概述1.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土地使用权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客体特定:土地使用权客体为土地。

(3)权利期限特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由法律规定,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4)权利范围特定:土地使用权范围由法律规定,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

三、土地使用权处置概述1. 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处置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行为。

2. 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方式(1)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2)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使用。

(3)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债务担保,设定抵押权。

(4)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使用权人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法律规定1. 土地使用权转让(1)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签订;③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合理;④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①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②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③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④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⑤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 土地使用权出租(1)出租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②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依法签订;③土地使用权出租价格合理;④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时候,咱们得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就像咱们走路得看路一样,不能东张西望。

最重要的就是公平原则,大家都想图个公道。

你看,租地的老板和租地的农民,都是辛苦干活的人,若是出现纠纷,谁都不想被冤屈。

租金的问题、使用权的界定,这些都得理清楚,不能让一方吃亏,让另一方得便宜。

这就好比一块蛋糕,大家都想分,分的时候得讲究个公正。

假如说一方吃得多了,另一方肯定不乐意,最后还得撕破脸,这可就没必要了。

再来说说诚信原则,这个就像人跟人之间的交情,重信用。

你租地的时候,说好几年的租约,就得守信。

要是你随便违约,大家心里都没个底,合作的基础就得崩了。

这样一来,信任感全无,做什么都得打个问号。

诚信不光是合同上的条款,更是心里的一种默契。

这让我想起一个老话,叫“言必信,行必果”,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说了要守约,那就得做到,不能临阵退缩,让人失望。

然后是合理使用原则,土地可不是随便能折腾的。

你租来地,当然要合理使用,不能说租了就给荒了,那可是浪费。

你种什么,怎么种,都得合情合理。

土地也是有脾气的,种不好的话,最后受苦的可是自己。

这就像家里养的小花小草,得精心照料才能开花结果。

若是随意践踏,等到你想收获的时候,恐怕只剩下空壳子,心里肯定不爽。

还有个原则,叫变更和解除原则。

这事儿得看情况变化,合同不能是一成不变的。

环境在变,经济在变,人心也在变。

你说当初租的时候,可能一片良田,现在变成了沙地,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地不再适合种植,那可就得重新商量。

双方得坐下来谈,得灵活变通,这才是聪明的做法。

别等到撕破脸了,才意识到当初的合同有多死板,那可就得不偿失。

法律保护原则,这个就像你有个坚强的后盾,能让你心里踏实。

若是有争议,法律就是我们最好的朋友。

可别怕,这事儿不是一拍脑袋就能解决的。

法律条款、合同细则,得好好研究。

这也提醒咱们,租地前多看看合同,多了解一下法律知识,免得以后在法庭上哭天喊地,真是没必要。

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则内容提要: 本文对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探讨。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其变卖所得中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属于国有财产,其他部分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政策性破产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无论是否设置抵押,其变卖所得均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是不妥的。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破产企业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案件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首先是立法状态混乱,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有些规定与实践执行情况不相协调。

其次是客观情况复杂,加之立法上规定也有不够具体、明确之处,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执法不统一问题。

立法不统一主要体现为依法破产与政策性破产的矛盾。

一方面,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破产财产的范围等作有原则规定。

《土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国务院在其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问题,规定了一套与现行破产法立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政策性破产制度,与依法破产构成两个不同的破产法实施体系,而两套体系对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处置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为破产法实施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存在与实践执行情况不相协调的问题。

一、依法破产程序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我国企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其一是无偿划拨取得,其二是有偿出让取得。

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既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难点,也是破产企业财产债权人关注的焦点问题,同时又是整个破产案件能否顺利终结的关键。

因此,对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作进一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置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由于破产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已向国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该土地使用权已属企业所有。

因此,对于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受偿,如设立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纳入破产财产,但土地转让所得,不足以清偿职工权益的,根据新《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二、破产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这里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设定抵押权,根据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可予以出让。

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6)国土函字第51号《对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中指出,划拨土地不属于企业财产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

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对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过渡,明确企业如果依法由无偿使用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但在没有完成转移的情况下,则不享有财产权。

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同时又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以及2002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无偿划拨土地的财产属国家所有,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收回,并依法处置。

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探讨

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关于企业破产过程中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探讨

宋保卫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各破产企业的性质和注册的时间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亦不一致,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也不相同。

现将笔者对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几点浅显的认识,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是指按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

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虽不得侵占、买卖或非法转让,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结合以上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

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以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

2、来源合法。

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全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都应是根据法律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证。

破产企业非法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国家应无条件地无偿收回。

3、财产有偿。

土地使用权作为破产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在破产企业生存时和破产后均会以不同形式体现出来。

4、程序规范。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经过申请、审核、批准、发证,而要取得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要遵循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还必须经过资产评估程序、审核确认程序、成交价和议价程序、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一系列程序。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国家供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出让,另一种行政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是指出让、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取得土地使用权形式的行为,除拨用原来就属于国有的土地以外,主要是指由国家向农民集体征用一定面积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划拨给单位或个人,由用地者支付征地费用,以后每年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使用形式。

从一起破产案件谈企业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从一起破产案件谈企业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从一起破产案件谈企业破产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案情]:某县氯碱化工厂始建于1975年,系县有独立企业法人的地方国有企业。

该厂职工377人,土地41、32亩,系国有划拨土地。

2001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

清算中,该企业资产土地价值243万,设备评估31万,房产45万。

负债1800万元,设备变现16万元不是抵偿清算费用。

因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政府收回。

经清算组多次向当地政府报告,2004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于人民政府未对土地予以处置,土地闲置,其价值45万元房屋无法变现,该破产案件至今未予终结。

[评析]: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经常涉及的主要问题。

因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对土地使用的状况不同。

在破产清算中对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操作方法也各异。

笔者就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谈自己的看法。

当企业破产时,宣传部有哪些财产可列入破产程序支配民法通则规定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它维营官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动产属于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毫无异议,但其占有使用的不动产是否作为责任财产,在企业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在实践中,人们以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法释(2003)6号文件《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的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保留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这条规定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处理方式——即由人民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笔者认为,不应该将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排斥在企业维营管理和财产之外,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为企业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企业破产时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试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

试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

试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一、问题的提出案例:1995年8月,某机械厂经批准取得了一宗国有划拨工业用地,并申办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1998年,机械厂因流动资金短缺向某银行贷款300万元,并用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8月,因机械厂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机械厂申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裁定机械厂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在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过程中抵押权人不同意处置且拒绝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以抵押权人不同意办理土地抵押注销手续为由不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处置申请。

后经人民法院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在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然后再挂牌出让土地。

但在人民法院出具机械厂的破产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抵押权人又提出各种质疑,致使机械厂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久拖不决。

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往往涉及土地抵押权人、管理人、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等多个主体,其中抵押土地使用权解除、注销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执行等问题颇费周折。

本文结合案例,就破产企业抵押土地使用权处置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做一探讨,以期对今后的破产清算工作有所帮助。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注销的办理程序(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关于“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之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申请注销土地抵押登记。

划拨土地破产处置方案

划拨土地破产处置方案

划拨土地破产处置方案前言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阻力,导致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部分企业破产无法避免。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以最小代价处置企业资产,保障债权人利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本文将围绕划拨土地破产处置方案展开讨论和分析。

破产处置的背景和意义破产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而被宣告破产清算或重整的过程。

破产处置是指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将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以支付债务和赔偿债权人的过程。

破产处置的意义在于消解不良资产,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从而推进经济发展的企稳和转型升级。

划拨土地破产处置的特点在破产处置过程中,划拨土地具有很强的特点。

首先,土地划拨是债权人最具有保障的一种方式。

编制资产清单时,土地权属清晰,且价值相对较高,可以通过土地划拨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其次,土地划拨有助于保持企业的经营活力。

在土地权属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土地开展经营活动,减轻其破产带来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转型升级。

最后,土地划拨有助于对土地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合理利用资源。

在破产处置过程中,通过土地划拨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推动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

划拨土地破产处置的具体方案下面,笔者提出一种划拨土地破产处置的具体方案:1.确定债权人代表,建立资产清单。

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后,需要确定债权人代表建立资产清单。

该清单需要涵盖企业所有资产,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股权等。

2.划拨土地资源给债权人。

在确定资产清单后,需要根据土地的价值和债权人的权益比例划拨土地资源。

划拨的土地包括企业工厂用地、存量房产用地和未开发用地等。

用地权益划拨给债权人后,企业将无权继续使用这部分土地,需要支付债权人对应的金额。

3.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清算。

在划拨土地资源给债权人之后,破产企业需要进行重整或清算。

在重整或清算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尽量保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并让企业的各项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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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摘要:本文对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进行了探讨。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其变卖所得中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属于国有财产,其他部分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政策性破产文件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无论是否设置抵押,其变卖所得均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是不妥的。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破产企业的,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主题词: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则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是破产案件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首先是立法状态混乱,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有些规定与实践执行情况不相协调。

其次是客观情况复杂,加之立法上规定也有不够具体、明确之处,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执法不统一问题。

立法不统一主要体现为依法破产与政策性破产的矛盾。

一方面,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破产财产的范围等作有原则规定。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国务院在其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对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救济、安置费用等问题,规定了一套与现行破产法立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政策性破产制度,与依法破产构成两个不同的破产法实施体系,而两套体系对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处置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为破产法实施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中存在与实践执行情况不相协调的问题。

一、依法破产程序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我国企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其一是无偿划拨取得,其二是有偿出让取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地方政府可以收回并依法处置。

但这只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实际处置时还必须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

第一,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设立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已经被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予以登记,即作为股东投资投入(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则应当属于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地方政府不得再收回。

因为对出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表明它已经对外公开宣示被纳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之内。

这时对企业而言,土地使用权虽在名义上是划拨性质,但不应再视为无偿取得,因为出资人将凭借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应的权利与收益。

第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时对抵押权的认定与处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规定,虽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企业财产,但是可以对之设定抵押。

应当说,允许以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设置抵押,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的矛盾。

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历史上对此问题处理的沿革情况以及对划拨土地上建筑物的合理处置。

我国立法从实用的角度实行土地使用权与其上建筑物一并处理的原则,在对建筑物设定抵押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要一并抵押,依抵押权处分财产时也贯彻相同的一并处理原则。

因为土地使用权与其上建筑物的分离处置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这一规定从法律原则上讲并无错误,但是与我国过去的实践情况却不相符。

以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为当事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而没有设置专门的抵押事先批准程序。

即便当事人事先作出申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事先的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这一具有无限溯及力的批复执行,此前所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都将是无效的。

即便当事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申请补充批准(姑且认为补充批准后抵押可以有效),也将因无相应的行政程序而难以实现。

显然这将危及市场交易安全、破坏市场信用,并可能因银行大量贷款抵押合同的无效使其经营风险的急剧增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妥的。

首先,以事后发出的司法解释批复对此前普遍承认的市场行为惯例作出相反的调整,此种溯及效力显然是不妥的,不符合法制原则,而且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其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际上已经具有批准的意思表示,没有必要再另行设置审批程序,为市场交易行为增添繁复的手续。

所以,对此批复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修正。

第三,在房产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包括一并抵押后处分)时,对处分后的所得要进行合理分割。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破产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应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予以出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扣缴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其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据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处分抵押房地产时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不属于破产财产。

但是,属于破产财产的房产是附着于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在拍卖或出售时两者是无法分开处理的,这就需要在财产处分后进行合理的分割。

破产财产在处分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国有资产尤其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更是如此,但是破产财产的评估价格与实际处理价格往往相差甚远。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调研报告指出,在1999年至2003年的五年间,全省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企业财产的评估价值为77、87亿元,而变现价值为28、29亿元,变现率仅为36、32%。

尽管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相对于其他破产财产而言贬值的幅度有可能少一些,但通常也有所贬值。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的确定属于政府行为,其基数范围是相对稳定的,但在企业破产时出让金数额的确定与通常情况不同,由于破产财产必须及时处分、土地使用权之上附有房产,在破产清算中有贬值的可能,所以应以较为灵活的方式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如果财产处分后简单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评估价值进行分割,将可能使破产人实际是全体破产债权人承担财产处分时的全部贬值损失,这是不公正的,甚至可能出现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全部变价所得还不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其出让金)评估价值的现象。

为此,笔者建议,在房产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别处分又不能按照评估价值出售的情况下,应按照房产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评估价值中的比例来分担贬值损失,分享增值收益。

当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交纳出让金有偿取得时,在处置后的所得必须纳入破产财产,用于对债权人的清偿,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二、政策性破产中土地使用权处置规定上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政策性破产虽然在解决政府财政困难的同时,也使破产企业职工得到较好的安置,但也存在许多与法治原则相违背的问题。

如上述规定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上不仅与现行破产法规定不符,而且也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首先,在政策性破产中,破产企业已设置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变卖所得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而不清偿抵押权人。

这是违背担保法的,不仅存在行政法规越权问题,而且将使债权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办法可以保障债权的安全。

政府可以用其财政收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但无权变相剥夺债权人的财产去安置职工,解决政府自己的财政困难。

这种漠视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法,对市场经济秩序会产生危险的破坏作用。

其次,在政策性破产中,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其转让所得均要首先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出让取得时,其处置所得属于企业财产,必须纳入破产财产分配,不得用于职工安置。

政策性破产的这一规定也是不妥的,等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宣告法律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对破产企业无效。

此外,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中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部分是国有财产,国家有权将其用于职工安置。

即使在安置本破产企业职工后仍有剩余也不属于破产财产,应上缴国家财政,可用于其他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但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中的其余部分(尤其是在设置抵押的情况下)则属于破产财产,应用于对债权人分配。

《担保法》对此作有明文规定,其第56条指出:“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政策性破产制度存在种种问题,所以在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将在新法通过后沿用一段期间废止。

最近,国务院通过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四年总体规划,2008年以后将不再实施政策性破产。

但是笔者认为,即便是在政策性破产沿用期间中,也应当对其与新破产法及其他立法明显相矛盾的规定加以修订,以保障我国法制的权威性与统一性。

三、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乡镇企业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实践中,还有的企业虽非乡镇企业,但是通过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

这些企业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其二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企业使用。

对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破产企业的方式合作的,在企业破产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资投入破产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应当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同时,对建设在该集体土地使用权之上的厂房等建筑物也需要变现出售以清偿债权人。

根据房、地一并处置的原则,属于破产企业所有的建筑物以及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分别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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