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1)
在答题中引用朱庆育《民法总论》
朱庆育是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著有《民法总论》一书,是我国法学界的经典之作。
本文将引用朱庆育的观点,探讨关于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和理论深度。
一、民法总则的重要性在《民法总论》中,朱庆育明确指出,民法总则是整部民法的核心和灵魂。
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1.1 总纲作用民法总则是对整个民法体系的总纲,它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没有总则,民法体系就会成为零散的条文堆砌,缺乏统一和整体性。
1.2 指导作用民法总则是对其他法律规范的指导,它为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设计的指引。
各个分册的法律在制定和解释时,都要遵循总则的规定,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1.3 补充作用民法总则是对具体民事法律规定的补充,它充实了民事法律的内容,使其更完备和完整。
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可以根据总则的原则进行具体的补充和解释。
1.4 约束作用民法总则是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约束,它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保护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民事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指引。
二、民法总则的理论深度在《民法总论》中,朱庆育对民法总则的理论深度进行了深入剖析。
他认为,民法总则不仅是法律规范的集中表现,更是对社会生活、人的行为和权利关系的深刻反映,具有丰富的社会学和人类学内涵。
2.1 社会生活的反映民法总则是对社会生活的概括和归纳,它反映了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和特征。
2.2 人的行为的反映民法总则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它反映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和行为规范,体现了人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
2.3 权利关系的反映民法总则是对权利关系的概括和规范,它反映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权利关系,体现了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责任。
民法总则不仅是法律规范的集中体现,更是社会生活、人的行为和权利关系的深刻反映,它具有丰富的社会学和人类学内涵,对于深入理解和把握民事法律的规范和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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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任务)在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与……整合 法律素材。
只要如何公正解决相互层出不穷的利益冲突之追问 不会停止,如何合理建立彼此唇齿相依的生活秩序 之追问不会停止,法学就会存在,它对于人类即是 不可或缺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有着实践功用,更 在于它表述着人类精神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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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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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教学
陈寅恪:“前人讲过的,我不讲;近人讲过的,我 不讲;外国人讲过的,我不讲;我自己过去讲过 的,我不讲。现在只讲未曾有人讲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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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考评
八千学生通过了联大的入学考试,但仅有三千八 百人毕业,许多人被“自然选择”淘汰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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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的罗素
“学生们热情而又渴望获得知识,但是他们所知不 多,缺乏训练,而且很懒,梦想着别人能够把知 识灌进他们的大脑,而自己可以毫不费力。”
“他像一只绣花枕头,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他照本宣科,但他宣得比别人——好— 。”
罗素的偏见
“罗马人没有创造过任何的艺术形式,没有形成过 任何有创见的哲学体系,也没有做出过任何科学 的发明。他们修筑过很好的道路,有过有系统的 法典以及有效率的军队。但此外的一切,他们都 唯希腊马首是瞻。”
—— 约翰·密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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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年《逻辑体系》(王路:“是古典归纳逻 辑的集大成者。自他以后,归纳成为逻辑的一 部分。”)
1848年《政治经济学原理》(萨缪尔森:“该 书 在 1890 年 以 前 , 可 以 说 是 凡 俗 人 的 圣 经。”)
民法总论大纲1-3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历史发展三、民法的立法体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含义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三、民法的含义第三节民法的本位一、民法的本位二、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民法与宪法二、民法与刑法三、民法与商法四、民法与劳动法五、民法与经济法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二、民法的渊源的种类: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事活动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意义)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法律关系(区分意义)三、单务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民事法律关系四、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五、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六、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民法研讨课教案朱庆育
民法研讨课教案朱庆育民法研讨课教案备课人:朱庆育研讨主题一、法典理论【阅读材料】1.江平:制订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2.江平:制订一部开放型的民法典3.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4.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5.苏永钦:民法的积累、选择与创新6.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7.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8.王胜明: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几个问题9.谢怀栻: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研究(1-4)10.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11.朱庆育:民法典编纂中的两个观念问题12.朱庆育: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二、人格理论【阅读材料】1.陈现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葛云松: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3.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4.李永军: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5.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6.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7.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8.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9.谢哲胜: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10.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兼论比较法研究中的体系意识11.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12.张红:19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三、隐私权【阅读材料】1.陈现杰:《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马特: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3.王利明:隐私权的内容探讨4.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5.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1-3)6.张新宝: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7.张新宝: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四、法人理论【阅读材料】1.福尔克·博伊庭:德国公司法中的代表理论2.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3.方流芳:关于公司行为能力的几个法律问题4.葛云松:中国的财团法人制度展望5.葛云松: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6.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7.托马斯·莱塞尔: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8.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1-3)9.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10.钟瑞栋:“法人人格权”之否认——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法人人格权”的规定五、法律行为概念【阅读材料】1.汉斯·哈腾保尔:法律行为的概念——产生以及发展2.黄金荣: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3.米健:“民事法律行为”命名的谬误4.平井宜雄:法律行为论在日本的形成5.徐涤宇: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及其精神气质6.薛军:法律行为合法性迷局之破解7.易军: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8.余军:行政处分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关系——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9.朱庆育: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10.朱庆育:法律行为概念疏证六、行为能力【阅读材料】1.茨威格特/克茨:行为能力比较研究2.李昊: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能力制度的反思3.马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效力之研究4.王俊杰等: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两分法的理论依据5.王泽鉴:纯获法律上之利益6.邢学毅等:81例民事行为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7.徐国栋:从身份到理性——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沿革考8.张驰:自然人行为能力新思考9.张钦廷等:论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分级七、法律行为错误【阅读材料】1.陈自强:意思表示错误之基本问题2.马尔特·迪塞尔荷斯特:合同缔结中的错误3.李永军: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4.梅伟: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5.隋彭生: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6.孙鹏: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轮到要件论之嬗变7.唐晓晴: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与制度渊源8.唐莹:论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比较研究9.张驰:论意思表示错误的认定及其效力八、物权行为理论【阅读材料】1.茨威格特/克茨:“抽象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2.崔建远: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3.崔建远:从立法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4.葛云松: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5.乌尔里希·胡贝尔:萨维尼和物权法抽象原则6.米健:物权抽象原则的法理探源与现实斟酌7.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8.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相关问题9.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10.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11.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12.田士永:《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13.王利明: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14.王泽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5.王泽鉴: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九、无权处分【阅读材料】1.崔建远: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2.丁文联: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与适用3.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4.田士永:出卖人处分权问题研究5.王闯:试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兼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与第五十一条之间的关系6.王利明:论无权处分7.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8.王泽鉴: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9.王泽鉴: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10.叶金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模式论十、代理理论【阅读材料】1.福·博伊庭:论《德国民法典》中的代理理论2.陈自强:民事代理权范围之确定与限制3.陈自强:代理权授予行为无因性之检讨4.杜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5.方新军:对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评说——关于两大法系代理理论差异的再思考6.葛云松: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7.王泽鉴:无权代理人之责任8.叶金强:论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有因构造十一、诉讼时效【阅读材料】1.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2.柳经纬:关于时效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3.宋晓明/刘竹梅/张雪楳:《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4.汪渊智: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之构想5.王胜明: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6.王轶:诉讼时效制度三论7.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8.闫庆霞:“胜诉权”辨析9.尹志强: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0.朱岩:消灭时效制度中的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兼评我国时效立法十二、物权法定主义【阅读材料】1.常鹏翱: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2.李富诚:中国语境中的物权法定问题3.梁慧星:是物权法定还是物权自由4.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5.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的再思考——从民事财产法的发展与经济观点分析6.苏永钦:物权法定主义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再探大陆民法典的可能性7.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8.沃尔夫冈·维甘德:物权类型法定原则——关于一个重要民法原理的产生及其意义9.张鹏:物权法定原则的肯定与否定——评《物权法草案》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新近修改10.张巍:物权法定与物权自由的经济分析十三、善意取得【阅读材料】1.常鹏翱: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吗——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2.崔建远: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设计——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立法论3.刘家安: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4.苏永钦:动产善意取得若干问题5.苏永钦:善意受让盗赃遗失物可否即时取得?6.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以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为分析对象7.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般规定立法化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8.叶金强:登记之公信力: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十四、债法体例【阅读材料】1.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兼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2.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3.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4.覃有土/麻昌华: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存废5.王利明: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6.魏振瀛: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7.薛军:论未来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十五、悬赏广告【阅读材料】1.常鹏翱:悬赏广告的适用范围2.葛云松: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评析3.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方向4.王泽鉴: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民法总论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民法总论
课程简介: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系列课程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主要讲授民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总论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使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为深入学习其他民法课程奠定较好的基础。
考核方式:
1、本课程的成绩采取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方式;
2、平时成绩体现在课堂表现等方面,占20%;
3、考试采取闭卷形式,题型包括名词解释、概念比较、简要论述和案例分析,占80%。
第一章民法概论
第一节民法的涵义
第二节民法的历史渊源及其继受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上基本制度
第一节债法上的合同
第二节占有与所有权
第三节抽象原则与作为其平衡的不当得利制度
第四节不法行为/侵权行为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意思瑕疵
第三节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第四节条件与期限
第四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制度
第二节代理权
第三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五节隐名代理
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第二节法人
第三节合伙及无权利能力团体
第六章法律关系与权利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权利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四节物
第七章时效。
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
民法总论教案大纲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7年3月—7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本科生课时数:54导言一、前提观念二、教学目的三、教学思路四、讲授体例第1章民法与民法典(1—2节)第一编基础理论第2章私法自治(3—5节)第3章私法规范与法律方法(6—9节)第4章自然人(10—14节)民第二编人第5章自然人的团体构造:法人(15—19节)法第6章自然人的其他团体构造(20—21节)总第7章权利的一般原理(22—26节)论第三编权利第8章权利的救济(27—28节)第9章权利的时间属性(29—30节)第10章法律行为的规范构造(31—38节)第四编法律行为第11章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39—45节)第12章代理(46—48节)五、建议阅读之课程教科书(一)体系教科书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45元;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48元;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5.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27元;(二)专题教科书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7.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版》,法律出版社,2001,定价19元;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定价62元;9.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定价69元;10.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定价39元;11.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定价32元;1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定价39元;13.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定价36元。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主题:民法总论一、教学目标1.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与体系结构。
2.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
3.理解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
4.学习如何运用民法总论的相关原理和规则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内容与方法1.教学内容(1)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2)民法总论的基本体系结构和基本原则。
(3)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教学方法(1)讲授:通过讲解教师介绍民法总论的概念和基本体系结构,分析其中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举例说明实际应用。
(2)案例分析: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让学生运用民法总论的相关原则和规则进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3)课堂讨论:让学生就民法总论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互相交流看法和经验。
三、教学重点和难点1.教学重点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体系结构,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以及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教学难点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理解其具体应用,需要一定的法律功底和实际案例的练习。
四、教学过程1.导入环节(1)教师向学生们介绍民法总论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
(2)提问:什么是民法总论?它有什么特点和意义?2.理论授课(1)民法总论基本概念民法总论是指民法学科的总体部分,也是民法学的基础理论,是研究人与人之间民事关系一般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民法体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民法总论基本原则和规则民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主要是指基于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理念所构成的一系列准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等。
在具体的法律行为中,应遵循宪法、法律、条约的规定,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3)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民法总论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人们在生产、生活、学习等各个方面的各种法律关系。
例如:房屋买卖、婚姻离婚、劳动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3.案例分析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让学生运用民法总论的相关原则和规则进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
朱庆育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民法基础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起源自然法适用于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万民法是人类一体适用的法律,市民法则是专属罗马市民的法律。
有学者主张,翻译为市民法,以此传达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野的观念,同时表达对于私权神圣的尊崇。
但可能会将原意中的身份立法含义带入啊,这是不应该的。
二、调整对象的学说苏联民法认为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法律,两个一定理论。
佟柔认为是调整社会主义商品关系。
三、公法与私法利益说隶属说主体说利益说: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但是社会保障法等公法实际上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而一些亲属法则关乎伦理,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另外以利益为判断标准,可能会导致一切法律皆公法。
比如说德国纳粹的法律理论宣称,所有法律均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工具,因此私法亦是关乎公共利益之法,与公法别无二致。
隶属说:认为公法法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性,但是它有不足,因为像一些看似平等的,其实它是公法,比如说国际法,像一些看似部平等的,它却是私法,比如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它并不平等,但却属于私法主体。
旧主体说认为主体只要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人,那就会形成公法关系。
新主体说融合了融合了隶属说和旧主体说,当公权力者以公权力担当人的面目出现时,形成公法关系,否则即为私法关系。
随着时代的进步,提出了第三法域的主张,即将劳动法经济法婚姻法等一些经济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团法以及一般交易条件法归入第三法域,其共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受到约束,但自由度较之公法领域为大。
卡尔森则主张公法私法一元论,也就是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仅仅只在于创制方式不同,但本质上它作为一般规范都是国家意志的产物。
因此公法和私法具有一元性。
*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 作者认为民商合一虽然是立法趋势,但并不一定适用于本土,因为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是很苛刻的,所以不应该说商人地位已经不再特殊,把理想当做现实,民商合一会导致将民法人与商法人等量齐观,从而提高民法人的注意义务的结果。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民法总论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课程学分:_____学分课程总学时:_____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民法学的基础和入门课程。
它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内容,为后续学习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了解民法的体系和结构。
让学生熟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和效力、时效的种类和计算等具体知识。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民法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引导学生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社会现象和问题,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法律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定义和内涵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等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民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习惯等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平等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作用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自愿原则的限制和保障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公平原则在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中的适用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中的适用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和体现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三)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平等性、意志自主性、内容法定性等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事件和行为的区别和联系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四)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保护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和保护3、自然人的监护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的类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等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4、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五)法人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定义和内涵法人的特征: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等2、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成立条件和程序法人的变更: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等法人的终止:解散、清算、注销登记4、法人的组织机构法人的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六)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和内涵非法人组织的特征: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组织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等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非法人组织的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七)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内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具有合法性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和期限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6、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情形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和拒绝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未被追认或拒绝的法律后果(八)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定义和内涵代理的特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本代理和复代理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3、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委托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法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指定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情形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5、代理关系中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的责任第三人的责任(九)时效1、时效的概念和分类时效的定义和内涵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3、取得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地讲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三版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三版
朱庆育民法总论第三版,内容较丰富,内容和结构分为十六章,全书共有800字。
第
一章介绍了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历史演变;第二章探讨了民法的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作用;第三章研究了民法的类型;第四章讲解了多样化民法的构成部分,包括婚姻法、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介绍了民法的法律效力;第六章介绍了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介绍了民法的法律关系的范围和特性;第八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划分;第九章
介绍了民事案件的程序;第十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十一章介绍了民事案件中
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裁判范围;第十三章介绍了民事案件的
裁判程序和效力;第十四章介绍了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第十五章介绍了违背保证和妨
碍民事辩解的行为;第十六章介绍了如何实现民法的完善。
该书在历史的和实践的双重驱动下,系统总结了我国民法的历史演变、性质、法律关系、民事责任及其相关的机制框架等问题,并且全面地论述了民法的根本原则,深入分析
了各种民法特殊性的学科实务和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提出了“调和主义”的思想方法,
更深层次上解决了民法中存在的各种矛盾,为指导民事实务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和实践支持。
《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教学大纲)
《民法(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教学大纲《民法(总论)》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民法》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规律为主要内容的独立的法律科学。
作为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民法》是为培养应用型和研究型法律人才而开设的一门必修课,《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研究民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共同规则。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全面理解和牢固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规定,并能熟练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教学方法:讲授为主、与课堂讨论、自学相结合。
组织学生观摩审判、举办模拟审判,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
三、相关课程:本课程是在学生学习了法学基础知识、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好的教学素质的基础上开设的。
《法理学》、《宪法》、《经济学》、《商法》等是其相关课程。
四、总学时和学时分配建议表本课程总学时为54学时,学时分配见下表:五、教学内容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调整对象和民法的适用范围,理解民法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
了解民法的历史沿革和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历史沿革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五、民法的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及具体要求。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作用,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理解民事义务的分类,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民事责任方式。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
朱庆育民法总论教科书概览【作者按:讲授课上,我通常会介绍本门课程一些教科书,目的是,一方面帮助学生选择阅读书目,另一方面也通过教科书介绍,让初入课堂的学生对课程学科状况有个大致了解。
这篇文字的底本,是我2018年浙大春夏学期民法总论课程录音的文字实录,实录由浙大法学院本科生郑涵彬同学完成。
在此底本基础上,我参酌法大、浙大以及本学期南大的历次讲授修改整理。
为了反映最新情况,讲授时间场合设定为今年(2019年)南大法学院春季学期。
】介绍具体的书目之前,先稍微铺垫一下。
民法文献,从分类上说,有讲求知识体系化的教科书,以及专题研究著作与论文,也有理论导向与实务导向的文献。
数量之多,浩若烟海,无论是谁,都无法遍检。
所谓书目介绍,只能受制于介绍者的阅读经验以及文献可获取程度。
在此前提下,所介绍的文献又局限于教科书,原因很简单,对于初学者而言,教科书是进入专业之门的唯一合适知识载体。
当然,对于体系研究者来说,教科书也是唯一合适表达学科知识体系的载体。
也就是说,教科书是知识体系的起点和终点。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读书,尤其是初学者入门第一本教科书,一定要选择最好的书。
最好的书能够提供最经得起检验的知识,也是进入知识领域的最佳路径。
第一次阅读必然会成为后续学习的知识基础,初学者缺乏鉴别力,如果从阅读中获取的知识是错误的,轻则增加学习成本,重则在错误的道路上迅奔,终于积重难返。
《连城诀》里,好好的“唐诗剑法”被教成“躺尸剑法”,弟子平日里练功,看着像模像样,哪知越刻苦错得越离谱,等到临阵对敌,才发现章法全乱,自然免不了一败涂地。
经常有人觉得,对付初学者还不容易吗?他懂什么,随便说两句不就够他用的了?所以总以为给初学者读的书是最容易写的。
这实际上是一种行骗心态。
是的,要骗倒无知的初学者很容易,但要让他们真正懂得那个未知领域,却很难。
这也是为什么越是入门的书,越讲求概念精准体系融贯三观正确。
反倒是学到一定程度后,不用担心你读烂书,因为你已经有鉴别力了,没那么容易被带偏。
朱庆育民法总论pdf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
朱庆育民法总论 pdf 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民法总论(自己整理的)”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概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条件:(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意外事件为3个月。
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到失踪人居住地或最后居住地申请(4)法院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3个月。
3.撤销: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e.g.各个失踪,弟弟代管财产,股票涨,收益归国家所有。
财产代管人无权经营处分使用财产,除财产会腐烂变质外。
损失由财产代管人负责,盈利的非法所得归国家所有。
e.g.甲下落不明,乙为债权人拿走甲的摩托车甲父母无权阻止,除非宣告甲失踪。
二.宣告死亡1.概念: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条件(1)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满4年;b:意外事故满2年;c: 战争结束之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3)法院受理与宣告,公告期1年,意外事件3个月,3.死亡日期:△判决书为准。
△没有判决书,以宣告日为准。
△判决书与实际死亡时间不一致,以实际死亡时间为准。
△公告期届满30天内,任何一天都可以作为宣判死亡的日期。
4.撤销: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婚姻关系:配偶再婚后离婚的不恢复。
一直未婚的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收养关系:子女已被收养的,可申请撤销,但必须做适当补偿。
△财产返还:善意以尚存利益为准,恶意以原物返还或者赔偿。
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一.居住地: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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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1)
本篇文章将以“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为基础,分别对该课程的背景、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学背景
民法总论是法学、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之一。
朱庆育老师作为著名的法学教授,有着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在民法总论教学方面有独到的见解和经验。
本课程旨在深入探讨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机制,培养学生对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二、教学目标
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理解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机制,掌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2.了解民法总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相互关系;
3.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逻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通过综合考评等方式,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教学内容和方法。
三、教学内容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法
律行为和意思表示的要件、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内容、民事法律
关系的要件和内容等方面。
2.民法总论的基本机制: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
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等方面。
3.民法总论与其他法律学科的联系和相互关系:包括民法总论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学科的关系,以及宪法、行
政法、刑法等公法学科与民法总论的关系。
4.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案例进行
分析和研讨,在实践操作中巩固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
四、教学方法
本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
1.课堂讲授:授课教师介绍和讲解民法总论的相关知识点和案例,说
明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引导学生系统地理解其内容和形成相应的思维
能力。
2.讨论研究:通过案例分析、小组研讨等方式,鼓励学生交流和探讨,共同解决问题,发挥其自主学习和探究能力。
3.实践操作:通过分组演练、模拟法庭等方式,让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变成具体实践操作能力,巩固学习成果,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4.课外辅导:教师会在课堂上留出较多的时间来为学生答疑解惑,同时为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课外辅导。
五、教学评价
本课程的教学评价将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
包括学生的出席率、参与度、作业完成情况、考试成绩等指标。
同时还将重点考察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是否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等方面。
教师根据学生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和整改教学内容和方法,力求达到课程的教学目标。
综上所述,“朱庆育老师民法总论教案大纲”包括了教学背景、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内容的详细阐述,相信能够对该课程有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为学生在学习该课程中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也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