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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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公司“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及“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坚决反对并禁止雇佣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产品质量、环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视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尊重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确保应聘者年龄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对于疑似童工或未成年工的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安排的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危害其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招聘、录用、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公司遵守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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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从事工作的未成年员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未成年工,是指未满法定劳动年龄但已到可适当从事劳动的年龄范围内的青少年。

第四条保护原则本规定的保护原则是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教育权益,并防止其受到任何形式的剥削和虐待。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五条用工条件1.企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雇佣未成年工从事禁止从事的工作。

2.企业确保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符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和知识经验的要求,不得从事不安全、有毒、有害工作,以及超出其身体经受本领的工作。

3.企业供应必需的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确保未成年工的安全。

第六条劳动合同1.企业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劳动合同中应特别注明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工作时间和休息1.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规定的劳动时间。

2.未成年工每周至少享受肯定的连续休息时间,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八条健康管理1.未成年工入职前需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情形适合从事相应工作。

2.企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教育培训第九条学习保障1.企业鼓舞未成年工参加学校教育,并供应合理布置的学习时间。

2.企业鼓舞未成年工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

第十条培训和引导1.企业布置专人对未成年工进行必需的工作培训和引导,确保其正确、安全地开展工作。

2.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监督机制1.企业建立健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部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违规与惩罚1.未成年工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教育、矫正或惩罚。

2.企业员工有任何侵害或虐待未成年工的行为,将严厉处理并依法追责。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____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____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

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

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

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未成年工安全管理制度

未成年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防止其因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受到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未成年工”)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工作的全过程。

三、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 劳动时间: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

2. 劳动强度:单位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强度,避免其从事过重、有害健康的劳动。

3. 劳动条件: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劳动条件,确保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4. 特殊工种:对于未成年工从事特种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5. 健康检查:单位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6. 休息休假: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工享有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和年休假。

四、未成年工的培训与教育1. 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2. 单位应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五、未成年工的权益保障1. 单位不得非法招用、录用、使用童工。

2. 单位不得强迫未成年工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 单位应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未成年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六、监督与检查1.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应依法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员工应保证所提交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或实时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未成年人是不能去上班的。

【为你推荐】右玉县律师唐县律师谷城县律师湖滨区律师通川区律师陇川县律师怀仁县律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量不断增加,未成年工也成为了用人单位眼中的香饽饽,而因未成年工的不断增加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特针对未成年工出台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那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到底有哪些条款呢?下面大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劳动者及女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人事规定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女工、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用工第五条对未成年工的雇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工应当从事符合其年龄、体质和心理发展特点的工作,禁止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工作。

第六条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订立,并经未成年工的法定代理人签署。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对女工的用工原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以性别为依据的招聘、录用、解聘等不公平行为。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第八条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应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女工、未成年工的休息区域和文娱活动场所,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休息和娱乐需求。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严禁超时劳动。

保障未成年工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作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女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禁加班和夜班。

女工在特殊时期,如怀孕和哺乳期,应提供相应的休息和保障。

第十三条未成年工和女工享有法定休假,企业应对其休假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休息和放松。

第五章保障和福利第十四条企业应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权益。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目的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女职工及未成年工。
3、定义: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工作时,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工作,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8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19若公司发现或有职工举报,公司内部出现骚扰、性侵、有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名誉、身体健康等行为,一经查出,立即作记大过,开除处理。情节严重将移交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5.20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管理部提出检举。管理部必须对未成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予以保护。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未成年保护法》
5、内容
5.1公司管理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协调公司各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5.2公司管理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5.3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9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安排夜班。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

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1、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曾在公司的童工及正在公司工作的未成年工与女职工。

3、工作职责3.1 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及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ICTI管理者代表、行政专员确保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及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有效性。

3.3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定义4.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4.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3 拯救儿童:为保障曾从事童工现被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工作程序5.1 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识别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真假情况。

身份证的检查见《身体证鉴别方法》5.2 行政部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童工。

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及时通知当地劳动局,由劳动局通知处理方案。

5.3 公司发现之童工若已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

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公司派员护送回原居住地,所有路费及生活费用是公司承担。

5.4 公司发现之童工若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将童工送到附近的学校完成学业,并控制其每日交通(公司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0小时。

公司按当地标准支付学费至16周岁止。

以确保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已完成9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6周岁,若其愿意留在本公司内工作,则由行政部重新办理入职手续。

并按未成年工管理。

5.5 行政部在招聘时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5.6 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需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遵照其有关规定,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而制定的专门规定。

以下是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规定:
1.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大、工时长、环境复杂或有毒有害的劳动,如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有害作业等。

2.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3. 未成年工应当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并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

4. 用人单位应当为未成年工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未成年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5. 用人单位不得降低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并应当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6. 未成年工的用工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签订,并有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参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以上仅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一部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对于违反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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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23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2023年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023 Speci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 for Underage Workers)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中的未成年工:(一)未满16周岁的工人,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

(二)16周岁至18周岁的学生工,适用于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组织的教育实习项目。

第三条劳动价值保护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技能和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未成年工的工资应当通过银行或者支付机构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工作时间保护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学习和休息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如有特殊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2小时,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

第五条工作性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于艰苦、危险或者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得从事禁止用人单位任用未成年工的工种。

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工,应根据其身心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动内容和强度。

第六条劳动保护设施和工作条件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未成年工在工作过程中应接受必要的劳动保护培训,并且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工的安全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休息和休假保护未成年工应享有与成年工同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每天至少休息1小时,并在连续工作4小时之后休息20分钟。

未成年工每个月至少享有2天的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适当的休假安排。

第八条职业培训和教育保障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

用人单位还应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帮助未成年工实现职业规划和发展。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与未成年⼯管理规定童⼯与未成年⼯管理规定1.⽬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并遭遣散的⼉童及未成年⼯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采取所有必要的⽀持⾏动。

2所有曾在本⼚的童⼯及正在本⼚的未成年⼯。

4.定义4.1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定义为“童⼯”未成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拯救⼉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并遭遣散的⼉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采取所有必要的⽀持和⾏动。

6.⼯作程序6.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国务院《禁⽌使⽤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6.2⼈⼒资源部在招⼯时须对⾝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伪后⽅可聘⽤。

6.2.1证件必须是原件。

6.2.2如对年龄等证明⽂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需提供户⼝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6.2.3⽆⾝份证或持伪证者⼀概不予录⽤。

6.3按公正、⾃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事档案。

⼈⼒资源部须对劳动合同和档案进⾏复查。

6.4为防⽌疏漏和避免有⼈假冒代替已办好⼊⼚⼿续的员⼯上班,⼈⼒资源部依据下列情况进⾏抽查:6.4.1对员⼯年龄产⽣质疑。

6.4.2其他⼈员提供某员⼯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6.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童被错误招⽤,应⽴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6.5.1⽴即令其停⽌⼯作;6.5.2.安排进⾏健康体检,发现有病的予以治疗;6.5.3.公司派⼈护送回家或由监护⼈接回,并且监护⼈在接收函上签字。

6.5.4护送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援,促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童年龄为⽌。

6.5.5对被送回原居住地前患病或伤残的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活费⽤。

6.5.6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

对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由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特殊人群劳动保护管理制度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情况一、女职工特殊保护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7个月)至哺乳期满,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当日22时到次日8时)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期间,每班分两次各有15分钟补充食物的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女职工可享受四个月的产假,采取节育措施后,可继续享受两个月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四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四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产假期满后到婴儿1周岁以前,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7、矿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妇科疾病普查,费用由矿行政支付,占用时间按出勤对待。

8、矿对正常出勤的女职工每月发放32元的卫生费。

9、单位不能以结婚、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之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有毒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害作业”的规定,杜绝招收录用未成年工.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矿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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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机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性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射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损,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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