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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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即: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其含义是: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

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篇一: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仲裁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自愿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

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载终局制原则《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

”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b、独立仲裁原则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事业单位微信二维码:offcnsydw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9层事业单位微信二维码:offcnsydw篇二:仲裁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导言一、填空1.随着社会争议的解决机制从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起源于维护商人利益的________,迅速发展成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法

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河南公司和鑫泉公司在 AL0606/98号合同中约定:“Arbitration:FTAC of China”,该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仲裁, 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FTAC OF CHINA系 “ Foreign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Chi na”的英文缩写,译文为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该 会的旧名称。因此,可以确定FTAC即指中国对外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旧 名称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该会仲裁,因此, 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原 审以我国对外贸易仲裁机构的名称已作变更,认定本案仲 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应予 纠正。
四、效力
(一) 有效的仲裁协议 1.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3.双方自由意思表示 4.申请仲裁的事项具有可裁性 (二)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 3.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 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 戚某,男,1931年生,北京市人,某政法大学退 休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9月被天津市仲裁 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2005年7月6日晚,戚某在 其住地天津某餐厅,私自会见了案件被申请人富 士施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振伟、张德才,并接受 其宴请。2006年1月17日,新浪网公布的一段25 秒钟的录像,曝光了戚某违规接触一方当事人的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并吃请的事实,因私下会见 当事人并接受宴请,今年75岁的仲裁员戚某被国 务院法制办通报除名。国务院法制办向全国各仲 裁委下发通知,如有聘任戚某担任仲裁员的,应 予除名,今后亦不得再聘任。据了解,戚某是仲 裁法实施以来首个被仲裁界终身禁入的仲裁员。 戚某此前同时任5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

仲 裁 法

仲 裁 法

2)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 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 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具体规定见下文)的规定。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仲裁的适用范围与管辖 1.1.1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 裁协议,自愿将 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 解决制度。
在我国,《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但《仲裁 法》的调整范围 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纠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和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此 外,根据《仲裁法》第 三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3.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 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 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 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1.4.4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1.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 决。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 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1.4.3 开庭和裁决 1.仲裁开庭和审理 (1)审理的形式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 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 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 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的三项基本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 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 协议为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一 种。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 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保全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和裁决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
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
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 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证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 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的申请,可以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也可以在 仲裁程序进行中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

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

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

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

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与诉讼制度

仲裁与诉讼制度

3、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则 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直 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4、上诉的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符合法定的上诉 条件的,均应受理,并履行如下法定程序:诉讼文 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保送。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 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 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 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 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六、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类型 1、概念: 仲裁协议是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 示。 2、仲裁协议通常有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
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 式形成的仲裁协议。
第二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 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制度和 组织形式。 (二) 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例外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和离婚案件,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度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1)二审法院对不服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 裁定。 (2)、处理结果: ①对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的,应撤销 原裁定,依法作出正确裁定。 (五)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再行 上诉。

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

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

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

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

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

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

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

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

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仲裁法第二章

仲裁法第二章
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议,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被告伪造提单进行商业欺诈为由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其败诉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之一是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
问题:法院有否管辖权?
案例3:
1996年5月5日,轻纺公司(江苏)与裕亿公司(香港)签订了CC960505号购销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同年5月6日,轻纺公司又与太子公司(加拿大)签订了CC960506号购销合同,亦约定由太子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0美元。
第三节仲裁基本原则
第四节仲裁基本制度
第五节《仲裁法》与仲裁规则
我国仲裁法发展及成就
仲裁法发展
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1.修订后的民诉法对仲裁制度的发展:修改了国内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事由;完善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3.《刑法》的修订与“枉法仲裁罪的质疑
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的1976年仲裁规则、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法与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
仲裁法
仲裁规则
制定机构
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该机构的规则,或者是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
适用方法和范围
1.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有限度地突破“商事”的限制,将可仲裁事项的范
围扩大到所有“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关于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放宽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并对其作扩大解释,尽可能包括新型的协议形式。

仲裁课件(120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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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之间订立仲裁协议将其 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及提起仲裁程序并在仲裁程序 中实施各种行为,都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不受任何人干涉。
①.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 为前提。(《仲裁法》第4条)
②.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 定。(《仲裁法》第6条)
①.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
②.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③.仲裁员必须能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 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 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仲裁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 干涉。
①.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②.仲裁机构具有独立性
③.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相互独立
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 《仲裁法》第30条规定)
④.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⑤.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 程序事项(《仲裁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 纠纷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 ,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 理地作出裁决。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①.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②.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管辖权的前提是当事
人的协议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当
事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 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发生 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特点: • ①民间性 • ②非营利性

第13章 仲裁法

第13章 仲裁法

(二)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 理由。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三、答辩与反请求 《仲裁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 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第十三章 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将纠纷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 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制度。 仲裁具有如下要素:(1)当事人自愿协商通过 仲裁方式解决纠纷;(2)解决争议的第三人是当 事人选择的;(3)非司法机构的第三人为争议作 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 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 通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 权仲裁的。
五、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 员组成,也可以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 的,设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 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 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 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 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 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或者选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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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间仲裁和行政仲裁
民间仲裁是指由民间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 方的仲裁协议的授权所进行的仲裁。这一仲裁具 有民间性、自愿性、强制性的特点。 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仲裁机构对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一种仲裁类型。 行政中词具有行政性、非自愿性等特点。
2、仲裁制度的特点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 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 方式。 (2)专业性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 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 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 之一。
3、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完全同意,有一方
不同意就不能制作调解书。而仲裁作出的裁决则 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 独立地作出。
4、调解书作出后并不能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允许人在签收前反悔, 一旦反悔,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无效。而仲裁 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 当事人签收,也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2、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裁的根本原则,是仲裁存在和 发展的基础。 *当事人自愿协商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将哪些 争议事项提交仲裁 *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将他们的纠纷提交哪个 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自主选定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 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6)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 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7) 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 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 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 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 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 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8)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 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 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 大的独立性。

第一章 仲裁基础理论

第一章 仲裁基础理论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第1页 第一章 仲裁基础理论第一节 仲裁概述一、仲裁范围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纠纷:(1)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涉及到我国的就业制度,国务院就此专门颁布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些规定如非协议仲裁、地域管辖及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与《仲裁法》的规定不同。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二节 仲裁原则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2)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也由他们自愿协商决定。

2.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仲裁原则,仲裁法对此原则进行了确认:(1)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存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问题;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或裁或审原则一项纠纷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能申请仲裁。

这也涉及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解决纠纷的关系。

仲裁协议排除了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注意:或裁或审原则的补充:①如果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②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没有申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的,即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仲裁协议,也应当继续审理;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被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一、仲裁和商事仲裁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

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①两者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

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1)共性: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1)性质上;(2)效力上;(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3篇)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3篇)

仲裁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仲裁工作的权责,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内的所有仲裁工作人员,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仲裁工作人员,是指在本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秘书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遵循仲裁工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仲裁公正、高效。

第五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仲裁机构所有。

第二章仲裁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第七条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仲裁申请,组织调解,安排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

(二)收集与审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组织鉴定、调查等工作。

(三)作出仲裁裁决或决定。

(四)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或决定。

(五)开展仲裁研究,提出仲裁相关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仲裁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仲裁权。

(二)参与仲裁案件的学习讨论和培训。

(三)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第三章仲裁工作的纪律第九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仲裁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十一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故意拖延办案时间。

第十二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三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秩序和纪律,不得损害仲裁机构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四条仲裁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第四章仲裁工作的监督和奖惩第十五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对仲裁工作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可以对表现优秀的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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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

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

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

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
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七、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也越来越大。

未来,仲裁制度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国际化和数字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仲裁基本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仲裁协议的约定,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解决。

同时,仲裁机构也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和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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