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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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和企业应急

救援预案,在1小时之内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组参加市和区(县)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轻伤事故发生后,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向本企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报告,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整处理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第八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1.特别重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整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3.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事故发生单位公司级或者公司负责组织调查;建设施工事故由总包单位公司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其他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与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组成员应当相对固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依照职责,依法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完成事故调查组指派的工作。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事故由公司所属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有本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职责证明;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4.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

5.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6.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7.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8.事故现场示意图;

9.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年收入情况;

10.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严肃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由各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处理工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责任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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