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

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七、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仲裁制度的应用范围和重要性也越来越大。未来,仲裁制度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国际化和数字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的需求。

仲裁基本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仲裁协议的约定,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及时解决。同时,仲裁机构也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和服务,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 仲裁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商事等纠纷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种制度。它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具有快速、简便、经济、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种领域。 一、仲裁机构的设立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仲裁院、各省市仲裁委员会等。这些机构都是由政府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协议的签订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 三、仲裁程序的开展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接受仲裁申请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裁决的过程。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听证、裁决等环节。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提交证据等。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解决纠纷的决定。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可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5日内履行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制度的优势 相比于诉讼制度,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1.快速:仲裁程序一般比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 2.经济:仲裁费用相对较低,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成本。 3.保密:仲裁程序和裁决都是保密的,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 4.灵活: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调整,更加灵活。 六、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仲裁制度适用于民事、商事等各种纠纷,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制度也被广泛应用,因为它可以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冲突。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篇一: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仲裁法之仲裁法基本原则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仲裁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1.自愿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提交仲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第二,仲裁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即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一种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三,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组织和仲裁员。第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第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载终局制原则 《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载终局的制度。”根据该原则,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原则 《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要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仲裁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公平合理地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属于仲裁法基本原则的是()。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d、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仲裁会的规章制度 一、仲裁会成立目的: 二、仲裁会的设置: 。 三、仲裁会的职责: 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 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 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 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 1.村民会议制度 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韩晓龙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

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

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仲裁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因其固有的自身特点而受到欢迎,被广泛地应用在民商事领域中。学习仲裁法律制度,应首先明确仲裁的性质与特点,掌握仲裁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仲裁程序的主要阶段。 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前或争议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是一种重要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民商事财产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以下所指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解决财产纠纷的民商事仲裁。 2、仲裁的特点 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法如协商、调解、诉讼不同,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人员如何组成等等都由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决定。如无法达成协议,就不能提交仲裁。因此仲裁充分体现双方自愿的特点。 (2)专业性。仲裁机构一般都设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能提供专业的服务,同时也保证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这与一般的民间第三人调解不同。 (3)灵活性。仲裁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很多环节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省略。 (4)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这也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更乐于仲裁而避免上法庭的原因之一。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不像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迅速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也相对省了;第二,仲裁不能多审级进行,因此费用比诉讼收费要低一些。 (7)独立性。仲裁机构不是国家机关,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了仲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仲裁的类型 1、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根据提交仲裁的纠纷是否有涉外因素,仲裁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是指本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国际民商事仲裁,我国专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的公民、其他组织、法人,并且发生在涉外经济领域的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我国的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是两套班子,两种制度。涉外仲裁由涉外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了两个涉外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均属于中国国际商会下的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根据是否存在常设的专门仲裁机构,仲裁可以分为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裁决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给某一常设机构裁决的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理解,我国的仲裁是指机构仲裁。 二、仲裁法概述 (一)我国仲裁法立法状况 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在民商事仲裁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仲裁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和相关的仲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 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二)处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制度概述

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和商事仲裁 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 ①两者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 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 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 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 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 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 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 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上; (2)效力上; (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 (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 (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 (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 (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 (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

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简答题

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简答题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调查,为双方提供一个中 立的裁决,达成和解。下面将从仲裁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制度两个方面,对仲裁进行简要讨论。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合同仲裁 合同是仲裁的最常见适用范围,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在合同中都会明确 规定在争议发生时应当采取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交由仲裁解决。 2.知识产权仲裁 知识产权仲裁指的是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纠纷所采取的仲裁 方式。知识产权是高度法律性质的财产,因此处理知识产权的争议,比起看似平常的合同争议更加复杂。 3.劳动仲裁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出现纠纷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相较于 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更加高效、简单,能够更快地解决劳动纠纷,保护双方权益。 4.建设工程仲裁 建设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合同、施工方案、工程设计、招标及 投标、施工实施等环节中,常常会产生纠纷。此时,仲裁可以成为一种高效、公正的解决方式,能够为该领域各方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仲裁协议的成立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对合同相关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的成立对于仲裁的进行至关重要,它保障了仲裁能够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仲裁机构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是仲裁进行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仲裁 机构的专业性、能力、声誉等方面进行选择。在国际仲裁中,国际仲裁机构也是选择之一。 3.仲裁庭的组建 仲裁庭的组建通常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机构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与诉讼 不同,它一般由若干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基本上都至少有一名代表原告方,一名代表被告方,以及一名代表仲裁机构。 4.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程序的进行包括口头辩论、证据认定、裁决作出等步骤。在仲裁程序中, 仲裁庭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和研究,查明案情,分析法条,最终裁决。 总的来说,仲裁是现代国际争议解决领域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一种方式,随着全 球化的深入发展,仲裁在国际经贸中的影响力和地位越来越显著,尤其是在一些海外投资领域以及跨国贸易领域,仲裁的作用更加重要。

中国的仲裁制度

中国的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统一了全国的仲裁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习惯作法,使我国的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一)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 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 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

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 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 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仲裁机构 1、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2、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埋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中国仲裁协会是中国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也是广泛使用的标准规则之一。本文将介绍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程序和特色。 一、基本内容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包括总则、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仲裁裁决的形式和效力、费用、期限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该规则的总体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公正和高效。 二、适用范围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包括涉及合同、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该规则还适用于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外国当事人和外国仲裁员。 三、程序 1. 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应包括仲裁协议、仲裁请求和有关证据。仲裁协议应包括有关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请求应包括争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要求的仲裁结果。有关证据应包括证明争议的文件和证人证言等。 2. 仲裁答辩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后15天内提交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答辩意见应包括对仲裁请求的回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

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任命。仲裁庭应在仲裁申请提交后30天内组成。仲裁庭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程序,包括听证、调解等。 4.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应在仲裁庭组成后6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应包括对争议的解决、赔偿等具体内容。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四、特色 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的特色在于其程序的高效性和灵活性。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协会的规定进行调整,从而使仲裁程序更加适合当事人的需要。此外,该规则还强调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助于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正。 总之,中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是一份重要的仲裁规则,其高效灵活的程序和强调公正公正的精神,有助于促进商事争议的解决和经济发展。

仲裁管理制度

仲裁管理制度 仲裁管理制度:从定义到应用 引言 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在商业和民事领域中扮演着不可忽视 的角色。仲裁管理制度作为支撑仲裁机构运作的基础,对于保证仲裁的公正、高效和便利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定义、发展历程、作用和挑战几个方面详细分析说明仲裁管理制度。 一、仲裁管理制度的定义 仲裁管理制度,亦称调解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公正、合规、高 效以及有效执行仲裁裁决而建立的一系列规章和程序。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流程,仲裁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仲裁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障仲裁事项的公正处理。 二、仲裁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1. 远古时期的仲裁管理制度 远古社会尚未形成正式的法律制度,因此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得到 广泛应用。虽然在技术方面较为简陋,但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已经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公平程序。 2. 法院管理制度对仲裁管理制度的影响 法院管理制度的出现为仲裁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并对其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院的管理经验和程序规范逐渐被吸收到仲裁管理制度中,从而提高了仲裁的公信力和可靠性。 3. 现代仲裁管理制度的形成

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一种高效、灵活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现代仲裁管理制度的形成得益于各国对仲裁法律进行持续修订和完善。国际仲裁机构和各地区的仲裁协会也相继建立起了一套独立的仲裁管理制度。 三、仲裁管理制度的作用 1. 确保程序公正 仲裁管理制度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保证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它要求仲裁员必须独立、中立,没有利益冲突,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遵守公平和程序正义的原则。 2. 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管理制度强调高效处理争议的重要性。通过明确的规定和限时要求,仲裁管理制度鼓励仲裁员尽快作出裁决,使争议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解决。 3. 保障裁决执行 仲裁管理制度不仅关注争议解决过程,还注重裁决的执行。通过设立裁决的强制性执行程序,并与国家法院相衔接,仲裁管理制度确保裁决能够有效执行,避免当事人无法获得有效的赔偿。 四、仲裁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 1. 文化差异和法律多样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差异对仲裁管理制度造成了挑战。合理的制度设计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考虑到全球化背景下仲裁的跨境性质。 2. 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仲裁的规则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指规范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仲裁规则不同于仲裁法,它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有些内容还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仲裁规则是任意性较强的行为规范。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规则应依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制定。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1.国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在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之前,各种委员会可以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仲裁暂行规则;2.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则由中国国际商会制定。 仲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仲裁管辖,仲裁组织;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的审理和裁决程序;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仲裁语文、翻译、送达、仲裁费用等。 1.为当事人提供一套科学、系统、明确的仲裁程序规则,便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程序中使用和遵循,以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2.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提供使用的程序规则,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解决争议事项。它是仲裁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自主决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其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审理仲裁纠纷的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对于当事人没有提交处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仲裁,

否则作出的裁决无效。当事人有权选择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仲裁独立原则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全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业务指导关系。此外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制度的规定也都体现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员独立审理和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介绍

仲裁法律基本制度介绍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 (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

事项。 2、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包括仲裁机构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即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分清是非曲直,以正确确认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选定的,都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是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地处理纠纷。 (二)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 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间就是金钱,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在纠纷处理上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 灵活是指仲裁的程序比较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地点、仲裁员,甚至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及所适用的法律,

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 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用于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机制,也是我国劳动保障制度中 至关重要的部分之一。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公正、效率和廉洁的劳动仲裁程序,为双方当事 人提供一个解决纠纷的途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快捷、简便、廉洁。公正是指仲裁机构应当进行 公正、客观的裁决,不能有歧视、偏向的现象。快捷是指仲裁程序应当及时进行,减少当 事人的等待时间和劳动争议的影响。简便是指仲裁程序应当简便易行,便于当事人自行起 诉和参与。廉洁是指仲裁机构应当保证公正廉洁,杜绝腐败现象,维护仲裁程序的严肃性 和格局。 劳动仲裁制度的定位是既独立于管辖区域之外,又有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于劳动 仲裁机构,我国现行的制度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地)级三级。此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设立相关的仲裁委员会加以实施。劳 动仲裁机构的职责包括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定和执行劳动审判裁决,解决劳动纠 纷等等。 在劳动纠纷案件的受理方面,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依据当事人申请的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书面申请、电话预约、网络预约等形式的办理 方式。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之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无法受理。受理劳动仲裁申请的基本程序是调解或者仲裁,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进行调解后,如果 双方达成了协议,可由劳动仲裁机构制定调解书并生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机 构将进行公正裁决,发出劳动仲裁裁决书。 劳动仲裁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中也遇到了一些挑战,比如一些涉及特殊人 群的案件可能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因此,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激励仲裁机构和提 高劳动员工法律意识,确保劳动仲裁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广 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仲裁法知识点

仲裁法知识点 一、临时仲裁:概念:临时仲裁是指不由任何已设立的仲裁机构进行程序管理,而 是由当事人双方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他们选定的仲裁员,根据他们自己设计或选定的 仲裁规则,仲裁员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商事仲裁。临时仲裁的特点:①程序灵活,能 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其他仲裁形式无法比拟的。②如果争议双方合作,加上灵活的程序,能够提高仲裁效率和减少仲裁费用的开支,从而使仲裁的经济成本得以 有效的降低,更加符合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和经济性的要求。 ③更为重要的是,在临时仲裁中,不会出现仲裁所在地仲裁法的规定于某种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之间的冲突,这位仲裁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都提供了便利。 二、仲裁权与审判权(民事审判权) 审判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国家司法机关--法院,按照特定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 纷的权力。 仲裁权与审判权的差异:①权力来源不同,审判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二仲裁 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和法律的共同授权。②行使主体不同,审判权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仲裁权由具有民间性质的仲裁庭行使。 ③公开程度不同,法院刑事审判权处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一般应 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而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过程,除双方当事人同意外,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性原则,不行社会公开有关仲裁案件的任何信息。④效力不同,审判权是纠纷解 决最后一道保障,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而仲裁权尽管具有“一裁终局”的原 则使得仲裁裁决可以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但是仲裁裁决的可撤销性和不予执行性又使仲 裁权不得不服从于审判权的权威。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最本质的特征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协商决定是否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②当事人双方协商选 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委员会③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仲裁员的选任④当事人双 方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⑤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有关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程序性事项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是我国的司法原则②仲裁庭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独立仲裁原则是仲裁法的重要原则,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前提。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仲裁与行政脱钩②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③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合同仲裁管理制度

合同仲裁管理制度 一、引言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约定了合同双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为了解决这 些合同纠纷,合同中常常包含有仲裁条款,以便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本文旨在介绍一种有效的合同仲裁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解决 合同纠纷。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和设立 在制定合同仲裁管理制度之前,首先需要选择和设立一个具有权威 性和公信力的仲裁机构。合同双方可以协商选择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如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等,也可以选择地方性的仲裁机构, 如各国家的地方法院或地方性仲裁院。重要的是,仲裁机构应该具备 专业的仲裁人员和规范的仲裁程序,以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三、合同仲裁条款的编写 合同仲裁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应该明确 约定以下内容: 1. 仲裁方式:约定合同纠纷应采取的仲裁方式,可以是单一仲裁、 多轮仲裁或混合仲裁等。 2. 仲裁地点:明确仲裁应该在哪个地区进行,以方便双方到达和参与。

3. 仲裁费用:规定仲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包括仲裁费、律师费、 证人费等,以确保双方公平分担费用负担。 4. 仲裁程序:详细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证据的提交 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仲裁裁决的作出等,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高效。 5. 仲裁裁决的执行:约定仲裁裁决作为强制执行判决,并约定在什 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改变仲裁裁决。 四、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 在合同仲裁管理制度中,仲裁员的选任非常关键。为了确保仲裁裁 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应受到严格的规定。通常,仲裁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中立性:仲裁员不应该与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确保能够公正地 处理纠纷。 2. 专业性:仲裁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理 解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3. 独立性:仲裁员不应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能够独立作出 裁决。 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可以由仲裁机构负责,在遴选过程中,应严格 把关,确保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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