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制度
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庭工作,提高仲裁效率,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仲裁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仲裁原则;(二)公正、公平原则;(三)高效、便民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员的选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当事人约定;(二)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仲裁员资格;(三)公正、公平,无偏见;(四)熟悉仲裁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第三章仲裁庭的工作程序第七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告知仲裁员名单、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调查。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第十一条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一)仲裁庭宣布开庭;(二)仲裁员介绍案件情况;(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作证;(五)质证;(六)辩论;(七)仲裁庭总结。
第十二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审计、勘验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仲裁请求;(三)争议事实;(四)仲裁理由;(五)仲裁裁决;(六)仲裁费用;(七)仲裁裁决日期。
第四章仲裁庭的纪律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者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私下接触。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一站式调解纠纷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工作
裁调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针对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有意向调解案件进行调解,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沟通,通过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风险等方式,与双方协商,促成调解意见达成。
二、信息互通
工会与仲裁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每月核对本月调解案件数,每季度要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队伍建设
工会、仲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引导和监督和谐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指导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归口统计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理信息。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调解员管理工作,规范仲裁调解员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仲裁调解员的管理,包括仲裁调解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纪律处分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调解员的管理,确保仲裁调解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仲裁调解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业操守、违纪处分等具体规定。
第五条仲裁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机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仲裁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第六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调解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四)熟悉仲裁法、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五)通过仲裁调解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仲裁调解工具和方法,有效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仲裁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仲裁调解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
第十条仲裁调解员应当继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完善自身能力,确保仲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仲裁调解员的选拔程序第十一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应当突出公正、公平、透明等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程序包括:(一)申请:有意担任仲裁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资格审查: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培训阶段;(三)培训:通过仲裁调解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四)考核:经过培训的人员需要参加考核,合格者授予仲裁调解员资格。
第十三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程序公正、公平,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人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方法,常见于商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
为了保障公正和高效的仲裁过程,实行了一系列制度。
首先,仲裁实行公正的制度。
一方面,仲裁人必须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接受相应的道德约束。
他们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另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并在仲裁程序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如果仲裁人被发现存在不公正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撤换仲裁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仲裁实行高效的制度。
为了缩短纠纷解决过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仲裁程序的时间和地点。
仲裁庭会尽力避免不必要的延期,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和裁决。
同时,仲裁庭还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协议,以更快速解决纠纷。
此外,仲裁庭还可以制定一些流程规则,如提交证据的期限、口头辩论的时间等,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再次,仲裁实行保密的制度。
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和仲裁人对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材料保密。
这有助于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企业声誉的受损,同时也保护了个人隐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而不予公开。
这种保密制度有助于建立起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使得他们更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最后,仲裁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最终和终局性,不受上诉的干扰。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争议的持续时间和成本,并提高仲裁裁决的实质性效力。
同时,一审终审的制度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积极参与,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确保仲裁庭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仲裁实行公正、高效、保密和一审终审等一系列制度,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独立、中立和有效的机制。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纠纷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并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推进。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二、仲裁机构
1. 仲裁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2. 仲裁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按照程序产生,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职责。
三、仲裁程序
1. 申请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缴纳仲裁费用。
2.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成立仲裁庭,依法组织仲裁程序,作出裁决。
3. 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案件受理
1. 主要案件类型: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承包种植权、流转、终止等纠纷。
2. 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五、申请仲裁
1. 申请条件:当事人应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填写申请书。
2. 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仲裁。
六、证据调查
1.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2. 证据审查:仲裁庭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裁决执行
1. 裁决通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裁决执行期限。
2. 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仲裁裁决,如有拒绝执行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附则
1.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对本规章的修改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以上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仅供参考。
仲裁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工作,提高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仲裁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所有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仲裁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三)熟悉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仲裁工作。
第五条仲裁员应积极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仲裁员工作职责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仲裁程序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公正;(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三)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仲裁机构的声誉;(五)协助仲裁机构做好仲裁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仲裁员工作纪律第七条仲裁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滥用职权;(二)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利益;(三)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案件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仲裁工作相冲突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仲裁员考核与奖惩第八条仲裁机构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仲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条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一)违反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案件秘密,损害仲裁机构声誉的;(四)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的;(五)其他违反仲裁工作纪律的行为。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仲裁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确保仲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适用于公司内部仲裁工作。
二、职责和权力1. 仲裁委员会是负责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的机构,由公司聘任的专业人士组成。
2. 仲裁员是公司聘任的具有独立公正资质的专业人士,负责具体案件的仲裁工作。
3. 仲裁助理是协助仲裁员进行仲裁工作的人员。
三、仲裁程序1. 案件受理: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相关方。
2. 调解和协商:仲裁委员会有权在调解协商过程中介入,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3. 仲裁庭组成:根据案件情况,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既定程序组成仲裁庭,其中至少有一名仲裁员。
4. 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质证,仲裁员有权要求补充证据和进行质询。
5. 书面材料和口头辩论: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提供书面材料和进行口头辩论。
6. 裁决结果: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保密原则1. 仲裁工作属于机密性质,所有参与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2.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对案件材料妥善保管。
五、费用和补偿1. 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共同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公示。
2. 仲裁员和仲裁助理的工作报酬由公司支付,具体标准由公司制定并公示。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有需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3. 本制度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涉及此次仲裁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守。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二)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在面临纠纷或争议时,通过一套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的制度。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仲裁机构、仲裁员或者其他独立的评估机构。
仲裁工作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双方协议:参与仲裁的各方必须事先同意接受仲裁裁决,并签署仲裁协议。
2. 仲裁机构:为了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以选择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进行仲裁工作。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3篇)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仲裁工作的权责,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内的所有仲裁工作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仲裁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秘书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循仲裁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仲裁公正、高效。
第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仲裁机构所有。
第二章仲裁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仲裁申请,组织调解,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
(二)收集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鉴定、调查等工作。
(三)作出仲裁裁决或决定。
(四)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或决定。
(五)开展仲裁研究,提出仲裁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仲裁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仲裁权。
(二)参与仲裁案件的学习讨论和培训。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仲裁工作的纪律第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四章仲裁工作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可以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委工作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是我国专门处理民商事争议的法定仲裁机构,以公正、公平、高效、便民为原则,独立、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
第三条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仲裁委设立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会议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次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对仲裁委作出的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仲裁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四)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五)讨论通过仲裁委的工作制度;(六)修改仲裁委章程、仲裁规则及其他重要规定;(七)对本办公室和仲裁庭的活动进行监督;(八)决议解散仲裁委;(九)法律、法规、仲裁规则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八条仲裁委处理仲裁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第九条仲裁案件需要合议的,应在庭审后五日内完成,如需报院务会讨论的,经院长批准后,五日内提交院务会讨论。
第十条仲裁案件结案后两个月内,书记员完成案件的装订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仲裁委应当严格执法,公正裁决,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四、涉仲裁信访工作第十二条仲裁委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事求是地按照法律和政策处理群众上访问题。
第十三条接待上访时,应文明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释、百问不厌。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
仲裁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证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仲裁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信誉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二、仲裁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确定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受仲裁申请后,及时将案件分配给仲裁员。
仲裁员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三、仲裁庭的组成和运作第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仲裁庭应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审理。
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裁决书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裁决的理由、裁决的结果和裁决的执行方式。
四、仲裁调解和和解第十二条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自行和解。
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撤销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当协助当事人执行裁决。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保密和档案管理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仲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所有仲裁员、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仲裁员管理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具有法学、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三)熟悉仲裁业务,具备仲裁实践经验;(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员应当保守仲裁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因回避、辞职、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
第十条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第三章仲裁程序管理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裁决等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仲裁协议。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召开首次开庭前会议,明确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仲裁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工资工作制度范本
仲裁机构工资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机构的工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机构工资工作制度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确保员工工资与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量等因素相匹配。
第四条本机构工资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构的长远发展。
二、工资构成第五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是员工工资的基础部分。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工作量等因素确定的,体现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八条奖金是根据机构经济效益、部门业绩、个人贡献等因素设立的,用于激励员工。
第九条津贴是根据员工特殊工作条件、特殊劳动保护等因素设立的,用于提高员工待遇。
三、工资支付第十条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一次,实行定时发放。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日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为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
第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机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员工加班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资调整第十五条工资调整根据市场行情、机构经济效益、员工工作表现等因素,定期进行。
第十六条员工晋升、岗位调整等原因导致工资变动的,应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工作表现优秀,可以给予工资晋升或奖金激励。
五、工资保密第十八条工资保密是本机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员工有义务保守工资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本机构不得公开员工工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攀比工资。
六、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1. 虚构、篡改工作业绩,骗取工资、奖金的;2. 泄露工资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3. 其他违反工资工作制度的行为。
劳动仲裁考勤管理制度
劳动仲裁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劳动仲裁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员工工作行为,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劳动仲裁部门全体在岗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试用员工及临时员工。
三、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如下:上午:09:00 - 12:00下午:13:00 - 18:002.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对员工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员工。
3.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工作,不得迟到、早退。
4.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及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享有休息权利。
5.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按照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执行,并享受相应的加班待遇。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需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等。
(2)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考勤管理员进行更新。
(3)员工签到时应严格遵守签到秩序,不得代签、请人代签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签到。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需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08:50至09:10,下班签到时间为下午18:00至18:20。
(3)签到有效时间范围内,员工应按时完成签到,超出规定时间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在返回公司后补签。
(2)因公外出未签到时,员工应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如外出公函、客户拜访记录等。
(3)考勤管理员应对因公外出未签到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好记录。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需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报告,并说明情况。
(2)考勤管理员可根据员工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同事证明、工作记录等)进行核实,并在考勤记录中注明。
(3)连续或累计忘记签到超过三次的,将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仲裁院考勤管理制度
仲裁院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仲裁院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保障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此制度旨在明确考勤管理要求,规范员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仲裁院全体在编人员、合同制员工及实习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 休息时间: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3. 夏令时调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夏季高温时段,工作时间可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仲裁院另行通知。
4. 工作时长: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5. 加班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加班的,按照国家及仲裁院相关规定执行。
6. 节假日值班安排: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结合仲裁院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值班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7. 特殊情况工作时间调整: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工作时间可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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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勤制度1. 每日签到制度- 员工需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始前10分钟内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仲裁院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确保签到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 员工签到时需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如有异常应立即向考勤管理人员报告。
2. 签到次数和时间- 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 上午签到时间为08:20至08:30,下午签到时间为13:50至14:00。
- 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迟到或早退均视为未签到。
3. 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员工,需在考勤系统中提前提交因公外出申请,经直属上级批准后,可视为正常出勤。
- 未能提前申请的,应在返回后第一时间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尽快完成签到手续。
4. 忘记签到处理- 员工如忘记签到,应在当日内向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可进行补签。
仲裁巡回庭工作制度
仲裁巡回庭工作制度1. 引言仲裁巡回庭工作制度是指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建立的一种工作机制。
巡回庭是指仲裁机构根据需要,在不同地区设立的处理案件的庭审组织形式。
本文将从巡回庭的定义与概述、巡回庭工作制度的建立与调整、巡回庭的运行机制和优势等方面,对仲裁巡回庭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探讨。
2. 巡回庭的定义与概述2.1 巡回庭的定义巡回庭是仲裁机构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和文化情况,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而设立的庭审组织形式。
2.2 巡回庭的概述巡回庭是将仲裁机构的庭审场所从总部固定迁移到需要解决纠纷的当地地区,以便更好地接近争议双方,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巡回庭一般由主审法官和辅助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当地的法律和特点,进行案件调查、听证和判决等工作。
3. 巡回庭工作制度的建立与调整3.1 建立巡回庭工作制度的背景建立巡回庭工作制度的起因是针对传统的固定庭审方式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案件繁多导致庭审周期长、案件地域分布不均等。
3.2 建立巡回庭工作制度的内容建立巡回庭工作制度包括确定巡回庭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制定巡回庭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等。
3.3 巡回庭工作制度的调整巡回庭工作制度的调整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可以对巡回庭的组织架构、职责和工作程序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4. 巡回庭的运行机制4.1 巡回庭的组织与分工巡回庭的组织与分工是指根据巡回庭工作制度的要求,将主审法官和辅助工作人员分配到不同的巡回庭组织中,负责处理相应的案件。
4.2 巡回庭的案件安排与调度巡回庭的案件安排与调度是指根据当地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和调度巡回庭的庭审工作,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巡回庭的庭审程序巡回庭的庭审程序是指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和当地法律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调查、听证、辩论和判决等环节的完整流程。
4.4 巡回庭的判决与执行巡回庭的判决与执行是指根据庭审程序的结果,对纠纷争议进行裁决,并监督和指导双方按照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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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制度
是一套旨在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程序和规定。
该制度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商业纠纷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工作制度的要点:
1. 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一组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2. 申请程序:当有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提交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介入并解决争议。
3. 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即约定任何争议都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
4. 证据和听证: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并有机会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
5. 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的证据和听证会的内容做出裁决。
该裁决是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执行。
6. 保密性:通常,仲裁程序是保密的,参与者不得公开或讨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隐私。
仲裁工作制度的整体目标是解决争端方式的有效性、高效性和公正性。
它提供了一种替代法院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更快速和经济地解决争议。
同时,它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其能够更专注地处理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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