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济洽商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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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签证管理。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二)真实性原则:经济签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时效性原则:经济签证应当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

(四)公平性原则:经济签证的办理应当公平、公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经济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办理流程和审批权限。

(二)指定专人负责经济签证的办理、审核和归档工作。

(三)对经济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

(四)对经济签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签证内容与范围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参数变更等。

(二)施工方案变更:包括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等变更。

(三)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减少等。

(四)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变更。

(五)工期变更:包括工期延长、工期缩短等。

(六)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经济签证范围:(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变更。

(二)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签证办理程序第八条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一)提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

(二)审核签证申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签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三)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审批。

(四)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签证内容进行实施。

工程签证、洽商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洽商管理规定

工程签证、洽商管理规定为明确工程签证做法,规范工程签证及洽商,规避签证纠纷,特制定本签证、没命商管理规定。

1、现场增加工作内容签证。

现场施工超出图纸标示范围、内容、超出合同承包范围而产生额外工作量,因甲方、监理方要求,因不可抗力原因增加工作量,因外部单位要求而改变原已审批的方案而增加工作,等其他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原则上施工方在实施前必须与我司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方及时沟通,现场管理人员或监理员初步作出判断是否给予签证,同时告知工程部经理,工程部经理根据相关文件、合同内容,作出是否给予签证判断,由现场管理人员及时通知成控部、质安部、监理方到达现场,对现场具体实况,成控部、监理方负责对现场进行拍照保存,所拍照片尽可能的真实反映现场签证情况,不论对签证是否应给予,各方都必须做好现场尺寸、部位记录,做好原始记录数据,以防证据灭失,原始数据各方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原始数据的保存,成控部、工程部、监理方、施工方各存一份,作为随后办理签证审批依据。

现场数据记录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方必须办理好一式4份签证单,并附上原始记录,递交至监理处,监理签字确认后转至施工员,施工员签字确认后转至工程部经理处,工程部经理签字确认后,转至质安部,质安部签字确认后转至成控部,成控部签字后转至公司领导处,最终以公司领导意见为准。

2、施工方工艺签证管理。

原则上在施工之前,施工方必须提供相关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我司及监理方审核批准,施工方按审批同意的方案实施,施工方为保证质量、工期、便于施工而超出方案范围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增加费用不同意办理签证;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措施增加费用,套取定额漏洞办理工艺签证的,原则上不给予办理签证,但需进行内部审批,以内部审批意见为准。

施工方不按已审批方案施工,而采取其他方法的,为规避施工方把问题复杂化套取我司费用,若增加施工成本的,不同意办理签证,若节约施工成本的,现场管理人员及工程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按施工方施工方法重新办理方案审批,对有关费用进行相应减除。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规定一、前言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对于建设项目来说,是常见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合或不满足实际施工要求的情况,需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活动。

工程洽商是指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合同各方对工程进展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和协商的活动。

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对于设计文件的变更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活动。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质量的达标,有必要对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进行管理规范。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1.变更管理程序(1)变更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

(2)可行性分析:总包单位应对于变更需求进行可行性分析,并评估变更对工期、造价和质量的影响。

(3)变更评审:总包单位应召开相关人员评审变更需求,分析各项影响因素,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编制:总包单位根据评审结果,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审批。

2.变更管理原则(1)合理性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进行。

(2)效益原则:设计变更应在保证施工效益的前提下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4)特殊性原则:设计变更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殊性进行,避免盲目变更和不必要的设计修改。

三、工程洽商管理规定1.应洽商事项范围(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方案制定。

(2)工程进度的调整和变更。

(3)工程造价的调整和变更。

(4)合同履行中的其他问题。

2.洽商方式(1)召开工程洽商会议:由总包单位组织召开,邀请各方参会,并在会议上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讨论。

(2)书面洽商: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洽商和沟通,各方在书面文件上签字确认。

3.洽商结果确认(1)洽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各方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2)洽商结果反映到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中,并进行合同的修改和注册。

1.现场签证程序(1)需求提出:由项目经理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提出变更需求,并书面向总包单位提出。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的结算效率,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正常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石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各项目部所有工程类合同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

由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子公司或项目部经负责人批准,适用本管理办法。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工程签证适用条件: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均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直接委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的,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职责公司工程副总经理4.1.1对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的方案审核、成本的确定、签证合理性等各方面负总责。

4.1.2负责对施工方有异议的单价,组织公司成本控制总监、项目成本、工程人员一起定价。

4.1.3负责对项目工程部出具的工程方案或初审的工程方案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确认的工程方案①授权范围内直接下发施工单位;②授权范围外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

4.1.3负责对《签证工程量确认单》进行签认。

4.1.4负责对《签证结算书》进行签认。

公司成本控制中心4.2.1公司成本负责人(成控总监)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负总责。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提要: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7日内,将经济签证单按规定格式报送监理单位,一式四份。

工程签证报送时应附有签证依据文件更多精品表格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为严格控制工程签证,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经济签证实行四级签认制。

二、工程签证指:施工合同中没有预见到的工作内容,或无法根据图纸进行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必须通过现场测量计量的施工工程量,或临时发生的应向施工单位付款的人工、机械工作量,如,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三、工程经济签证依据:l、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2、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书;3、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4、经分管副总经理确认的会议纪要;5、监理单位拟定、工程部确认的现场书面指令;6、经监理单位审查、工程部审批的施工单位签证项目施工报告。

减变更四、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专业管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监理人员。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查实。

五、签证工程量须经三方共同测量计量,并现场签字确认测量成果。

六、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7日内,将经济签证单按规定格式报送监理单位,一式四份。

工程签证报送时应附有签证依据文件。

签证附件还应包括计算书、收放记录、测量图纸等资料。

七、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签证之日起7日内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位工程归类编号,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资料报工程部复核。

八、工程部在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签证后的7日内,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内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签署意见后报总工程师及总经理签认。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经济技术签证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工程各类签证的管理,防止各种可能错误发生。

二、技术签证:1、所有的分部公项工程验收,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安排监理部至少二名监理工程师进行,并由验收的这二名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其它人代签无效。

2、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会同其它有关单位进行,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签署验收意见,其它人代签无效。

三、经济签证:1、合同内经济技术签证,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组织单位验收,并根据合同等文件签署验收意见;2、合同外经济技术签证由建设单位代表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验收,总监或总监代表参加验收,并根据合同及实际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四、监理工程师签证时注意事项1、签证依据明确、各项前提条件均需满足、附加资料完备;3、每月3日前,监理机构将《签证汇总表》报业主、公司,发送承包商。

所有技术签证上交公司;4、签证申报、审批程序符合相关合同及《工程管理配合细则》的约定;5、签证语言和签章准确、规范;6、所有经济技术签证须由项目总监签发;7、监理人员调离开工地后的签证无效;8、合同内签证须在一周内审批完成;9、签证须项目总监和相关监理人员签字有效;10、技术签证须真实、准确、规范。

统一用表常用签字语言A1: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施工方案报审表:经审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施工规范及本方案条款施工,本监理组将按施工规范及本方案条款强制监督执行。

(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以建议的形式另附文)。

附加建议围绕下列四方面考虑:1、是否导致投资增加,应按合同及相关组成文件执行;2、质量、工期目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3、质量、安全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4、方案、工序、工艺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设备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A2:经审查,资质符合分包要求,同意承担此项施工任务。

A3:同意进/退场。

A4:工程材料/构配件使用报审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同意按拟制日期进场。

A5:同意使用。

工程洽商 签证单管理制度

工程洽商 签证单管理制度

工程洽商签证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洽商签证单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洽商签证单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签证单内容
第三条签证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签证单编号;
(三)签证内容及原因;
(四)签证单位;
(五)签证金额;
(六)签证日期;
(七)签证审批人员签名。

第四章签证单流程
第四条签证单的流程分为申请、审批、执行三个环节。

(一)申请: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签证申请,将申请内容填写在签证单上,提交给项目经理。

(二)审批:项目经理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如有必要,可以召开会议讨论,经过审批后签字确认。

(三)执行:签证单经过审批后,承包商可以按照签证内容进行施工,完成后向项目经理进行验收。

第五章签证单管理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签证单的管理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及时审批签证单,不能拖延;
(二)严格控制签证金额,确保合理;
(三)签证单应存档备查,便于追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监理应对签证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签证内容符合实际情况,签证金额合理。

第七章处罚措施
第七条对于违反签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等。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以上就是工程洽商签证单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包括: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加快、工程安全措施加强等。

2.2工程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且必须经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指挥部三方确认后方可办理。

2.3工程签证内容应当与原合同和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相符合,不得超越原合同和招标文件的约定范围。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3.1承包单位职责3.1.1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工程签证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支持材料。

3.1.2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完成工程签证的审批、计量和支付等工作。

3.1.3承包单位应当对工程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和支付等工作负责,并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2监理单位职责3.2.1监理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和支付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2.3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程签证的审批情况和工程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和支付情况。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3.3.1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和执行,制定工程签证的申请、审批、计量和支付等工作流程。

3.3.2财务部门应当负责工程签证费用的计量、计价和支付等工作,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3.3.3法律部门应当负责工程签证的法律审核和合规性审查,确保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4.1工程签证申请流程4.1.1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签证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支持材料。

4.1.2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1.3指挥部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签证申请进行归口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签证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4.2工程签证审批流程4.2.1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制度前言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成本控制难。

重视和做好这项工作是我公司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的依据。

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较高,所以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的管理是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明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的办理程序、内容及其文件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凡本公司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方式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特征、合同价款发生变更均须按照本管理制度办理相关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文件,并与工程合同基础文件共同作为工程管理、施工、监理、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适用范围1、修正图纸错误,补充设计缺项,优化完善设计。

2、建设单位改变设计图纸、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调整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定或改变材料、设备从而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4、施工图设计无法满足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要求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5、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等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6、已施工部位不可更改,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1、设计变更:指对施工图本身的变更、修改、补充,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错误和遗漏;(2)使用功能的改变;(3)不可预见的地下条件的发现及处理;(4)业主对已完工程实体提出修改;(5)设计认为有必要的修改及补充。

2、现场签证:指甲方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乙方施工的零星工程。

3、工程洽商: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的,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书面说明。

【管理制度)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壹、目的为了加强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决算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办理要求1、严格执行管理权限,各责任人需行使公司规定的权利,不得推诿,也不得越权行使签字权利。

2、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事后补办。

3、壹份签证,必须对应壹份变更单或联系单,必须办理壹份结算单,且做到壹月壹清,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确认。

4、签证工程量完工后,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于完工后五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于隐蔽前签字确认。

5、项目部按统壹的表单格式上报工程签证。

6、确认注意事项: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壹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于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对工作联系函内容应逐条回复且明确回复意见。

杜绝简介回复“情况属实”等字样。

7、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工程部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数额,且和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8、所有经济签证必须附《签证内容完工验收记录》后方生效。

9、所有经济签证每月汇总报集团公司法规审计部和公司运营中心备案。

三、审批权限1、核算金额于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部经理审核、签发、实施;2、核算金额大于5万元的,经审计部审核后,如属于项目正常变更,且核价合理无争议分歧的,由项目部经理签发、实施;如存于争议的,由审计部组织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经理签发、实施。

四、签证内容1、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现场简易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等。

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于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3)于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情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4)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流程及实施细则一、引言建筑工程签证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合同进行调整、变更或补充的情况下,进行签证管理的一种制度。

它不仅能够合理调整工程合同内容,还能够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控制,使工程能够按照合同要求顺利进行。

二、建筑工程签证管理办法1.签证的定义和范围:签证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或补充工程合同内容的需求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核并报业主同意的一种管理制度。

签证范围包括设计变更、工序调整、施工条件变更、材料变更等。

2.签证的申请与审批:施工单位应在需要签证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包括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及费用等。

监理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业主并记录签证变更内容。

3.签证费用的确定与支付:签证费用应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计算,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确定。

业主应按照约定支付签证费用,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账目。

4.施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合理管理材料和工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同时,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签证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签证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5.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监理单位应对签证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批。

同时,监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业主签证结果,并记录相关签证变更内容。

在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积极协调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三、建筑工程签证管理流程1.施工单位申请签证施工单位在发生需要签证的情况下,向监理单位提出正式的签证申请,包括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影响及费用等。

2.监理单位审核和审批监理单位收到签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业主并记录签证变更内容。

3.签证费用确定与支付监理单位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计算,并经审核后确定签证费用。

工程建设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进度的顺利推进,规范签证管理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签证管理。

第三条签证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展情况、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确认并提出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签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确保签证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的程序、内容、责任、权限等方面的规定,指导项目相关人员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签证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签证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签证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签证文件的归档、保管和查询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签证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签证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签证的种类和程序第九条签证分为设计签证、施工签证、变更签证等多种类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变更等。

第十条签证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审查确认、签证发放等多个环节,应当按照规章制定明确的流程和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签证申请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签证管理人员应当对签证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合理、科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签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签证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通报签证结果,明确签证的内容和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后续的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在签证的过程中,如有异议或意见,可提出申诉,签证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五条签证管理人员应当对签证管理的工作进行归档和备案,作为事后监督和检查的依据。

第三章签证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是签证管理的主体,应当对签证管理工作负有责任和义务。

工程建设签证管理办法 - 用于合并

工程建设签证管理办法 - 用于合并

工程建设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签证管理第三条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不合理,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现场管理人员出据工程变更联系单,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同意。

第五条使用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使用单位提出变更报告,经监理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同意。

第六条因现场不可预见因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出据变更报告,经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同意。

第七条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报告,由现场管理人员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调整,并报主管处长同意。

第八条需增加3000元以上投资的设计变更,须报主管处长同意。

一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现场管理人员须写出书面说明并编制预算,按照公司规定的预算审批程序,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同意。

第九条凡涉及到结构、建筑外观、消防布局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变更内容,必须送设计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由设计单位出据工程联系单,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对部分无图纸的工作量变更,由施工单位据实上报,经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监理人员、造价管理员进行现场测量并签字认可,报主管处长签批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施工单位呈报的设计变更签证或工程联系单,建设单位应在一周内给予回复。

所有的签证及现场联系单必须加盖基建处印章。

第十一条上述手续中的任何一项不全,视为无效签证。

第三章现场签证管理第十二条凡预算定额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子项及有关合同、文件规定已包含的项目不再进行现场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

第十四条现场签证必须经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施工方代表共同签证认可,由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处长审批。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管理的工程项目,因以下原因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须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况:(一)由于设计、地勘、地质等原因需要变更签证的;(二)业主决定的工程变更;(三)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四)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和材料设备变更;(五)经清单编制和审核单位确认的招标清单漏项、错项。

第三条工程变更签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签证事项提出后,需提交签证报告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在签证事项完成后30日内完成签证审批手续。

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签证事项,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办法在10日内完成签证报告审批手续。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变更签证管理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虚报,不瞒报、不增报;不得采取“恶意拆分,化大为小”等方式人为降低审批级别。

第五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必须与签证报告审批通过的范围、内容等原则上保持一致,变更签证报告审批后实施时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如:实施金额超审批金额10%以上、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须按照事前审批手续重新报审,未重新报审的,不予认可。

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严禁事后补签(除第三条规定之紧急情况外),未按时限办理的工程变更签证,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监理、过控等单位现场见证,隐蔽前未经相关单位现场确认的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划分(一)项目实施部门、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部同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过控单位等工程变更参与各方的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负责变更签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程序完善、实施监督、组织验收。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特制定本技术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经济技术签证的范围(a) 未列入工程预算范围的工程场地维护产生的工作量;(b) 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产生的变更工作量;(c) 由建设方提出的合理性调整产生的变更工作量。

第二条不能列入经济技术签证的范围(a) 由于施工错误增加的变更或整改工作量;(b) 由政府质检部门和安检部门提出整改增加的工作量;(c) 未经监理和建设方现场确认的工作量;(d) 未经建设方审核同意,施工方擅自增加的工作量;(e) 超过合同规定签证时效的工作量。

第三条签证管理程序(a) 由施工方提出的经济技术签证:1、施工单位提出的签证单,必须先由施工方提出签证联系单,分报监理方和建设方。

2、分别经监理公司工程师和建设方相应专业现场管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预结算工程师、工程部部长签认其合理性和经济成本,总工程师与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公司总经理签认。

3、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方专业现场管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核定工作量(必要时施工方应提供工作量图)。

4、施工方将签证单报给监理单位进行定量审批,监理专业工程师核,监理总监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方工程部。

5、建设方先由专业工程师签署工作量审核意见,由造价工程师签署经济审核意见,报工程部经理进行复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总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报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并盖章生效。

(b) 由建设方提出的变工产生的经济技术签证:1、由建设方专业工程师根据建设的需要或设计图纸的错误,提出变工修改的内容和理由,报请工程部部长和总工程师审核其经济性和合理性、并签署意见。

2、报请设计院(或建设方工程师)出具变更图,并办好必要的手续。

3、由建设方专业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进行工作量和经济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工程部部长和总工程师审定。

4、施工方将签证单报给监理单位进行定量审批,监理专业工程师核监理总监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建设方工程部。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经济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经济签证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遵循部三审(工程部经理审核、预算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三签(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工程部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部经理掌握。

第三条工程经济签证的适用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

第四条工程经济签证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的指令、工程设计变更单、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

建设单位指令由技术部和工程部签章发出,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建设单位确认的会议纪要由工程部组织,技术部、预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参加。

第五条工程经济签证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通知工程部和监理单位。

签证容应由工程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

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部和技术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

第六条工程经济签证的报审:施工单位在工程经济签证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将经济签证按规定格式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

签证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第七条监理公司审核:监理公司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经济签证之日起五日按监理工作流程完成审核工作,有关责任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单项工程归类编号。

在监理工程师、现场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工程经济签证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审核。

工程部在五日审核完毕,并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审核流程表》,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经工程部审核的一般工程经济签证(2000元以),工程部经理可直接签字,签证生效,然后工程部将签证资料提交预算部进行复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后备案;经工程部审核的较大工程经济签证(20000元以下),应提交预算部,预算部就签证所涉及的计价依据、合同关系、扣款关系、结算关系等容以及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在五日复核完成。

工程洽商与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洽商与签证管理制度

2-9 工程洽商与签证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有效的对工程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实施有效控制,完善变更、签证工作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各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

第三条管理人员签字权限管理制度1)开发建设部工程总监签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管理企业承担技术责任的其它质量控制资料。

2)部门经理签认:项目监理规划、细则、项目管理作业指导书、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意见、开工、复工报告审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审批意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审批意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竣工申请、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其它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3)专业管理工程师签认: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记、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情况和试验结果审批意见。

4)资料管理工程师(外联资料员):检查旁站监理记录、现场原始质量记录和凭证、工艺过程、施工工序、加工工序、加工制作的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承包人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记录。

第四条工程项目成本(投资)控制的原则1)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价、单价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法;2)在报验资料不全、没有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资料员进行统一编号,并加盖“公司专用章”,或与合同条款约定不符,未经质量检验签认合格或有违约行为时,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部成本控制工程师不予审核及计量;3)工程量与工作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符合有关的计算规则;4)处理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合同变更及违约索赔等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增减时,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部应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保护项目业主的利益;5)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价款,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按施工合同中关于双方争议的处理办法解决。

6)对工程量的审核、工程价款的审核与支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部成本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进行;7)由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合同变更及违约索赔等引起的工程投资的增减时,其成本控制全过程均受造价审计单位门监督,没有经过造价审计单位门签发审计意见的成本控制成果报告,一律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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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济洽商签证管理办法
目录
第1条适用范围 (2)
第2条申报确认流程 (2)
第3条经济洽商签证要求 (2)
第4条具体规定 (2)
第1条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所有施工承包项目。

第2条申报确认流程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设计变更单或任务书后填写经济洽商签证单经监理确认后报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组织承发包双方成本预算人员就经济洽商签证单报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发包人成本预算人员就工程量出具审核意见→承包人成本预算人员对审核结果签署确认→发包人工程副总签发生效。

第3条经济洽商签证要求
所有单项设计变更单或任务书对应一份经济洽商签证单。

签证单按发包人确定格式填写,所需资料必须按要求提供。

第4条具体规定
4.1、所有设计变更单不能直接用于调整合同价款,必须转换为经济洽商签证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不涉及费用的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不需要转换为经济洽商签证。

4.2、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单后,如果认为该设计变更属于合同价款调整范畴,应在收到设计变更单后7个日历天内,填写经济洽商签证单向发包人进行申报,发包人按照上述经济洽商签证管理流程进行审批。

4.3、重大设计变更由于内容多,承包人无法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申报的,可以在7个日历天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进行申报。

但必须对不可追溯的工程量先行进行现场核对确认。

4.4、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单或工程任务单后,未在7个日历天内填写经济洽商签证单进行申报,若未在7个日历天内提出延期申报报告的,默认为该设计变更单或工程任务单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超出规定时限后提出申报的,发包人有权给予拒绝。

4.5、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经济洽商签证单后,因拆除或隐蔽工程需要对现场
工程量进行核对时:
4.5.1、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的申报单后2个日历天内,组织承发包双方成本预算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工程量核对,并在现场核对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

4.5.2、承包人成本预算人员接到发包人专业工程师通知后,未能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参加工程量的核对,则按照发包人单方面确定的工程量结算。

4.5.3、如果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在接到申报单后7个日历天仍未组织现场工程量的核对,需书面通知承包人延期核对,否则,视为发包人已经接受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

4.5.4、如因工期紧急,不核对工程量无法进行下一步工序的,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可以先召集承发包双方成本预算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工程量核对,然后办理经济洽商签证单的申报。

4.6、承包人不得以工期紧急为理由,未经现场工程量核对就进行拆除、实施隐蔽工程等,致使发包人无法确认工程量,此种情况发生时,不管承包人是否接受,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一个合理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4.7、所有经济洽商签证确认工程量,并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个别情况除外)。

经济洽商签证金额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估价原则计算。

4.8、承包人不能因为工程量的确认未能达成一致,而拒绝或拖延实施设计变更。

4.9、未按照本管理办法附件格式填写的经济洽商签证单,未履行上述申报审批流程的经济洽商签证单,或者签批手续不全的经济洽商签证单,发包人有权不给予结算。

4.10、承包人成本预算人员对经过现场核对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又不提出任何理由,自现场核对之日起,超过5个日历天视为发包人所批复的工程量自动生效。

4.11、对于设计变更核减合同价款的项目,发包人有权结算时直接扣除。

本管理办法作为承发包双方签署施工合同的附件,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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