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济洽商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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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济洽商签证管理办法

目录

第1条适用范围 (2)

第2条申报确认流程 (2)

第3条经济洽商签证要求 (2)

第4条具体规定 (2)

第1条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所有施工承包项目。

第2条申报确认流程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下达的设计变更单或任务书后填写经济洽商签证单经监理确认后报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组织承发包双方成本预算人员就经济洽商签证单报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发包人成本预算人员就工程量出具审核意见→承包人成本预算人员对审核结果签署确认→发包人工程副总签发生效。

第3条经济洽商签证要求

所有单项设计变更单或任务书对应一份经济洽商签证单。签证单按发包人确定格式填写,所需资料必须按要求提供。

第4条具体规定

4.1、所有设计变更单不能直接用于调整合同价款,必须转换为经济洽商签证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不涉及费用的设计变更单(技术变更)不需要转换为经济洽商签证。

4.2、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单后,如果认为该设计变更属于合同价款调整范畴,应在收到设计变更单后7个日历天内,填写经济洽商签证单向发包人进行申报,发包人按照上述经济洽商签证管理流程进行审批。

4.3、重大设计变更由于内容多,承包人无法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申报的,可以在7个日历天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进行申报。但必须对不可追溯的工程量先行进行现场核对确认。

4.4、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单或工程任务单后,未在7个日历天内填写经济洽商签证单进行申报,若未在7个日历天内提出延期申报报告的,默认为该设计变更单或工程任务单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超出规定时限后提出申报的,发包人有权给予拒绝。

4.5、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经济洽商签证单后,因拆除或隐蔽工程需要对现场

工程量进行核对时:

4.5.1、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的申报单后2个日历天内,组织承发包双方成本预算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工程量核对,并在现场核对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

4.5.2、承包人成本预算人员接到发包人专业工程师通知后,未能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参加工程量的核对,则按照发包人单方面确定的工程量结算。

4.5.3、如果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在接到申报单后7个日历天仍未组织现场工程量的核对,需书面通知承包人延期核对,否则,视为发包人已经接受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

4.5.4、如因工期紧急,不核对工程量无法进行下一步工序的,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可以先召集承发包双方成本预算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工程量核对,然后办理经济洽商签证单的申报。

4.6、承包人不得以工期紧急为理由,未经现场工程量核对就进行拆除、实施隐蔽工程等,致使发包人无法确认工程量,此种情况发生时,不管承包人是否接受,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确认一个合理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4.7、所有经济洽商签证确认工程量,并对结算金额进行确认(个别情况除外)。经济洽商签证金额按照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估价原则计算。

4.8、承包人不能因为工程量的确认未能达成一致,而拒绝或拖延实施设计变更。

4.9、未按照本管理办法附件格式填写的经济洽商签证单,未履行上述申报审批流程的经济洽商签证单,或者签批手续不全的经济洽商签证单,发包人有权不给予结算。

4.10、承包人成本预算人员对经过现场核对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又不提出任何理由,自现场核对之日起,超过5个日历天视为发包人所批复的工程量自动生效。

4.11、对于设计变更核减合同价款的项目,发包人有权结算时直接扣除。

本管理办法作为承发包双方签署施工合同的附件,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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