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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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事故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各类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追究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全面调查: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等相关情况;3. 主体责任: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防范事故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控制;4. 重点领域:对于安全风险较高、后果严重的领域,要进行重点监管和事故责任追究;5. 公正公平: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6. 合理补偿:对于事故受害人及其合法权益的损害,应当及时进行合理补偿。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包括:1. 责任单位: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安全生产;2. 责任人员:企事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要求;3. 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职责,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措施事故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1. 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组织调查取证工作,采集相关证据;2. 责任认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并分析事故原因;3. 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4. 处罚决定:对于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对相关单位进行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5. 整改措施: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进行如下规定:一、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1.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2. 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吊销执照、暂扣业务资质等行政处罚;3. 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拘留、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对于发生事故的个人:1. 直接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2. 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1.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认定;2. 对于事故单位,责任主体为单位本身;3. 对于事故个人,责任主体为事故直接责任人。

四、处罚的依据:1. 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公正的处罚;2. 对于严重违法失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的程序: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罚;2. 对于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罚的效力:1. 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按照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2. 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防治培训。

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应当严格监管,加大事故防治的力度,并依法予以处罚。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

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事故及违章处罚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干部违纪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对安全事故、当违规者受到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制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

第五条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责任单位按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由股份公司处理。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违反者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均按有关规定处罚。

处罚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无证上岗;(三)设备“带病”运行、非法操作;(四)安全防护设施故障、警示标志缺损;(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未实施或存在明显缺陷;(六)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当;(七)其他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对重伤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向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发出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解雇或解雇的组织处理;二级单位负责人将被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规程,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或者个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行政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对涉及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3. 经济责任: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相关损失。

4. 其他责任:责任单位要进行事故调查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同时,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可能会受到职务调整、降级或者辞退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监管,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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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合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分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导致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倍以上10 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倍以上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以下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成心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近年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严厉打击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大了对责任事故的处罚力度。

只有加强责任追究,严厉处罚,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应当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承担,并追究其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

事故单位负责人是指批准成立事故单位或者委派管理工作的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

此外,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还应当依法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了对事故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追究外,还需要依法对相关部门和监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那么监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应当进行严肃追责,不得以发生事故的单位独立自主为由进行推脱。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等。

同时,对于造成重大伤害和死亡的事故,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具体刑罚的情况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定。

此外,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事故的处理和处罚,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到政府对于安全生产问题的重视和态度。

对于处罚的程序和结果,要进行公正审查,确保公平和公正。

同时,还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员工的人身安全。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1. 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排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合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 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设施、安全设备等;- 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处罚金、暂扣证照等。

2. 法人责任企业法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对安全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有全面的了解;- 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组织安排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法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如果因违法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因过失行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证据收集和鉴定在确定安全事故责任时,需要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鉴定。

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勘查、相关文件记录、证人证言等。

在鉴定证据时,需要考虑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划分,以及相关法规的适用等。

三、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事故报告和调查: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2. 联系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将联系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企业法人,将调查结果通知他们;3. 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的责任人员和责任程度;4. 行政处罚: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罚;5. 刑事追究:如果事故性质严重,可以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KK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第一次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改并实施)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

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体现“责任明确,重奖重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实行经济赔偿和责任处罚制度。

第二条矿区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二、轻伤事故第三条井下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800元。

出现破皮红伤事故,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条地面(单位)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3000~8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

出现破皮红伤事故,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条发生轻伤事故,按规定对责任工区安全考核进行扣分。

三、重伤事故第六条井下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区长(支部书记)罚款500~1000元;值班及跟班区长罚款1000~2000元,工区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1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地面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区长(或单位负责人、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值班领导和当班领导各罚款1000-2000元;其他领导各罚款600元;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季度所有安全奖,同时取消年度评比资格,同时按照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学习整顿至少3天。

四、死亡事故第十条发生死亡事故,全矿取消当季度安全奖。

第十一条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0元。

区长(支部书记)和值班、带班区长每人罚款不少于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工区其他副职每人罚款不少于1000元,对当班班组长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以上,对责任者罚款2000~4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安全事故对责任人的处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引起的,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请注意,这些只是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一般规定,具体如何处罚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等因素来决定。

同时,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建议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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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安全生产事故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处罚安全生产事故。

本文将从处罚对象、处罚方式、罚则裁量等方面来探讨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处罚。

一、处罚对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对象一般包括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指的是承担直接责任的单位,如生产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员则包括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对于责任单位,一般采用以下处罚方式:1.罚款;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吊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或资质;4.刑事责任等。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一般采用以下处罚方式:1.行政处罚;2.刑事责任等。

二、处罚方式1.罚款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款数额一般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损失程度和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

罚款数额可能是固定金额,也可能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浮动。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为了给责任单位一个警示,维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一种有效的处罚方式。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期限一般由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3.吊销或暂扣相关许可证或资质针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可以吊销或暂扣其相关许可证或资质,以限制其继续从事该行业或领域的活动。

4.刑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包括监禁、拘役等。

三、罚则裁量对于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罚则裁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一般情况下,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事故性质越恶劣,造成的损失越大,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应相应加大。

2.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果责任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明显的疏忽和不作为,责罚力度应适当提高。

3.违法所得的数额:对于某些责任单位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加大处罚的力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以达到惩罚肇事者、警示全体从业人员的目的,促使他们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涉及多个领域,以工商管理职能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为主要执法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处罚: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和责任人的疏忽、过失程度等因素,对责任人处以行政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以追究其责任。

行政罚款金额的多少取决于事故的危害程度,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2.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轻处罚到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轻则判处缓刑、拘役等,重则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3. 经济补偿:对于因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加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包括个人的医疗费用、工资损失和家庭经济损失等;对企业单位的,还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停产停工的损失。

4. 行政拘留和吊销执照:对于屡教不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和企业,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吊销执
照等措施,以达到警示作用,并防止其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总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是对违法行为和疏忽失职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

通过依法处罚,可以对肇事者进行震慑和教育,推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工作和日常生活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设备故障、不安全环境等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严明公正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定责原则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应坚持事故责任与人的行为和责任相关联的原则。

即根据责任主体在事故中的实际行为和责任,进行责任划分和追究。

责任主体包括个人、部门和企业等。

2. 追究程序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程序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

包括以下步骤:(1) 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2) 划分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划分责任主体的责任等级,确定事故责任。

(3) 追究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追责或处分。

3. 追究对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以及管理人员等。

直接责任人指在事故发生中直接参与的人员,如违规操作、失职、不按照安全规程执行任务等行为导致事故后果的发生。

间接责任人指在事故中未直接参与,但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人员,如监管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等。

管理人员指在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领导。

二、安全事故奖惩制度除了追究责任,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奖惩制度,以激励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1. 奖励机制(1) 表彰先进: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并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先进。

(2) 奖金激励:通过给予奖金、绩效奖励等形式,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事故率低或无事故的个人和团队给予经济激励。

(3) 荣誉加分:将安全生产作为个人绩效考核和晋升晋级的重要指标,提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

2. 处罚措施(1) 经济处罚:对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特别是直接责任人和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扣减绩效工资等。

较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较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较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较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发生的较大安全事故,需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

以下是针对较大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一、责任追究1.主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该进行行政问责,如果行政问责后仍有责任人辞职、降职、免职等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3.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罚款1.对于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罚款数额提高一定比例,以起到震慑作用。

2.根据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对罚款数额进行不同幅度的调整,确保处罚能够对责任单位产生足够的压力。

3.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屡教不改的责任单位,可对其进行重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执照等。

三、停产整治1.对于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要立即停工停产,对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2.在整治期间,应该派驻专业人员进行监管,确保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吊销相关执照1.对于屡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可以吊销其相关执照,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活动的经营。

2.对于与较大安全事故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可以吊销其相关执照,并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的任职。

五、监督检查1.对于曾经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持续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建立较大安全事故的历史记录和台账,定期公布在相关媒体上,增加舆论监督和社会压力。

在实施较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的同时,也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处罚的公正和严肃性。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提高各行各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只有通过严格的处罚和长期的宣传教育,才能形成安全文化,降低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试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意识,推动生产安全工作的落实,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种类和额度1. 对责任单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1)警告:轻微违规行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严重,可以给予警告处罚;(2)罚款:违规行为明显,造成的安全事故较为严重,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等情况,对单位罚款金额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1%至10%不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严重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后仍未履行整改责任,可以吊销或者暂扣生产许可证。

2. 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罚款、吊销或者暂扣相关证照等处罚。

(1)罚款:根据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罚款金额为其年度收入的1%至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2)吊销或者暂扣相关证照:严重违规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对相关证照暂扣期满后仍未履行整改责任,可以吊销或者暂扣证照。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程序1. 罚款决定的主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在的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罚决定。

2. 违规行为的查证: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了解违规事实,确定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责任人员。

3. 罚款决定的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事故不再继续发生;(2)处罚通知书:监管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分别发出处罚通知书;(3)罚款缴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国家对生产安全事故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具体处罚的力度和程度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评定,如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事故将受到重罚。

同时,对事故责任人也将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2. 经济赔偿:要求发生事故的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抚慰金、损失赔偿等。

企业需依法向受害人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追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设备的,或者明知危险物质、设备存在缺陷而继续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 撤销或暂停相关许可证: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可以暂时或永久取消其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

这将使得企业无法继续进行相关生产活动,给予企业更大的压力和警示。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上述规定外,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还可能包括环境修复和整治、事故调查和报告、安全生产措施的改进等方面。

此外,对于屡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国家还可能采取行业整治、停产整顿等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结起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旨在借此惩戒企业和责任人,迫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做好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风险,从而避免承受惩罚和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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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第一条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1.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遵循《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条款,接受
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处
理。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4000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一人罚
5000元。

3.轻伤事故:每伤一人罚款500元。

4.群伤事故:根据实际伤亡人数及伤害程度,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比例按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其比例越小的原则掌握),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于“三违”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

第四条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事故责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五条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毁损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

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理标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

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本条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单指项目部的行政主要领导):
1.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3000
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2000-4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1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项目经理罚
2000-4000元。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400-1000元,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
300-15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00-1500元,项目经理罚
500-2000元。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
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
100元,项目经理罚500-200元。

第六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据《条例》遵照政府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进行处罚。

《条例》未明确处理意见的相关责任人,地方政府管理部门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无规定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80%的罚款。

第七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人员在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受伤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同时执行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暂停或者撤销有关责任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等处理要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伤一人或轻伤三人以下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600~3000元,
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罚500~2000元。

2.重伤二人或轻伤四人及以上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4000
元,主要责任人罚款6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1500~
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1500元,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1000~5000元。

3.重大未遂事故和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事故危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
500~2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300~1500元,负直接领导的责任人员
罚款6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200—1000元,直接责
任人罚款300~2000元。

4.重伤三人(指一次事故中,下同)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2000~5000
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0~6000元,负重要领责任的人员罚
1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项目经理罚
2000~5000元。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存在冲突的,遵从其规定;与集团公司相关制度不符的,根据实际情况与集团公司质安部沟通后遵从集团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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