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收方与签证、工程指令单管理相关规定
合同附件十一收方、签证、工作指令单管理相关规定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开发项目施工现场收方与现场签证管理,加强公司对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1.收方是指图纸无法反映且必须通过现场实际收方计量的方式才能准确确定工程量及现状等进行核实、计量的部分。
2.签证是指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新增工作内容等无法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必须用签证的方式来认定工作内容及工作量的部分。
3.如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包干总价+变更,则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新增工作内容(以工程指令单形式下发)等均应以签证方式进行确认。
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包括且不限于土建、安装、市政园林、装饰装修、修缮等工程。
5.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中,除索赔签证以外,现场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合同外的工程量签证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职责1.事业部责任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收方,会同监理依据合同约定或现行测量规范制订收方方案并组织测量,对所采用的计量工具、测量方法、测量原始数据的准确性与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正确性负责;2.专业造价工程师负责监视计量数据,作好现场收方及签证记录,并依据工程量计算方法计算工程量,对列项、数据记录、工程量计算和计价方式确认负责;3.监理公司现场责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需收方的项目之原始(基准)状况及完工状况进行检查确认,验证测(计)量工具是否准确并在测量时报读测(计)量数据,见证现场施工及收方全过程;4.事业部资料员负责督促和跟进各环节审核进程,收集和分发过程中所有工程收方签证资料,对本项目工程签证资料收集和分发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5.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现场工程量收方及各类现场签证实施过程管理,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维护公司利益。
四、收方与签证办理流程规定1. 现场收方作业程序a)需收方部位施工完毕,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满足设计或规范的要求后向事业部和监理公司提出收方申请,现场责任监理工程师、事业部现场工程师对照施工文件检查合格后,提出收方方案,明确具体收方的时间,并至少在上一工作日下班前通知专业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收方计量。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1. 目的:确认合理的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的费用。
2.范围:适用于所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
3.职责:3.1.工程部是签证实施的见证部门。
3.1.1.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3.1.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的审查。
3.2.计划部是签证及变更的审核部门。
3.2.1.预算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3.2.2.部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费用的审查。
3.3.公司主管副总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3.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2. 程序:4.1.工程变更4.1.1.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由副总召集设计、工程、预算、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
为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4.1.2.工程部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4.1.3.主管副总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指令,并下发给工程部和计划部。
4.1.4.预算员根据变更单确定核实变更费用,经部门经理审查后,将结果制定汇总表送财务部和主管副总。
4.1.5.主管副总对计划部提供的变更汇总表进行最后审批。
4.1.6.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2.签证4.2.1.签证项目发生后,工程主管要及时进行确认,认真核实签证工程量及详细说明施工工艺及实施情况。
4.2.2.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工程主管及部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4.2.3.点工签认4.2.3.1.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认点工形式出现。
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2.3.2.点工计价参照当时当地定额站人工价规定,若按定额站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部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预算员、工程部及乙方三方人员共同商定单价。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工程经济签证及工程设计变更范围1、经济签证指在主体工程以外发生的零星工程、无法计算工程量而发生的零星拔工、机械台班等,需办理结算的书面材料。
2、设计变更指主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及其它方面的要求,由设计部门或其他单位对原设计内容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修改,需办理结算的书面材料。
3、同一张经济签证单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有关规定,即同一张签证单原则上不超过一万元。
4、同一单位工程发生的经济签证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o5、单位工程变更增加的总价款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超过原设计总价款5%,或概算以外的项目施工,须由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申请报告,由矿务会研究确定报公司批准后施工。
二、工程签证的内容1、经济签证内容应表明具体施工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具体台班数量。
2、经济签证原则上不得出现具体金额;3、经济签证上不允许出现误工、补偿、索赔、损失赔偿等内容;4、经济签证不允许出现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费率,套用定额名称等具体工程结算标准。
三、工程经济签证管理的程序1、工程管理部门凡是安排需签证的工程施工的,必须先出具施工联系函,一式三份(施工单位一份、经营部门一份、工程管理部门一份),然后才能安排施工,杜绝口头随便安排施工单位施工;2、工程施工联系函必须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签字才能生效;3、工程经济签证工程施工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在现场签字,杜绝验收人员离开现场后补办验收手续;4、所有工程签证必须有现场验收的原始记录,并办理工程验收签证单,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5、签证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在48小时内办理完签字手续后,交经营部门,作为结算依据;6、工程经济签证单中的工程内容及工程数量必须与现场验收相吻合,凡是交经营部门结算的经济签证单必须附工程验收单;7、工程经济签证必须有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矿领导、及其他矿领导签字才能生效。
8、如零星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应由技术部门出具施工图纸,经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施工,技术部门按照工程进行管理,验收时按照施工图纸进行验收,不得以经济签证的形式出现;四、设计变更办理程序1、设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由设计部门提出申请经矿分管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直接下达设计变更单给施工单位;2、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先向矿方提出申请由矿工程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矿总工办门,经总工办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总工程师签字后,由总工办门下达变更单给施工单位;需由设计院批准同意的,还需要设计签批。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的结算效率,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认有约束,正常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石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各项目部所有工程类合同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
由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子公司或项目部经负责人批准,适用本管理办法。
定义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工程签证适用条件: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均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直接委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计价模式的,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职责公司工程副总经理4.1.1对工程经济签证工程的方案审核、成本的确定、签证合理性等各方面负总责。
4.1.2负责对施工方有异议的单价,组织公司成本控制总监、项目成本、工程人员一起定价。
4.1.3负责对项目工程部出具的工程方案或初审的工程方案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确认的工程方案①授权范围内直接下发施工单位;②授权范围外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核。
4.1.3负责对《签证工程量确认单》进行签认。
4.1.4负责对《签证结算书》进行签认。
公司成本控制中心4.2.1公司成本负责人(成控总监)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负总责。
工程签证 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签证管理责任1.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程签证管理工作,对签证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工程部负责具体的签证管理工作,包括签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督。
第四章签证管理流程1. 签证申请(1)施工单位在需要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等情况下,应向工程部提交签证申请。
(2)签证申请内容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影响等必要资料。
2. 签证审核(1)工程部收到签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括变更的合理性、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等。
3. 签证审批(1)经审核合格的签证申请,工程部应组织签证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2)审批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签证申请进行最终审批。
4. 签证执行(1)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后,工程部应向施工单位下达签证通知书,明确变更内容和要求。
(2)施工单位应按照签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第五章签证管理监督1. 工程部应建立签证管理档案,保留签证申请、审核、审批等全部资料。
2. 工程部负责签证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签证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
第六章签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 公司应对签证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推广,使全体员工对签证管理制度有充分的了解。
2. 公司应定期组织签证管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签证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第七章签证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订1. 公司应定期对签证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做出改进和完善。
2. 公司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签证管理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对之前发布的签证管理相关规定作废。
分包签证管理办法
分包签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司属项目分包签证管理,规范分包签证行为,减少企业经济效益流失,根据局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1.分包签证批准权限为公司合约部,项目部只有审核权;2.以分包合同及分包人投标承诺为依据、现场发生为事实,把握“实事求是、量入而签”的原则;3.对分包人的签证不得完全参照或等同于承包人同发包人的签证工程量,应以分包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4.项目经理部任何人员不得签订合同外的施工单价或总价,合同没有约定单价的由分包人报价,经项目商务经理、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二、分包工程签证审批流程图注:签证文件逐级传递审批;意见反馈、洽商,批准后的签证文件下传三、分包人提交签证单的要求:1.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时间及签证单提交的日期;3.签证的依据(工程指令、变更或任务书等函件作为附件);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5.涉及的工程量和金额;6.其它需注明的情况。
分包人应按照本办法所附签证单表格填写,上述内容、资料不全,项目部可拒绝接受。
四、审核依据1.工程指令、施工任务书及现场变更单等书面函件;2.工程特点及现场实际施工情况;3.分包人的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公司核定的单价确认函;4.工程图纸;5.其它。
五、项目经理部的审核要求1.严禁白条签证。
项目部签证经办人(专业工程师、主管生产副经理、总工)、项目商务部、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应按照审核依据签署实质性具体意见,对于签证的理由进行详细的陈述。
2.任何签证尽量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
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必须说明工作量情况,工人施工起止时间及人数,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项目商务经理和项目经理不得予以审核审批。
3.对于因设计变更造成返工项目,必须注明返工原因。
4.如果涉及到非分包人原因返工时,应要求分包人于当日会同项目经理部的现场工程师办理返工量签证;如果涉及到工程量增加且根据工程指令等不能计算出增加工程量时,应要求分包人于该工程指令完成七天内,会同现场工程师到现场以文字描述或绘制简图等方式确认。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文件编号:GCGL第007号第1条为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签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强化约束机制,保证工程签证内容的客观真实、数字准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签证的办理应遵循内部两审两定:工程管理部审核、工程审算部复核、工程总监核定、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外部两签:监理公司工程总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一般情况先签后审、特别情况先审后签的原则,具体情况由工程管理部根据现场管理情况掌握。
第3条工程签证的适用范围:需现场测量确定的土方工程量、变更工程量、零星修补拆除工程量、室外总体工程量、图纸规定由现场确定的工程量等。
第4条工程签证的签发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指令、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经确认的会议纪要。
工程指令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和工程审算部经理“双签”发出,《工程设计变通知单》(GCGL-表22)由设计单位签章发出,确认的会议纪要须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管理部相关人员、工程审算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
第5条工程指令:是因甲方原因下达给施工单位施工合同之外的工作任务。
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指令表》(GCGL-表27),明确施工单位的工作任务,注明下达工程指令的原因。
工程管理部在签发《工程指令表》(GCGL-表27)前应先填写《工程指令审批表》(GCGL-表28)按规定流程审批。
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指令表》(GCGL-表27)申请工程签证。
第6条工程签证内容的确认:施工单位在办理签证前,应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
签证内容应由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人员同时参加,现场会签共同确认。
室外土石方工程测量、基槽土石方工程测量,须工程管理部和工程审算部共同参加测量、确认。
第7条工程签证的报审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内容确认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将工程签证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
工程签证报审资料应包括:计算书、收方记录、测量图纸、签证工作的书面通知依据等资料。
公司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公司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进度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工程现场的签证管理工作。
三、签证管理流程1.签证申请: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签证需求,并填写《工程现场签证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图纸和设计说明等。
2.签证审批:签证申请由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提交给工程管理部,经工程管理部初审后,由工程部领导进行复审,并决定是否批准签证申请。
3.签证实施:批准签证申请后,工程管理部领导将签证信息通知相关施工单位,并确保施工单位充分了解相关设计、施工要求、安全预防措施等。
四、签证分类1.设计变更类签证:包括变更设计图纸、构造等方面的变更,申请人需提供变更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等。
2.施工条件变更类签证:包括施工现场临时变更的情况,申请人需提供变更的图纸以及施工时需要加强的安全措施等。
3.施工进度调整类签证:包括因施工进度需要而调整的签证,申请人需提供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等。
五、签证管理责任1.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签证的申请和落实工作,并确保签证信息传达到施工单位相关人员。
2.工程管理部负责签证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并督促签证信息的实施。
3.施工单位各岗位人员负责签证实施的具体工作,并遵守相关的设计和安全要求。
六、签证变更管理1.设计变更类签证变更:施工单位若发现设计变更类签证有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设计变更类签证变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处理。
2.施工条件变更类签证变更:施工单位若发现施工条件变更类签证有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施工条件变更类签证变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处理。
3.施工进度调整类签证变更:施工单位若发现施工进度调整类签证有需要调整的情况,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施工进度调整类签证变更申请表》,经项目经理审核后,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处理。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现场经济技术签证(以下简称现场签证)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请各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商单位,下同)和参建各方遵照执行。
一、现场签证的适用范围:1、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零星工程、零星用工、临时性工作所发生的费用;2、在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出之前,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图纸完成了部分工作,因设计变更而拆除和废止,且在竣工图中无法作出反映的工程量;3、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4、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员、设备窝工及有关经济损失;5、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加;二、不可签证范围:1、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以内的工程量增加,可用竣工图反映的内容;2、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量增加,可用竣工图反映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内容;3、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或预算定额中已包含的费用与项目;4、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而导致其自身增加的费用;5、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不得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
三、现场签证的程序四、参建各方的工作内容(一)施工单位1、现场签证事项将要发生或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曙采基建管理中心,下同)和监理单位(辽河监理公司曙采监理部,下同),并用工作联系单将出现的情况、准备采取的措施、计划投入的资源、费用估算等以书面形式上报,请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实确认。
2、在现场签证事项发生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经济技术签证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同时还要留存影像资料,请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并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在现场签证事项持续发生的过程中,每天都要对完成的工程量或投入的人工、设备、机具等资源在确认单上记录,由现场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核实后签字确认。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实确认。
3、在现场签证事项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及时汇总统计确认单中的工程量或发生的人工、设备、机具台班数量。
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成都地奥能源公司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为规范工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经济签证工作的管理和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经济签证的适用范围经济签证是按照施工单位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监理公司、项目公司、能源公司等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现场记录、审核、确认的签认证明,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经济签证适用如下范围:1、经公司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含图纸会审记录)等引起的施工图纸工程量增减或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作。
2、经公司确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措施涉及的合同外增加费用。
3、因项目需要而发生的合同约定以外的零星工程及计时工、机械台班费用。
4、按合同约定计取的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
如停水、停电、施工图供应不及时等。
5、按合同约定其它需办理经济签证的费用。
对于通过设计单位作出的设计变更,对原施工图进行的补充、修改或完善,可由此按图结算的可不进行经济签证。
第二条经济签证办理程序1、凡发生的经济签证需经现场检查验收确认的,由施工单位在施工隐蔽前24h内组织监理公司、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共3方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并填写《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单需3方签字确认。
若经济签证涉及过大断层、大溶洞的处理或估计金额大于1万元的,需经能源公司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及预算部预算工程师参加现场验收,则现场检查验收单需5方签字确认。
2、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完成及现场验收后3天内,填报《经济签证单》1式3份,并经施工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交监理公司。
《经济签证单》需附相关工作联系单、技术核定单、会议纪要、措施会审意见等技术支撑资料之一,及经3方或5方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完工资料。
《经济签证现场检查验收单》和原始验收记录资料的原件由项目公司专人保存。
3、监理公司接到《经济签证单》及完整的附件资料后3天内完成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报项目公司专业工程师。
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管理的工程项目,因以下原因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须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情况:(一)由于设计、地勘、地质等原因需要变更签证的;(二)业主决定的工程变更;(三)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四)非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和材料设备变更;(五)经清单编制和审核单位确认的招标清单漏项、错项。
第三条工程变更签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签证事项提出后,需提交签证报告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在签证事项完成后30日内完成签证审批手续。
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签证事项,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办法在10日内完成签证报告审批手续。
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变更签证管理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虚报,不瞒报、不增报;不得采取“恶意拆分,化大为小”等方式人为降低审批级别。
第五条工程变更签证的实施必须与签证报告审批通过的范围、内容等原则上保持一致,变更签证报告审批后实施时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如:实施金额超审批金额10%以上、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须按照事前审批手续重新报审,未重新报审的,不予认可。
第六条工程变更签证严禁事后补签(除第三条规定之紧急情况外),未按时限办理的工程变更签证,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七条工程变更签证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监理、过控等单位现场见证,隐蔽前未经相关单位现场确认的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第八条公司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划分(一)项目实施部门、项目管理部、合同管理部同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过控单位等工程变更参与各方的管理。
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负责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发生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负责变更签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程序完善、实施监督、组织验收。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签证索赔管理工作,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签证索赔的项目和业务。
二、签证索赔的定义与分类(一)签证的定义签证是指在工程建设或其他业务活动中,由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情况,向另一方提出的关于工程量、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的书面确认要求。
(二)索赔的定义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三)签证索赔的分类1、工程签证索赔:包括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材料价格调整、工期延误等。
2、商务签证索赔:如合同条款变更、费用补偿等。
三、签证索赔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签证索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原则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三)证据原则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签证索赔主张,证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及时性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签证索赔申请,避免逾期丧失权利。
(五)合理性原则签证索赔的要求应合理,不得过分夸大或虚报。
四、签证索赔的管理流程(一)提出申请当发生符合签证索赔条件的事项时,责任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填写签证索赔申请表,详细说明事由、依据、要求等内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二)审核审批申请表提交后,依次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财务部门等进行审核,最后报企业领导审批。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的合理性、证据的充分性、合同条款的符合性等。
(三)协商沟通对于需要与对方协商的签证索赔事项,应指定专人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遵循有理有据、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签订协议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应及时签订签证索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赔偿金额、工期调整等内容。
协议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执行。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签证、索赔管理办法一、引言在工程项目中,签证和索赔管理是保障企业利益的重要环节。
签证是对施工过程中的额外工作进行确认和批准的文件,而索赔则是因对方违约或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支出导致的损失寻求经济补偿的过程。
有效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办法不仅能保障企业的正当利益,还能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签证管理1、签证申请:在工程项目中,如遇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增减等情况,应及时提交签证申请。
签证申请应详细说明变化的原因、变化的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2、签证审批:签证申请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发包方进行审批,同时保持与发包方的良好沟通,确保签证的及时审批。
3、签证记录:签证通过后,承包商应记录签证的内容和编号,确保记录准确无误。
签证记录应作为项目文档的一部分进行存档。
三、索赔管理1、索赔申请:当出现对方违约或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支出时,承包商应及时提交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应详细说明损失的情况、原因及相应的证据。
2、索赔审批:发包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批。
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发包方进行审批,同时保持与发包方的良好沟通,确保索赔的及时处理。
3、索赔记录:索赔处理结果应详细记录,包括处理结果、赔偿金额等。
索赔记录应作为项目文档的一部分进行存档。
四、总结签证和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环节。
有效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办法能保障企业的正当利益,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承包商和发包方应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确保签证和索赔的及时处理。
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工程项目中的问题和挑战,实现合作共赢的目标。
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规定了工程签证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签证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确保工程签证的质量和准确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工程签证管理活动。
三、职责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对各项目部的签证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第一条、目的:1.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
2.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
公司内部变更由技术部签发。
(1)设计变更共分为两类:1、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含)以下的。
2、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项目部和成本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
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项目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1.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1.3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能更加节约成本。
1.4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变更内容2.1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2.2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2.3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或违背销售承诺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2.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2.5由于某种需要公司提出的对原设计的更改内容2.6客户提出的变更3.相关部门职责:3.1项目部:3.1.1办理项目部、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3.1.2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3.1.3负责变更的实施3.2成本部:3.2.1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3.2.2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3.2.3跟踪,调整工程动态成本并每月汇报3.3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4.相关流程:4.1项目部在遇到需要对设计进行调整和补充,即要发生设计变更时,确定该变更费用承担单位,出具变更初步方案,(如附有变更图纸请作为审批单附件一并提交)4.2对于已经从技术角度确认可以实施的变更项目,转至成本部进行费用估算后,成本部有对变更经济性审查和提出建议的权利4.3对于经设计单位和公司正常手续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项目部下发《设计变更单》给成本部以及和此项变更有关的其他部门,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实施5.其他:5.1项目部在施工前应仔细审阅图纸,对设计变更应提前提出解决申请,如果没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由此发生的变更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由于施工技术措施及工艺不当、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现场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与合同有关的各类签证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效率、合理控制现场经济签证,有效降低工程成本。
2.范围适用于成都中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的现场经济签证。
根据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可以确定变更造价的,不在此签证范围。
3.原则3.1《现场收方单》必须当时完成收方当时签证,事后不予补签。
3.2签证需在约定时间内审核签证完毕,超过约定时间不予补证;3.3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隐蔽前完成,事后不予补证。
3.4签证内容中需明确签证原因、工程量、价值量,涂改后的签证及复印件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4.职责4.1主管工程总工(总监)、副总4.1.1负责审核批准签证项目4.2工程部4.2.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客观需求判断4.2.2负责审核签证资料的合理性、完整性、真实性,并将核实后的签证资料转送成本部。
4.3成本部4.3.1负责对签证需求的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并根据合同审核签证需求的费用合理性;4.3.2组织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现场经济签证进行评审;5.程序5.1施工单位在现场签证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现场收方申请,填报《现场收方申请单》2份(见附表1),附上引起现场经济签证的附件。
5.2监理单位在收到现场收方申请24小时内签署是否同意现场收方的意见。
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工程部-成本部-主管领导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5.3《现场收方申请单》审核同意后,由工程部组织现场签证收方。
工程部提前24小时通知成本部、郫县新城办,成本部通知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由监理单位、郫县新城办、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部、成本部同时到场收方,并签署《现场收方单》(附表2)5份。
5.4施工单位在现场收方后5日内,须报送《经济签证单审批表》(附表3)1份、《现场收方申请单》原件1份、《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现场收方单、相关附件一式五份给监理单位。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签证管理。
二、工程签证的定义和分类(一)工程签证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工程内容、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补充、修改或调整,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确认的书面文件。
(二)工程签证的分类1、经济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的签证,如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调整、费用索赔等。
2、技术签证: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的签证,如施工工艺变更、设计变更等。
三、工程签证的办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2、合法性原则: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要求。
3、时效性原则: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签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4、完整性原则:工程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等详细信息,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一)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填写《工程签证申请表》,详细说明签证的原因、内容、工程量、预计费用等,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照片、施工记录等,提交给监理单位。
(二)监理审核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
如审核通过,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如审核不通过,监理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三)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签证申请表》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签证事项的可行性、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影响、费用的合理性等。
如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签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如审批不通过,建设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施工单位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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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事业部
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房地产事业战略发展的需要,有效管控房地产项目,规范项目管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项目赢利能力,依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经济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房地产事业部及各房地产成员企业所有开发项目的合同变更、设计图纸修改及合同承包范围外额外增加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经济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合理控制、及时办理”的基本原则,内容必须清晰、真实、准确,内容和实际情况必须相符。
第四条禁止将应集中统一办理经济签证的分部分项工程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
第五条经济签证是通过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一种经济文件,作为合同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经济签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的内容。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六条以下项目均需办理经济签证。
应办理经济签证而未办理的,或以其它形式办理确认的费用(如报告、通知单,联系单等),均不予认可。
1、合同变更。
2、工程设计图纸修改。
3、工程材料或施工项目的定价。
4、合同承包范围外额外增加的项目。
5、因甲方原因产生的返工、停工、抢工等经济补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经济签证按以下金额范围履行报审手续。
未按以下程序报审的,均视为无效,发生的费用不予认可。
1、金额≤0.5万元,成员公司成本部审核,管理部门经理审批;
2、0.5万元<金额≤2万元,成员公司成本部审核,管理部门经理复核,分管副总审批;
3、2万元<金额≤5万元,成员公司成本部审核,管理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复核,成员公司总经理审批;
4、金额>5万元,成员公司管理部门、成本部、分管副总审核,事业部成本管理中心复核,成员公司总经理审定,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所有审批确认后的经济签证均需及时报房地产事业部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办理程序(流程)
第九条经济签证按以下顺序办理
1、承包(供应)商:提出经济签证申请。
填制《经济签证审批表》,就签证理由、数量、金额提出申请,并附
预算书。
2、项目公司管理部门:审核,或在权限内批准。
对承包(供应)商提出的签证理由是否合理,签证内容是否必须发生,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和说明。
在权限内批准。
对于需要现场计量工程量的,由项目公司管理部门组织,成本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现场共同计量确认,并填制《工程计量记录(单)》。
3、项目公司成本部:进行签证金额审核。
对项目公司管理部门确认的签证内容和工程量进行复核,根据合同确认签证金额。
4、项目公司分管副总:审核,或在权限内批准。
根据管理部门审核的签证内容,成本部审核的签证金额,审定本项签证是否需要发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权限内批准。
5、房地产事业部:
(1)、成本管理中心:对金额大于5万元的签证项目进行审核。
根据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和分管副总的意见,对签证内容和签证金额进行复核。
(2)、设计管理中心: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根据《地产管控手册》,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报设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6、项目公司总经理:审定,或在权限内批准。
7、事业部总经理:对金额大于5万元的签证项目进行审批。
第五章工程类经济签证管理
第十条根据合同规定按实结算的工程施工项目,对于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依据《设计修改(变更)单》、《工程联系单》或《工程部通知单》给予明确答复,并且无返工认定的,可暂不办理经济签证,按《设计修改(变更)单》、《工程联系单》或《工程部通知单》内容按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时确定造价金额。
对此类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必须符合《地产管控手册》。
否则,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十一条承包(供应)商或项目公司工程部提出的关于工程内容的联系应办理《工程联系单》,承包(供应)商或成员公司工程部提出的关于工作安排等内容的联系应办理《工作联系单》,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应办理《设计修改(变更)单》。
《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设计修改(变更)单》、《图纸会审记录单》、施工图审查部门的《审图意见》和设计反馈意见均作为附件,最终以工程部下发的《工程部通知单》为准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无《工程部通知单》的以上附件均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在经济签证中签署意见的必须是具体责任人员,非责任人员不得代理签名或签署意见,责任人员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经济签证批准后,房地产成员企业工程部应对签证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将批准的经济签证发送给施工单位。
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工程部应将实际情况通知审核部门,审核部门重
新审核费用并报批。
第十四条经济签证的申请办理须在发生之日前提出,完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工程经济签证的办理应严格遵照时限规定,严禁事后突击补办。
第十五条经济签证确认的价款根据合同相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签证计量
第十六条有明确的修改图纸,则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如无明确的图纸须进行现场计量确认工程量的,应填制《工程计量记录单》、绘制图纸,必要时拍照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单体工程以外的零星工程或零星用工,项目公司可根据需要统一委托施工队伍,并签订施工合同。
该合同按次计量,按月(或季)结算。
现场零星用工的价格,原则上按《合肥地区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中公布的指导价格执行,只计取税金。
第七章特急项目
第十八条特急项目适应范围:
1、需要突击施工的工地障碍和堆场清理。
2、室外管线爆裂或损坏(物业公司无法检修)的应急项目。
3、因施工使工地达不到销售或交房要求而增加的清扫人工。
4、因天气原因或突发事件需要突击施工的项目。
5、集团或成员公司负责人临时交办而要求尽快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特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员企业工程部经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接公司领导指示或兄弟部门书面要求后,做出处理意见,同时会同成本部对该项目需产生的费用作出估算。
若费用超过5000元时及时向分管副总或者房地产事业部成本管理中心通告(可以是口头形式),以判断是否属于特急项目。
2、工程部着手准备工作,经分管副总和集团房地产事业部成本管理中心同意后即可组织施工。
3、工程部在组织实施的同时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按本制度以施工协议或经济签证等形式,送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4、补办手续时应明确:①项目发生原因及主办人;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③实际发生数量和费用预算;④结算办法;⑤其它说明事项等。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工程部和房地产事业部成本管理中心独立建立经济签证台帐,记录每份签证信息。
经济签证台帐格式为:
第二十一条经济签证原件一式三份,房地产事业部成本管理中心、项目公司工程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按照《地产管控手册》执行。
该手册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理解发生歧义时,项目公司与房地产事业部及时沟通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开发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工程部须将本办法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承包(供应)商,以便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房地产事业部成本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