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电力交易实施行动计划谅解备忘录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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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电力交易实施行动计划谅解备忘录
序言
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以下简称“次区域”)政府,即: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成员国”),
意识到各成员国电力部门致力于各国自己的电力供应行业并对各国家之间电网联网的持续发展意见达成一致:(一)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二)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协调区域电力的发电和输电设施的规划及运作;(三)降低总投资和营运的成本;(四)分享来自系统联网运作的其他利益。
认识到经过1995年成立次区域电力论坛、1998年成立电力联网与贸易专家组,以学习并提供对次区域能源贸易的建议,以及通过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的第一届次区域领导人峰会签订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以下简称“政府间协议”),各成员国均表示出对能源部门合作带来利益的认可。
回顾2004年由政府间协议确立的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首先确定设立并执行区域能源贸易工作安排的最初步骤,包括准备次区域能源贸易合作协议的草稿,该协议将详细说明技术操作规则、合作安排和为达到次区域能源贸易合作目标的其他必要步骤。
考虑到政府间协议签署之后开展的研究工作,特别是次区域电力贸易市场架构选择的研究,以及区域能源贸易合作协议的研究,建议次区域能源贸易发展的四阶段,此后,成员国2005年在中国昆明举办的第二届次区域领导人峰会上确立设置区域电力贸易第一阶段工作指导方针,并签署了为贯彻执行次区域能源贸易合作协议第一阶段工作实施导则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称为“备忘录一”)
备忘录一规定了能源贸易第一级阶段工作制度上及其他方面的安排,包括边境联网各负荷流向的事务性及运作方面的情况,并确立了:(一)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重点工作组负责协调各国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工作优先权;(二)规划工作组负责承担规划和系统运行研究工作及帮助次区域国家推进电力贸易
指导方针。
我们承认,备忘录一没有指定时间表,使次区域国家评估其与政府间协议目标相关的区域能源发展规划与合作进程的重要进程。按照政府间协议制定的次区域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任务,次区域国家对区域电力贸易的行动计划的时间范围达成一致以确保及时执行所有完成第一阶段电力贸易工作,在此基础上准备向第二阶段工作迈进。
各方就下列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本备忘录的目的
本备忘录规定了2008-2012年间完成区域跨境电力交易第一阶段各项工作行动计划的时间安排以及实施第一阶段和过渡至第二阶段的相关措施。
第二条:次区域跨境电力交易现状
在次区域内,目前区域跨境电力交易在一些成员国间开展:中国至越南,老挝至柬埔寨,老挝至泰国,泰国至柬埔寨,越南至柬埔寨以及越南至老挝。这些电力流向目前多为单向,但次区域国家目的旨在创建区域跨境电力交易以获得双边经济和技术效益,以及通过优化区域能源资源发电以在次区域范围内交换国间电量。考虑到各自不同的技术容量水平,次区域六成员国同意根据备忘录一的精神采取阶段性措施加强区域电力交易。
第一阶段对应在区域输电网络尚未建成,多国交易无法操作前仅两国间电力交换的初始阶段。在此阶段,现有的跨境输电线路多依据双边购售电协议在一国电力公司与独立发电商间交易后销售给次区域另一成员国。
第二阶段是任意次区域国家间可运用次区域第三国输电设施进行电力交易的阶段。然而,此阶段可供交易的跨境输电容量有限且基于双方购售电协议外的剩余容量进行的操作。
第三条:完全实现第一阶段的行动计划
以下内容是完全实现第一阶段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2010年完成次区域运行标准研究,包括
1、新的区域联网项目及同步联网运行;
2、实现次区域运行标准的过渡期安排。
(二)2010年完成输电规则研究以协调运行及网间电流控制。
(三)2008年完成联网规划,2009年选取优先开展的联网项目并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
(四)2010年完成网间交易的区域计量通信系统标准化工作。
(五)2010年完成电力交易规则研究,包括现有购售电协议外电力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
第四条:第一阶段至拟过渡至第二阶段的行动计划
以下内容是第一阶段及拟过渡至第二阶段区域跨境电力交易将开展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完成次区域电网编码(运行程序)研究,包括运行标准,计量,通信及服务于区域联网工作的协调程序。
(二)开展电力交易发展障碍研究工作。
(三)完成第二阶段输电规则研究以实现第三方联网准入,给予合同或购售电协议优先权,包括第二阶段电力交易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
附件为本备忘录中描述的各项工作及时间安排。
本备忘录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六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
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代表
缅甸联邦政府代表
泰王国政府代表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代表
附件-区域跨境电力交易行动计划,200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