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收方与签证、工程指令单管理相关规定
合同附件十一收方、签证、工作指令单管理相关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开发项目施工现场收方与现场签证管理,加强公司对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1.收方是指图纸无法反映且必须通过现场实际收方计量的方式才能准确确定工程量及现状等进行核实、计量的部分。
2.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新增工作内容等无法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必须用签证的方式来认定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的部分。
3.如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包干总价+变更,则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新增工作内容(以工程指令单形式下发)等均应以签证方式进行确认。
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包括且不限于土建、安装、市政园林、装饰装修、修缮等工程。
5.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中,除索赔签证以外,现场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合同外的工程量签证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职责1.事业部责任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收方,会同监理依据合同约定或现行测量规范制订收方方案并组织测量,对所采用的计量工具、测量方法、测量原始数据的准确性与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性负责;2.专业造价工程师负责监视计量数据,作好现场收方及签证记录,并依据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工程量,对列项、数据记录、工程量计算和计价方式确认负责;3.监理公司现场责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需收方的项目之原始(基准)状况及完工状况进行检查确认,验证测(计)量工具是否准确并在测量时报读测(计)量数据,见证现场施工及收方全过程;4.事业部资料员负责督促和跟进各环节审核进程,收集和分发过程中所有工程收方签证资料,对本项目工程签证资料收集和分发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5.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现场工程量收方及各类现场签证实施过程管理,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维护公司利益。
四、收方与签证办理流程规定1. 现场收方作业程序a)需收方部位施工完毕,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满足设计或规范的要求后向事业部和监理公司提出收方申请,现场责任监理工程师、事业部现场工程师对照施工文件检查合格后,提出收方方案,明确具体收方的时间,并至少在上一工作日下班前通知专业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收方计量。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1. 目的:确认合理的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费用。
2.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
3.职责: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1.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3.2.计划部是签证及变更的审核部门。
3.2.1.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3.2.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3.3.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3.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2. 程序:4.1.工程变更4.1.1.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由副总召集设计、工程、预算、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
为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4.1.2.工程部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1.3.主管副总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指令,并下发给工程部和计划部。
4.1.4.预算员根据变更单确定核实变更费用,经部门经理审查后,将结果制定汇总表送财务部和主管副总。
4.1.5.主管副总对计划部提供的变更汇总表进行最后审批。
4.1.6.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2.签证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主管要及时进行确认,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工程主管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4.2.3.1.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
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2.3.2.点工计价参照当时当地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若按定额站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员、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商定单价。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经济签证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遵循部三审(工程部经理审核、预算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三签(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工程部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部经理掌握。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
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指令、工程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指令由技术部和工程部签章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由工程部组织,技术部、预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参加。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
签证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
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部和技术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
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的报审:施工单位在工程经济签证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将经济签证按规定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
签证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第七条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之日起五日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项工程归类编号。
在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
工程部在五日审核完毕,并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经工程部审核的一般工程经济签证(2000元以),工程部经理可直接签字,签证生效,然后工程部将签证资料提交预算部进行复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备案;经工程部审核的较大工程经济签证(20000元以下),应提交预算部,预算部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在五日复核完成。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的结算效率,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正常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石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各项目部所有工程类合同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
由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子公司或项目部经负责人批准,适用本管理办法。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工程签证适用条件: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均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直接委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的,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职责公司工程副总经理4.1.1对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的方案审核、成本的确定、签证合理性等各方面负总责。
4.1.2负责对施工方有异议的单价,组织公司成本控制总监、项目成本、工程人员一起定价。
4.1.3负责对项目工程部出具的工程方案或初审的工程方案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确认的工程方案①授权范围内直接下发施工单位;②授权范围外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
4.1.3负责对《签证工程量确认单》进行签认。
4.1.4负责对《签证结算书》进行签认。
公司成本控制中心4.2.1公司成本负责人(成控总监)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负总责。
分包签证管理办法
分包签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司属项目分包签证管理,规范分包签证行为,减少企业经济效益流失,根据局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1.分包签证批准权限为公司合约部,项目部只有审核权;2.以分包合同及分包人投标承诺为依据、现场发生为事实,把握“实事求是、量入而签”的原则;3.对分包人的签证不得完全参照或等同于承包人同发包人的签证工程量,应以分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4.项目经理部任何人员不得签订合同外的施工单价或总价,合同没有约定单价的由分包人报价,经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二、分包工程签证审批流程图注:签证文件逐级传递审批;意见反馈、洽商,批准后的签证文件下传三、分包人提交签证单的要求:1.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3.签证的依据(工程指令、变更或任务书等函件作为附件);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5.涉及的工程量和金额;6.其它需注明的情况。
分包人应按照本办法所附签证单表格填写,上述内容、资料不全,项目部可拒绝接受。
四、审核依据1.工程指令、施工任务书及现场变更单等书面函件;2.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3.分包人的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公司核定的单价确认函;4.工程图纸;5.其它。
五、项目经理部的审核要求1.严禁白条签证。
项目部签证经办人(专业工程师、主管生产副经理、总工)、项目商务部、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应按照审核依据签署实质性具体意见,对于签证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陈述。
2.任何签证尽量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
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必须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项目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不得予以审核审批。
3.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
4.如果涉及到非分包人原因返工时,应要求分包人于当日会同项目经理部的现场工程师办理返工量签证;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工程指令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应要求分包人于该工程指令完成七天内,会同现场工程师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签证管理。
二、工程签证的定义和分类(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工程内容、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补充、修改或调整,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1、经济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签证,如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等。
2、技术签证: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签证,如施工工艺变更、设计变更等。
三、工程签证的办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合法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要求。
3、时效性原则: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4、完整性原则:工程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等详细信息,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填写《工程签证申请表》,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预计费用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提交给监理单位。
(二)监理审核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
如审核通过,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如审核不通过,监理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三)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可行性、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费用的合理性等。
如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如审批不通过,建设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计量、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计量、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部分计量支付管理办法一、为规范计量工作的管理,使计量支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工程计量规定:二、计量日期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上报计量月报(过期视为本月无计量),由监理审核后(5日内审核完毕)报送业主审批。
三、计量要求1、所计量的分项、分部工程所需要的主要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所用材料无检验资料或检验不合格,不予该项工程验收计量.此项工作由监理每月计量时进行核实,业主进行抽检。
2、所计量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是合格产品,不合格的产品不予计量。
3、隐蔽工程应有三方签认的隐蔽验收会签单,合格产品才予计量。
须要施工或监理出具记录的,必须无条件出具,记录以原始记录为准.4、属于重点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须经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验收合格方可计量。
5、属于变更的分部、分项工程或合同外的工程量,须有业主、监理(或设计院)签认的书面材料,如变更、签证等。
6、主体工程单位进行计量,分项工程未全部完工(或全部合格)不予计量,待全部完工(或全部合格)后方能一次计量.7、施工单位所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应按实计算,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所报分项工程不予计量。
8、如需作价格调整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出具有效手续.9、每期所报计量报表一律采用计算机输入生成,除签名、审核意见外不准用手工填写。
10、报表的审核、签名必须按要求进行审核、签名,不得在所报原始数据上进行审核或在不恰当的位置上签名。
签署意见应注明签署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字.签名必须是本人签署,不得代签或冒签。
如有代签或冒签本表无效.11、每期计量报表一式伍份,业主三份,施工、监理各一份。
四、计量格式及所用表格为方便审阅及统一管理,现规定统一计量格式。
每月所报计量月报组成如下:从前到后分别为:封面、计量支付报表审批传递单、计量支付报表传递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合同工程清单支付报表、工程计量支付汇总表、工程量计量表、变更签证相关表格、甲共材料相关表格.以上所用表格均应为统一指定用表。
A01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办法(2013版)
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管理,明确权利和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照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福建省财政厅、发改委、建设厅、审计厅联合颁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及福州市政府颁发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涉及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均适用本办法。
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计价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的各种变更。
经济签证,是指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工程量的批准和确认。
二、管理职责1、公司实行项目现场代表负责制。
公司对每项工程委派项目现场代表,行使合同规定的业主代表权利和职责,其他人员在现场代表指定的权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2、在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中,实行“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工程经济签证的签证人(简称“签证人”)对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3、工程部门负责工程变更事实和数量的审查,总工办负责工程变更技术和实施方案的审查,合约科负责工程变更合同和价款的审查。
4、在工程价款审核和审计中,签证人有义务就签证事项向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作出解释,并接受监督。
三、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程序1、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的一般程序如下:⑴Ⅰ类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①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②上述单位对变更进行评估,提出初步审查意见;③业主向设计单位发函,设计单位据此出具设计变更图(初稿);④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编制变更预算并报审;⑤业主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评审;⑥业主批准变更,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⑦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出具设计变更图;⑧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通知;⑨承包人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⑩对已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进行验工计量,确定变更价款,计入工程款支付报表,办理后续结算事宜。
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现场经济签证的内容填写:语言简洁明 了,有发生原因,最后结果,最主要的是时间 节点要准确(工程量、数量、计算公式准确、 机具配置合理、影像资料齐全,必要时附详图 等)。拆除工程量签证单中含有可回收材料、 设备等内容的,要附有回收单。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要认真履行项目经 理负责制,严肃认真地对待经济签证工作,做 到真实、准确、可信、及时。对于弄虚作假, 违规签署的经济签证,一旦发现,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 处。
(二)建设工程发生经济签证时,施工单 位应事前向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上报,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 到现场进行核实确认,留有影像。其中: 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经济签证在进行现 场核实确认时,应事先通知油田公司基建 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参加,经现场核实确认 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要在确认现场工作量后7日内将施 工单位提交的经济签证办理完毕,进入工 程资料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和签署完成 的现场经济签证单,矿区建设管理中心将不予 审批,事业部工程造价管理中心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 应执行上级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事业部矿区建设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谢谢大家 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承担的油田公司投 资和自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维修改造 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单位包括事业部直管单 位和事业部费用转付单位。
第四条 现场经济签证是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现场 实际情况,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顺利完成,而 必须实施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定额、费用范围以 外或不明确的工程量,以及需要澄清与明确的 措施费用等内容进行的确认。例如:
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成都地奥能源公司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的管理和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经济签证是按照施工单位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监理公司、项目公司、能源公司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现场记录、审核、确认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经济签证适用如下范围:1、经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含图纸会审记录)等引起的施工图纸工程量增减或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作。
2、经公司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措施涉及的合同外增加费用。
3、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合同约定以外的零星工程及计时工、机械台班费用。
4、按合同约定计取的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
如停水、停电、施工图供应不及时等。
5、按合同约定其它需办理经济签证的费用。
对于通过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对原施工图进行的补充、修改或完善,可由此按图结算的可不进行经济签证。
第二条经济签证办理程序1、凡发生的经济签证需经现场检查验收确认的,由施工单位在施工隐蔽前24h内组织监理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共3方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并填写《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单需3方签字确认。
若经济签证涉及过大断层、大溶洞的处理或估计金额大于1万元的,需经能源公司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及预算部预算工程师参加现场验收,则现场检查验收单需5方签字确认。
2、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完成及现场验收后3天内,填报《经济签证单》1式3份,并经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监理公司。
《经济签证单》需附相关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措施会审意见等技术支撑资料之一,及经3方或5方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完工资料。
《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资料的原件由项目公司专人保存。
3、监理公司接到《经济签证单》及完整的附件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管理的工程项目,因以下原因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须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况:(一)由于设计、地勘、地质等原因需要变更签证的;(二)业主决定的工程变更;(三)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四)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和材料设备变更;(五)经清单编制和审核单位确认的招标清单漏项、错项。
第三条工程变更签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签证事项提出后,需提交签证报告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在签证事项完成后30日内完成签证审批手续。
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签证事项,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办法在10日内完成签证报告审批手续。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变更签证管理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虚报,不瞒报、不增报;不得采取“恶意拆分,化大为小”等方式人为降低审批级别。
第五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必须与签证报告审批通过的范围、内容等原则上保持一致,变更签证报告审批后实施时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如:实施金额超审批金额10%以上、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须按照事前审批手续重新报审,未重新报审的,不予认可。
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严禁事后补签(除第三条规定之紧急情况外),未按时限办理的工程变更签证,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监理、过控等单位现场见证,隐蔽前未经相关单位现场确认的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划分(一)项目实施部门、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部同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过控单位等工程变更参与各方的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负责变更签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程序完善、实施监督、组织验收。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条、目的: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2.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公司内部变更由技术部签发。
(1)设计变更共分为两类:1、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含)以下的。
2、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项目部和成本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项目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能更加节约成本。
1.4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2.1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2.6客户提出的变更3.相关部门职责:3.1项目部:3.1.1办理项目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3.1.2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负责变更的实施3.2成本部:3.2.1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2.2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2.3跟踪,调整工程动态成本并每月汇报3.3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4.相关流程:4.1项目部在遇到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和补充,即要发生设计变更时,确定该变更费用承担单位,出具变更初步方案,(如附有变更图纸请作为审批单附件一并提交)4.2对于已经从技术角度确认可以实施的变更项目,转至成本部进行费用估算后,成本部有对变更经济性审查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3对于经设计单位和公司正常手续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项目部下发《设计变更单》给成本部以及和此项变更有关的其他部门,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5.其他:5.1项目部在施工前应仔细审阅图纸,对设计变更应提前提出解决申请,如果没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发生的变更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由于施工技术措施及工艺不当、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现场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与合同有关的各类签证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效率、合理控制现场经济签证,有效降低工程成本。
2.范围适用于成都中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经济签证。
根据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可以确定变更造价的,不在此签证范围。
3.原则3.1《现场收方单》必须当时完成收方当时签证,事后不予补签。
3.2签证需在约定时间内审核签证完毕,超过约定时间不予补证;3.3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事后不予补证。
3.4签证内容中需明确签证原因、工程量、价值量,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4.职责4.1主管工程总工(总监)、副总4.1.1负责审核批准签证项目4.2工程部4.2.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客观需求判断4.2.2负责审核签证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并将核实后的签证资料转送成本部。
4.3成本部4.3.1负责对签证需求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并根据合同审核签证需求的费用合理性;4.3.2组织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现场经济签证进行评审;5.程序5.1施工单位在现场签证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现场收方申请,填报《现场收方申请单》2份(见附表1),附上引起现场经济签证的附件。
5.2监理单位在收到现场收方申请24小时内签署是否同意现场收方的意见。
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工程部-成本部-主管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5.3《现场收方申请单》审核同意后,由工程部组织现场签证收方。
工程部提前24小时通知成本部、郫县新城办,成本部通知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由监理单位、郫县新城办、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部、成本部同时到场收方,并签署《现场收方单》(附表2)5份。
5.4施工单位在现场收方后5日内,须报送《经济签证单审批表》(附表3)1份、《现场收方申请单》原件1份、《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现场收方单、相关附件一式五份给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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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求
1、严格执行管理权限,各责任人需行使公司规定的权利,不得推诿,也不得越权行使签字权利;
2、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事后补办;
3、一份签证,必须对应一份变更单或联系单,必须办理一份结算单,并做到一月一清,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确认;
4、签证工程量完工后,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完工后五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签字确认;
5、项目部按统一的表单格式上报工程签证;
6、确认注意事项: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对工作联系函内容应逐条回复并明确回复意见;杜绝概况回复“情况属实”等字样;
7、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8、所有经济签证必须附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后方生效;
9、所有经济签证每月汇总报集团公司法规审计部和公司运营中心备案;
三、审批权限
1、核算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发、实施;
2、核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经审计部审核后,如属于项目正常变更,且核价合理无争议分歧的,由项目部经理签发、实施;如存在争议的,由审计部组织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实施;
四、签证内容
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4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3、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4、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项目部章后生效,施工单位也需加盖项目部章;
5、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实施完毕后办理一份结算单,并附该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见附件;
6、当签证办理时,签证内容已完成,则将经济签证结算表、经济签证单及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同时上报,办理结算手续;
五、办理流程
附表:
经济签证审批表
经济签证单
经济签证结算表
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
现场签证月度汇总表
经济签证审批单
经济签证单
编号:
注:1、该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两份竣工资料一份,结算一份,监理单位一份,审计部和项目部各一份;
2、该签证单内容完工后需附确认的签证完工验收记录后生效;
经济签证结算表
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
现场签证年月度汇总表
备注:1、结算情况可填写未办理仅办理签证、已办理已完工并确定结算金额、已付款同进度款支付;
2、结算/估算费用:当完成结算则填写结算金额;未完成结算的填写估算金额,不发生费用的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