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外加剂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混凝土外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混凝土外加剂的管理,规范外加剂的采购、保管、使用等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混凝土外加剂,是指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在混凝土拌和过程中掺入的,用以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物质。除特殊情况外,掺量一般不超过胶凝材料用量的5%。如:减水剂、速凝剂、泵送剂、防水剂、膨胀剂、锚固剂、防腐剂等。
第二章质量标准
第三条所有混凝土外加剂质量应符合现行GB8076《混凝土外加剂》标准。
第四条用于客运专线的还需符合铁道部《高性能混凝土施工技术指南》有关质量标准。
第五条满足本项目业主、设计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满足项目部合同的技术要求。供方送达现场的混凝土外加剂必须与原样品(需方选定配合比时所送样品)一致。
第七条供方根据气候条件的变化对外加剂的适应性和品质、包装、外形结构可作适当调整,但须保证混凝土的质量(保证到场的外加剂掺量不高于试配时的掺量),并作详细说明。
当环境和设计文件等发生改变时,供方应根据项目部递交的补充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供料,确保供应的产品符合补充文件的要求。
第三章采购
第八条公司物资部是混凝土外加剂采购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供应商推荐程序:
公司中心试验室、物资部及项目部收集混凝土外加剂供应商(包括在用的)信息和资料,并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证书、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近期)等报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公司物资部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公司《混凝土外加剂产品推荐供应商名册》,经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合格供应商调查、评价、审批和确定:
1、项目根据技术要求在《混凝土外加剂产品推荐供应名册》中选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对其样品进行对比试验,通过掺量比例、混凝土质量、价格、稳定性、服务跟踪、支付方式等指标排列产品的性价比优劣顺序,按照《采购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供应商的调查、评价与审批,报公司物资部和试验室批准后建立《混凝土外加剂合格供应商名册》。
2、业主指定的供应商按《采购控制程序》进行评价、审批后进入合格供商名册。
3、项目需要在《混凝土外加剂产品推荐供应名册》之外选择供应商的,必须按照推荐供应商的选择程序上报资料经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并补充为新的《混凝土外加剂产品推荐供应名册》。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
1、招标采购前,所有外加剂供应商应对当地原材料进行充分调查,并在工地试验室进行过成功试配,且持有工地试验室试配成功证明的,才可以进入项目招标范围,严禁不试配成功供应商参与招标。
2、按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招标,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性能相同、低价优先”的原则。
3、业主定价供应的混凝土外加剂不进行招标采购,业主定价供应的文件需报公司物资部存档;业主指定供应商范围的,在指定供应商范围内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
1、招标采购评标资料报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项目物资部按《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范本)》起草购销合同,通过OA工作流上报审批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2、公司每半年进行履约情况考核和评价,项目应上报以下内容:
(1)供应产品能否满足质量要求;
(2)供货是否及时和售后服务情况;
(3)合同全部条款是否得到了充分响应。
公司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上报资料进行复核、考评,通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供应商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将其从公司《混凝土外加剂产品推荐供应商名册》中清除,不得再使用该供应商产品。
第四章产品验收与保管
第十三条供应商必须随货提供混凝土外加剂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实物应与质量证明文件所述的生产厂家、规格型
号、生产批号一致。
第十四条入库前验收。工地试验室必须对新送外加剂质量与试配留样外加剂进行主要指标简单比对试验,作为紧急放行依据,主要指标符合者验收入库,不符合者一律退回。
第十五条混凝土外加剂标称重量与实际重量相差不应超过+0.3%。
第十六条每批产品抽检。工地试验室必须对入库外加剂按照标准进行检验,不合格者由外加剂厂负责退回处理,导致质量事故的,追究相应责任。如存在异议,双方随机取样(双方各封存一份),进行质量检验,将封存的样品送往具相关检测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责任方承担检验费。
第十七条混凝土外加剂保管按照《物资管理办法》第四章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禁止购入劣质高价、老旧淘汰、伤害人体、污染环境和使用过期报废的外加剂。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